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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30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
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
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翰林                     王光昌                       徐何生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