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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关于公司特定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2-07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特定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
特定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润阳科技的股东,在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的公开承诺。2022年12月15日,你企业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47,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73%。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为26.93元/股,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25.73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
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上述承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号,下同)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
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
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
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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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执行,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后
续,公司将继续督促并监督相关股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进一步加强相关股东对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推进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事前沟通,严格监督相
关股东的股票交易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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