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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920                证券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该解释对“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该解释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财会〔2021〕35号)和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公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
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
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
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
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
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
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
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
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
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
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
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
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
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