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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态度,通过对
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安排,提出的
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立足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提出的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
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编制
的《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该议案内容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2023年度薪酬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
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其经
营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事项已经
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在2023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七、《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
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额度适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和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十、《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翰林                      王光昌                     徐何生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