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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控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润阳科技《浙江润
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润阳科技《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2 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润阳科
技内控制度建立情况;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
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润阳科技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
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龙凡                 陆晓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