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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凌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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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和监
督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
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并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1/3 以上董事
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即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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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
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
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
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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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情
况下,需要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以及即
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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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委员会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
委员会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签字表决、电子邮件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委托的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其他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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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委员会会议人员可以
就会议讨论事项提供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委员会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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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事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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