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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凌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2022-01-07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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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
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
主程序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
请。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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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监事会
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日常职能由证券投资部履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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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需
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采取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以
及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证券投资部可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投资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监事能
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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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券投资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证券投资部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券投资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签字表决、
电子邮件表决。
    监事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应当事先提供书面表决意见。无
故缺席且不提供书面意见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
明。公司同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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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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