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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12-0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二零年六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六. 发起人和股东 ..........................................................................................................................3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4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15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2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63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0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3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5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7
二十三.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78
二十四. 结论意见 ........................................................................................................................195




                                                                 3-3-2-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法本信息/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本有限              指   发行人的前身“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 24 日,更名为“深圳
深圳巴门尼德          指
                           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木加林                指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耕读邦                指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嘉嘉通                指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深圳市汇博红瑞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
汇博红瑞三号          指
                           东
东海一期              指   深圳市投控东海一期基金(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永诚叁号              指   深圳市永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海通创新              指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海通旭初              指   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
海通证券              指
                           司,证券代码为 600837
海通开元              指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海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东祺资本              指   深圳东祺资本有限公司,曾系公司股东
上海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香港法本信息          指   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utschland) GmbH(翻译为法本
德国法本信息          指
                           信息技术(德国)有限公司)
深圳法本电子          指   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



                                      3-3-2-2
上海法本电子             指   上海法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法本电子             指   法本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金之鑫                   指   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合众                   指   深圳市人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兴荣                   指   深圳市永兴荣科技有限公司
三达德                   指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
莱比特                   指   深圳市莱比特电子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保荐机构       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国友大正资
北京大正海地人           指
                              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法本信
《发起人协议》           指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北京大正海地人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编号为“大正海地人
                              评报字(2015)第 57C 号”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
《资产评估报告》         指
                              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
《验资报告》             指   (2015)3-23 号”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0〕3-233 号”《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3-234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指
的鉴证报告》                  〔2020〕3-237 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香港地区陈林梁余律师行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法
《德国法律意见书》       指
                              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19]证券字
                              2019-063-1-1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
《首次法律意见书》       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19]证券字
《首次律师工作报告》     指
                              2019-063-1-2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


                                           3-3-2-3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19-063-2-1”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1-1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
《法律意见书》          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1-2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
《申请文件》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
《新股改革意见》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商标局                  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深圳市工商局            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3-3-2-4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                    指   RMB,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港元                  指   HKD,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   USD,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
舍五入造成的。




                                     3-3-2-5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1-2 号



    本所根据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
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新股改革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所
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南京、成都、长沙、长春、
    珠海和香港设立了分所。本所为一家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于 1995 年 3 月 9 日在
    北京市西城区注册成立。本所业务范围以提供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股权投资、
    争议解决、基础设施、国际贸易及 WTO 事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
    务为主。在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为张
    忆南律师、朱奇慧律师、余雯菁律师。



    张忆南律师于 1999 年 8 月毕业,并取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学士学位;
    1999-2004 年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2004-2006
    年就读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2006 年 2 月起进入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执
    业;2015 年 11 月进入本所,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


                                    3-3-2-6
    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 IPO 及再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张忆
    南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 13101200710965815。



    朱奇慧律师于 2016 年 6 月毕业,分别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中国
    青年政治学院法律专业硕士学位。2016 年至今在本所工作,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曾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朱奇慧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
    13101201811030939。



    余雯菁律师于 2013 年 7 月毕业,并取得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学士学位;2014 年至
    2016 年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 年至今在本所工作,主要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曾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传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等多家企业提供证券法律服务。余雯菁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
    为 13101201511709966。



    上述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
    场 1 号楼 4002&4003 单元,邮编:200127;电话:021-6106 0860;传真:021-6106
    0890。



二、 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是在本所与发行人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后正式以发行人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到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中的。本所律师先后数十次赴发
    行人住所地,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通交
    流,配合辅导机构对发行人开展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
    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自 2016 年 11 月起
    即开展了对发行人的法律尽职调查及核验工作。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


                                    3-3-2-7
法律尽职调查及核验工作的调查清单,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其历史沿革、财产权
利、重大债权债务、财务会计资料、股东情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法人治理
结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税务、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慎的核验。本所律师根据对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材料核验的实际情况,先后向发行人出具过多份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要
求发行人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提供材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
师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调查清单,
      对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及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进行调查,收集与本项目相关
      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   与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



(3)   与发行人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沟通和相关询问;



(4)   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核查,
      并核查经营场所、无形资产证明文件的相关资料;



(5)   访谈并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其个人基本信息、持
      股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的调查表,了解相关人
      员在住所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犯罪情况记录;



(6)   与发行人现有全部自然人股东及外部投资者进行访谈,核查历次股权转让交
      易事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况;



(7)   查询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资料,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
      关系,并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一同对部分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




                               3-3-2-8
      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还分别向工商、税
      务、环保、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管理部门就发行
      人是否违反工商、税务、环保、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等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就该等问题出具证明。此
      外,本所律师还向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就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其就该等问题出具了确认函。



      本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首次律师工作报告》及《首
      次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95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以及本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就
      《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宜及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
      行核查,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下发的《申请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需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述出具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首次律师工作报告》及《首
      次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前述《首次律师工作报告》及《首次法律意见书》中与
      本律师工作报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经本所统计,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总有效工
      作时间在 1,600 个工作小时以上。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依据发行人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三、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系依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3-3-2-9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根据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发生或存在并为本所律师所知悉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
      为及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
      单位出具的证明发表意见,并对非法律事项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3)   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而本所律师无法直接核查验证或无法作出判断的
      有关境外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
      未对其是否符合当地法律作进一步的验证。



(4)   本律师工作报告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若涉及对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引用,本所律师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5)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
      分或全部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3-3-2-10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
        准和授权。



1.1.1   2019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
        应到 7 名,实到 7 名。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
        集资金运用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机制的议案》、《关于公司作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承诺文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
        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事项,并决定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股东大会。



1.1.2   2019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定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
        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1.3   2019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30 人出席了会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7,100,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总股份 97,100,098 股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机制的议案》、《关于公司

                                         3-3-2-11
        作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承诺文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
        于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事项。



1.1.4   2020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
        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调整的议案》,
        调整后的发行上市方案如下: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237 万股(具体数量由
        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
        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19%。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发行的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并开
        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5)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如有)和网上向符合
        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
        其他发行方式;



(6)     定价方式: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
        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
        定发行价格及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3-3-2-12
(7)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   承担费用:公司承担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费用;



(9)   发行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完成本次发行工作,具体发
      行时间需视境内资本市场状况和有关审批进展情况决定;



(10) 拟申请上市交易所:深交所;



(11)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股东大
      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和
      范围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



(1)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具体市场情况,
      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询价区
      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事项;



(2)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人本次

                                    3-3-2-13
      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批准和代表发行人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文
      件、协议、合约,回复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等;



(3)   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和办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开设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或
      项目进展具体情况,对投资项目和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流通和托管登记等相关事宜;



(5)   在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制度或政策发生变化,由
      董事会按照新政策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股票发行上市
      的申报材料并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6)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修订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



(7)   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8)   决定并聘请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9)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人注册资本及股份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
      关条款作出适当及必要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0) 办理上述未列明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11) 同意董事会在符合国家各项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将上述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转授予公司任一董事,被授权人士有权批准和代表公司签署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合约,向有关政府或机构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各项核准、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作出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行为
      和事项;



                                    3-3-2-14
(12)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该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
        关法律规定。



1.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报请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唯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1   发行人的前身为法本有限,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在深圳市
        工商局注册成立。2015 年 3 月,法本有限全体股东严华、夏海燕、木加林、耕读
        邦、嘉嘉通作为发起人以法本有限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包括其前身的设立、历次股本变更及
        整体改制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1.2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713J),根据该执照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8 日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B 座
        住    所
                        1 层-6 层



                                             3-3-2-15
        法定代表人         严华
        注册资本           9,710.0098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情况           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
        经营范围           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
                           务
                           许可经营项目:增值电信业务。



2.1.3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业已报送完毕 2017 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度报告,
        发行人登记状态为存续;



(2)     发行人目前持有的《公司章程》显示,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3)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未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生产经营活动及
        财务处于正常状况;



(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2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3-3-2-16
        发行人系法本有限于 2015 年 3 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
        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 2006 年 11 月 8 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
        在 3 年以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的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
        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3.1.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有关决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调整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本次发行上市为同一种类股票,均为境内人民
        币普通股。据此,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2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各专业委员会

                                       3-3-2-17
        工作细则等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盈利状况如下(除非特指
        均以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单位:元

                 期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306,692,344.30        782,391,108.77    431,566,376.52
         利润总额                104,288,197.06         69,936,657.12     34,957,666.87
         净利润                   95,954,354.98         65,165,938.33     31,850,893.47
         归属于母公司所
                                  95,954,354.98         65,165,938.33     31,850,893.47
         有者的净利润



        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总资产为
        660,920,752.74 元,负债为 248,485,849.37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412,434,903.37
        元。



        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3.2.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2.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3     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3-3-2-18
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聘请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3.2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
        条之规定。



3.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3.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在最近二年内,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始终为严华,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3-2-19
3.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6   根据发行人最新有效《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
        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许
        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所在地相关政府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
        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9 修正),发行人从事的业
        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3.3.7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3.3.8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和公开信息渠道进行
        的适当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3-2-20
        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3.4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3.4.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3.3 条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9,710.0098 万元;本次拟
        向社会公众发行 3,237 万股,达到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本次发
        行完毕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据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3.4.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最近二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
        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
        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4.1.1   发行人的前身法本有限(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深圳巴门尼德”)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经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
        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深正声内验字[2006]064 号)验证,法本有限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 200 万元已由全体股东足额缴纳。



4.1.2   法本有限成立后,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名称变更及增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在以发起设立方式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前,

                                          3-3-2-21
        法本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1,001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严华                  697.70           69.70          货币
          2          夏海燕                 123.12           12.30          货币
          3          木加林                 60.06            6.00           货币
          4          耕读邦                 60.06            6.00           货币
          5          嘉嘉通                 60.06            6.00           货币
         合计           -                   1,001             100             -



4.1.3   2015 年 3 月 12 日,法本有限的全体股东以公司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共同发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     2015 年 1 月 13 日,深圳市市监局下发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2015]
        第 82835579 号),同意法本有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     2015 年 2 月 24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编号:天健审(2015)
        3-119 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法本有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为 23,241,855.89 元。



(3)     2015 年 2 月 25 日,北京大正海地人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资产评估
        报告》,法本有限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331.45
        万元。



(4)     2015 年 2 月 25 日,法本有限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5)     2015 年 3 月 12 日,法本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股本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各发起人的认股比例与
        原持股比例相同。


                                          3-3-2-22
(6)   2015 年 3 月 12 日,法本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约定全体发起人以法本有限经审计后全体发起人确认的净资产出资,合
      计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 23,241,855.89 元折
      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注册资本)2,000 万元,剩余部分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7)   2015 年 3 月 2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3
      月 24 日,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法本有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23,241,855.89 元,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
      股本 20,000,000 元,资本公积 3,241,855.89 元。



(8)   2015 年 3 月 27 日,法本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设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变
      更设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
      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审计评估作价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注册等有关事宜的议案》。



(9)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3097219 的
      《营业执照》。



      本次股改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23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3,940,000           69.70
         2            夏海燕                    2,460,000            12.30
         3            木加林                    1,200,000            6.00
         4            耕读邦                    1,200,000            6.00
         5            嘉嘉通                    1,200,000            6.00
        合计               -                    20,000,000           100



      就上述发起设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1)   股份公司设立时,5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及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2)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
      2,000 万股,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设立条件。



(3)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全部 5 名发起人认购和持有,符合其时适
      用的《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
      的全部股份的规定。



      发起人全体股东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
      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其时适用的《公司
      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设立条件。



(4)   发行人设立时的章程载明了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载明的事项,
      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设立条件。



(5)   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并有符合其经营需要的生

                                     3-3-2-24
        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批准和首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发行人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产生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聘任
        经营管理层,建立了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六)项规定的设立条件。



        综上所述,通过对发行人相关历史沿革相关资料的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
        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     发起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2015 年 3 月 12 日,法本有限的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约定了
        股份公司的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份
        发行、股份类别及每股金额、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和持股比例、认购股份验资、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及设立不成时的责任、发起人
        的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的承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
        财务与审计、设立费用、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生效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该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



4.3     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4.3.1   2015 年 2 月 24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编号:天健审(2015)
        3-119 号)验证,法本有限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23,241,855.89 元。



4.3.2   2015 年 2 月 25 日,北京大正海地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法本有限评估后的净资产为 2,331.45 万元。



                                        3-3-2-25
4.3.3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3 月 24 日,股份有
        限公司已收到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法本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23,241,855.89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八十九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聘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发起人的净资产出资进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及聘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验资机构对全体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出资缴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验资
        程序。



4.4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其时适用的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所形成
        的决议真实、有效。



4.5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税务缴纳情况



        发行人系由法本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发起人股东木加林、耕读邦及嘉嘉通已于
        2015 年 12 月缴纳了本次股份改制涉及的相关税款;同时,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计划备案表(转增
        股本)》并完成登记备案,发起人严华与夏海燕按照备案要求分期缴纳了相关税
        款,最后一期税款已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缴纳完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履行完毕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其承
        担的税款缴纳义务。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3-3-2-26
5.1.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根
        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前述经
        核准的经营范围。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未与实际控制人订立任何委
        托经营、租赁经营的协议。



5.1.2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
        机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内审部;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投资部。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下
        设营销与交付管理平台、业务单元、解决方案与研发平台、综合管理平台等职能
        部门。其中,营销与交付管理平台下设战略与市场部、客户与销售管理中心、交
        付与服务中心;业务单元下设代表处、大客户部和事业部;解决方案与研发平台
        下设研发中心和产品与解决方案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下设总经办、质量运营中心、
        流程与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通过上述各职能部门的相
        互配合,发行人能够独立地进行组织、调度、管理,并能独立对外签署合同、采
        购并销售服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3-2-27
5.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2.1   发行人与各发起人的产权关系明晰。发行人系由法本有限经改制发起设立,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各发起人股东均已出资完毕。



5.2.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
        人目前拥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商标、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2.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控制
        和占用的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独立完整,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3.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文件,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产生从候选人提名到选举,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人事任免决定、越权任命的情况。



5.3.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
        务及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及领薪的情形。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3-3-2-28
5.4.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并制定了具有较为完善的议事规则,其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自身议
        事规则的规定;同时,发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形成独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如下:




5.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亦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
        结合自身业务性质、组织形态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
        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



5.5.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人民币基本账
        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3-2-29
5.5.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审计报
        告》和《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
        履行缴纳义务。



5.6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独立于
        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
        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     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起人及股东的合法存续及出资资格



6.1.1   发起人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共有发起人 5 名,发行人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     严 华 , 男 , 住 所 为 湖 北 省 谷 城 县 城 关 镇 粉 阳 路 **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2062519770815****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公司 45,263,335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6.62%,现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2)     夏海燕,女,住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下滩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2072219820704****,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公司 8,28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53%。



(3)     嘉嘉通


                                             3-3-2-30
嘉嘉通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号代码:914403003265417634)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41763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经营范围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 年 02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至 2045 年 02 月 12 日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6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1%



根据嘉嘉通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企业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
                   合伙人性质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元)      (%)       任职情况
               普通合伙人/          420625197708                            董事长兼总
  1    严华                                          507,600      36.00
               执行事务合伙人       15****                                  经理
                                    422327197910
  2   明钢生   有限合伙人                            235,000      16.67     副总经理
                                    06****
                                                                            董事、上海
                                    430423197710                            代表处和大
  3   李冬祥   有限合伙人                            211,500      15.00
                                    01****                                  客户三部总
                                                                            经理
                                                                            董事、财务
                                    450221198308
  4   黄照程   有限合伙人                            176,250      12.50     总监兼董事
                                    10****
                                                                            会秘书
                                    420122198111                            事业一部总
  5   胡争怿   有限合伙人                            117,500       8.33
                                    30****                                  经理
  6    宋燕    有限合伙人           420625197906     103,400       7.33     副总经理兼


                                        3-3-2-31
                                          02****                               行政总监
                                          420625198308
        7      刘芳   有限合伙人                          58,750       4.17    财务经理
                                          03****
            合计             -                    -      1,410,000     100          -



      根据发行人、嘉嘉通及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该企业各合伙人,
      除了严华与宋燕系表兄妹关系以及严华、黄照程、明钢生、宋燕、李冬祥为发行
      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合伙人与实际控制人严华之间、其他合伙人与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各合伙人均
      真实、有效、合法持有嘉嘉通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存在通过信托、委托、隐名代
      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也不存在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被质押、查封、
      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有权追索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嘉嘉通的书面确认,嘉嘉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实行股
      权激励而设置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其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投资。



(4)   木加林

      木加林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7760M),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67760M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3-3-2-32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4 日
经营期限                  至 2045 年 2 月 4 日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6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1%



根据木加林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企业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
                 合伙人性质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元)      (%)      任职情况
                普通合伙人/执   42062519770815*                           董事长兼总
  1     严华                                      1,014,025     71.92
                行事务合伙人    ***                                       经理
                                                                          副总经理兼
                                51023219800611*
  2     郑呈     有限合伙人                         94,000       6.67     大客户一部
                                ***
                                                                          总经理
                                36242119870729*                           事业四部副
  3     刘裙     有限合伙人                         58,750       4.17
                                ***                                       总经理
                                                                          监事兼深圳
                                43060219781121*                           代表处销售
  4     王勇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2
                                ***                                       一部销售总
                                                                          监
                                41142419870714*                           上海代表处
  5    宋飞儿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2
                                ***                                       销售总监
                                52263519841108*                           上海代表处
  6    韦荣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2
                                ***                                       招聘副总监
                                32092519821023*                           事业一部销
  7    吴青华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2
                                ***                                       售总监
                                51092219840830*
  8    张艺增    有限合伙人                         41,125       2.92     已离职
                                ***
                                61052819830423*
  9    李秀敏    有限合伙人                         23,500       1.67     财务经理
                                ***
                                42062519790602*                           副总经理兼
 10     宋燕     有限合伙人                         14,100       1.00
                                ***                                       行政总监
      合计            -                  -        1,410,000      100             -



根据发行人、木加林及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该企业合伙人,


                                    3-3-2-33
      除了严华与宋燕系表兄妹关系以及严华、宋燕、郑呈、王勇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合伙人与实际控制人严华之间、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各合伙人均真实、有
      效、合法持有木加林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存在通过信托、委托、隐名代理等方式
      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除有限合伙人张艺增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被法院冻结外,
      其他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也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有权追索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有限合伙人张艺增全部持有的木加林的财
      产份额被法院冻结,冻结时间为三年(2019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张艺增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离职,需退出木加林。张艺增与
      严华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但由于前述财产份额冻
      结事项,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至今未能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张艺增由于其个人债务原因导致其持有的木加林合伙企业份
      额被司法冻结,但张艺增仅为木加林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持有木加林的合伙企业
      份额的形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持有木加林的财产份额的比例仅为 2.9167%,
      并未对木加林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权益造成影响;同时,严华作为木加林的唯一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使在极端情况下未能顺利受让张艺增的财产份额,
      也并不影响其实际控制木加林,亦不影响其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因此,
      张艺增所持有的木加林财产份额被司法冻结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木加林的书面确认,木加林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实行股
      权激励而设置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其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投资。



(5)   耕读邦

      耕读邦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3-3-2-34
信号代码:914403003265993830),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99383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14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41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经营范围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5 日
 经营期限                    至 2045 年 2 月 5 日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6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1%



根据耕读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企业合伙
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
                  合伙人性质         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元)       (%)         职务
                  普通合伙人/
                                    420625197708                             董事长兼总
  1     严华      执行事务合                        1,395,900      99.00
                                    15****                                   经理
                  伙人
                                    420625198903
  2    严永兰     有限合伙人                         14,100         1.00     已离职
                                    17****
      合计               -               -          1,410,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耕读邦及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及严
永兰,严永兰系严华胞妹。严华于 2016 年 9 月向激励对象于妮实施股权激励,2017
年 6 月,于妮由于其个人原因从该合伙企业退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耕读邦尚未引入其他合伙人;各合伙人均真实、有效、合法持有木加林的合伙企
业份额,不存在通过信托、委托、隐名代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也不
存在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有权追索等权利


                                        3-3-2-35
        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耕读邦的书面确认,耕读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实行股
        权激励目的而设置的员工持股平台。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该合伙企业中已不存在被激励人员,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
        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其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发起人均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成为发起人股
        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6.1.2   现任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30 名,包括 22 名自然人股东和 8
        名机构股东(发行人历次的股权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其基本情况如下:



(1)     自然人股东



        (i)    严华、夏海燕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之
               “6.1.1 发起人情况”。



        (ii)   余 华 均 , 男 , 住 所 为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西 路 **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407211969021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4,681,335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82%。



        (iii) 袁金钰,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汽配公司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


                                               3-3-2-36
      为 44030119560307****,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2,4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47%。



(iv) 明钢生,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223271979100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1,85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1%,现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v)   黄照程,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馨园**,公民身份证号
      码为 4502211983081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
      人 1,8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5%,现任发行人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总监。



(vi) 谢从义,男,住所为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五马坊正街**,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202221973101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1,590,66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4%。



(vii) 李 冬 祥, 男 ,住 所为长 沙 市岳 麓 区胜 利村西 苑 ** , 公民 身 份证号 码 为
      4304231977100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1,2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24%。现任发行人的董事兼上海代表处、大
      客户三部总经理。



(viii) 宋燕,女,住所为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三岔路村**,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206251979060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9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93%,现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兼行政总监。



(ix) 王 奉 君 , 男 , 住 所 为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同 济 路 **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6104271980061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77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79%,现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兼客户与销售
      管理中心商务部总监。



(x)   唐凯,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兴业路缤纷世界花园**,公民身

                                     3-3-2-37
      份证号码为 4527021983060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
      有发行人 7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72%,现任发行人董事兼深圳代表
      处总经理。



(xi) 胡 争 怿 , 男 , 住 所 为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正 平 南 街 **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4201221981113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64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66%,现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兼事业一部总
      经理。



(xii) 徐纯印,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公民身份证号码
      为 42900119801105****,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4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41%,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兼质量运营总监。



(xiii) 郑呈,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锦龙路海轩广场**,公民身份证号码
      为 5102321980061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发行人 3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31%,现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兼大客户一部总经理。



(xiv) 哈思鼎,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大道**,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2010619850825****,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218,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22%,现任发行人事业三部总经理。



(xv) 蒋 兵 ,男 , 住所 为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 , 公民 身 份证号 码 为
      51102419800424****,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2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21%,现任发行人深圳代表处成都办事处副总
      经理。



(xvi) 黄汉湘,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公民身份证号码
      为 43032119761219****,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2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21%,现任发行人事业四部总经理。



(xvii) 刘芳,女,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路**,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2-38
             42062519830803****,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18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8%,现任发行人财务经理。



      (xviii) 李伊健,男,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公民身份证号码
             为 37130219790504****,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15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5%。



      (xix) 孙也牧,男,住所为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工农爱民大街医院**,公民身份证
             号码为 22052319850527****,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
             行人 15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5%。



      (xx) 李秀敏,女,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61052819830423****,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发行人 1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0%,现任发行人财务经理。



      (xxi) 卢宏飞,男,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408031983052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1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0%,现任发行人深圳代表处交付总监。



(2)   机构股东



      (i)    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
             股东”之“6.1.1 发起人情况”。



      (ii)   东海一期



      东海一期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号代码:91440300326606985F),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息如下:



                                       3-3-2-39
企业名称                    深圳市投控东海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606985F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住      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总额                    50,500 万元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5 年 02 月 04 日
经营期限                    至 2022 年 02 月 04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完毕 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度报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              3,976,668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10%



根据东海一期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企业合
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
  1                                                              500       1.00
        有限公司                伙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2                             有限合伙人                  22,500         44.55
        公司
        深圳市创东方长裕投
  3                             有限合伙人                  20,000         39.60
        资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海尔科技投资有
  4                             有限合伙人                   7,500         14.85
        限公司
               合计                          -              50,500          100



经本所律师访谈东海一期并经其书面确认,东海一期及其管理人与发行人、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真实、有效、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通过
信托、委托、隐名代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


                                       3-3-2-40
根据东海一期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官网
(http://www.amac.org.cn),东海一期为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P1017037)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且东海一期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完毕,
该私募基金备案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市投控东海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S63920
 成立时间               2015 年 2 月 4 日
 备案日期               2015 年 8 月 27 日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             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投资方向:TMT 产业技术、颠覆性前沿技术、先进柔性制
                        造器件及设备、环保节能先进技术及设备、医疗健康产业、新
 主要投资领域
                        材料产业以及消费升级等方向的创新企业。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投资标的:未上市公司股权。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iii) 汇博红瑞三号



汇博红瑞三号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号代码:91440300MA5DQE1G5N),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汇博红瑞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QE1G5N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 2 栋 C 座 1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汇博悦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2,000 万元


                                   3-3-2-41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
经营范围
                           服务业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09 日
经营期限                   至 2021 年 12 月 08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完毕 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             3,181,335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28%



根据汇博红瑞三号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企
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深 圳市汇博 悦翔投资 管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
  1                                                                1         0.05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
        深 圳市金本 投资发展 有
  2                               有限合伙人                     1,100      55.00
        限公司
        深 圳市中小 担创业投 资
  3                               有限合伙人                      899       44.95
        有限公司
             合计                                -               2,000       100



经本所律师访谈汇博红瑞三号并经其书面确认,汇博红瑞三号及其管理人与发行
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真实、有效、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
存在通过信托、委托、隐名代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



根据汇博红瑞三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官网
(http://www.amac.org.cn),汇博红瑞三号为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更
名前为“深圳市汇博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14004)管理的私
募投资基金,且汇博红瑞三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完毕,该私募基金备案
基本情况如下:




                                     3-3-2-42
 基金名称                深圳市汇博红瑞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SR2232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9 日
 备案日期                2017 年 01 月 12 日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深圳市汇博成长
 管理人名称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新材料与清洁能源、电子信息、互联网相关、
 主要投资领域            医疗健康与生物制药、环保、先进设备制造、大消费等新兴战
                         略产业上。投资聚焦于高成长科技企业。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iv) 永诚叁号



永诚叁号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9 年 4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号代码:91440300MA5DR5HK0U),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永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R5HK0U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住    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永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总额                9,500 万元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经营范围                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创业投资业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年检情况                已报送完毕 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          1,0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3%



根据永诚叁号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企业合

                                    3-3-2-43
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深 圳市永诚 资本管理 有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
  1                                                        100        1.05
        限公司                    合伙人
        深 圳市前海 亿信投资 合
  2                               有限合伙人               1,900     2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李文燕                    有限合伙人               3,000     31.58
  4     王祝武                    有限合伙人               1,500     15.79
  5     王维东                    有限合伙人               1,500     15.79
  6     魏连速                    有限合伙人               1,000     10.53
  7     张美蓉                    有限合伙人               500        5.26
             合计                                -         9,500      100



经本所律师访谈永诚叁号并经其书面确认,永诚叁号及其管理人与发行人、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真实、有效、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通过
信托、委托、隐名代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



根据永诚叁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官网
(http://www.amac.org.cn),永诚叁号为深圳市永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P1061315)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且永诚叁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完毕,
该私募基金备案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市永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SW8477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备案日期                   2018 年 05 月 31 日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                 深圳市永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3-3-2-44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v)       海通旭初



海通旭初现持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330402MA2B990M4A)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B990M4A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16 室-7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海通开元
 出资总额                       32,362.50 万元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1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至 2028 年 1 月 23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完毕 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度报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                 3,034,378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12%



根据海通旭初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企业合
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
      1     海通开元                                             6,276.50        19.39
                                       合伙人
            招 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 限
      2                                有限合伙人                25,890.00       80.00
            公司
            嘉 兴曦月投 资管理合 伙
      3                                有限合伙人                 196.00         0.61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          32,362.50        100


                                           3-3-2-45
经本所律师访谈海通旭初并经其书面确认,海通证券持有海通创新 100%股权,海
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系发行人股东海通旭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海通旭初 19.39%的份额;海通证券及海通旭初的出资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的客户。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海通旭初及其管理人与发行人、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次发行中介结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任何亲属关
系或关联关系,其真实、有效、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通过信托、委托、
隐名代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



根据海通旭初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www.amac.org.cn),海通旭初为海通开元(登记编号:P1012857)管理的
私募投资基金,且海通旭初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完毕,该私
募基金备案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SEH191
成立时间               2018 年 1 月 24 日
备案日期               2018 年 09 月 29 日
基金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             海通开元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vi) 海通创新



海通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310000594731424M)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
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其基本信息
如下:

                                  3-3-2-46
企业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4731424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 774 号 2 幢 107N 室
法定代表人             时建龙
出资总额               410,000 万元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
年检情况               已报送完毕 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度报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         3,034,378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12%



根据海通创新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公司的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海通证券                      410,000           100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海通创新并经其书面确认,海通证券持有海通创新 100%股权,
海通证券为发行人的客户。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海通创新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次发行中介结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或
关联关系,其真实、有效、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通过信托、委托、隐
名代理等方式代他人持有份额的情形。海通创新系海通证券全资控股的企业,以
海通证券的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8 名机构股东均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3-2-47
        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 22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
        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与行为能力。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且经穿透计算发行人股东(东
        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永诚叁号、海通旭初系私募投资基金,不进行穿透)至
        最终自然人、上市公司或政府部门,发行人合并计算后的股东总人数为 34 人,未
        超过二百人,发行人不存在规避《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



6.1.3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木加林、耕读邦、嘉
        嘉通均系实际控制人为向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设置,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合伙人严永兰系实际控制人严华的胞妹,宋燕系实际控制人严华的表妹;海通证
        券持有海通创新 100%股权,海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系发行人股东海通旭
        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海通旭初 19.39%的份额。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其各自拥有登记于其名下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



6.2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上所述,发行人共有 5 位发起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其时
        适用的《公司法》和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和住所的规定。发行人设立后
        至今,其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2,000 万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验证,各发起人已按各自认购的股份比例缴足全部出资;同时,发行人不属于法
        律、行政法规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各发起人的出资比
        例均不违反其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6.3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3-2-48
6.3.1   根据上述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严华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45,263,335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6.62%;严华持有嘉嘉通 50.76 万元的份额、木加林 101.4025
        万元的份额、耕读邦 139.59 万元的份额,嘉嘉通、木加林、耕读邦各持有发行人
        3,6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均为 3.71%;



6.3.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严华通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以及担任嘉嘉通、木加林、耕读邦三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在报告
        期内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始终超过 50%,且自改制以来一直担任发
        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据此,严华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二年内
        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6.4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系以法本有限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23,241,855.89 元为基础折为公司股本。严华、夏海燕、木加林、耕读邦及嘉嘉通 5
        名法本有限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各自持有的法本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
        资,产权关系明晰,该等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2)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3 月 24 日,各发起
        人出资均已实际到位。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是由法本有限整体变更
        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本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
        因此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权属转移的情形。经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后,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资产或权
        利已变更登记在发行人名下。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2-49
7.1     关于发行人前身法本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股本变化情况



7.1.1   2006 年 11 月,法本有限(更名前为深圳巴门尼德)的设立



        2006 年 11 月 8 日,股东严华和宋燕共同出资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深圳巴门尼
        德。根据深圳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247387)
        和深圳巴门尼德设立时的章程记载,深圳巴门尼德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
        注 册 号                4403011247387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 7008 号下梅林通业大厦南塔楼 1404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8 日
        核准时间                2006 年 11 月 8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11 月 8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 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
        经营范围                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圳巴门尼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严华                180.00                   90.00          货币
          2            宋燕                20.00                    10.00          货币
         合计           -                  200.00                  100.00            -



        经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深正
        声内验字[2006]064 号)验证,深圳巴门尼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全部缴足,两名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3-2-50
7.1.2   2010 年 11 月,法本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变更公司名称



        201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严华将其所持有公司 30%的
        股权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夏海燕,同意股东宋燕将其所持有公司 10%的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夏海燕,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深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0 年 11 月 18 日,严华、宋燕(转让方)与夏海燕(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书》,严华将其持有的公司 30%股权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夏海燕,宋燕将
        其持有的公司 10%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夏海燕。



        2010 年 11 月 18 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了编号为“JZ20101118027”的《股
        权转让见证书》,对转让方严华、宋燕与受让方夏海燕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进行了见证。



        股东严华、夏海燕共同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法本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严华              120.00               60           货币
            2           夏海燕              80.00               40           货币
          合计            -                200.00               100           -



7.1.3   2011 年 7 月,法本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6 月 26 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夏海燕将其持有的公司 25%的股权

                                        3-3-2-51
        以 2.5 元的价格转让给严华。



        2011 年 6 月 27 日,夏海燕与严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夏海燕将其持有的
        公司 25%的股权以 2.5 元的价格转让给严华。



        2011 年 6 月 27 日 , 深 圳 联 合 产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JZ20110627075”的《股权转让见证书》,对转让方夏海燕与受让方严华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



        2011 年 7 月 12 日,股东严华、夏海燕签署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



        2011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法本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严华              170.00              85.00             货币
            2          夏海燕             30.00               15.00             货币
          合计            -               200.00             100.00               -



7.1.4   2012 年 2 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1,001 万元、增加实收资本至 400 万元



        2012 年 2 月 15 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1,001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801 万元,其中严华增加出资 680.85 万元,夏海燕
        增加出资 120.15 万元;同意公司实收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400 万元,其中严华
        增加出资 170 万元,夏海燕增加出资 30 万元。



        2012 年 2 月 17 日,股东严华、夏海燕签署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

                                           3-3-2-52
        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交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股东不缴纳所
        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12 年 2 月 23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海岸城支行出具了《资信证明书》(编号:
        深 B00044920)确认,截至 2012 年 2 月 22 日,法本有限的账户中收到严华等的缴
        资情况如下:


         缴款人        缴入日期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款项用途      备注
          严华    2012 年 2 月 22 日   4000030439200151779        1,700,000       投资款      投资款
         夏海燕   2012 年 2 月 22 日   4000030439200151779         300,000        投资款      投资款



        2012 年 2 月 24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及变更实收资本完成后,法本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实收资本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形式
                                                         (%)           (万元)
           1           严华            850.85            85.00               340.00          货币
           2        夏海燕             150.15            15.00                60.00          货币
          合计          -              1,001.00          100.00              400.00           -



7.1.5   2014 年 3 月,增加实收资本至 600 万元



        2014 年 1 月 15 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如下:



        同意公司现有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增加实收资本 200 万元,增资后实收资本 600 万
        元。其中,股东夏海燕以非专利技术增加实收资本 30 万元,股东严华以非专利技
        术增加实收资本 170 万元。新增无形资产出资在 2014 年 2 月 14 日前到位。



        公司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为:(1)夏海燕认缴出资


                                             3-3-2-53
150.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实缴出资 90 万元,其中货币形式出资 60 万元,
无形资产形式出资 30 万元;(2)严华认缴出资 850.8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5%;
实缴出资 51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340 万元,以无形资产出资 170 万元。



同意修改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由“股东以货币出资”变
更为“股东以货币和非货币方式出资”。



2014 年 1 月 16 日,上海仟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夏海燕、严华拟对外投资
涉及的一项非专利技术评估报告》(编号:沪仟一评报字(2014)第 Z008 号),
评估对象为夏海燕、严华委估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全部权利价值,评估范围为夏海
燕、严华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为“BPDM 核心开发平台技术”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权利;评估结论为:夏海燕、严华委估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在评估基准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200 万元。



同日,法本有限出具《出资证明书》,确认严华以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 170 万元,
夏海燕以上述非专利出资 30 万元。



2014 年 3 月 10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备案通知书》(编号:[2014]第 6024425
号),备案后的公司实收资本为 60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法本有限的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收资本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万元)           (%)        (万元)
                                                         340.00       货币
   1        严华         850.85                85.00
                                                         170.00    非专利技术
                                                         60.00        货币
   2       夏海燕        150.15                15.00
                                                         30.00     非专利技术
  合计        -          1,001.00              100.00    6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实收资本增加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原


                                    3-3-2-54
        股东,本次实收资本增加系公司原股东以无形资产(即“BPDM 核心开发平台技
        术”)进行出资,该非专利技术主要系严华与夏海燕共同完成。开发完成后,原
        股东严华、夏海燕经协商,一致同意 2014 年初将该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来源
        增加注册资本以供公司使用,并且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评估及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程序,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后因该等非专利技术在公司后续发展过程
        中未给公司带来预期的市场价值和收益,难以给公司带来业务价值,且严华、夏
        海燕较难向新三板挂牌时的中介机构证明上述非专利技术归其二人所有,为避免
        发行人日后在上市过程中面临股东出资不实的质疑,严华、夏海燕此后自愿以现
        金出资的方式置换上述出资。2014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决定变更
        出资方式,原股东以现金出资的方式置换本次出资,并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完成
        了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原股东严华、夏海燕未
        曾因出资事项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发行人原股东严华、夏海燕与发行人、其他
        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已经置换,置换出
        资也已经取得所有原股东的同意,发行人未受到任何损失。且根据原股东严华、
        夏海燕出具的承诺函,若发行人未来因非专利技术出资事宜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要求罚款的,其将全额补偿该等款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出资系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出资时发行人履行了内部决策
        程序,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评估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程序,符合当时《公
        司法》的规定,出资合法有效。此后,为避免发行人存在出资不实的质疑,发行
        人原股东已及时采用置换出资的方式,夯实发行人实收资本。且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严华、夏海燕在上述非货币资产出资及置换事宜中均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因此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资瑕
        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7.1.6   2014 年 9 月,变更实收资本至 801 万元



        2014 年 8 月 29 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实收资本由 600 万元增加至
        801 万元,本次增加的实收资本为 201 万元。严华本次出资 170.85 万元,占本次
        所增加实收资本的 85%;夏海燕本次出资 30.15 万元,占本次所增加实收资本的


                                        3-3-2-55
        15%。



        2014 年 9 月 3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出具了《资信证明
        书》(编号:深 B00117922),截至 2014 年 9 月 3 日,法本有限的账户中收到严
        华等的缴资情况如下:


         缴款人            缴入日期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款项用途    备注
          严华       2014 年 9 月 1 日         4000030409200197391   1,708,500     投资款     投资款
         夏海燕      2014 年 9 月 1 日         4000030409200197391    301,500      投资款     投资款



        2014 年 9 月 3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备案通知书》(编号:[2014]第 6484520
        号),备案后的公司实收资本为 801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法本有限的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形式
                                                        (%)
                                                                          510.85              货币
          1         严华              850.85             85.00
                                                                          170.00         非专利技术
                                                                           90.15              货币
          2        夏海燕             150.15             15.00
                                                                           30.00         非专利技术
         合计        -                1,001             100.00             801                 -



7.1.7   2014 年 12 月,货币出资置换非专利技术出资及增加实收资本至 1,001 万元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 2014 年 3 月的出资方式,用
        货币出资置换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严华用 170 万元货币出资置换非专利技术出
        资,夏海燕用 30 万元货币出资置换非专利技术出资;同意实收资本由 801 万元增
        加至 1,001 万元,本次增加实收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股东严华出资 170 万元,占
        本次所增加实收资本的 85%,股东夏海燕出资 30 万元,占本次所增加实收资本的
        15%。


                                                   3-3-2-56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严华、夏海燕的访谈,公司股东考虑到上述专利技术在后续
        公司发展中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效果,对公司业务的贡献力度较小,故希望置换
        该非专利技术。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出具了《资信证
        明书》(编号:深 B00127815),截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法本有限的账户中收
        到严华、夏海燕的缴资情况如下:


          缴款人            缴入日期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款项用途
           严华     2014 年 12 月 30 日      4000030409200204521       3,400,000    投资款
          夏海燕    2014 年 12 月 29 日      4000030409200204521        600,000     投资款



        2014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014]
        第 82777518 号),备案后的公司实收资本为 1,001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法本有限的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实收资本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万元)
            1        严华              850.85              85.00          850.85      货币
            2       夏海燕             150.15              15.00          150.15      货币
          合计        -                1,001.00            100.00        1,001.00       -



7.1.8   2015 年 3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6 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严华将其持有公司 3.3%的股权
        以 77.5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木加林,同意股东夏海燕将其持有公司 2.7%的
        股权以 63.4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木加林;同意股东严华将其持有公司 6%的
        股权以 141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耕读邦;同意股东严华将其持有公司 6%的股
        权以 141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嘉嘉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3-2-57
        2015 年 3 月 9 日,严华、夏海燕分别与木加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严
        华将其占公司 3.3%的股权以人民币 77.55 万元转让给木加林,夏海燕将其占公司
        2.7%的股权以人民币 63.45 万元转让给木加林。同日,严华分别与耕读邦、嘉嘉通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分别向耕读邦、嘉嘉通以 141 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占公
        司 6%的股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情况分别出具了编号为 JZ20150309076、
        JZ20150309078、JZ20150309079、JZ20150309080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5 年 3 月 12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015]
        第 83021662 号),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法本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严华             697.70            69.70         货币
           2           夏海燕            123.12            12.30         货币
           3           木加林             60.06            6.00          货币
           4           耕读邦             60.06            6.00          货币
           5           嘉嘉通             60.06            6.00          货币
          合计           -              1,001.00          100.00          -



7.2     发行人设立及股份公司阶段历次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本的变更情况



7.2.1   2015 年 3 月,法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
        人的设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
        法有效,产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7.2.2   2015 年 7 月,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监管的议案》、《关于提


                                       3-3-2-58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



        2015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7 月 9 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编号:股转系统函[2015]3693 号),
        发行人经核准后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法本信息;证券代码:
        832999。



        2015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7.2.3   2015 年 8 月,发行人挂牌后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5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
        人 2015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拟定向发行不超过 50 万股
        (含 50 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3.50 元,募集资金金额预计不超过 175 万元(含
        175 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公司副总经理明钢生。



        2015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股票发行方案。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明钢生签署《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天健验﹝2015)
        3-111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8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明钢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125 万元,明钢生以货币出资 175 万元。



                                        3-3-2-59
        2015 年 11 月 6 日,股转系统出具《关于深圳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股份登记的函》(编号:股转系统函[2015]7411 号),确认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
        备案申请。



        2015 年 12 月 1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016]
        第 83850982 号),本次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2,050 万元。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3,940,000         68.00
            2                夏海燕                   2,460,000          12.00
            3                木加林                   1,200,000          5.85
            4                耕读邦                   1,200,000          5.85
            5                嘉嘉通                   1,200,000          5.85
            6                明钢生                    500,000           2.44
           合计                -                      20,500,000        100.00



7.2.4   2015 年 8 月,发行人挂牌后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
        人 2015 年度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拟定向发行不超过 70 万股
        (含 70 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5.50 元,募集资金金额预计不超过 385 万元(含
        385 万元)。本次定增对象共 3 人,其中公司原股东夏海燕拟认购 30 万股,公司
        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照程拟认购 30 万股,公司核心员工宋燕拟认购 10
        万股。



        2015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股票发行方案。



        2015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夏海燕、黄照程、宋燕分别签署《深圳市法


                                         3-3-2-60
        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16﹞3-3 号的《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司已收到夏海燕、黄照程、宋燕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7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15 万元,各出资者以货
        币出资合计 385 万元。



        2016 年 2 月 17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股份登记的函》(编号:股转系统函[2016]1294 号),确认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
        备案申请。



        2016 年 3 月 10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016]第
        834060772 号),本次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2,120 万元。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3,940,000          65.75
            2               夏海燕                    2,760,000          13.02
            3               木加林                    1,200,000          5.66
            4               耕读邦                    1,200,000          5.66
            5               嘉嘉通                    1,200,000          5.66
            6               明钢生                    500,000            2.36
            7               黄照程                    300,000            1.42
            8                宋燕                     100,000            0.47
           合计                 -                    21,200,000         100.00



7.2.5   2016 年 12 月,发行人挂牌后第三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6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 2016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拟定向发行不超过 530 万
        股(含 530 万股),每股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募集资金金额预计不超过 5,035

                                        3-3-2-61
万元(含 5,035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股票发行方案。



2016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东祺资本、余
华均、谢从义分别签署《股票认购合同》。其中,东海一期认购 1,325,556 股、汇
博红瑞三号认购 1,060,445 股、东祺资本认购 1,060,445 股、余华均认购 1,060,445
股、谢从义认购 530,233 股,认购价格均为 9.43 元/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天健验﹝2017)
3-1 号)验证,截至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 5 名投资人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37,11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42,462,871.02 元。



2017 年 3 月 1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股份登记的函》(编号:股转系统函[2017]962 号),确认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
备案申请。



2017 年 5 月 10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1700147445
号),本次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26,237,114 元。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3,940,000         53.13
      2               夏海燕                     2,760,000         10.52
      3              东海一期                    1,325,556         5.05
      4               木加林                     1,200,000         4.57
      5               嘉嘉通                     1,200,000         4.57
      6               耕读邦                     1,200,000         4.57
      7               余华均                     1,060,445         4.04



                                   3-3-2-62
              8             汇博红瑞三号                 1,060,445         4.04
              9               东祺资本                   1,060,445         4.04
              10              谢从义                     530,223           2.02
              11              明钢生                     500,000           1.91
              12              黄照程                     300,000           1.14
              13               宋燕                      100,000           0.38
             合计                -                      26,237,114        100.00



7.2.6   2017 年 4 月,发行人挂牌后第一次股份挂牌转让



        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原股东东祺资本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向自然人陈爱素转让
        其持有的 656,000 股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为 15.25 元/股,交易总额为 1,000.4 万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13,940,000         53.13
              2               夏海燕                     2,760,000         10.52
              3               东海一期                   1,325,556         5.05
              4               木加林                     1,200,000         4.57
              5               嘉嘉通                     1,200,000         4.57
              6               耕读邦                     1,200,000         4.57
              7               余华均                     1,060,445         4.04
              8             汇博红瑞三号                 1,060,445         4.04
              9               陈爱素                     656,000           2.50
              10              谢从义                     530,223           2.02
              11              明钢生                     500,000           1.91
              12              东祺资本                   404,445           1.54
              13              黄照程                     300,000           1.14
              14               宋燕                      100,000           0.38
             合计                -                      26,237,114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陈爱素系通过股转系统二级市场受让公司股票从而成为
        公司股东。根据本所律师对自然人陈爱素的访谈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

                                           3-3-2-63
        统查询,陈爱素自 2015 年至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
        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监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
        华力特股东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华力特全资股东猛狮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且根据本所律师
        查询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官网查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及广东省属国有企业名单,华力特及猛狮科技均不在
        上述名单之中,不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陈爱素不属于公务员、参公管理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现役军
        人等身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
        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
        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其受让公司股票时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不存在不适合担
        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陈爱素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
        股东的情形,其在挂牌期间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7   2017 年 5 月,发行人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2017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根据该预案,发行人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
        权登记日的股本总数为基数,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8 股(以公司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不需要纳税),以未
        分配利润每 10 股送 2 股(含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同意实施权益分派。



        2017 年 6 月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向发

                                        3-3-2-64
        行人出具《权益分派结果反馈》(业务单号:104000005502),显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完成了公司 2016 年的权
        益分派。



        2017 年 7 月 17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1700534133
        号),本次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78,711,342 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41,820,000         53.13
              2               夏海燕                     8,280,000         10.52
              3              东海一期                    3,976,668         5.05
              4               木加林                     3,600,000         4.57
              5               嘉嘉通                     3,600,000         4.57
              6               耕读邦                     3,600,000         4.57
              7               余华均                     3,181,335         4.04
              8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4.04
              9               陈爱素                     1,968,000         2.50
             10               谢从义                     1,590,669         2.02
             11               明钢生                     1,500,000         1.91
             12              东祺资本                    1,213,335         1.54
             13               黄照程                     900,000           1.14
             14                宋燕                      300,000           0.38
            合计                 -                      78,711,342        100.00



7.2.8   2017 年 9 月,发行人挂牌后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原股东东祺资本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向自然人严华转让其
        持有的 1,213,335 股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为 5.09 元/股(除权价),交易总额为
        6,175,875.15 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3-3-2-65
              1               严华                   43,033,335         54.67
              2              夏海燕                  8,280,000          10.52
              3              东海一期                3,976,668             5.05
              4              木加林                  3,600,000             4.57
              5              嘉嘉通                  3,600,000             4.57
              6              耕读邦                  3,600,000             4.57
              7              余华均                  3,181,335             4.04
              8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4.04
              9              陈爱素                  1,968,000             2.50
             10              谢从义                  1,590,669             2.02
             11              明钢生                  1,500,000             1.91
             12              黄照程                   900,000              1.14
             13               宋燕                    300,000              0.38
            合计                -                    78,711,342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严华的访谈及确认,上述价格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并适当参
        考东祺资本向陈爱素转让法本信息股份时的转让价格。



7.2.9   2017 年 10 月,发行人挂牌后第四次定向发行股票



        2017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
        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根据发行方案,公司拟
        定向发行不超过 1,232 万股(含 1,232 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3.33 元,募集资
        金金额预计不超过 4,102.56 万元(含 4,102.56 万元)。



        2017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最终数量 1,232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3.33
        元,总募集资金 4,102.56 万元。发行对象和认购股数分别为严华 323 万股,袁金
        钰 240 万股,余华均 150 万股,李冬祥 120 万股,黄照程 90 万股,胡争怿 64 万
        股,宋燕 60 万股,明钢生 35 万股,郑呈 30 万股,徐纯印 30 万股,王奉君 27 万
        股,刘芳 18 万股,李伊健 15 万股,唐凯 15 万股,孙也牧 15 万股。


                                          3-3-2-66
2017 年 7 月,发行人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17]3-101 号的《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司已收到严华、袁金钰、余华均、李冬
祥、黄照程、胡争怿、宋燕、明钢生、郑呈、徐纯印、王奉君、刘芳、李伊健、
孙也牧、唐凯共 15 名认购人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 4,102.56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2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4,085.56 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
民币 1,23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848.56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3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深圳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股份登记的函》(编号:(2017)6187 号),确认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
申请。



2017 年 10 月 17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1700845057
号),本次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91,031,342 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46,263,335         50.82
      2               夏海燕                     8,280,000         9.10
      3               余华均                     4,681,335         5.14
      4              东海一期                    3,976,668         4.37
      5               木加林                     3,600,000         3.95
      6               嘉嘉通                     3,600,000         3.95
      7               耕读邦                     3,600,000         3.95
      8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3.49
      9               袁金钰                     2,400,000         2.64
     10               陈爱素                     1,968,000         2.16
     11               明钢生                     1,850,000         2.03
     12               黄照程                     1,800,000         1.98
     13               谢从义                     1,590,669         1.75


                                   3-3-2-67
              14               李冬祥               1,200,000             1.32
              15               宋燕                  900,000              0.99
              16               胡争怿                640,000              0.70
              17               徐纯印                300,000              0.33
              18               郑呈                  300,000              0.33
              19               王奉君                270,000              0.30
              20               刘芳                  180,000              0.20
              21               李伊健                150,000              0.16
              22               唐凯                  150,000              0.16
              23               孙也牧                150,000              0.16
             合计                -                  91,031,342           100.00



7.2.10   2018 年 6 月,发行人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8 年 3 月 30 日和 2018 年 4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和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2018 年 6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了股转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编号:股转系统
         函[2018]2106 号),同意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转系统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在股转系
         统挂牌期间,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给予的任何行政处罚。



7.2.11   2018 年 7 月,发行人终止挂牌后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原股东严华与永诚叁号签署《严华与深圳市永诚叁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严华将其持有法本信息 1,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永诚叁号,转让价格为 5.09 元/股,交易总额为 509 万元。




                                         3-3-2-68
         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45,263,335         49.72
              2               夏海燕                     8,280,000         9.10
              3               余华均                     4,681,335         5.14
              4              东海一期                    3,976,668         4,37
              5               木加林                     3,600,000         3.95
              6               嘉嘉通                     3,600,000         3.95
              7               耕读邦                     3,600,000         3.95
              8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3.49
              9               袁金钰                     2,400,000         2.64
              10              陈爱素                     1,968,000         2.16
              11              明钢生                     1,850,000         2.03
              12              黄照程                     1,800,000         1.98
              13              谢从义                     1,590,669         1.75
              14              李冬祥                     1,200,000         1.32
              15             永诚叁号                    1,000,000         1.10
              16               宋燕                      900,000           0.99
              17              胡争怿                     640,000           0.70
              18              徐纯印                     300,000           0.33
              19               郑呈                      300,000           0.33
              20              王奉君                     270,000           0.30
              21               刘芳                      180,000           0.20
              22              李伊健                     150,000           0.16
              23               唐凯                      150,000           0.16
              24              孙也牧                     150,000           0.16
             合计                -                      91,031,342          100



7.2.12   2018 年 7 月,发行人终止挂牌后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原股东陈爱素分别与公司员工哈思鼎、黄汉湘、蒋兵、李
         秀敏、卢宏飞、唐凯、王奉君、徐纯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爱素将其
         持有全部法本信息 1,968,000 股股份转让分别转让给上述公司员工,向哈思鼎转让
         218,000 股股份、向黄汉湘转让 200,000 股股份、向蒋兵转让 200,000 股股份、向


                                           3-3-2-69
李秀敏转让 100,000 股股份、向卢宏飞转让 100,000 股股份、向唐凯转让 550,000
股股份、向王奉君转让 500,000 股股份、向徐纯印转让 100,000 股股份,转让价格
为 5.09 元/股,交易总额为 10,017,120 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45,263,335         49.72
      2               夏海燕                     8,280,000         9.10
      3               余华均                     4,681,335         5.14
      4              东海一期                    3,976,668         4,37
      5               木加林                     3,600,000         3.95
      6               嘉嘉通                     3,600,000         3.95
      7               耕读邦                     3,600,000         3.95
      8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3.49
      9               袁金钰                     2,400,000         2.64
     10               明钢生                     1,850,000         2.03
     11               黄照程                     1,800,000         1.98
     12               谢从义                     1,590,669         1.75
     13               李冬祥                     1,200,000         1.32
     14              永诚叁号                    1,000,000         1.10
     15                宋燕                      900,000           0.99
     16               王奉君                     770,000           0.85
     17                唐凯                      700,000           0.77
     18               胡争怿                     640,000           0.70
     19               徐纯印                     400,000           0.44
     20                郑呈                      300,000           0.33
     21               哈思鼎                     218,000           0.24
     22                蒋兵                      200,000           0.22
     23               黄汉湘                     200,000           0.22
     24                刘芳                      180,000           0.20
     25               李伊健                     150,000           0.16
     26               孙也牧                     150,000           0.16
     27               李秀敏                     100,000           0.11
     28               卢宏飞                     100,000           0.11
    合计                 -                      91,031,342          100


                                   3-3-2-70
         根据本所律师对陈爱素及各受让方的访谈或确认,上述价格为各方友好协商,主
         要参考的是陈爱素自东祺资本受让法本信息股份时入股价格。



7.2.13   2019 年 6 月,发行人终止挂牌后第一次增资扩股



         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以便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并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 91,031,342
         元增加至 97,100,098 元,并引入新股东海通旭初、海通创新两名外部投资者(本
         次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发起人和股东”)。



         2019 年 6 月 24 日,经友好协商一致,公司、严华与海通创新、海通旭初分别签订
         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根据《增资协议》,海通创新、海通旭初分别均以 4,000 万元的投资款价款对公司
         进行增资,其中 303.4378 万元的增资款计入注册资本,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5%,
         其余增资款计入资本公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19]3-24 号的《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止,公司已收到海通创新、海通旭初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6,068,75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3,931,244.00 元,各出资者以货币共出资 80,000,000.00 元。



         2019 年 6 月 27 日,深圳市市监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1903215019
         号),本次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97,100,098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华                     45,263,335         46.62
               2               夏海燕                     8,280,000         8.53

                                            3-3-2-71
        3           余华均                 4,681,335       4.82
        4          东海一期                3,976,668       4.10
        5           木加林                 3,600,000       3.71
        6           嘉嘉通                 3,600,000       3.71
        7           耕读邦                 3,600,000       3.71
        8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3.28
        9          海通旭初                3,034,378       3.12
        10         海通创新                3,034,378       3.12
        11          袁金钰                 2,400,000       2.47
        12          明钢生                 1,850,000       1.91
        13          黄照程                 1,800,000       1.85
        14          谢从义                 1,590,669       1.64
        15          李冬祥                 1,200,000       1.24
        16         永诚叁号                1,000,000       1.03
        17          宋燕                    900,000        0.93
        18          王奉君                  770,000        0.79
        19          唐凯                    700,000        0.72
        20          胡争怿                  640,000        0.66
        21          徐纯印                  400,000        0.41
        22          郑呈                    300,000        0.31
        23          哈思鼎                  218,000        0.22
        24          蒋兵                    200,000        0.21
        25          黄汉湘                  200,000        0.21
        26          刘芳                    180,000        0.18
        27          李伊健                  150,000        0.15
        28          孙也牧                  150,000        0.15
        29          李秀敏                  100,000        0.10
        30          卢宏飞                  100,000        0.10
       合计           -                    97,100,098     100.00



发行人全体股东均书面确认,各股东为取得发行人股份所需支付的认购资金或股
权转让价款均已全部付清,不存在与此相关的任何债务或任何可能导致各自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或股份权益变动的安排;认购/受让发行人股份所需资金全部系其
合法取得并拥有的自有资金,未有发行人及其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资金支持;
各自所登记持有的股份均为其实益拥有,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各股权变动均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
纷。

                                3-3-2-7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法本有限的历次增资、股权变更行为
        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上述历次股权、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7.3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注意到:



        发行人 2010 年 11 月及 2011 年 7 月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差异加大,2011 年 7 月的
        股权转让价格较 2010 年 11 月的股权转让价格较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两次股权
        转让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两次股权转让的各方当事人,了解到:



7.3.1   2010 年 11 月,严华将其所持有法本信息 30%股权、宋燕将其所持有法本信息 10%
        股权转让给夏海燕的原因及合理性



(1)     2006 年,夏海燕与严华达成合作意向,双方拟共同开拓软件行业的外包服务市场,
        其中由严华及其合作伙伴提供成立及经营资金,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夏海燕
        提供客户资源。严华与宋燕系表兄妹关系,严华对宋燕表达了前述创业计划,宋
        燕认可且与严华共同设立了法本有限;2010 年,宋燕考虑到公司当时的发展还未
        达到其个人的心理预期,且公司还需要较大资金投入以扩大规模谋求更大的发展,
        宋燕考虑到其当时家庭资金状态及未来对公司的资金、精力等的投入,决定退出
        公司。同时,宋燕与严华之间当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与严华协商一致,同意
        将其持有的 10%股权转给严华或严华指定的对象,以结清其与严华之间的债权债
        务关系;2010 年,夏海燕介绍的客户资源得到相应收益体现,公司开始出现发展,
        且公司拟进一步开拓发展,引入更多客户,经严华与夏海燕协商一致,夏海燕受
        让公司 40%的股权。



(2)     在上述背景下,严华、宋燕、夏海燕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宋燕配合严华将
        其持有的公司 10%的股权与严华持有的 30%的股权以注册资本的价格一并转让给
        夏海燕,本次股权转让当时,夏海燕并未就其受让的股权向严华支付相应的转让
        价款。



7.3.2   2011 年 7 月,夏海燕将其持有的公司 25%的股权转让给严华的原因及合理性

                                         3-3-2-73
      根据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访谈本次转受让各方,严华自前一次转股后
      其个人对公司投入较多资本和精力,在其个人不断努力和争取下,公司新客户增
      多,业务不断发展。考虑到夏海燕的个人投入和价值贡献未达到预期,故夏海燕
      与严华于 2011 年 7 月协商一致,将夏海燕的股权比例调整为 15%。故夏海燕将其
      持有的 25%的股权以总价 2.5 元的价格返还给严华。本次转让完毕后,夏海燕仅持
      有公司 15%的股权,且其已经就其持有的这部分股权向严华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
      让价款。



      根据上述访谈及各当事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上述股权转让均系转受让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通过了发行人
      的股东会审议,并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同时,转受让各方就股
      权转让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尚未结清的款项,其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利益输送、实际上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均真实、合法有效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任
      何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持股的情形,其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制,也不存在任
      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理性,交
      易各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及稳定。



7.4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在深圳市市监局的登记档案,截至
      各股东书面确认之日,发行人的各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未被质押。



      根据核验的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并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3-3-2-74
8.1.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
        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
        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8.1.2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
        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



8.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2 月 15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200417)。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无需
        取得其它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批准。



8.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证书情况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有效期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
                             GR20174420131                                     2017 年 8 月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
                                   4                                           17 日起三年
                                              圳市地方税务局



(2)     软件企业证书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有效期    发证日期
         软件企业证书      深 RQ-2019-0458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一年     2019.7.30



(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有效期    发证日期


                                             3-3-2-75
       增值电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2020.2.15-
                             B2-20200417                                                  2020.2.15
        经营许可证                                    和信息化部            2025.2.15



(4)   对外贸易相关证书



                      名称                     证书编号              主管部门                 核发日期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920171                                       2019.9.29
                                                             息化委员会



(5)   软件产品证书/证明函


                 软件产品证书/
       序号                                软件产品              核发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证明函
                                  法本 信息股票信 息平
        1       软件产品证明函                                                   2015/11/30        5年
                                  台操作软件 v1.1
                                  法本 信息产品生 命周
        2       软件产品证明函                                                    2016/6/27        5年
                                  期管理系统 v3.0
                                  法本 信息产品生 命周
        3       软件产品证书                                                      2016/6/27        5年
                                  期管理系统 v3.0
                                  法本 信息招聘管 理系       深圳市软件
        4       软件产品证书                                                      2017/1/20        5年
                                  统 V1.0                        行业协会
                                  法本 信息供应链 管理
        5       软件产品证书                                                      2017/2/28        5年
                                  系统软件 V1.0
                                  法本 信息大数据 采购
        6       软件产品证书                                                      2018/1/30        5年
                                  管理系统 V1.0
                                  法本 信息智能营 销管
        7       软件产品证书                                                      2019/3/29        5年
                                  控系统 V1.0



(6)   其他证书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19.10.10        3年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19.9.27        3年


                                               3-3-2-7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18.11.15   3年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2017.11.30   3年
        基于 ISO/IEC 20000-1 的服务
                                                                 2018.11.23   3年
               管理体系认证
          CMMI-Dev V1.3 Maturity
                                        CMMIInstitute Partner    2019.3.15    3年
                Level 5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   2019.5.15    3年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深圳市中盛认证有限公司     2020.5.9    3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香港设立了 1 家子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在德国设立了 1
        家子公司。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



8.2.1   香港法本信息



        根据香港地区陈林梁余律师行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香港法本信息系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在香港
        订立交易和开展业务所必要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必
        须的资质和条件,其已经适当获得了香港法律就合法开展其业务而要求的所有许
        可或准许,包括香港法本信息的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香港法本信息为开展业
        务,不需根据香港法律获得其他政府批准。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法本信息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成立起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
        产品质量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处罚记录(包括工
        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3-3-2-77
8.2.2   德国法本信息



        根据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从事律师执业的众达律师事务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出具
        的《德国法律意见书》,德国法本信息是根据德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德国法本信息拥有权力和能力拥有、使用、租赁和经营它的资产,
        进行交易。德国法本信息已在 Meerbusch 商业局进行了营业登记,在其公司章程
        中被描述为公司经营范围的商业活动不违反德国法律。



        根据德国法本信息的董事出具的《董事声明》,德国律师认为,德国法本信息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起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期间,未涉及任何政府调查,民事
        (包括仲裁)、行政或刑事司法程序;未曾重大违法,未受过公共当局的处罚(包
        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和产品责任)。



8.3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动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自成立至今发生过七次变更:



8.3.1   发行人前身法本有限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8.3.2   2008 年 12 月 8 日,法本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修改经营范围;2008 年 12 月
        15 日,法本有限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该次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并重新获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服务与销售,国内贸易(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3-2-78
8.3.3   2015 年 1 月 20 日,法本有限作出变更决定,同意修改经营范围。2015 年 1 月 26
        日,法本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016]
        第 82889022 号),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了该次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技术
        咨询。



8.3.4   2017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经营范围;2017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
        21700534133),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了该次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



8.3.5   2017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经营范围;
        2017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1700845057),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了该次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
        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



8.3.6   2019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经营范围;
        2019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编号:21903643626),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了该次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
        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

                                        3-3-2-79
        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
        信业务。



8.3.7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经营范围;2020
        年 5 月 14 日,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
        22004354981,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了该次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
        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
        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
        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历次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发行人均已获得股东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其前身法本
        有限设立以来,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且未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产生不利
        影响。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查明发行人主要
        从事软件技术服务外包。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分别为 431,566,376.52 元、782,391,108.77 元及 1,306,674,932.66 元,占其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99.99%,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5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9
        修正),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范围符


                                         3-3-2-80
        合国家产业政策。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订立的有关合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20 年
        修订)及深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所律师核验的发行人的实际
        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9.1.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严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
        人和股东”)。



9.1.2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外,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夏海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夏海燕仅实际控制 1 家企业,即“永兴荣”具体情
        况如下:



        永兴荣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


                                       3-3-2-81
      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永兴荣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永兴荣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78511733
      住    所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 1147 号马古岭 2 栋 801
      法定代表人                 夏海燕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 年 1 月 9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网络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产品、
                                 多媒体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和销售;从事电子商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与销售;国
                                 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互联网增值服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海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许太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永兴荣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夏海燕                      990                         99
                  钟晓玲                       10                          1
                   合计                       1,000                       100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夏海燕对外仅担任 1 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三
      达德”,具体情况如下:



      三达德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
      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达德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85387884C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光村 112 号缤纷假日豪园


                                          3-3-2-82
                                   E.F 栋 E-8E-1
        法定代表人                 夏海燕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9 年 3 月 5 日
        经营期限                   -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网上开展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网上从事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网上从
                                   事计算机通讯软硬件、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及销
                                   售;图像处理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销售;多媒体通信协议、
                                   数字图像处理、互联网通讯传输、云计算传输、计算机系统虚
                                   拟化渲染技术研发及相关的设备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
                                   机网络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机房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多媒
                                   体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设计建设、系统维护及技术
        经营范围
                                   咨询;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电子产品、电子
                                   元器件的销售;知识产权代理;电子信息化类技术咨询服务;
                                   会务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多媒体通讯、
                                   互联网通讯传输协议及系统、设备的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
                                   硬件产品及通讯软件产品的生产;从事计算机通讯软硬件、电
                                   子产品的生产;多媒体通信协议、数字图像处理、互联网通讯
                                   传输、云计算传输、计算机系统虚拟化渲染技术研发及相关设
                                   备的生产。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执行董事:王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夏海燕(2020 年 5 月 20 日起担任)
                                   监事:李梅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三达德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凡                       700                             70
                    柴紫剑                      300                             30
                     合计                       1,000                       100



9.1.3   有能力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3-3-2-83
        根据海通创新、海通旭初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海通证券直接持有海
        通创新 100%股权,系海通创新的控股股东。同时,海通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海
        通开元担任海通旭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间接控制海通旭初,并持有海通旭
        初 19.39%的合伙企业份额。因此,海通证券通过海通旭初和海通创新间接控制发
        行人 6.24%的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海通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921X6
        成立日期             1993 年 02 月 02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住    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注册资本             1,150,17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
        经营范围
                             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
                             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9.1.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1)     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



        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均系公司现任法人股东,为公司的持股平台。上述主体
        的相关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及股东”。


                                             3-3-2-84
(2)   深圳法本电子



      深圳法本电子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圳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250817XN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东路 1 号西海明珠大
      住    所
                                 厦 11 楼 A89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注册资本                   128 万元
      实缴出资                   128 万元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研发,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林高攀、程华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黄智敏;
                                 总经理:程福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深圳法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严华                       78.20                    61.09
                 邱春城                      28.00                    21.87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
                                             16.80                    13.13
            理有限公司
                 陈文慧                       5.00                    3.91
                 合计                        128.00                  100.00

      注:陈文慧与严华系夫妻关系。




                                            3-3-2-85
(3)   上海法本电子



      上海法本电子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海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法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750336339E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2222 号 1 幢 J2016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出资                 50 万元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董事:严华(董事长)、程华刚、林高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监事:黄智敏;
      员
                               总经理:张先梅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法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4)   香港法本电子



      香港法本电子(英文名:FARBEN ELECTRONIC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imited)系深圳法本电子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该公司的注册证书、
      《公司章程》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香港法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3-3-2-86
      企业名称            法本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364649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住       所         新界荃湾沙咀道 368-370 号王子工业大厦 20 楼 A 室
      董       事         严华
      注册资本            500 万港元
      实收资本            0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件贸易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9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660-37322-000-04-19-1),有
      业务资质
                          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19 日至 2021 年 4 月 18 日。
      董事                严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香港法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深圳法本电子                     500                              100
                合计                        500                              100



(5)   金之鑫



      金之鑫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
      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金之鑫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JWF6P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8.7275 万元
      实缴出资额                    0元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
      经营范围
                                    项目)。


                                           3-3-2-87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3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金之鑫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严华                 86,402                      99.00
                    黄智敏                 873                         1.00
                     合计                 87,275                      100.00

      注:黄智敏系深圳法本电子员工。



(6)   人合众



      人合众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
      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人合众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人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MM729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出资总额                 17.4549 万元
      实缴出资额               0元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经营范围
                               申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合伙期限                 至 2046 年 10 月 11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人合众的出资情况如下:




                                      3-3-2-88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身份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严华                                   172,804                   99.00
                          /普通合伙人
             胡晓峰        有限合伙人                 1,745                    1.00
              合计             -                     174,549                 100.00

      注:胡晓峰系深圳法本电子员工。



(7)   研达科技



      研达科技(英文名 EMBEDDED TECHNOLOGY(CHINA) LIMITED)系发行人董
      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在香港投资设立的电子元器件贸易企业,根据该公司注册证书、
      《公司章程》及 2020 年周年申报表,研达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114835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FLAT A 20/F Wong’S Factory Building 368-370 Sha Tsui Road
      住      所
                              Tsuen Wan,New Territories.
      董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000 万港元
      实缴出资                10 万港元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贸易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13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37834181-000-03-19-6),
      业务资质
                              有效期为 2019 年 3 月 13 日至 2020 年 3 月 12 日。
      董事                    严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研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严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3-3-2-89
        经研达科技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该公司自 2019 年 5 月起已不再实际开展具体
        业务,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程序。



9.1.5   发行人的控股、参股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 家香港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
        并通过香港法本信息持有德国法本信息 100%的股权。除上述 2 家子公司外,发行
        人不存在其他控股或参股企业。发行人所控制的 2 家子公司情况如下:



(1) 香港法本信息



        2019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香港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投资 150 万美元设立香港法本信息。



        2019 年 6 月 1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核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
        知书》(编号:深发改境外备[2019]205 号),对发行人投资 150 万美元设立香港
        法本信息搭建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平台项目予以备案。



        2019 年 7 月 5 日,深圳市商务局向发行人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
        证第 N4403201900327 号)。



        2019 年 7 月 16 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向香港法本信息核发《公司注册证明书》,根
        据该证明书,香港法本信息的公司编号为 2852937。



        2019 年 9 月 23 日,深圳市商务局向发行人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
        证第 N4403201900486 号),发行人向香港法本信息的投资总额为 50 万美元,减
        资 100 万美元,分别备案到最终目的地德国公司与泰国公司。



        2019 年 9 月 2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法本信息技术

                                       3-3-2-90
    (香港)有限公司搭建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平台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批复》(编号:
    深发改函[2019]1917 号),同意发行人前述项目总投资额变更为 50 万美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香港法本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法本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852937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
                 19H MAXGRAND PLAZA NO 3 TAL YAU ST SAN PO KONG KLN HONG
     住     所
                 KONG
     董     事   严华
     注册资本    150 万美元
     实缴出资    254,237 美元
     业务范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16 日
     登记状态    仍注册
                 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编号为:70960167-000-07-19-6),有效期为 2019
     业务资质
                 年 7 月 16 日-2020 年 7 月 15 日
     股东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2) 德国法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通过
    境外全资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新设一家境外子公司德国法本信息,德国法本信息
    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9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核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通知书》(编号:深发改境外备[2019] 369 号),对发行人向香港法本信息增资 80
    万美元并在德国搭建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和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予以备案。



    2019 年 12 月 23 日,德国法本信息取得注册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商业登记证》,
    根据该《商业登记证》显示,德国法本信息的注册号为 HRB 88593。



                                         3-3-2-9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德国法本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utschland) GmbH
         公司编号      HRB 88593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Hansaallee 321,40549 Düsseldorf
         董      事    张旸
         注册资本      200,000 欧元
         实缴出资      100,000 欧元
                       电脑软件和硬件的销售,编程,互联网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经营范围
                       转让,嵌入式硬件和软件以及生态系统的研发,系统集成,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登记状态      有效存续
         股东          香港法本信息持有其 100%的股权



9.1.6   关联自然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1                       严华                         董事长、总经理
                 2                      黄照程                 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3                      李冬祥                              董事
                 4                       唐凯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5                      曾小明                             独立董事
                 6                      汤彩霞                             独立董事
                 7                       李宇                              独立董事
                 8                      徐纯印                            监事会主席
                 9                       潘明                               监事
                10                       王勇                               监事
                 11                     明钢生                             副总经理
                12                       宋燕                              副总经理


                                                 3-3-2-92
              13                   郑呈                       副总经理
              14                  胡争怿                    核心技术人员
              15                  王奉君                    核心技术人员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亦视同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已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9.1.7   关联自然人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以外的企业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关联方名称                 在兼职单位担任的职务
                   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金之鑫、人合众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法本电子                             董事长
           严华    上海法本电子                             董事长
                   香港法本电子                             董事
                   研达科技                                 董事
                   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
           李宇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深圳顺络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3-3-2-93
                    台湾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四川西部南山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成都恒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小明   深圳鑫盛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成都中徳颐年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
                    成都南横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深圳市深服时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潘明    深圳市顶宜服饰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                               会长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的企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9.1.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或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深圳鑫盛泰投资发展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小明                               曾小明担任董事长兼
                                                  曾小明持股 50%
      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总经理
      深圳市醒味堂饮食文 发行人独立董事汤彩霞 汤彩霞持股 20%、汤坤岗 汤坤岗担任执行董事
      化有限公司           父亲汤坤岗控制的企业 持股 80%                    兼总经理
      深圳市艾尔嘉斯科技                                                    郭丹丹担任执行董事
                                                  郭丹丹持股 100%
      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妻                             兼总经理
      艾尔嘉斯科技有限公 郭丹丹控制的企业
                                                  郭丹丹持股 100%          郭丹丹担任董事
      司
      柳州市龙港广告装饰
                                                  黄照慧持股 100%           黄照慧系唯一经营者
      设计院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兄
                                                  黄照慧 51%、黄照程之姐
      广西国师招标有限公 黄照慧控制的企业                                   黄照慧担任执行董事
                                                  黄雪姣持股 29%、黄照程
      司                                                                    兼总经理
                                                  之嫂郑莉莉持股 20%


                                            3-3-2-94
        柳州市中建工程设计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嫂                              郑莉莉担任执行董事
                                                    郑莉莉持股 80%
        有限公司(微型企业)郑莉莉控制的企业                                 兼总经理

        惠州市耀鑫物流有限 发行人董事黄照程之姐                              石耀青担任执行董事
                                                    石耀青持股 100%
        公司                 夫石耀青空之的企业                              兼总经理

        上海阆晨建筑工程设
                                                    赵颖玉持股 100%         赵颖玉担任总经理
        计咨询事务所
        上海朗昶装饰工程有 发行人董事李冬祥之妻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事
                                                    赵颖玉持股 51%
        限公司               赵颖玉控制的企业                                兼总经理
        西藏南恰帕瓦商贸有                                                   赵颖玉担任执行董事
                                                    赵颖玉持股 50%
        限责任公司                                                           兼经理
        深圳市顶宜服饰有限                          潘明持股 50%;潘明之妹 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
        公司                 发行人监事潘明控制的 潘为持股 50%               总经理
        深圳市深服时尚管理 企业                                              潘明担任执行董事兼
                                                    潘明持股 90%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深圳市研成工业技术
                                                    肖秋贵持股 100%
        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之                            肖秋贵担任执行董事
                                                    宋燕持股 35%,深圳市研
        深圳市众益静电技术 夫肖秋贵控制的企业                                兼总经理
                                                    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持
        发展有限公司
                                                    有 65%



9.1.8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1)     巴门尼德



        巴门尼德(英文名:Parmenides Co., Limited)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在香
        港独立投资设立的企业,巴门尼德成立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公司注册编号为
        1955687,注册资本为 10 万港元,住所为 ROOMS 1318-19,13/F, HOLLYWOOD
        PLAZA, 610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巴门尼德
        已经于 2017 年 1 月 6 日解散。



(2)     深圳市展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腾咨询”)



        展腾咨询系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制的企业,严华持有展腾咨询 95%股


                                            3-3-2-95
      权,陈文慧持有展腾咨询 5%股权。展腾咨询成立于 2006 年 10 月 8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54163402,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怡海广场东座 1305 座,法定代表人为陈文慧,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务信息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以上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
      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注销。



(3)   深圳市朗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腾咨询”)



      朗腾咨询系严华及其配偶陈文慧曾经共同控制的企业,严华持有朗腾咨询 5%的股
      权,陈文慧持有朗腾咨询 95%的股权。朗腾咨询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19 日,注册
      号为 914403007839045077,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怡海
      广场东座 1305 室,法定代表人为陈文慧,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注销。



(4)   深圳市莱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比特”)



      莱比特系发行人副总经理宋燕曾经控制的企业,宋燕持有莱比特 100%的股权。莱
      比特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7602492P,注册
      资本为 5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禾塘光新河街 1 号 C3
      号厂房 6 楼西面 1 号,法定代表人为宋燕,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通讯产
      品、电子元器件、网络产品的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以上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及电子医疗器械等限制项目)。”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
      注销。



(5)   深圳市曾点信息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点信息”)



      曾点信息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曾点信息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BRFN57,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3-3-2-96
      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 5 号坂田文化产业园 C1 栋 10 层,法定代
      表人为严永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IT)教育培训”。该企
      业已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注销。



(6)   深圳市鼎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点投资”)



      鼎点投资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曾经控股的企业,鼎点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9FYD0U,出资总额为 20 万元,
      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 C 栋六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严
      华,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该企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注销。



(7)   深圳市尼兴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兴时装”)



      尼兴时装系发行人监事潘明曾经控制的企业,尼兴时装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06131089T,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
      山区东部工业区 A4 栋 202,法定代表人为何美仪,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的销售设计;日用百货的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2020 年 4 月 1 日,潘明及
      其妹妹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何美仪。



(8)   深圳市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品餐饮”)



      上品餐饮系发行人董事唐凯曾经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上品餐饮
      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F91Q3Y,注册资
      本为 2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通城一期 C1 栋 303,法定代表人
      为唐凯,经营范围为“冰淇淋、小吃、奶茶及其他饮品制售;中式快餐制售。”
      该企业已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注销。



                                         3-3-2-97
(9)     NEGENT INFORMATION LIMITED(香港聚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
        索信息”)



        聚索信息系发行人主要股东夏海燕曾经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聚索信息系由自
        然人邓洁茵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投资设立。夏海燕于 2019 年 5 月受让该公司股权,
        并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董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聚索信息的唯一股东为
        自 然 人邓 洁 茵, 注 册资 本 为 10,000 港 币, 住 所为 ROOM8,11/F,WANG FAI
        INDUSTRIAL         BUILDING,29          LUK           HOP      STREET,SAN        PO
        KONG,KOWLOON,HONG KONG,业务范围为“软件,硬件,开发,销售,国际
        贸易。”



(10) GALAXIA (HK) LIMITED;NEGENT INFORMATION LIMITED(天域蓝海(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蓝海”)



        天域蓝海系发行人主要股东夏海燕配偶曾经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天域蓝海系
        由自然人盖凯军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投资设立,并于 2020 年 4 月转出并辞任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天域蓝海的唯一股东及董事为自然人王凡,注册资本为
        10,000 港币,住所为 ROOM 1605C,HO KONG COMMERCIAL CENTRE,2-16 FA
        YUEN STREET,MONGKOK,KOWLOON,HONG KONG,业务范围为“软硬件产品
        设计制造销售,演艺舞蹈,顾问咨询”。



9.2     关联交易



9.2.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在报
        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办公场地装修费转
            上海法本电子                                  -             -       849,444.46
                                  让[注]


                                           3-3-2-98
              海通证券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3,876,381.33

      注:上海法本电子从原办公场地退租,发行人承租该办公场地,同时发行人向上
      海法本电子支付其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



(2)   关联担保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方担保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的借款提供的担保,不存在
      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日,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金额/    借款期限/授信
       序号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关联担保情况
                                                   授信金额           期限

                                                                    2019/12/4
               中国光大   GB3803190001-2                                          严华、陈文慧提
        1                                               1,800           -
                          GB3803190001-3                                          供连带责任担保
               银行股份                                             2020/12/3
               有限公司                                             2020/4/6
                          BZ38032003030-2                                         严华、陈文慧提
        2      深圳分行                                 1,000           -
                          BZ38032003030-3                                         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4/15
               招商银行   755XY202000074001                                       严华、陈文慧提
        3                                                           2020/1/20
               股份有限   755XY202000074002                                       供连带责任担保
                                                        4,000           -
               公司深圳                                                           郭丹丹以其房屋
        4                 755XY202000074004                         2021/1/19
                 分行                                                               做抵押担保
               杭州银行
                                                                    2020/2/18
               股份有限   2020SC0000000931                                        严华、陈文慧提
        5                                               4,000           -
               公司深圳   2020SC0000000932                                        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2/18
                 分行
               中国邮政
                          PSBCSZ01-YYT202001
               储蓄银行                                             2020/1/16
                          1602                                                    严华、陈文慧提
        6      股份有限                                 500             -
                          PSBCSZ01-YYT202001                                      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前海                                             2021/1/15
                          1603
                 支行
               平安银行   平银(深圳)贷字第
                                                                    2020/1/19
               股份有限   C333202001150001(保                                    严华、陈文慧提
        7                                               2,000           -
               公司深圳   001)号                                                 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1/18
                 分行     平银(深圳)贷字第

                                            3-3-2-99
                                                         总金额/   借款期限/授信
       序号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关联担保情况
                                                     授信金额              期限

                            C333202001150001(保
                            002)号
                汇丰银行                                           2020 年 3 月 17
               (中国)有                                          日签约,银行至 严华、陈文慧提
        8                   -                             5,500
                限公司深                                           少每年审查一次 供连带责任保证
                 圳分行                                            该授信



(3)   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7 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期初数        拆出金额          归还金额       期末数        拆借原因
              郑呈          513,770.68               -        513,570.68            - 期初结存本期归还
       上海法本电子                   -   2,500,000.00      2,500,000.00            - 补充关联方流动资
       深圳法本电子                   -   2,000,000.00      2,000,000.00            - 金,详见[注]
              严华          908,488.48               -        908,488.48            - 期初结存本期归还

      注:上海法本电子因流动资金需要于 2017 年 2 月从公司拆入资金 250.00 万元并于 2017 年 3
      月归还完毕;深圳法本电子因流动资金需要于 2017 年 1 月从公司拆入资金 200.00 万元并于当
      月归还完毕。



      2017 年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的情形,但已于 2017 年底前述资
      金占用已清理,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且
      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已获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针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已积极进行整
      改,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杜
      绝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并建立完善了《备用金及借款管理制度》和《货币支出
      管理制度》,内审部定期进行检查,公司相应的内部控制已得到有效的执行。自
      2017 年底关联方资金拆借清理完毕后,公司未再发生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行为。


                                             3-3-2-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为临时性资金拆借,
        且及时偿还,发行人也已制定了相应的有效整改措施,对内控制度有效性不存在
        重大不利影响,且金额相对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4)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0,686,887.38    5,230,350.36          3,423,588.85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2019.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15,328.67              40,766.43
               小 计                  ——                  815,328.67              40,766.43



9.2.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事项,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正、公平、合理,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除关联资金往来事项,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交易价格以市
        场价和协议价确定,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未损害发行人股东及债
        权人的利益;(2)报告期内的 2017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虽存在不规
        范之处,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款均已清理
        完毕,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行为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无实质性


                                          3-3-2-101
        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公正,
        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及利益输送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
        发行人独立性及显失公平的情形。



9.2.3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严华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对法本信息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法本信息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对法本信息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与法本信息达成交易的
        优先权利。



        三、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非法占用法本信息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法本信息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法本信息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必要的
        关联交易,如确需与法本信息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
        证:



        (1)    督促法本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



                                       3-3-2-102
(2)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
       格与法本信息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法本信息及其全体股
       东利益的行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法本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依上述所述前提对本
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依上述所述前提持续有效,不可
撤销。”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夏海燕出
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对法本信息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法本信息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对法本信息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与法本信息达成交易的
优先权利。



三、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非法占用法本信息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法本信息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法本信息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必要的
关联交易,如确需与法本信息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
证:




                                  3-3-2-103
(1) 督促法本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



(2)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
    格与法本信息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法本信息及其全体股
    东利益的行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法本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依上述所述前提对本
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依上述所述前提持续有效,不可
撤销。”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
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
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二、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3-3-2-104
        四、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
        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
        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六、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利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各自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之间不存
        在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未来预计不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关联交易。



9.3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
        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且该等规定符合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3.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3-3-2-105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属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方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
        东大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
        准,超过规定权限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
        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2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3-2-106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一条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作出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方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
东大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需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在董事
会会议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其与审议事项有关的关联关系情况。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明
确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不得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的披露和回避的,董事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3-3-2-107
        的一切决议。



9.3.3   发行人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关联交易
        的决策权限及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总经理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1、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由股
        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9.3.4   发行人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四)项、
        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五)
        项执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
        他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9.4     同业竞争


                                      3-3-2-108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9.4.1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华作出
        了如下不竞争的书面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法本信息相同或相似,或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包括现有或将来
        成立的受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下同),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法本信息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
        活动,包括不通过投资、收购、兼并、协议控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和法本信息
        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如本人(包括本人现有或将来受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法本信息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
        通知法本信息,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法本信息。



        四、对于法本信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
        害法本信息及法本信息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声明、承诺,并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依上述所述前提对本
        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依上述所述前提持续有效,不可
        撤销。”




                                     3-3-2-10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
         业竞争的发生。



9.5      经审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
         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10.2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或租赁房产



10.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房屋所有权。



10.2.2   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均为租赁而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房屋
         租赁情况如下:



          序                                                                                  是否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备案

                                                                      2019.4.16-2020.7.31:

                                                          2019.4.16   959,500.00 元/月,
               深圳市昱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
                                               7,513.50               2020.8.1-2021.7.31:
           1   大顺科技   路 4 号(昱大顺科                   -                                是
                                                  ㎡                  959,500.00 元/月,
               有限公司   技园 B 座)                     2022.7.31   2021.8.1-2022.7.31:
                                                                      1,007,475.00 元/月


                                              3-3-2-110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                  2020.5.11
    深圳富创
               路 4 号(昱大顺科       910.44
2   物业管理                                         -        70 元/平方米/月          是
               技园 A 座 401-408         ㎡
    有限公司                                     2022.7.31
               号)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
                                                  2019.7.9    2019.7.9-2019.9.30:
               路 968 号天会商务
                                       934.21                 共计 109,102.62 元;
3              广场 3 号楼 1002                      -                                 是
                                         ㎡                   2019.10.1-2022.7.8:
               室、1003 室、1005                  2022.7.8
    搜候(上                                                  144,284.26 元/月
               室
    海)投资
    有限公司
                                                  2019.5.9    2019.5.9-2019.7.31: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
                                       384.82                 共计 49,564.82 元;
4              路 968 号天会商务                     -                                 是
                                         ㎡                   2019.8.1-2022.7.8:
               广场 3 号楼 1001 室                2022.7.8    65,547.67 元/月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
    广州晨鸣                                     2019.12.16
               街道卓越宝中时代       2,496.82
5   融资租赁                                     -2022.12.1   150 元/平方米/月         是
               广场大厦(工业区)        ㎡
    有限公司                                         5
               C 栋 32 层 01-10 号

                                                              第一年含税租金:
                                                              490,758 元;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2020.1.10
                                       455.49                 第二年含税租金:
6    张国英    街道欧美金融城 2                      -                                是
                                         ㎡                   515,296 元;
               幢 601 室                         2023.2.28
                                                              第三年含税租金:
                                                              541,061 元。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2020.8.8-2021.8.7 月
                                                 2020.6.23                            正在
               街道欧美金融城 2        853.71                 租金为 77,901.04 元;
7    郑小琴                                          -                                办理
               幢 24 层 2403、2404       ㎡                   2021.8.8-2022.8.7 月
                                                  2022.8.7                            中
               室                                             租金为 81,796.09 元。

    北京永旺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2019.10.25
    融合信息   旺西路 8 号中关村       853.51
8                                                    -          116,824.18 元/月       是
    系统有限   软件园 10 号楼 2 层       ㎡
      公司     201 号                            2021.10.24


9   浙江正淘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994 ㎡    2020.3.25    2020.3.25-2021.3.24:    是



                                     3-3-2-111
     科技有限   街道西溪悦城 26                       -        共计 979,587.00 元
       公司     幢 6 层 602-608 室                2022.3.24    2021.3.25-2022.3.24:
                                                               共计 1,037,636.6 元

                                                               2019.9.25-2020.9.24:

                                                  2019.9.25    共计 92,856 元;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2020.9.25-2021.9.24:
10              街道西溪悦城 26          96 ㎡        -                                 是
                                                               共计 98,462.4 元;
                幢 6 层 609 室                    2022.3.24    2021.9.25-2022.3.24:
                                                               共计 52,209.6 元


     江苏高格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                  2019.12.7

11   商务服务   件大道 66 号华通       417.4 ㎡       -        总计为 794,200.35 元     是
     有限公司   科技园 402 室                      2021.2.6

      小高德                                      2019.9.25    2019.9.25-2021.9.24:5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
     (广州)                           285.71                 1,427.80 元/月;
12              大道 85 号 2601 房                    -                                 是
     置业有限                             ㎡                   2021.9.25-2022.9.30:5
                之自编 05 单元                    2022.9.30
       公司                                                    3,999.19 元/月

                                                               2020.5.7-2020.6.15:0
                                                   2020.5.7    元;
                                                                                       正在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459.767                 2020.6.16-2022.6.15:5
13    陈淮水                                          -                                办理
                西路 17 号 901 房号     6㎡                    4,252.00 元/月;
                                                  2023.6.15                            中
                                                               2022.6.16-2023.6.15:5
                                                               5,880.00 元/月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2020.3.1
                街道桂澜北路 28
14    杜妹珠                           76.36 ㎡       -          共计 4,500 元/月       是
                号南海万达广场南
                1 栋 1013 室                      2022.2.28


     武汉光联
     创客星孵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2020.4.15                            正在
15   化器有限   高新技术开发区光       54.74 ㎡       -           共计 32,190 元       办理
     公司金融   谷金融港 2 层 215                 2020.10.14                            中
     港分公司


                                        157.11    2019.9.15    2019.9.15-2020.6.14:
     武汉保利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正在
16                                                             共计 175,334 元;
     金谷房地   关山大道 323 号保         ㎡          -                                办理
                                                               2020.6.15-2022.9.14:1

                                      3-3-2-112
            产开发有   利时代 K19 地块 6                2022.9.14   24 元/平/月            中
             限公司    区保利天悦中心第
                       25 层 01 号房即第
                       22 层 01 号房

            成都蜂云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                 2019.4.28
            联合商业   大道中段 666 号希      245.15
       17                                                   -       共计 24,515.00 元/月    是
            管理有限   顿国际广场 B 座 11       ㎡
              公司     层 1107 号                       2021.4.27


            北京梦想
            加信息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      22 个工    2020.4.30                          正在
       18   术有限公   路 51 号中国人寿      位(合计       -       共计 12,000.00 元/月   办理
            司西安第   综合楼北塔 12 层      166 ㎡)   2020.7.7                           中
            二分公司

       总                                    17,354.7
               -       -                                    -                 -             -
       计                                     376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产中第 1、2 项租赁房产(以下简称“昱大
      顺科技园”),房屋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工业,发行人租赁该房产的用途为办公,
      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存在一定瑕疵。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
      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上述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部门要求将出租物业
      恢复原有用途的风险;此外,该等物业的权属人可能因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而
      被有关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上述情况均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承租物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
      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支持旧工业区实施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等
      混合类城市更新,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效益产业和高素质人才集聚,
      建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同时,对于涉及旧工业区局
      部加改扩、部分功能调整等改造的,在规划、土地和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3-3-2-113
      同时,由于发行人属于软件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对办公场所无特殊要求,易于搬
      迁,办公场所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南山区的房屋租赁行情,
      发行人所在地周边商业办公设施较为成熟,商业办公楼较多,且价格适中。根据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搬迁至该处房屋时所承担的搬迁费用总额为 8 万元,搬
      迁成本较低。若该处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发行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程度较小。根
      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检索深圳市房屋主管部门网站,本所律师并未曾
      发现发行人因租赁昱大顺科技园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也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因承租昱大顺科技园物业存在
      的法律瑕疵而遭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产生其他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足
      额补偿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或其分公司
      支付任何对价。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产中第 7 项、
      第 13 项、第 15 项、第 16 项及第 18 项(共 5 处)租赁房产正在办理相应的房屋
      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发行人已就上述租赁房屋与出租方积极配合向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租赁备案事宜。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二条:“城市
      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
      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之规定,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能面临被政府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因房屋租赁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且上述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事宜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3-3-2-114
         a.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总面积为 17,354.7376 平方
                米,上述未办理完毕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总面积为 1,691.3276 平方米,
                占发行人所承租的房屋总面积 9.75%,占比较小;



         b.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相应期间
                的租赁费用,该等房屋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c.     上述物业所在区域较为成熟,即使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或使用该处物业,发
                行人亦可迅速在市场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替代场所;



         d.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关于责令限期改正
                房屋租赁登记未备案情况的通知或处罚通知;



         e.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书面承诺,如因该等租赁事项致使发
                行人遭致额外成本支出的,将以现金的方式对发行人进行补足,确保发行人
                不会因此遭致任何损失。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就上述租赁房屋与出租方积极配合向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事宜,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上述未租赁备案事宜受
         到处罚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
         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0.3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0.3.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未持有任何已获授权的专利。



                                         3-3-2-115
10.3.2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在商标局网站商标查询系统(网页链接:
         http://sbj.saic.gov.cn/sbcx/)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取得的
         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所有                                                               注册有效
          序号          注册证号     商标图形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权人                                                                  期
                                                     第 9 类:计算机软件(已录
                                                     制);商品电子标签;发光式
                                                     电子指示器;电子信号发射
                                                     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
                                                     序;计步器;无线电设备;导
                                                     航仪器;电子监控装置;全息
                                                     图。
                                                     第 42 类:技术咨询;计算机     2016.7.21
                 发行
           1            17009082                     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         -
                  人
                                                     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     2026.7.20
                                                     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
                                                     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软件运营服务(SaaS);网络
                                                     服务器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
                                                     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
                                                     询。
                                                     第 9 类:计算机软件(已录
                                                     制);商品电子标签;发光式
                                                     电子指示器;电子信号发射
                                                     器;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子
                                                     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计
                                                                                    2016.7.21
                 发行                                算机硬件; 网络通讯设备。
           2            17009062                                                        -
                  人                                 第 42 类:技术咨询;计算机
                                                                                    2026.7.20
                                                     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
                                                     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
                                                     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
                                                     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软件运营服务(SaaS);网络


                                         3-3-2-116
                                                   服务器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
                                                   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
                                                   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授权商标均系发行人自行申
           请取得,发行人享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的
           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上述商标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等限制,也不存在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情况。



10.3.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目前合计拥有 16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系发行人
         自行申请取得,发行人享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纠
         纷的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上述所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也不存在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情况。



10.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拥有的域名如下:www.farben.com.cn。



10.5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 5 家境内分公司和 2 家境外子公司。



(1)      上海分公司


                                       3-3-2-117
      上海分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上海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671193683K
      住    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68 号 3 号楼 1002 室
      负 责 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8 年 02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代理经营母公司委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北京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621865375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10 号楼 2 层
      住    所
                                201-1
      负 责 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7 年 05 月 09 日
      经营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3-2-118
(3)   广州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广州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NJKU7D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85 号 2601 室(部位:自编 05 单元)
      住    所
                               (仅限办公)
      负 责 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9 年 03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计算机技术转让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
      经营范围                 发;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技术进出口。



(4)   南京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现持有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南京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4MA1Y3U5Y8K
      住    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66 号华通科技园 402 室
      负 责 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9 年 03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3-3-2-119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   杭州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现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杭州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GKWUH1W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悦城 26 幢 602、603、604、
      住    所
                               605、606 室
      负 责 人                 严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9 年 03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
      经营范围
                               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6)   境外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分别在香港、德国设立了子公司,该境外子
      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6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为电子
      设备、运输工具等,账面价值总计为 12,115,108.07 元。



                                      3-3-2-12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的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
         本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租赁房屋瑕疵情形外,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及财产性
         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
         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前述房屋租赁不规范的情形亦不会对发
         行人的正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重大合同



11.1.1   采购合同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预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金额未
         达到 300 万但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
         合同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2019/7/1
                 猎聘通招聘服务 同道精英(天津)
           1                                              职位发布         -       正在履行
                 合同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0/6/30
                                                                       2019/4/16
                                   深圳市昱大顺科技
           3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         -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2022/7/31
                                                                        2019/7/9
                                   搜候(上海)投资 房屋租赁 1002、
           4        房屋租赁合同                                           -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1003、1005 室
                                                                        2022/7/8
                                                                      2019/12/16
                                   广州晨鸣融资租赁
           5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         -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2022/12/15



                                              3-3-2-121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6                                            房屋租赁(901A)      2017/3/1
                                    深圳市维尔物业管
                    房屋租赁合同                                                 -        履行完毕
                                    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7                                                                 2019/7/31
                                                             (901-914)
                 “BOSS 直聘”波                                              2019/1/1
                                    北京华品博睿网络
           2     士直聘)框架合作                             职位发布           -        履行完毕
                                    技术有限公司
                 协议                                                        2019/12/31
                                                                              2019/4/2
                                    北京网聘咨询有限
           8          服务合同                                简历下载           -        履行完毕
                                    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0/4/1



11.1.2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大部分合同为框架性协议,协议中明确公
         司提供服务的单价(以人/时间计算),具体销售金额取决于客户的后续需求。在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 2,500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2,500 万元,
         但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或框架
         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上海复星高                           2017/3/15
                 复星集团 IT 外包
           1                          科技(集团)                             -          履行完毕
                 服务采购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                             2018/12/31
                                                                            2017/1/1
           2                                                                    -         履行完毕
                                                                           2017/12/31
                                                       软件技术外           2018/1/1
           3                                                                    -         履行完毕
                                      深圳平安综             包服务
                                                                            2019/3/31
                 技术服务协议         合金融服务
                                                                            2019/4/1
                                      有限公司
           4                                                                    -         履行完毕
                                                                            2020/3/31
                                                                            2020/4/1
           5                                                                    -         正在履行
                                                                            2021/3/31



                                                 3-3-2-122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2015/12/28
 6                         深圳市腾佳                      -       履行完毕
                           管理咨询有                 2017/12/31
                                                      2017/12/29
       服务外包合作框架    限公司(深圳
 7                                                         -       履行完毕
       协议                市智讯方商
                                                      2019/12/31
                           业管理有限                  2020/3/13
 8                         公司)                          -       正在履行
                                                      2021/12/31
                                                       2016/4/26
       2016 年 IT 人力外
 9                                                         -       履行完毕
       包服务框架协议
                                                       2017/4/30
                                                        2017/5/1
       2017 年 IT 人力外
 10                                                        -       履行完毕
       包服务框架协议
                           顺丰科技有                  2018/4/30
                           限公司                       2018/5/1
       2018 年 IT 人力外
 11                                                        -       履行完毕
       包服务框架协议
                                                      2019/12/31
                                                        2020/3/1
       2020 年 IT 人力外
 12                                                        -       正在履行
       包服务框架协议
                                                       2021/8/31
       2016-2018 年 度信                              2016/4/29
 13    息技术人力外包服                                   -        履行完毕
       务合同                                         2019/3/31
                           深交所
                                                       2019/4/1
       2019-2023 年度 IT
 14                                                       -        正在履行
       外包人力外购项目
                                                      2024/3/31
                                                       2017/3/1
 15    外包服务框架合同                                   -        履行完毕
                                                      2018/9/30
                                                       2018/8/1
       集团服务外包框架    阿里巴巴(中
 16                                                       -        履行完毕
       合同                国)有限公司
                                                      2021/3/31
                                                       2020/4/1
       FY21 通用外包框
 17                                                       -        正在履行
       架合同
                                                      2021/3/31
                                                      2018/1/21
       人力外包合作框架
 18                                                       -        履行完毕
       合同
                           万翼科技有                 2019/3/31
                           限公司                      2019/1/1
       服务外包合作框架
 19                                                       -        履行完毕
       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9/7/31

                                    3-3-2-123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2019/8/1
           20    采购主协议                                         -        正在履行
                                                                2021/7/31
                                     南京苏宁软                 2017/8/1
                 系统开发技术服务
           21                        件技术有限                     -        正在履行
                 框架合同
                                     公司                       2020/7/31
                                     支付宝(中                  2020/4/1
                 蚂蚁服务外包框架
           22                        国)网络技术                   -        正在履行
                 合同
                                     有限公司                   2021/3/31
                                     泰康保险集                 2019/1/1
                 深圳法本技术服务
           23                        团股份有限                     -        正在履行
                 外包合同
                                     公司                       2020/6/30
                                     深信服科技                 2019/2/20
                 技术服务外包框架
           24                        股份有限公                     -        正在履行
                 合同
                                     司                         2021/2/19
                                                                2019/6/1
                                     维沃移动通
           25    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        正在履行
                                     信有限公司
                                                                2020/5/31
                                     OPPO 广东移                 2019/8/1
                 服务外包合作框架
           26                        动通信有限                     -        正在履行
                 协议及补充协议
                                     公司                       2020/7/31
                                     深圳市欢太                 2019/8/1
                 服务外包合作框架
           27                        科技有限公                     -        正在履行
                 协议及补充协议
                                     司                         2020/7/31
                 2019-2021 年 上海
                 联通自主研发应用                                2019/8/1
           28    开发外包采购项目    中国联合网                     -        正在履行
                 采购框架协议及补    络通信有限                 2021/7/31
                 充协议              公司上海市
                                     分公司                      2020/1/1
           29    网络业务外包合同                                   -        正在履行
                                                                2020/12/31



11.1.3   综合授信合同



         截至 2020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综合授信合同如下:


                                              3-3-2-124
                                                                                             单位:万元

          序                                         授信
                    授信银行        合同编号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号                                         金额
                 中国光大银行股                              2019/12/4 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1       份有限公司深圳 ZH3803190001 1,800               -     司、严华、陈文慧提供连带责任担
                      分行                                   2020/12/3 保
                                                                          1、严华、陈文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郭丹丹以其房屋做抵押担保;
                                                             2020/1/20 3、发行人以其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招商银行股份有 755XY202000
         2                                           4,000       -     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OPPO 广
                 限公司深圳分行 0740
                                                             2021/1/19 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沃尔玛(中
                                                                          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
                                                                          质押担保
                                                             2020/2/18
                 杭州银行股份有 2020SC000000
         3                                   4,000               -     严华、陈文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限公司深圳分行 093
                                                             2021/2/18
                                                             协议签订
                                                             于 2020 年
                 汇丰银行(中国)CN1100236513
                                                             3 月 17 日, 1、发行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4       有限公司深圳分 8-200214&200 5,500
                                                             银行至少     2、严华、陈文慧提供保证担保
                       行       229
                                                             每年审查
                                                             一次



11.1.4   借款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借款金额超过 800 万元的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
         下:

                                                                                             单位:万元

         序                                  借款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号                                  金额
                                                                          程华刚、陈巧辉以其
                 招 商 银 行 2016 年小金五             2016/11/7 LPR+17
                                                                          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1 深 圳 市 科 字第              1,000         -     2 个基本                    履行完毕
                                                                          严华、陈文慧保证担
                 技园支行 1016662451 号                2017/11/7 点
                                                                          保
                 上 海 浦 东 7920201728014             2017/9/30 LPR+13 陈文慧、严华保证担
             2                               1,000                                           履行完毕
                 发展银行 6                                -     3.5 个基 保;深圳市中小企业


                                                     3-3-2-125
序                               借款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号                               金额
     深圳分行                              2018/9/30 本点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
     龙岗支行                                                   证担保
                                                                法本信息以其对中汇
                                                                信息技术(上海)有
                                                                限公司、海能达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中国农业                                                 云济信息科技有限公
                                           2018/3/30 LPR+17
     银 行 深 圳 8101012018000                                司、上海复星高科技
3                                3,000         -     9 个基本                    履行完毕
     华 侨 城 支 0660                                         (集团)有限公司、
                                           2019/3/29 点
     行                                                       顺丰科技有限公司的
                                                                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严华以其房产进行抵
                                                                押担保;严华、陈文
                                                                慧保证担保
                                                                深圳市力合科技融资
                                           2018/4/16
     杭 州 银 行 230C11020180                                   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
4                                800           -        6%                           履行完毕
     深圳分行 0035                                              证担保;严华、陈文
                                           2019/4/15
                                                                慧保证担保
                                                                陈文慧、严华保证担
                                          2018.12.29
     杭 州 银 行 230C11020180                                   保;深圳市中小企业
5                                1,000        -        6.09%                         履行完毕
     深圳分行 0204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
                                          2019.12.20
                                                                证担保
                                           2019/1/29
     招商银行 755HT2019013                                      陈文慧、严华保证担
6                                1,200         -       6.09%                         履行完毕
     深圳分行 026                                               保;黄照程抵押担保
                                           2020/1/29
                交银深 2019 年             2019/5/6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
     交通银行
7               普惠流贷 0424    1,000        -        5.655% 保有限公司、严华、 履行完毕
     深圳分行
                号                         2020/5/6             陈文慧提供保证担保
                                                                发行人以其对深交
                                                                所、万翼科技有限公
                                                                司、微软(中国)有
                                           2010/7/9          限公司、阿里云计算
     汇丰银行 622-365138-30
8                                1,300         -     5.4375% 有限公司、浙江菜鸟 履行完毕
     深圳分行 1
                                           2019/11/8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淘宝(中国)软
                                                                件有限公司的应收账
                                                                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


                                         3-3-2-126
       序                               借款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号                               金额
                                                                       担保;
                                                                       严华、陈文慧提供保
                                                                       证担保 履行完毕
                                                                       发行人以其对深交
                                                                       所、万翼科技有限公
                                                                       司、微软(中国)有
                                                                       限公司、阿里云计算
                                                  2019/12/1         有限公司、浙江菜鸟
                       622-365138-30                  0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9                               2,000               5.4375%                    履行完毕
                       0                              -             司、淘宝(中国)软
                                                  2020/4/10         件有限公司的应收账
                                                                       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
                                                                       担保;
                                                                       严华、陈文慧提供保
                                                                       证担保
            国家开发                              2019/10/8
                   4430201901200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
       10 银行深圳               1,000                -     4.7975%                    正在履行
                   083791                                           担保有限公司保证
          市分行                                  2021/10/7

                                                   2020/1/3            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
                       ZH3803191000                   -                担保有限公司、严华、
       11                               1,000                 5.44%                        正在履行
                       1-1JK                      2020/12/3            陈文慧提供连带责任
                                                      0                担保
            中国光大
                                                                       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
            银行股份                              2020/4/16
                   JK3803200303                                        担保有限公司、严华、
       12 有限公司                      1,000         -       5.25%                        正在履行
                   0                                                   陈文慧提供连带责任
          深圳分行                                2021/4/15
                                                                       保证担保
                                                  2020/2/20
                       ZH3803191000                                    由严华、陈文慧提供
       13                                800          -       5.44%                           正在履行
                       1-2JK                                           连带责任担保
                                                  2020/12/3
                                                                       1、严华、陈文慧提供
            平安银行 平银(深圳)贷
                                                  2020/1/19            连带责任担保;
            股份有限 字第
       14                               2,000         -       5.66% 2、发行人以其对深圳 正在履行
            公司深圳 C33320200115
                                                  2021/1/18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等
              分行 0001 号
                                                                       共计 13 家 1企业现有

1 具体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3-2-127
         序                              借款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号                              金额
                                                                          和将有的所有应收账
                                                                          款进行质押担保
                                                                          1、严华、陈文慧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2、郭丹丹以其房屋做
                                                                          抵押担保;
               招商银行                                                   3、发行人以其对中国
                                                   2020/2/18
               股份有限 755HT2020018                                      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15                             2,000         -         5.65%                            正在履行
               公司深圳 417                                               司上海市分公司、
                                                   2021/2/18
                 分行                                                     OPPO 广东移动通信
                                                                          有限公司、沃尔玛(中
                                                                          国)投资有限公司的
                                                                          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
                                                                          保




11.1.5   其他融资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其他融资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融资                                               履行
                  贷款方           合同编号                  融资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号                                       金额                                               情况
                                                                                   深圳市中小微企
                                                             2017/1/18
               人保资本投资   人保资管(2017)                                     业融资再担保有 履行
          1                                        800           -         6%
               管理有限公司   融字(011)号                                        限公司提供保证 完毕
                                                             2020/1/17
                                                                                   担保
               远东宏信(天                                  2019/4/29
                           FEHTJ19D29U1                                            严华、陈文慧提 履行
          2 津)融资租赁有                        1,620          -         8%
                           VM-L-01                                                 供保证担保        完毕
            限公司                                           2019/11/25
               深圳市中小担   深商(2019)保                 2019/11/7
                                                                                   严华、陈文慧提 正在
          3 商业保理有限      理额字(2961)      2,000          -         8%
                                                                                   供保证担保        履行
               公司           号                             2020/11/7



11.1.6   担保合同

                                                 3-3-2-128
      截至 2020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               债务人
       号
                                                            发行人以其存在的对中国联合网
            招商银行                                        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20 年 1 月
            股份有限 755XY202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沃
      1                        4,000        20 日至 2021
            公司深圳 000074003                              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
                                            年 1 月 19 日
              分行                                          账款为该笔融资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发行人以其存在的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安普惠
                         平银(深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 发行人
            平安银行 圳)贷字第
                                            2020 年 1 月 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 C3332020
      2                             2,000   19 日至 2021 公司、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01150001
                                            年 1 月 18 日 公司、深圳市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
              分行   (质 001)
                                                            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
                         号
                                                            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应收账款为该笔融资向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
                                                            供质押担保。
            汇丰(中                        至少每年审 发行人以其存在的安吉智能物联
      3                  -          5,500
            国)有限公                      查一次          技术有限公司等共计 89 家 2企业

2 具体为:安吉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辰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泛生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德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致星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合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品唯软件
有限公司、杭州橙鹰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端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银行、玖
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上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星数据系统(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均瑶科创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上海游族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TCL 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
光汇云油电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证券
通信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腾云悦智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星源合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印嘉商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采
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兴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万翼科技有限公司、微软

                                              3-3-2-129
       序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               债务人
       号
             司深圳分                                     的应收账款为该笔融资向汇丰银
               行                                         行深圳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各重大合同或协议后认为,发行人签署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
      前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且合同的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
      上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的合理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
      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合同各方当事人未出现重大纠纷,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11.2 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11.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中国)有限公司、深交所、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
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钉钉互联(北京)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
国)软件有限公司、传富(杭州)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交易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
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北京传富云宇科技有限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蚂蚁金服
(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蚂蚁蓉信(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蚂蚁上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3-2-130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经营所产
         生,不存在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偿债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12.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不存在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12.1.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共发生六
         次增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不存在重
         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况。



12.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目前无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
         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13.1 2015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
         通过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2 2015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

                                      3-3-2-131
     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挂牌修订案)》。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章程系结合发行人当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特点而制定,内
     容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章程自股转系统挂牌后生效。



13.3 为反映发行人经营期限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作出变更决定,同意
     公司延长经营期限,并同意对公司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已经完成
     工商备案。经发行人 2019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该次公司章程的修改行为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对全体股东有效。



13.4 为反映发行人注册资本、地址等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地址变更的章程修正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5 为反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对公司章
     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6 为反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八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对公司
     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7 为反映公司经营范围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对公司章程所作
     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8 为反映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的章程修
     正案,同意对公司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



                                    3-3-2-132
13.9 为反映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增加,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法本信息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设董事会席位的章程修正案,同
     意对公司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适应公司上市后的治理要求,发行人于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公司章
     程(草案)》,该章程草案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13.10 为反映公司已经完成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事项,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召
     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因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导致章
     程相应条款发生变化的章程,同意对公司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新章程自该次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11 为反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对公司章程所作
     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12 为反映公司经营场所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对公司章
     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新章程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13 为反映公司经营范围等的变化,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对公司
     章程所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14 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于 2019 年修订,为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公
     司章程(草案)》的修订,该章程草案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13.15 为反映公司经营范围的变化,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4 召开法本信息 2019 年年度

                                     3-3-2-133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对公司章程所
         作的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自该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3.16 因《上市规则》于 2020 年修订,为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发行人
         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
         保、重大投资决策程序的章程修正案及《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该《公司
         章程修正案》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草案)》自该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在报告期内的修改履行了法
         定程序,其《公司章程》及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案)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全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
         容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所起草,其内容合法
         有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14.1.1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等构成,具体设置如下:



(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系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      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1 名董事长。董
         事会为发行人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3-2-134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 4 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3)      监事会: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
         监事(由发行人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4)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
         人现有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4.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2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2.1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其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



14.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管理决策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
         效果。



14.3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4.3.1   自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一共召开 35
         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3-3-2-135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1     2015 年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
 2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04 月 20 日
 3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08 月 25 日
 4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08 月 28 日
 5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09 月 08 日
 6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11 月 09 日
 7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04 月 16 日
 8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05 月 05 日
 9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05 月 18 日
 10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07 月 02 日
 11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09 月 03 日
 12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09 月 28 日
 13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10 月 07 日
 14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11 月 05 日
 15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12 月 24 日
 16       2016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01 月 05 日
 17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01 月 12 日
 18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 年 05 月 18 日
 19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06 月 11 日
 20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07 月 26 日
 21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09 月 24 日
 22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12 月 21 日
 23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 02 月 24 日
 24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 03 月 20 日
 25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 04 月 14 日
 26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8 年 07 月 20 日
 27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03 月 10 日
 28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04 月 18 日
 29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 06 月 20 日
 30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08 月 02 日
 31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09 月 25 日
 32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09 月 27 日
 33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4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04 月 14 日
 35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06 月 15 日



                       3-3-2-136
14.3.2   自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46 次
         董事会,历次董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5 年 03 月 27 日
              2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5 年 04 月 03 日
              3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5 年 08 月 10 日
              4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5 年 08 月 13 日
              5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5 年 08 月 24 日
              6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5 年 10 月 21 日
              7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6 年 04 月 01 日
              8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6 年 04 月 20 日
              9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 04 月 28 日
              10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6 年 06 月 15 日
              1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6 年 08 月 19 日
              1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6 年 09 月 02 日
              1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6 年 09 月 07 日
              14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6 年 09 月 12 日
              1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6 年 09 月 14 日
              16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6 年 09 月 21 日
              17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6 年 10 月 20 日
              18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07 日
              19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20 日
              20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26 日
              21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7 年 04 月 27 日
              22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7 年 05 月 26 日
              23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17 年 07 月 10 日
              24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7 年 08 月 25 日
              25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7 年 09 月 08 日
              26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7 年 12 月 06 日
              27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8 年 01 月 01 日
              28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8 年 02 月 09 日
              29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8 年 03 月 05 日
              30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8 年 03 月 30 日
              3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8 年 06 月 30 日
              32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8 年 11 月 16 日

                                       3-3-2-137
              33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8 年 12 月 25 日
              34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9 年 02 月 22 日
              35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9 年 03 月 11 日
              36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9 年 04 月 12 日
              37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9 年 06 月 12 日
              38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9 年 07 月 17 日
              39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9 年 09 月 08 日
              40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9 年 09 月 11 日
              4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9 年 10 月 22 日
              42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9 年 12 月 16 日
              43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44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20 年 04 月 03 日
              45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0 年 05 月 31 日
              46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0 年 6 月 17 日



14.3.3   自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20 次
         监事会,历次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5 年 03 月 27 日
              2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5 年 08 月 13 日
              3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5 年 08 月 24 日
              4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6 年 04 月 28 日
              5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 年 08 月 19 日
              6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7 年 04 月 27 日
              7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 年 05 月 26 日
              8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7 年 08 月 25 日
              9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7 年 12 月 06 日
              10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8 年 01 月 01 日
              11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8 年 03 月 05 日
              1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8 年 03 月 30 日
              13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8 年 06 月 30 日
              14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9 年 02 月 22 日
              15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9 年 03 月 10 日
              16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9 年 06 月 12 日
              17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9 年 09 月 08 日


                                       3-3-2-138
              18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9 年 09 月 11 日
              19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9 年 12 月 16 日
              20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0 年 04 月 03 日



14.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改制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方面存在如下瑕疵:



(1)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约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晚于《公司章程》的约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会议资料、发行人及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在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之前已经就
         该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与各股东积极沟通并书面确认。同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全体股东共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豁免公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义务的议案》并均投赞成票,签署了相应的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所有股东均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就前述决
         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据此,该等情形不影响相关会议决议的效力,不会对发行
         人的正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约定,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间未召开监
         事会上述行为不符合其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至 6 月分别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二、
         三、四次会议。此后直至 2019 年 2 月期间,发行人并未出现必须提交监事会审议
         的相关事宜,因此发行人在 2018 年下半年度并未召开监事会。在注意到上述程序
         性瑕疵后,发行人已就上述事宜分别提请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股东、监
         事审议一致通过相关议案,确认该等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监事会成员行使其权利,
         未影响监事会的运行机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已按照发行

                                         3-3-2-139
         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决议内容及签署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股东大会、监事会未能按照
         《公司章程》的约定召开,但均已提交股东大会、监事会补充审议,且各位股东、
         监事未提出异议,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也未对发行人的存续及
         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4.4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及其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
         合法、合规且真实有效,未损害发行人或其股东的相关权益。



14.5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14.5.1   自审计委员会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该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9
         次会议。历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内容
                                                            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
                                                            案》;
           1     2018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8 年 3 月 5 日
                                                            同意《选举曾小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同意《关于补充审议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日常及偶发性
           2     2018 年度第二次会议   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关于公司因修正关联交易涉及会
                                                            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同意《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3     2018 年度第三次会议   2018 年 6 月 30 日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4     2019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9 年 2 月 22 日   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3-2-140
           5     2019 年度第二次会议   2019 年 4 月 12 日    同意《关于制定<内控评价制度>的议案》
                                                             同意《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6     2019 年度第三次会议   2019 年 6 月 12 日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关于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关于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7     2019 年度第四次会议   2019 年 9 月 11 日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16
           8     2019 年度第五次会议                         同意《关于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日
                                                             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
                                       2020 年 04 月 03
           9     2020 年度第一次会议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日
                                                             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4.5.2   自提名委员会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该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历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内容
                                                              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张国平女士为提
           1     2018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8 年 1 月 1 日
                                                              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汤彩霞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     2018 年度第二次会议   2018 年 6 月 30 日
                                                              的议案》
                                                              同意《选举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变更为
           3     2018 年度第三次会议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汤彩霞的议案》
                                                              同意《提名唐凯为董事候选人》、《提
           4     2019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9 年 2 月 22 日     名潘明为监事候选人》;
                                                              同意《提名徐纯印为监事候选人》
           5     2019 年度第二次会议   2019 年 6 月 12 日     同意《提名李宇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4.5.3   自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该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历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内容
           1     2018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8 年 1 月 1 日     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廖杰先生为薪酬与


                                             3-3-2-141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2     2018 年度第二次会议   2018 年 3 月 5 日
                                                             的议案》
                                                             同意《选举独立董事李宇先生为薪酬与
           3     2019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9 年 7 月 17 日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
                                       2020 年 04 月 03
           4     2020 年度第一次会议                         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日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4.5.4   自战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该战略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历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内容
                                                             同意《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1     2018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8 年 3 月 30 日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有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异议股
                                                             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
           2     2019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19 年 2 月 22 日   同意《关于公司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同意《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的
           3     2019 年度第二次会议    2019 年 4 月 12 日
                                                             议案》
                                                             同意《关于制定<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4     2019 年度第三次会议    2019 年 7 月 17 日
                                                             的议案》
                                                             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5     2019 年度第四次会议    2019 年 9 月 11 日
                                                             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
         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3-3-2-142
         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15.1.1   发行人现任董事



         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分别为严华、李冬祥、黄照程、唐凯、曾小明、
         汤彩霞、李宇。其中,曾小明、汤彩霞和李宇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
         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的简历如下:



(1)      严华先生



         严华先生,197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至 2003 年,任深圳市凯荣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2003 年至今,历任上海法
         本电子、深圳法本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2006 年 11 月创办深圳巴门尼
         德,后更名为法本有限;2006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法本有限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李冬祥先生



         李冬祥先生,1977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 年至
         2002 年任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资财部主管;2002 年至 2003 年任杨氏电子
         (香港)有限公司销售;2003 年至 2015 年任上海法本电子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5
         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上海代表处和大客户三部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兼上海


                                        3-3-2-143
      代表处、大客户三部总经理。



(3)   黄照程先生



      黄照程先生,1983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 年至
      2009 年,任富士康科技集团经营部成本组组长;2009 年至 2013 年,任深南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13 年至今,历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董事会
      秘书。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4)   唐凯先生



      唐凯先生,198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
      年至 2014 年,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计划经理、终端 Nextel 系统部负责人;
      2014 年至 2015 年,任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客户中心总
      经理;2016 年至今,任发行人深圳代表处总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兼任发行人
      董事。现任发行人董事兼深圳代表处总经理。



(5)   曾小明先生



      曾小明先生,197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03 年任中国工
      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珠市口支行客户经理;2004 年至 2011 年任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2 年至 2014 年任深圳市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2014 年至 2016 年任成都南山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7 月至
      今任深圳鑫盛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 年至今历任成都恒璟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至今历任四川西部南山
      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至今任成都中徳颐年置业有限
      公司董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成都南横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6)   汤彩霞女士

                                    3-3-2-144
         汤彩霞女士,1979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至 2004 年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深圳得时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2008 年至 2010 年任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0
         年至 2011 年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 年至今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2018 年 7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      李宇先生



         李宇先生,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
         年至 1994 年任佛山特种陶瓷材料厂工程师;1994 年至 1997 年,任深圳南虹电子
         陶瓷有限公司工程师;1997 年至 2000 年,任深圳三九机电设备公司市场部经理;
         2000 年至今,任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4 年至今,任新余市恒顺
         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至今,任深圳顺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至今,任台湾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
         事。



15.1.2   发行人现任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徐纯印、王勇、潘明。其中徐纯印为发行
         人监事会主席,王勇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
         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任监事的简历如下:



(1)      徐纯印先生



         徐纯印先生,1980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 年至
         2007 年任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深圳市茁壮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终端系统部工程师;2007 年至 2013 年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核心网质量运营
         部工程师;2015 年至今任发行人质量运营总监;2019 年 3 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会主席。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兼质量运营总监。



                                       3-3-2-145
(2)      潘明女士



         潘明女士,197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至 2005 年任深圳市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副经理;2005 年至 2009 年任深圳市发展
         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经理;2009 年至今任深圳市顶宜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2014 年至 2020 年 4 月任深圳市尼兴时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 年 12 月
         至今任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会长;2020 年 3 月至今任深圳市深服时尚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发行人监事。



(3)      王勇先生



         王勇先生,1978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至 2004
         年任深圳市思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4 年任深圳市成博数码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深圳市成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4 年
         至 2005 年任深圳市金华业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工程师;2005 年至 2006 年任亿利达
         集团有限公司任工程部测试主管;2007 年至今历任发行人深圳代表处销售部销售
         主管、销售总监、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兼深圳代表处销售一
         部副总监。



15.1.3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其中总经理为严华,副总经理分别为明钢生、宋
         燕、郑呈,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为黄照程。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聘任;兼任高级管理人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
         之一。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      严华先生



         总经理,有关情况请参见本章之“15.1.1 发行人现任董事”部分。




                                        3-3-2-146
(2)      明钢生先生



         明钢生先生,1979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至
         2004 年任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4 年至 2006 年任深圳市鹏劳人力
         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副部长;2006 年至 2008 年任深圳市劲草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3)      宋燕女士



         宋燕女士,1979 年出生,大专肄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至 2015
         年历任上海法本电子财务部会计、客服部客服主管、运营部高级经理、运营总监;
         2015 年 3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
         总经理兼行政总监。



(4)      郑呈先生



         郑呈先生,1980 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至 2004
         年任重庆华凌工业有限公司网络工程师;2004 年至 2006 年任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
         究院信息技术工程师;2006 年至 2007 年任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销售经理;2007 年至 2009 年任深圳市四季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09 年至 2011 年任深圳市易思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1 年至今历任
         发行人销售经理、大客户一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兼大客户
         一部总经理。



(5)      黄照程先生



         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有关情况请参见本章之“15.1.1 公司现任董事”部分。



15.1.4   核心技术人员



                                        3-3-2-147
         2019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确认唐凯、王奉君及胡
         争怿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其简历如下:



(1)      唐凯先生



         唐凯先生,有关情况请参见本章之“15.1.1 公司现任董事”部分。



(2)      胡争怿先生



         胡争怿先生,1981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至
         2006 年,任广州市汉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2006 年至 2008 年,
         任广东省数据通信网络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2008 年至 2011 年,任深圳市中博
         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政务部总经理;2011 年至 2012 年,任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流程与 IT 高级工程师;2012 年至 2013 年,任深圳市正易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
         部项目总监;2013 年至 2016 年,历任发行人产品解决方案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法本电子销售总监;2017 年 4 月至今,任发
         行人事业一部总经理。



(3)      王奉君先生



         王奉君先生,1980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
         年至 2007 年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部设备工程师;2007 年至 2015 年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球解决方案销售部高
         级销售总监;2015 年至今历任发行人事业二部总经理、深圳代表处金融系统部部
         长、客户与销售管理中心商务部总监。



15.1.5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验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情
         况表,上述 15.1.1 款、15.1.2 款、15.1.3 款及 15.1.4 款人员均为中国国籍,且上述
         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亦不存在下述情形:



                                         3-3-2-148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15.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当选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2 发行人最近二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5.2.1   董事变动情况



                 时间                有权机构审议情况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严华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非独立董事:陈文慧、李冬祥、黄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股东大会,提前换届选举并增加
                                                               照程;
                                董事会席位,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曾小明、张国平、廖杰
                                因独立董事张国平辞职,发行人   董事长:严华
                                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非独立董事:陈文慧、李冬祥、黄
           2018 年 7 月 20 日
                                汤彩霞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照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曾小明、廖杰、汤彩霞
                                因非独立董事陈文慧辞职,发行   董事长:严华
                                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非独立董事:李冬祥、黄照程、唐
           2019 年 3 月 10 日
                                大会,选举唐凯先生为第二届董   凯;
                                事会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曾小明、廖杰、汤彩霞
                                                               董事长:严华
                                因独立董事廖杰辞职,发行人召
                                                               非独立董事:李冬祥、黄照程、唐
           2019 年 6 月 20 日   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凯;
                                李宇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曾小明、汤彩霞、李宇




                                             3-3-2-149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陈文慧辞职是由于发行人主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
         事张国平、廖杰均系因个人原因决定离职,发行人核心的董事在最近二年内未发
         生重大变化。



15.2.2   监事变动情况



                 时间                     有权机构审议情况                    监事会成员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提前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成员;           刘芳(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二届监事 帅辉、王勇
                                会职工代表监事。
                                因监事刘芳、帅辉辞职,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潘明女士、徐
                                                                         徐纯印(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3 月 10 日    纯印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潘明、王勇
                                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选举徐纯印为监事会主席。



15.2.3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时间                     董事会审议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严华;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副总经理:明钢生、宋燕、
         2018 年 1 月 1 日      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郑呈;
                                和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
                                                                     照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最近二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始终为严华、
         明钢生、宋燕、郑呈及黄照程。



         综上所述,在最近二年内,发行人 3 名董事发生了变动,但发行人的核心董事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该等董事人员离职并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在最近二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过任何变化。故本所律师认为,
         在最近二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

                                               3-3-2-150
         高级管理人员的历次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
         近二年内的变动不会构成《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中所述的“重大不利
         变化”。



15.3 独立董事



15.3.1   独立董事的设立及变动情况



(1)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曾小明、张
         国平、廖杰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其中曾小明系中国注册会计师。



(2)      2018 年 6 月 25 日,独立董事张国平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汤彩霞为发行
         人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



(3)      2019 年 6 月 1 日,独立董事廖杰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2019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李宇为发行
         人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成员为曾小明、汤彩霞、李宇,其
         中曾小明为会计专业人士。



15.3.2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根据独立董事的书面确认,该等独立董事符合《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规定的下列基本条件:




                                       3-3-2-151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15.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独立董事的书面确认,该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规定,即不具有下列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十
         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
         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九)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15.3.4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如下特别职权:(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3-3-2-152
         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四)项、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五)项执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16.1 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取得了深圳市市监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5421713J 的《营业执照》。



16.2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16.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
         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6、13、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16.2.2   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


                                       3-3-2-153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香港子公
         司香港法本信息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利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6.5



16.2.3   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德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德国子公
         司德国法本信息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公司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营业税                    营业收益                      15.75
            团结附加税               应纳所得税税额                    5.5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9



         综上所述,发行人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上述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3 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



16.3.1   发行人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行人根据 2016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
         惠备案通知书》(编号:深国税南减免备[2016]0147 号)的回复,已完成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获得深圳市技术市场
         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技术服务合同免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3-2-154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国税南税
         通[2017]46317 号),对发行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准予备案。



16.3.2   发行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获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44201314),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16.3.3   其他税收优惠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深圳市南山区税
         务 局 于 2019 年 5 月 6 日 向 公 司 下 发 了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深 南 税 通
         [2019]1557111777865),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按照加计扣除的金额入账至“其他收
         益”科目。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
         知》(财税[2018]9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
         发生额的 50%(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 75%),从本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 175%)在税前摊销,公司可依法就其支出的研发
         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3)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3-3-2-155
         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
         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
         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16.4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分别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编号分别为:深税违证[2019]29539 号、深税违证[2019]29540 号、深
         税违证[2019]29543 号),显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编号分别为:深税违证[2020]3469
         号),显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涉税情况证
         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19]207 号),显示上海
         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
         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
         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涉税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
         (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26 号),显示上海分公司自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显示北京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接受过行政处

                                         3-3-2-156
         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
         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北京分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编号:穗天税
         电征信[2019]1017 号),广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暂未被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
         的《涉税征信情况》(编号:穗天税电征信[2020]167 号),显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被发现广州分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余杭区税务局余杭税务所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违
         法行为审核证明》,杭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
         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余杭区税务局余杭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显示杭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
         (编号:320114201907120801),南京分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期间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编号:320114202001101901),显示南京
         分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



16.4.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说明》载明,“我们认为,
         法本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法本信息公司最
         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完税凭证,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3-3-2-157
16.5 发行人享受的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及
         补贴如下:



16.5.1   2017 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额                         依据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稳              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
                                         23.20
         岗补助                                  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
                                                 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 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1.25   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
                                                 财规[2014]18 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
         2017 年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
                                                 关于 2017 年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
         展试点项目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105.50
                                                 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
         补助
                                                 息服贸字[2017]90 号)
         2017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第三批、第四批资助     4.98
         -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
         2017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
         展专项资金第三批资助-人才实     13.05
         训基地项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2017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 号)
         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       1.74   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小微
         拓项目资助                              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6]217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
         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5.18   会《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
                                                 [2016]14 号)


                                          3-3-2-158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
         2017 年第一批银政企合作贴息              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
                                         14.40
         项目-科技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号)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
                                                  创新规[2012]9 号
                     小   计            169.30                         -



16.5.2   2018 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额                        依据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
                                           3.80
         2017 年 7-12 月补贴                       办法》(深残联发(2011)8 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 年
                                         159.50    [2016]7 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
         第三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法》(深财科[2012]168 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
         2018 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
                                                   委关于 2018 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
         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服务    225.00
                                                   务贸易创新发展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
         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
                                                   贸信息服贸字[2018]75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南山区科学技术局 2017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
         年国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3.00
                                                   技创新[2017]278 号)及《关于下达 2016 年、
         补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0.72    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深财规[2014]18 号)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
         展专项资金第二批资助-高新技      10.00    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
         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项目                    [2018]3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稳岗
                                          33.39    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
         补贴
                                                   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 号)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
                                           5.40
         展专项资金第四批资助-人才实               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

                                          3-3-2-159
         训基地项目                                [2018]3 号)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
         展专项资金第四批资助-人才素       10.00   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
         质提升工程项目                            [2018]3 号)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项通知书》(深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6.25
                                                   国税南通[2018]52184 号)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
         展专项资金第二批资助-科技金       52.68   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
         融贴息资助计划                            [2018]3 号)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
         展专项资金第三批资助-“上市促     36.11   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
         进贷”贷款资助项目                        [2018]3 号)
         2017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
         展专项资金第四批资助-贷款贴        7.25   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
         保贴息资助计划                            [2018]3 号)
                       小   计            553.11                          -



16.5.3   2019 年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额                      依据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 年第
                                            156.40     发[2016]7 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
         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
                                                       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一批资助-2018 年稳增       12.00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长资助项目                                    办规[2018]3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
         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7.20    委员会《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
                                                       人社规[2016]14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二批资助-2019 年一季
                                               6.68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度稳增长资助项目(营利性服务
                                                       办规[2018]3 号)
         业)
         2019 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商务局关于 2019 年
                                            147.15
         金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


                                           3-3-2-160
资助                                            发展资金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商务
                                                服贸字[2019]43 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税务事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09
                                                项通知书》(深南税通[2019]139990 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 年银政企合作贴息项目-法本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
                                       6.96
云化 PLM 服务平台项目                           [2012]168 号)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
                                                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 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 年银政企合作贴息项目-新一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
                                      26.06
代 IT 资源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2012]168 号)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
                                                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 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2018 年深圳市第一批计算机软件
                                         1.44 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
 著作权登记资助
                                                 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
 深圳市 2019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第   40.17357
                                             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
 一批)                                    8
                                             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三批资助-2019 年二季         11.66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度稳增长资助项目                                办规[2018]3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三批资助-人才素质提         10.00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升工程项目                                      办规[2018]3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四批资助-信息服务和         35.86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服务贸易资助项目                                办规[2018]3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四批资助-2019 年三季        13.13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度稳增长资助项目                                办规[2018]3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四批资助-人才素质提         10.00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升工程项目                                      办规[2018]3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 2018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
                                     21.2888
 贴                                              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20 号)、《国务院关
                                                 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

                                    3-3-2-161
                                                      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
                                                      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
                                                      知》(人社厅发〔2017〕129 号)
          2019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专项资金第四批资助-科技金融贴      26.22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息资助计划拟资助项目                        办规[2018]3 号)
                      合计                  550.29    -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7.1.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官方网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办公地点的实地走访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主要从事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未产生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及噪声。



17.1.2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投资:软件开发交付
         中心扩建项目、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及补充营运资金。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深圳市生
         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上市核查申请的复函》(编
         号:深环函[2019]1282 号),发行人的前述投资项目均未被列入《深圳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18 年本)》,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3-3-2-162
17.1.3   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市生态
         环境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
         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伟毅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33 家单位环保守法情况
         的函》,载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全市无环保行政
         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通过登陆环保部门官方网站进所查询,发
         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被处罚的情形。



17.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能够达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
         标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8.1 发行人的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的用工情况如下:



                                        3-3-2-163
              用工形式            2017 年 12 月末            2018 年 12 月末          2019 年 12 月末

        签署劳动合同人数                 3,209                      5,358                  7,939

        签署劳务协议人数                  1                          1                      1

              总人数                     3,210                      5,359                  7,940

    【注】:除上述员工外,发行人还向各高校提供了部分实习岗位,均与实习生签署了相应的实习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册员工均与发行人签署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劳
    务协议,不存在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形。



18.2 发行人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为其在册员工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未缴纳人数
                         员工             当月 15         当月 15           当月提请
                         总人     缴纳     日前入         日后入     原单   离职,但
      时间       项目                                                                     自愿     劳务
                           数     人数    职,当月    职,下月       位缴   并未办理
                                                                                          放弃     用工
                          [注]             未及时         开始缴      纳    完毕离职
                                              缴纳          纳                 手续
                社会保
      2017                       3,085           1         111         7          1         4       1
                  险
      年 12              3,210
                住房公
      月末                       3,082           1         110        12          1         3       1
                 积金
                社会保
      2018                       5,192           4         172         5          0         5       1
                  险
      年 12              5,359
                住房公
      月末                       5,157           3         172         8          0        15       1
                 积金
                社会保
      2019                       7,650           5         268         9          1         6       1
                  险
      年 12              7,940
                住房公
      月末                       7,627           5         268         8          1        30       1
                 积金

    【注】:该员工总数不包含实习生,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还向各高校提供了部分实习岗位。


                                              3-3-2-164
18.3 发行人应缴未缴的原因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为绝大部分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仍存在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主要原因如下:



(1)      每月 15 日前(包含 15 日)入职的员工,发行人于当月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每月 15 日后入职的员工,发行人均于下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除少量人员系未及时向发行人提供办理文件导致发行人未完成增员
         操作外,大部分未缴纳人员系 15 日后入职,公司在下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2)      部分新入职的员工,当月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保,故发行人下月开始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3)      部分员工当月提请离职,发行人已暂停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缴纳,但该员工月末
         并未及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4)      部分员工由于已自行在户口所在地缴纳、异地购房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签署了相应的自愿放弃声明;



(5)      发行人采用劳务用工形式聘用的 1 名保洁员工(女),年龄超过 50 周岁,且已在
         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年龄超过 50
         周岁,发行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18.4 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风险及相关应对方案



18.4.1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3-3-2-165
         发行人在报告期各年度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将以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各年度最后一月人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基数进行测算
         (即各年度欠缴总额=各期末未缴纳总人数*报告期内各年度最后一月人均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1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各年度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欠缴金额及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欠缴           欠缴                   合计欠缴金额占比
           截至时点                                      净利润
                       社会保险金金额   住房公积金金额              当年净利润比例
           2017 年度          53.71          16.44       3,185.09        2.20%

           2018 年度          81.75          26.79       6,516.59        1.67%

           2019 年度       128.24            41.50       9,595.44        1.77%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各年度末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金额
         占当期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85%、2.20%、1.67%和 1.77%,占比相对较小,
         对发行人财务指标影响较小。



18.4.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的欠缴情况不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1)      发行人的员工劳动保障制度已落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落实推进国家员工社会保障制度,规范
         了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除部分当月入职员工于次月缴纳社保
         等特殊原因外,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2)      发行人欠缴金额较少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各期净利
         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书面承诺承担补缴款项或因处罚
         造成的损失,上述欠缴事实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未受到过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3-3-2-166
      门的行政处罚。



(3)   根据目前有效的政策规定,发行人受到处罚的现实风险相对较小



      根据①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
      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
      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
      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②2018 年
      9 月 2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
      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 号),提出稳定社保
      费征收工作,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
      进行集中清缴。③2018 年 11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 号),要
      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
      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④2018 年 11
      月 3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
      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 号),明确要求规范执法检查,严禁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⑤2019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明
      确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
      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⑥2020 年 2 月 2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进一步稳定
      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 号)明确要求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
      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根据上述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发行人因上述欠缴行为被追缴和行政处罚的现实
      风险相对较小。



(4)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均已取得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
      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文件



         主体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3-3-2-167
   主体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11 月 7 日、2020 年 1 月 15 日
             出具《证明》:发行人在 2017 年 1 月 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法本信息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     发行人在 2011 年 5 月(开户时间)至
             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         2019 年 12 月期间没有因违法违规而
             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0 年 1
             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月 21 日出具《证明信》:北京分公司       况证明》: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北京分公司   在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在    心审核,截至本证明出具日,北京分
             我区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         公司在 2017 年 6 月-2019 年 12 月没有
             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本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和处理记录。           行政处罚,没有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
                                                      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别于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分别
             2019 年 7 月 23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   出具《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出具《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         况证明》:发行人上海分公司于 2015
上海分公司
             况》,发行人上海分公司于 2015 年 4       年 4 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单位
             月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截至 2020 年 1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月缴费状态正常,无欠缴险种及金额。 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
                                                      记录。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1
             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2     月 17 日出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月 25 日出具《征信意见书》:发行人 心余杭分中心缴存证明》:截至 2020
杭州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年 1 月 17 日杭州分公司正常缴存住房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严重违反劳动保 公积金,在本中心无涉及该单位违反
             障法律法规行为。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
                                                      罚记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分别于 2019
                                                      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2020 年 1
             年 9 月 4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
                                                      月 16 日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南京分公司   《证明》: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截至目前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年 12 月 31 日,南京分公司在南京行
                                                      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没有因违反公积金
             政区域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3-3-2-168
            主体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
                      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证明》:
                      广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广州市为员工
                      参加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
                      育保险。上述核查期间,我局未收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过有关该公司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 年 7 月 26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
                      申请,也无关于该公司因违反人力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自 2019
         广州分公司
                      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         年 5 月(账户开立时间)至 2019 年
                      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12 月期间广州分公司未曾受到我中心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的行政处罚。
                      23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医疗
                      保险守法情况核查证明》:经本局核
                      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未发现违反医疗保险方
                      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欠缴事宜作出相应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出具《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的
         承诺函》,确认并承诺如下:“1、如法本信息及其分子公司因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前发生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违法违规
         事项,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补交有关费用款项(包
         括滞纳金)或遭受罚款处罚的,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费用款项和罚款,或向法本
         信息进行等额补偿。2、本人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等方式,保证和
         促使法本信息及其分子公司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8.4.3   就发行人存在欠缴社保、公积金事宜,发行人将作出如下处理措施:



(1)      完善公司新员工入职流程,积极督促新入职员工提交相关个人材料已配合及时办


                                              3-3-2-169
      理当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增员缴纳手续;



(2)   建立健全新入职员工的培训机制,并向员工积极宣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积
      极意义;



(3)   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的办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满足不同区域的
      员工的缴纳需求;



(4)   落实公司员工的基本福利,根据员工需求制定多样化福利政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落实推进了国家员工社会保障制度,规范了
      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除部分当月入职员工于次月缴纳社保等
      特殊原因外,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各期净
      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上述事实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同时,就发行
      人存在欠缴的情况,发行人已积极作出相应措施,在未来人员管理过程中将采取
      多种方式结合及时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公积金,并落实员工福利政策。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1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以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1     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               30,667.70       30,667.70



                                         3-3-2-170
       2   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         3,114.42        3,114.42
       3   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81.66        6,281.66
       4   补充营运资金                           5,700.00        5,700.00
                     合计                         45,763.78       45,763.78



    若本次股票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要,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的资金需要,则多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
    充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
    行使用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



19.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1 年本)》(2019 年修正),发行人从事的软件服务业不属于限制类和
    淘汰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 2004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
    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
    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经查询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及广东省人民政
    府颁布的《广东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属于该等目录所列项目。同时,根据该等目录规定,企业不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直
    辖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因此
    应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分别办理如下备案手续:


                                      3-3-2-171
                                               主管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机构
       1     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19]0436 号
                                              深圳市南
             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
       2                                      山区发展     深南山发改备案[2019]0439 号
             目
                                              和改革局
       3     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19]0438 号

       4     补充营运资金                            -                   -



19.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备案登记情况



    发行人本次申请的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
    目、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买及租赁
    办公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及软件、增加业务和研发及后台支持类人员、补充营运
    资金等,不涉及生产加工及土地开发,在运营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主要的污
    染物有生活废水、生活垃圾等,经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后,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符
    合环保要求。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深人环规(2018)1 号《深
    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发行
    人本次申请的募投项目不属于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或备案。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上市核查申请的复函》(编号:深环函[2019]1282
    号),发行人的前述投资项目均未被列入《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
    备案管理名录(2018 年本)》,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或备案。




                                        3-3-2-172
19.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
    使用方向,拟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适应。



19.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其提供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董事会已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9.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
    合作,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9.7 发行人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对发行人主营
    业务的提升和拓展,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并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
    规定,及办理了有关环境保护评价审批手续,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上述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产生同业
    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已履行了内
    部的决策程序并获其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发行人实施上述项目不存在法律上的
    障碍。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如下:



20.1 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




                                    3-3-2-173
      发行人致力于成为中国本土领先、国际知名的软件技术外包服务商。通过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助力,发行人将继续立足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加
      速发展高端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推动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协同发展,深耕专
      业领域与行业市场,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而增强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行
      业地位。



20.2 具体业务发展计划



(1)   扩建软件开发交付中心,加速软件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发行人将立足于现有的信息技术外包业务,进一步提高在软件服务外包领域细分
      市场行业经验、经营模式、特定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发行人在知
      识库、专家资源池方面的建设,以便赢得更多软件技术外包行业的市场空间。国
      内市场方面,发行人市场布局从一线城市逐步拓展到二线人才充裕的城市,以响
      应客户的成本迁移战略。在国际市场方面,发行人积极开拓软件服务外包的国际
      市场,逐步在欧洲、美国、东南亚等地区进行布局,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2)   扩建研发中心、提升发行人研发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及时到位后,发行人将以技术和业务“双轮驱动”模式,加快建立
      “双能力中心”解决方案与研发平台。随着解决方案与研发平台的建设,发行人
      将整合现有研发资源,建设产品研发中心,扩大研发团队,完善研发体系,促进
      发行人在各行业的项目经验积累向软件产品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有效转化,从而提
      升发行人在产品和行业解决方案的业务份额,优化发行人业务结构。



      一方面,研发能力的提升,能够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在软件服务外包领域的业务能
      力。另一方面,研发能力的提升,能够有效促进产品与解决方案业务的发展。发
      行人在现有金融、互联网、通信等优势领域,通过成功的项目技术经验积累,逐
      步形成自身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并不断强化专业发展原则。发行
      人将通过建立行业场景研究院,提升产品与解决方案的开发能力,提高项目管理
      水平。并通过扩大解决方案项目来源,加快基于行业的产品与解决方案的队伍建


                                   3-3-2-174
         设,提升行业解决方案的竞争力,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升级管理平台,提升交付能力和效率



         发行人将继续升级 HOMS 系统、RMS 系统等管理平台,以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规
         模,提高办公室自动化的服务深度。通过管理平台的升级,发行人的交付能力和
         交付效率将会同步增强,管理效率的提升可使发行人更加专注于公司技术升级和
         业务开拓。



(4)      探索技术赋能业务



         通过上述业务的不断提升和进步,以及发行人研发能力的不断增强,发行人将探
         索业务向行业价值链顶端的发展,并为客户提供赋能服务。技术赋能业务覆盖业
         务咨询、流程设计、应用实施等全维度的高端服务,为客户的业务发展、开拓提
         供端到端的增值服务,提升企业的经营效力和运营收益。



20.3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未
         来发展规划”描述的核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发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1 发行人的未决诉讼、仲裁



21.1.1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截至 2020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其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主要
         系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A)。




                                        3-3-2-175
21.1.2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



         截至 2020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其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详
         见附件二(B)。



21.1.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
         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并经
         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9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算,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合计涉案金额为 34.84 万元,占 2019 年度净利
         润的比例较低。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的涉案总金额为 1,291 万元,
         扣除已执行后的应收账款总金额为 1,286.08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计提
         了 973.6 万元坏账准备。经合理测算,即使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无法收回,影响公司
         损益的金额为 312.48 万元,占 2019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 3.26%,相对较低,对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净利
         润影响较小,对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21.2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成立起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期间,
         香港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民事诉讼,也不是在香港的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小额
         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以及劳资审裁处作出的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任何未履行
         的判决或未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包括税务事项)的对象。也不涉及在香港的任
         何仲裁程序、政府调查、控诉、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
         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政府
         部门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处罚记录(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
         产品质量事项)。




                                        3-3-2-176
21.3 根据德国法本信息的董事出具的《董事声明》,《德国法律意见书》载明,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起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期间,德国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政府调
    查、民事(包括仲裁)、行政或刑事司法程序,也未涉及重大违法,未受过公共
    当局的处罚(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和产品责任)。



21.4 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
    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及走访发行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
    法院,并经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9 日,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21.5 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
    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及走访发行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
    法院,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
    截至 2020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1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
    构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招股说
    明书》。



22.2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招
    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
    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述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3-3-2-177
二十三.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3.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特殊协议或特殊条款及其合规性



23.1.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未曾以任何形式签署或达成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估值调整等对赌性质
         的条款、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任何形式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现任股东签署
         的特殊协议或特殊条款情况详见附件三。



23.1.2   上述协议或条款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融资过程中的特殊协议或条款符合上述深交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可以不予清理的
         要求,具体判断理由如下:



(1)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根据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与部分现任股东签署的特殊协议及条款,
         该等协议或条款的当事方均为发行人现任股东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
         华,发行人自身并非该等协议或安排的当事人。



(2)      上述对赌协议或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根据严华与相关股东签署的特殊协议及条款中的回购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不存在
         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况。同时,上述特殊协议或条款自发行人向中国证
         监会申报 IPO 文件时已经自动中止或自动失效,并于发行人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审核通过及/或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后自动终止。故上述
         特殊协议或条款的存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3-3-2-178
(3)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上述特殊协议或条款均不与发行人的市值挂钩。



(4)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未曾以任何形式签署或达成业绩承诺及补偿、
         股份回购、估值调整等对赌性质的条款、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亦不存在尚未披
         露的任何形式的其他协议或安排,与其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及潜在纠
         纷。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的书面确认,除已披露的特殊协议或条款外,目
         前未再与公司其他股东以任何形式签署或达成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估值
         调整等对赌性质的条款、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尚未披露的任何形
         式的其他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特殊协议及特殊条款,虽然上述特殊协议或条款包含对赌
         安排,但发行人并非该等特殊协议或条款的当事人,前述安排不与市值挂钩,且
         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时已经处于中止或自动失效阶
         段,并将于发行人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审核通过或发行人
         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后自动终止,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可能性,也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满足深
         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23.2 发行人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及信息披露差异



23.2.1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及其公告文件,2015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并纳入监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 年 7 月 9 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
         [2015]3693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发行人股票在新三板挂牌。2015 年 7 月 27 日,发

                                       3-3-2-179
         行人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法本信息,证券代码为:832999,
         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8 年 3 月 30 日及 2018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及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8 年 6 月 18 日,股转公司出
         具“股转系统函[2018]2106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发行人股票终止在新三板挂
         牌。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发行人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和终止挂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3.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因
         信息披露、股份交易等事项被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23.2.3   本次申报文件与新三板公开披露文件差异情况及原因



         根据发行人挂牌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起在股
         转系统挂牌,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挂牌期间主要披露了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



         由于新三板挂牌及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系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发行人本
         次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按照《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披露,因此两者在信
         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覆盖期间、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除前述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的差异以及相关信息正常变动外,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
         披露的信息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对外发布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差异情况如下:

                                         3-3-2-180
(1)   财务信息



      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财务信息主要披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本次申报文件的报告期
      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经本所律师核查,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信息与本次
      申报文件不存在重大差异。



(2)   非财务信息



      通过对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逐项核查,并与发行人
      本次申报文件非财务部分进行细化对比,差异如下:


                                                                                   是否
       序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差异项目   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                         差异情况说明     重大
       号                                            信息
                                                                                   差异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   招股说明书中对董    根据创业板招
            董监高简   报告中对董事、监事、 事、监事和高级管      股说明书要求
        1   历信息差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理人员的简历进行    对相应主体的     否
            异         经历等披露的较为简     了更为细化、完善    工作经历细化、
                       单。                   的披露。            完善披露。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专业的
                                              信息技术外包        根据公司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专业     (ITO)服务的提供   发展的实际情
                       提供 IT 综合服务及行   商。公司基于对信    况,对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业解决方案,业务涵盖   息技术的研究与开    的描述进行了
        2                                                                          否
            描述       IT 资源服务、定制化    发,结合客户的业    直接的描述,方
                       服务和产品及解决方     务场景,为客户在    便投资者阅读,
                       案服务。               信息化和数字化进    不涉及主营业
                                              程中的不同需求提    务的变更。
                                              供软件技术外包服
                                              务。
        3   风险因素   风险主要描述为:实际   风险主要描述为:    根据创业板招      否


                                       3-3-2-181
                                                                             是否
序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差异项目   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                          差异情况说明     重大
号                                            信息
                                                                             差异
     描述       控制人控制风险、成长   经营风险、内控风     股说明书要求
                性风险、人力成本上升   险、财务风险、税     对风险因素进
                风险、人才引进和流失   收优惠及政府补助     行更充分的披
                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   政策变化的风险、     露。
                险、应收账款发生坏账   技术风险、创新风
                的风险。               险、法律风险、监
                                       管审核及发行失败
                                       风险、募投项目风
                                       险、其他风险。
                                                            根据发行人业
                                       招股说明书中根据     务发展实际情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核     公司人员实际情况     况对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
4               心技术人员为胡争怿、 补充认定核心技术       人员进行了正     否
     人员
                郑勇。                 人员为唐凯、胡争     常调整,并对核
                                       怿、王奉君。         心技术人员进
                                                            行了认定
                                                            招股说明书中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各
                                       招股说明书中对关     根据《上市规
                年度报告中根据企业
5    关联方                            联方的界定范围更     则》等要求扩大   否
                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情
                                       大、更全面。         了关联方的披
                况进行了披露。
                                                            露范围。
                                       发行人有限责任公
                                       司阶段股本演变、
                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阶段股本演变、整体变                        发行人于 2018
                                       限公司后的股本演
     股本演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年 6 月终止挂
                                       变(包括在股转系
6    及股东变   的股本演变(包括在股                        牌,后续相继实   否
                                       统挂牌期间历次股
     化情况     转系统挂牌期间历次                          施了股份转让
                                       票发行、权益分派、
                股票发行、权益分派)                        及增资。
                                       终止挂牌后的股份
                及相应股东情况。
                                       转让及增资)及相
                                       应股东情况。
                                       招股说明书中就发
                挂牌期间未就发行人                          根据创业板注
                                       行人股本演变过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册制信息披露
7    对赌协议                          中存在的对赌协议                       否
                对外签署的对赌协议                          的要求进行披
                                       或条款进行全面披
                或条款要求披露。                            露
                                       露。


                                 3-3-2-182
23.3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
         股东”情况



2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内引入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原因                    引入的股东                 性质
                                 发行人 2015 年第一
            1     2015 年 8 月                           明钢生                        自然人
                                 次定向增发
                                 发行人 2015 年第二
            2     2015 年 8 月                           黄照程、宋燕、夏海燕          均系自然人
                                 次定向增发
                                                         谢从义、余华均                均系自然人
                  2016 年 11     发行人 2016 年第一
            3                                            东海一期、东祺资本(见
                  月             次定向增发                                            机构股东
                                                         注)、汇博红瑞三号
            4     2017 年 4 月   协议转让                陈爱素                        自然人
                                                         黄照程、宋燕、李伊健、
                                 发行人 2017 年第一      胡争怿、刘芳、唐凯、明
            5     2017 年 7 月                                                         均系自然人
                                 次定向增发              钢生、徐纯印、王奉君、
                                                         郑呈、孙也牧及李冬祥

         注:2017 年 9 月,东祺资本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份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转让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严华,从而实现退出。




         发行人引入的机构股东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



23.3.2   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引入的直接股东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
         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提供的相关资料,东海一期、汇博红
         瑞三号均系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经本所律师登陆深圳市市监局网站查询,东祺资本系深圳市中小微企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引入的机构


                                                 3-3-2-183
         股东均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23.3.3   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引入的间接股东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
         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1)      根据东海一期提供的相关资料,东海一期的间接合伙人中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东海一期间接出资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管”)系
         资产管理计划(代“红塔资产华兴昌隆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 13 期),以下
         简称“华兴 2 号”)出资,属于“三类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兴 2 号运作
         起始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主要投资于拟上市公司股权。根据《红塔资产华兴
         昌隆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华兴资管合同》”)、
         《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及《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兴 2 号的出资人系华
         兴银行,华兴 2 号系单一资管计划。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及发
         行人未收到华兴 2 号投资人华兴银行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华兴银行是否以自有
         资金投资华兴 2 号。



(2)      上述“三类股东”的合规性



         a.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三
             类股东”。



         b. 属于“三类股东”的间接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金融监管部门
             有效监管



             华兴 2 号管理人红塔资管系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
             券期货业务经营机构。根据《华兴资管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及《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华兴 2 号处于存续期间,且已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

                                       3-3-2-184
    金编号:SE6572。华兴 2 号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并已经纳入了监管部门或
    自律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c. 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
    亲属、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下合称“发行人及其利益相
    关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等未通过华兴 2 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据此,发行人及其
    利益相关人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d. “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是否作出合理安排以是否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
   则



    根据华兴 2 号的《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的约定,其存续期限为 3 年,存续
    期间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根据华兴 2 号《华兴资管合
    同》,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委托财产未全部变现时,资产管理计划相应延期,
    已变现资产进行分配,未变现资产由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处置,资产管理
    计划的期限延长至委托财产的处置和变现完成之日;根据华兴 2 号《委托财
    产投资确认书》,在该确认书项下投资到期或资管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组
    合仍持有非现金资产的,资产委托人应接受管理人对上述非现金资产的原状
    返还或移交。据此,华兴 2 号存续期届满后,若未实现其收益,其持有的资
    产存在非现金资产的,该资产管理计划将延期或资产原状返还,无论委托人
    选择前述任一处置方式,均不会影响东海一期的存续及其继续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由此,华兴 2 号的上述安排应当能满足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直接机构股东均不属于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
或信托计划。经穿透核查后,发行人新三板期间引入的股东东海一期的间接出资
人中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该等“三类股东”并非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兴 2 号依法设立、规范
运作,并已纳入了监管部门或自律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发行人及相关利益人未

                               3-3-2-185
         曾在华兴 2 号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其存续期的安排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



23.4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23.4.1   在报告期内,发行的前五大客户(集团口径)分别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苏
         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深
         交所、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访谈前述客户及其控制的
         主体 3,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监局网站、巨潮资讯网查询,
         其各自注册情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0012316L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47、48、109、110、111、
         住    所
                              112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明哲
         注册资本             1828024.141 万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
                              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
         经营范围             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88 年 3 月 2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2)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3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苏
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交所进行了走访;同时,考虑到部分集团公司实际接受发行人服务的主体系其控制的单位,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该等集团旗下的控制单位进行了走访。

                                               3-3-2-1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99655058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 699 号 4 号楼 5 楼 508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勇
      注册资本           15298.000000 万美元
                         服务:企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经济信息咨询服
                         务(除商品中介),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成年人的非
      经营范围           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生产:计算机软件;销
                         售自产产品。(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
                         营)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37 年 3 月 25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3)   深圳市腾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96793186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层 3506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双华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从事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礼仪咨询、企业形象设计、经济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酒店酒楼管理(不含自营酒楼酒店业务);应用系统
      经营范围
                         软硬件开发及网络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及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
                         项目);提供研发、采购相关的管理服务。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32 年 12 月 18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4)   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2062621152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9 号


                                        3-3-2-187
      法定代表人         侯恩龙
      注册资本           40357.65 万元
                         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网络
      经营范围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11 日
      经营期限           2063 年 3 月 10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5)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81490G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           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         郁亮
      注册资本           1099521.0218 万元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
      经营范围           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经发审证字第 113 号外贸企业
                         审定证书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
      成立日期           1984 年 5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2034 年 8 月 16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6)   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96064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站四路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卫
      注册资本           11340 万元
                         国际货运代理;经济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
                         商业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经营范围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


                                         3-3-2-188
      成立日期           1997 年 11 月 5 日
      经营期限           -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7)   深交所

      企业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负责人             吴利军
                         履行市场组织、市场监管和市场服务等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证券集
                         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审核、安
                         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
                         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
      经营范围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
                         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
                         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成立日期           1990 年 12 月 1 日
      经营情况           正常经营



(8)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33084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住       所        上海市曹杨路 500 号 206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启宇
      注册资本           480000 万元
                         一般项目: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
                         托,为其提供投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财务管理服
                         务、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服务、信息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承
                         接本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计算机领域的技术
      经营范围
                         开发、技术转让,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五金交电、机电设备、
                         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
                         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钟表眼镜、工艺礼品(文物除外)、日用


                                         3-3-2-189
                              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具、电子产品、建材、
                              装饰材料、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5 年 3 月 8 日
         经营期限             2035 年 3 月 7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23.4.2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分别为深圳市昱大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亿
         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孵化器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爱贝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睿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共同公司、
         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经本所律师访谈前述供应商 4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深圳市市监局官网、巨潮资讯网查询,其各自注册情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1)      深圳市昱大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6275090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天元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王小华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环保节能产品的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经营范围             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
                              物业租赁;物业管理。
         成立日期             2002 年 04 月 02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2)      深圳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前五大供应商(除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外)进行了走访;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就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况向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及了解。

                                               3-3-2-1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GRD28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 1078 号现代之窗 A 座
      住    所
                         17A2
      法定代表人         张才
      注册资本           6128 万元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修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承接境内、外各
                         类建筑的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家具销售、建筑装饰设计咨
                         询、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软饰品设计、
                         制作、安装以及经营;新型环保材料的技术研发与销售;平面设计;
                         照明产品及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设计与制作及安装;境外建筑装饰、建
                         筑幕墙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
      经营范围
                         设计和监理项目;物业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装饰材料、
                         塑胶产品、机电设备、纸制品、机械产品、摄像机、闭路监控器、楼
                         宇自控设备、防盗报警器、LED 光电系列产品、电子显示屏、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灯具配件及周边产品、安防器
                         材的研发与销售;安防设备、电脑及周边配件的批发、销售与上门维
                         修;监控工程及电脑周边设备的设计、施工与上门维修;监控工程配
                         套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监理、电子智能化工
                         程。
      成立日期           2016 年 07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3)   深圳市联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1971282Y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 WORLD 二期 E 栋 1009
      法定代表人         徐明凤
      注册资本           16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及相关产品的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与销售;云计算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研
                         发与相关设备的销售;物联网硬件与智能安防解决方案的设计;国内



                                         3-3-2-191
                         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4)   深圳市维尔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406978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 12
      住    所
                         楼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莎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服务、会务服务;物业管理(凭
                         获得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清洁服务;消杀四
                         害服务;机电设备维护、保养(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
                         务顾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务咨询;投资咨询;办公设
      经营范围           备租赁;展览展示及会议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园林绿化;投资兴办实业。(以上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
                         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机动车停放服务(凭获得资质证书经营)
                         餐饮服务;提供住宿服务。
      成立日期           2011 年 10 月 09 日
      经营期限           -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5)   深圳市爱贝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730384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           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合水口新村一排 10 栋 1101
      法定代表人         凌燕
      注册资本           501 万元


                                         3-3-2-192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软硬件的性能测试及服务。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2035 年 12 月 24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6)   深圳睿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8691322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东方科技大厦 2306
      法定代表人         齐世忠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
                         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计算机技术咨询与技术维护;控制系统设备的
      经营范围           设计与安装;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
                         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劳务派遣
      成立日期           2010 年 07 月 05 日
      经营期限           -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7)   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551588402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           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33 号 8 幢 558 室
      法定代表人         彭庆邦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房地产
                         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
      经营范围           融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设计、制
                         作各类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建筑装潢材料、办公用品;停车场


                                        3-3-2-193
                         (库)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0 年 03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40 年 03 月 17 日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8)   深圳市华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RG0C8Y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 12069 号海岸时代公寓西座 1605
      法定代表人         肖勇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硬件、电子产品的技
                         术开发与销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系统设计、
      经营范围
                         集成、运行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信息技术咨询;经营电子商
                         务;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           2017 年 10 月 09 日
      经营期限           -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9)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5793421213
      企业类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少先
                         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
      经营范围           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
                         计培训;信息系统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07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


                                        3-3-2-194
         年检情况          已报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情况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重要客户、供应商
         均正常存续、注册,并正常经营。



23.4.3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上述客户、供应商,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深圳市市监局网站、巨潮资讯网、深交所官网等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
         上述重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重要客户及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属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
         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十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除尚须依法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
         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注册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其
         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会因
         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3-3-2-19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页)




                                    结    尾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伍份,无副本。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朱奇慧



                                                   余雯菁




                                    3-3-2-196
附件一    发行人境内已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OA 办公自动化
 1       法本信息                      2014SR122986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1
                    物流管理系统
 2       法本信息                      2014SR122525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V1.1
                    在线考试系统
 3       法本信息                      2014SR122554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V1.1
                    销售管理系统
 4       法本信息                      2014SR122431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V1.1
                    法本信息股票信
 5       法本信息   息平台操作软件     2011SR059804   2011/8/23    原始取得     有效
                    V1.1
                    金融业科技综合
 6       法本信息                      2015SR054419   2015/3/26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平台 V1.0
                    基于大数据下的
 7       法本信息   精准营销电子商     2015SR109419   2015/6/18    原始取得     有效
                    务平台 V1.1
                    基于云计算和大
                    数据的智慧教育
 8       法本信息                      2015SR094612    2015/6/1    原始取得     有效
                    技术服务创新平
                    台 V2.1
                    图片管理系统
 9       法本信息                      2014SR136446   2014/9/11    原始取得     有效
                    V1.1
                    表观基因芯片分
 10      法本信息                      2014SR136016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析系统 V1.1
                    微量 DNA 甲基化
 11      法本信息                      2014SR135913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的检测系统 V1.1
                    离线学习系统
 12      法本信息                      2014SR135523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V1.1
                    基于 ChIP-seq 技
 13      法本信息   术的癌症分析系     2014SR135507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1
                    法本信息云计算
 14      法本信息                      2013SR136677   2013/12/2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2.1
                    法本信息研发管
 15      法本信息   理工作流核心平     2013SR131155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3.1
                    法本信息研发管
 16      法本信息                      2013SR131100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理 PDM 系统 V3.1
                    法本信息研发管
 17      法本信息                      2013SR131075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理 OA 系统 V2.1
                    法本信息研发管
 18      法本信息                      2013SR131051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理 RDM 系统 V3.1
                    法本信息产品生
 19      法本信息                      2013SR080243    2013/8/5    原始取得     有效
                    命周期管理系统


                                         3-3-2-197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V3.0

                  法本信息 ERP 系
 20    法本信息                      2013SR080258   2013/8/5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6.5
                  灵光法律凭证项
 21    法本信息                      2014SR169609   2014/11/5   原始取得     有效
                  目软件 V1.1
                  法本信息招聘管
 22    法本信息                      2015SR169136   2015/8/31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病情诊断分析系
 23    法本信息                      2015SR033009   2015/2/15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3
                  经营分析系统项
 24    法本信息                      2014SR130184   2014/8/29   原始取得     有效
                  目软件 V1.2
                  客户营销系统项
 25    法本信息                      2014SR130174   2014/8/29   原始取得     有效
                  目软件 V2.2
                  产品精准营销系
 26    法本信息                      2014SR129667   2014/8/29   原始取得     有效
                  统项目软件 V1.2
                  ISPACE 项目软件
 27    法本信息                      2014SR128938   2014/8/28   原始取得     有效
                  V1.2
       法本信息、 测试领域海量数
 28    王勇、阚亮 据挖掘项目软件     2014SR074285   2014/6/9    原始取得     有效
           亮     V1.1
                  电商用户行为分
 29    法本信息                      2015SR136349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析系统 V1.0
                  电商产品个性化
 30    法本信息 推荐系统项目软       2015SR136465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件 V1.0
                  电商经营分析系
 31    法本信息                      2015SR136843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统项目软件 V1.1
                  电信行业用户通
 32    法本信息 话趋势分析系统       2015SR136539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项目软件 V1.0
                  法本 IT 综合管理
 33    法本信息                      2016SR036604   2016/2/24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软件 V1.0
                  新一代 IT 资源综
 34    法本信息                      2016SR057335   2016/3/18   原始取得     有效
                  合服务平台 V3.0
                  法本进出口跨境
 35    法本信息 贸易管理服务平       2016SR064443   2016/3/30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0
                  法本云化 PLM 服
 36    法本信息                      2016SR065830   2016/3/31   原始取得     有效
                  务平台 V4.0
                  法本供应链管理
 37    法本信息                      2016SR139267   2016/6/13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软件 V1.0
                  法本 HR 管理系
 38    法本信息                      2016SR138381   2016/6/12   原始取得     有效
                  统软件 V1.0
                  法本人力外包信
 39    法本信息                      2016SR162945   2016/6/30   原始取得     有效
                  息管理系统 V1.0



                                       3-3-2-198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招聘管理系
 40    法本信息                       2016SR152427   2016/6/22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APP 软件 V1.0
                  法本基于大数据
 41    法本信息   下的海量数据挖      2016SR153916   2016/6/23    原始取得     有效
                  掘系统软件 V2.1
                  法本信息电商开
 42    法本信息                       2016SR168179    2016/7/5    原始取得     有效
                  发平台 V1.0
                  法本信息运营分
 43    法本信息                       2016SR173033    2016/7/8    原始取得     有效
                  析系统 V1.0
                  法本信息数据采
 44    法本信息                       2016SR208868    2016/8/8    原始取得     有效
                  集开发平台 V1.0
                  法本商业智能数
 45    法本信息                       2016SR260093   2016/9/13    原始取得     有效
                  据分析平台 V1.0
                  安源大数据管理
 46    法本信息                       2016SR336299   2016/11/18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微招聘管理
 47    法本信息                       2016SR336411   2016/11/18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家居电子商
 48    法本信息                       2016SR372229   2016/12/14   原始取得     有效
                  务系统 V1.0
                  法本基于大数据
 49    法本信息   的城市信息化服      2017SR018223   2017/1/19    原始取得     有效
                  务平台 V1.0
                  法本信息客户沟
 50    法本信息   通管理 ios 版 APP   2017SR050319   2017/2/2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 HR 薪
 51    法本信息   资绩效管理系统      2017SR017712   2017/1/1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产权管
 52    法本信息                       2017SR050313   2017/2/21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
 53    法本信息   资源管理系统        2017SR061274   2017/2/28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开发测
 54    法本信息                       2017SR093081   2017/3/27    原始取得     有效
                  试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公共需
 55    法本信息                       2017SR113708   2017/4/13    原始取得     有效
                  求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项
 56    法本信息                       2017SR113715   2017/4/13    原始取得     有效
                  目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客户沟
 57    法本信息   通管理 Android      2017SR110384   2017/4/11    原始取得     有效
                  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58    法本信息   医疗跟踪诊疗系      2017SR259549   2017/6/13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59    法本信息   法本信息报关管      2017SR296137   2017/6/21    原始取得     有效


                                        3-3-2-199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仓储管
 60    法本信息                      2017SR294584   2017/6/21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清关管
 61    法本信息                      2017SR296241   2017/6/21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物流管
 62    法本信息                      2017SR353088    2017/7/7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2.0
                  法本信息基于大
                  数据的智能家电
 63    法本信息                      2017SR472795   2017/8/28    原始取得     有效
                  分析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64    法本信息   销售管理系统       2017SR476010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65    法本信息   采购管理系统       2017SR476015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66    法本信息   订单管理系统       2017SR475252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67    法本信息   库存管理系统       2017SR475361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供应链
 68    法本信息   统计分析管理系     2017SR475370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供应链
 69    法本信息   计划管理系统       2017SR475338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
 70    法本信息   资源人事管理系     2017SR530425   2017/9/20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
 71    法本信息   资源人事考勤管     2017SR529814   2017/9/20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72    法本信息   金融服务系统       2017SR591847   2017/10/27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
 73    法本信息   资源人事薪酬管     2017SR589413   2017/10/26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
 74    法本信息   资源人工成本结     2017SR589394   2017/10/26   原始取得     有效
                  算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车载语
 75    法本信息                      2017SR681980   2017/12/12   原始取得     有效
                  音智能识别系统


                                       3-3-2-200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V1.0

                  法本信息 HR 管
 76    法本信息                       2017SR681326    2017/12/12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软件 V2.0
                  法本信息 IT 人力
 77    法本信息   资源固定资产管      2017SR682710    2017/12/12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智慧城
 78    法本信息                       2018SR746248    2018/9/14    原始取得     有效
                  市医疗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产权管
 79    法本信息                       2018SR813497    2018/10/12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2.0
                  法本信息智能营
 80    法本信息                       2018SR871709    2018/10/31   原始取得     有效
                  销管控系统 V1.0
                  法本信息进出口
 81    法本信息   跨境贸易管理系      2018SR879686    2018/11/2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2.0
                  基于云计算和大
 82    法本信息   数据的智慧教育      2018SR879678    2018/11/2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3.0
                  法本信息智能运
 83    法本信息                       2019SR0094943   2019/1/25    原始取得     有效
                  输调拨系统 V1.0
                  法本通 IOS 版
 84    法本信息                       2019SR0097137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智能零
 85    法本信息                       2019SR0096092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售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通信运
 86    法本信息                       2019SR0097456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维监控平台 V1.0
                  法本信息嵌入式
 87    法本信息   统一身份证认证      2019SR0096084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通 android
 88    法本信息                       2019SR0143429   2019/2/15    原始取得     有效
                  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89    法本信息   物流管理系统        2019SR0149659   2019/2/18    原始取得     有效
                  V3.2
                  法本信息终端营
 90    法本信息   销管控 IOS 版       2019SR0161420   2019/2/20    原始取得     有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
                  智能云平台
 91    法本信息                       2019SR0163784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Android 版 APP 系
                  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
 92    法本信息   智能云平台 IOS      2019SR0163789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水务科
 93    法本信息                       2019SR0167795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学调度指挥系统

                                        3-3-2-201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V1.0

                  法本信息终端营
 94    法本信息   销管理 Android     2019SR0167784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云计算
 95    法本信息   银行信用卡业务     2019SR0163795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1.0
                  法本信息企业诉
 96    法本信息   讼案件管理系统     2019SR0202613   2019/3/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 HOMS
 97    法本信息                      2019SR0205113   2019/3/4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2.0
                  法本信息大数据
 98    法本信息   远程综合诊疗一     2019SR0221665   2019/3/7    原始取得     有效
                  体化平台 V1.0
                  物流大数据监控
 99    法本信息                      2019SR0304147   2019/4/4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1.0
                  智慧社区生态服
100    法本信息                      2019SR0306316   2019/4/4    原始取得     有效
                  务系统 V1.0
                  法本信息企业鉴
101    法本信息                      2019SR0332473   2019/4/15   原始取得     有效
                  权认证系统 V1.0
                  法本信息新一代
102    法本信息   智慧社区平台       2019SR0363761   2019/4/20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云金融
103    法本信息   综合业务服务平     2019SR0365292   2019/4/22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2.0
                  法本信息智能营
104    法本信息                      2019SR0412662   2019/4/29   原始取得     有效
                  销管控系统 V2.0
                  法本信息 HOMS
105    法本信息                      2019SR0416851   2019/4/30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3.0
                  法本信息云金融
106    法本信息   综合业务服务平     2019SR0438269   2019/5/8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0
                  法本信息水务科
107    法本信息   学调度指挥系统     2019SR0499961   2019/5/22   原始取得     有效
                  v2.0
                  法本信息招标管
108    法本信息                      2019SR0671069   2019/7/1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销售报
109    法本信息                      2019SR0671063   2019/7/1    原始取得     有效
                  表分析系统 V1.0
                  法本信息银行智
110    法本信息   慧云按揭系统       2019SR0756813   2019/7/22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股票质
111    法本信息                      2019SR0757337   2019/7/22   原始取得     有效
                  押业务管理系统


                                       3-3-2-202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V1.0

                  法本信息金融离
112    法本信息                     2019SR0808189    2019/8/5    原始取得     有效
                  岸交易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业
113    法本信息   综合智慧平台办    2019SR0852261   2019/8/16    原始取得     有效
                  公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风
114    法本信息                     2019SR0852281   2019/8/16    原始取得     有效
                  控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银行监
115    法本信息   管标准化数据管    2019SR0808902    2019/8/5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
116    法本信息   智慧城市管理系    2019SR0901116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
117    法本信息   客户管理平台软    2019SR0901010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件 V1.0
                  法本信息集成云
118    法本信息   端工业大数据系    2019SR0901366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
119    法本信息                     2019SR0900993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云服务系统 V1.0
                  法本信息电商云
120    法本信息                     2019SR0946685   2019/9/11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软件 V1.0
                  法本信息电商数
121    法本信息   据智慧平台软件    2019SR0950168   2019/9/12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财务机
122    法本信息   器人数据管理系    2019SR0950191   2019/9/12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电商商
123    法本信息                     2019SR0950184   2019/9/12    原始取得     有效
                  品跟踪系统 V1.0
                  法本信息供应链
124    法本信息                     2019SR1033283   2019/10/12   原始取得     有效
                  金融平台 V1.0
                  法本物流运输车
125    法本信息   辆调度服务管理    2019SR1195423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
126    法本信息   自动运维管控系    2019SR1195079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
127    法本信息   电商数据多维分    2019SR1194678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析测评系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
128    法本信息   远程智慧管理服    2019SR1195308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务系统 V1.0

                                      3-3-2-203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信息研发设
129    法本信息   备动态监测控制     2019SR1195317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云端人
130    法本信息   力资源需求预测     2019SR1194628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评估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云计算
131    法本信息   分布式物流指挥     2019SR1195290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运营系统 V1.0
                  法本信息软件流
132    法本信息   程自动化系统       2019SR1266974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智能大
133    法本信息   数据中台管理系     2019SR1259633   2019/12/02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
134    法本信息                      2019SR1265996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大智云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
135    法本信息                      2019SR1266497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小程序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银
136    法本信息   行大数据应用系     2019SR1266307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一体化
137    法本信息                      2019SR1265987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办公系统 V1.0
                  法本信息工业物
138    法本信息   联网运用系统       2019SR1266928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异购云
139    法本信息                      2019SR1259643   2019/12/02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人力大
140    法本信息                      2019SR1266982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数据系统 V1.0
                  法本信息软件研
141    法本信息   发资源管理系统     2019SR1266006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
142    法本信息   电商运用系统       2019SR1266506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 homs 管理
143    法本信息                      2019SR1266513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软件 V1.0
                  法本信息 AI 智能
144    法本信息   机器人信息交互     2019SR1321995   2019/12/09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平台 V1.0
                  法本信息机器人
                  用户信息多维智
145    法本信息                      2019SR1327894   2019/12/10   原始取得     有效
                  能分析管理软件
                  V1.0



                                       3-3-2-204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信息大数据
                  招聘与甄选应用
146    法本信息                    2019SR1316333   2019/12/09   原始取得     有效
                  信息系统软件
                  V1.0
                  互联网网约车管
147    法本信息                    2019SR1403883   2019/12/20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城市洪涝监控平
148    法本信息                    2019SR1414595   2019/12/23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0
                  法本信息移动
149    法本信息   OA 协同办公管    2020SR0076563   2020/01/15   原始取得     有效
                  理软件 V1.0
                  法本信息基于微
150    法本信息   信应用服务开发   2020SR0085326   2020/01/16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人工智能平
151    法本信息                    2020SR0349598   2020/04/20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0
                  磐实基础研发                     2020/05/2
152    法本信息                    2020SR0513108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1.0                            6
                  磐实认证鉴权                     2020/05/2
153    法本信息                    2020SR0512264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6
                  法本信息资产
                                                   2020/06/1
154    法本信息   负债管理系统     2020SR0636564                原始取得     有效
                                                       7
                  V1.0
                  法本信息消费
                                                   2020/06/1
155    法本信息   金融服务平台     2020SR0635941                原始取得     有效
                                                       7
                  V1.0
                  法本信息银行
                                                   2020/06/1
156    法本信息   大数据中台系     2020SR0635958                原始取得     有效
                                                       7
                  统 V1.0
                  法本信息外包
                                                   2020/06/1
157    法本信息   业务数字化管     2020SR0635999                原始取得     有效
                                                       7
                  理平台 V1.0
                  法本信息跨境
                                                   2020/06/1
158    法本信息   电商公共服务     2020SR0635990                原始取得     有效
                                                       7
                  平台 V1.0
                  法本信息智慧
                                                   2020/06/1
159    法本信息   旅行社管理系     2020SR0639306                原始取得     有效
                                                       7
                  统 V1.0
                  法本信息海关
                                                   2020/06/1
160    法本信息   通关管理系统     2020SR0633997                原始取得     有效
                                                       6
                  V1.0
                  法本信息工程
                                                   2020/06/1
161    法本信息   项目管理系统     2020SR0634133                原始取得     有效
                                                       6
                  V1.0
162    法本信息   法本信息智慧     2020SR0634125   2020/06/1    原始取得     有效


                                     3-3-2-205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校园安全系统                      6
                    V1.0
                    法本信息客户
                                                   2020/06/1
163      法本信息   风险评级管理   2020SR0636557               原始取得     有效
                                                       7
                    系统 V1.0
                    法本信息反洗
                                                   2020/06/1
164      法本信息   钱管理系统     2020SR0636634               原始取得     有效
                                                       7
                    V1.0
                    法本信息大数
                                                   2020/06/1
165      法本信息   据风控平台     2020SR0636718               原始取得     有效
                                                       7
                    V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作品、著作权
(署名权除外)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相应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3-3-2-206
附件二(A)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原告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万元)
                          2019 年 8 月,因王嘉宁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
               发行人北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故向北京                 2019 京 0108 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劳
 1   王嘉宁                                                                  13.06
               京分公司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北京分                 初 59549 号       动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金等。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杨刚夫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深圳                                 2020 年 5 月 6 日对该案件开庭审理,
                                                                                     深劳人仲案
 2   杨刚夫    发行人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          1.31                     裁决发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等
                                                                                     [2020]1281 号
                          人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律师费。                                           1.31 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该案件仲裁裁决尚未生效。
                          2020 年 3 月,陈林冲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
                          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州
               发行人广                                                              穗天劳人仲
 3   陈林冲               求发行人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1.06                     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州分公司                                                              [2020]2101 号
                          年终奖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报                                   尚未尚未对本案开庭仲裁。
                          销。
                          2020 年 3 月,唐召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深圳市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                 深劳人仲案        该案件开庭审理。截至本律师工作
 4    唐召     发行人                                                         4.31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停工                 [2020]2298 号     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在仲裁过程
                          工资。                                                                       中。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2020 年 3 月,彭鑫因工资支付事宜向深圳市劳动
                                                                                     深劳人仲案        该案件开庭审理。截至本律师工作
 5    彭鑫     发行人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           2.6
                                                                                     [2020]2294 号     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在仲裁过程
                          停工工资。
                                                                                                       中。

                                                             3-3-2-207
序    原告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万元)
                          2020 年 4 月,李伟伟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广州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州
               发行人广                                                              穗天劳人仲
6    李伟伟               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2.5                   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州分公司                                                              [2020]3065 号
                          求发行人广州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                                 尚未尚未对本案开庭仲裁。
        合计                                   -                          34.84             -                      -




                                                             3-3-2-208
附件二(B)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月 31 日,账面已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万元)     计提坏账金额
                                                                                                                                     (万元)
                            上海庞加来信息科技有限公
                                                       (2016)粤     2016 年 8 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主持
     上海庞加来信息科       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
1                                                      0305 民初      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加来同意向发           34.92           30.00
     技有限公司             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其
                                                       10097 号       行人支付服务费 349,208.34 元。
                            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乐视网信息技术         乐视网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2017)京     2017 年 11 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
2    (北京)股份有限       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要   仲裁字第       决书》,裁决乐视网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             137.00         137.00
     公司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1856 号        1,370,043.50 元及违约金 2,000,000 元。
                            轻松行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2019)粤     2019 年 10 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
     深圳市轻松行商旅
3                           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   0304 民初      《民事判决书》,轻松行需向发行人支付服           22.90           5.72
     网有限公司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26701 号       务费 228,998.92 及违约金。
     象翌微链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象
     翌微链软件技术有       象翌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813.83(仲
                                                       (2019)南     2019 年 9 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
     限公司、上海象翌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                                                                 裁过程中已
4                                                      仲裁字 295     要求象翌集团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总计                              732.45
     微链结构技术有限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支付 29.17
                                                       号             8,138,301.36 元及违约金。
     公司及北京象翌微       金。                                                                                       万元)
     链计算机技术有限
     公司




                                                                    3-3-2-209
                                                                                                                          截至 2019 年 12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月 31 日,账面已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万元)    计提坏账金额
                                                                                                                             (万元)
                        欧拓电子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19)粤     2019 年 9 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5                                                  0306 民初      事判决书》,判决欧拓电子向发行人支付服        66.05          54.72
     团有限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10823 号       务费 660,525.5 元及违约金。
                        金。
                        中仓仓单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19)粤
     中仓仓单服务有限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2020 年 4 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6                                                  0306 民初                                                     3.54          1.77
     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理,目前尚未得出判断性结论。
                                                   19811 号
                        金。
                        前海圆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                              (2020)粤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2020 年 3 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7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0305 民初                                                    39.03          9.67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理,目前尚未得出判断性结论。
     司                                            683 号
                        金。
                        前海航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20)深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深圳国际仲裁
8                                                  国仲受 14                                                    39.77          2.27
     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院尚未开庭审理。
                                                   号
                        金。
                        易果电子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20)沪
     上海易果电子商务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市长宁区
9                                                  0105 民初                                                    119.57          —
     有限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开庭审理。
                                                   7786 号
                        金、保证金。
     上海喜泊客信息技   喜泊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2020)沪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市浦东新
10                                                                                                              14.39           —
     术有限公司         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   0115 民初      区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开庭审理。

                                                                3-3-2-210
                                                                                         截至 2019 年 12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月 31 日,账面已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万元)    计提坏账金额
                                                                                            (万元)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19196 号

                                            小计                               1,291          973.6




                                                       3-3-2-211
附件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现任股东签署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业绩补偿
                                                   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2017 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之和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进行现金补
                                                   偿。……
                                                   (备注:根据 2019 年 11 月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余华均、谢从义分别与严华签订的《双方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述约定不再适用。))


                                                   第二条 估值补偿:
2016 年
                                                   1、双方同意,公司在上市前引进新投资者的,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甲方本次的投资
12 月,第                 东海一期、东
                                                   价格,向管理层、核心员工(含拟引进的员工)等实施股权激励的除外。
一 次 签     《双方协     祺资本 5、汇
                                                   2、若公司后续融资或被并购时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的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协议甲方的投资价格,
订 含 有     议》及各     博红瑞三号、 严华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间的差价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甲方,使得甲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价格一
特 殊 条     补充协议     余华均、谢从
                                                   致。……
款 的 协                  义
                                                   (备注:根据 2019 年 11 月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余华均、谢从义分别与严华签订的《补充协议》,
议
                                                   鉴于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进行权益分配,估值补偿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约定将除权后价格、股
                                                   数作为对比与计算标准。)


                                                   第三条 股权回购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此次投资形成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1、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 2017 年至 2019 年任意一年税后利润与前一年度的
                                                   税后利润相比下滑 30%,税后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为
                                                   准;


5   2017 年 9 月,东祺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转让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从而实现从发行人退出。
                                                                         3-3-2-212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2、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且以做市转让方式进行
                                交易;或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 IPO 申报资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3、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境内外上市或被并购;
                                4、乙方对本轮其他投资方股票进行回购;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或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导致公司无法继续
                                经营。”
                                (备注:根据 2019 年 11 月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余华均、谢从义分别与严华签订的《补充协议》,
                                保留了第三条第 1、4、5 款的约定,删除了第 2 款的约定,并将第 3 款的约定调整为“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境内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被并购”。
                                调整后,股权回购条款约定为: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此次投资形成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1、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 2017 年至 2019 年任意一年税后利润与前一年度的
                                税后利润相比下滑 30%,税后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为
                                准;
                                2、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境内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被并购;
                                3、乙方对本轮其他投资方股票进行回购;
                                4、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违法、违规或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导致公司
                                无法继续经营。
                                回购价格按照以下两者孰高确定:“(1)投资本金加上投资期间内按照年利率 12%(单利)计算的
                                利息并扣除甲方已从公司收到的现金分红;(2)回购时甲方所持有股份对应的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价值……”)
                                此外,根据 2019 年 11 月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余华均、谢从义分别与严华签订的《补充协议》,
                                增加了其他约定条款,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外,对于在本协议生效之
                                前乙方违反《双方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行为,甲方同意不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3-2-213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第四条 其他条款约定
                                主要系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第八条 协议中止、终止与恢复
                                双方一致同意,如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决定申报 IPO,则本协议自公司正式申报 IPO 资料之日
                                起自动中止履行。如公司的 IPO 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否决或公司主动撤销申请材料,
                                则自动恢复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如公司的 IPO 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通过并成功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协议自动终止。


                                (备注:根据东海一期、余华均、谢从义分别与严华于 2020 年 6 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或补
                                充协议之约定,对《双方协议》第八条进行了调整)
                                《补充协议(二)》调整后的《双方协议》第八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材料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自动中止履行。如公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项被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且公司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公司上述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项未取得深交所审议通过及/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或公司主动撤
                                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则本协议自动恢复生效。
                                (备注:根据汇博红瑞三号与严华于 2020 年 6 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之约定,对《双方协议》
                                第八条进行了调整)
                                《补充协议(二)》调整后的《双方协议》第八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的注册申请材
                                料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自动中止履行。如深交所形成了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的审核意见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了予以注册决定,公司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公司上述注册申请未取得深交所审议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
                                定,或公司主动撤销上述注册申请,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实现本次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3-3-2-214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则本协议自公司收到深交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之日
                                             起,或公司撤销上述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其他导致公司不能实现本次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事由发生之日起恢复履行。
                                             第一条 股份回购: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现金方式回购甲方此次投资形成的
                                             部分或全部股份。
                                             1、公司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境内上市或被并购(以下简称“上市或并购目标”);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或实质性违反本备忘录的相关条款,导致公司无法继续
                                             经营或已确定无法实现上市或并购目标。”


                                             第二条 其他条款约定
            《关于深
                       黄照程、宋            主要系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圳市法本
2017 年 7              燕、李伊健、
            信息技术
月,第二               胡争怿、刘            第五条 备忘录中止、终止与恢复
            股份有限
次 签 订               芳、唐凯、明          双方一致同意,如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决定申报境内上市,则本备忘录自公司正式申报境内上
            公司增资                  严华
含 有 特               钢生、徐纯            市资料之日起自动中止履行。如公司的境内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否决或公司主动撤
            入股事宜
殊 条 款               印、王奉君、          销申请材料,则自动恢复执行本备忘录,恢复执行后本备忘录的效力可溯及至本备忘录中止期间。未
            之 备 忘
的协议                 郑呈、孙也牧          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如公司的境内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并成功在深
            录》及补
                       及李冬祥              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备忘录自动终止。
            充协议

                                             (备注:根据上述主体分别与严华于 2020 年 6 月签订的《备忘录补充协议》之约定,对《备忘录》
                                             第五条进行了调整)
                                             《备忘录之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备忘录》第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材料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自动中止。如公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项被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
                                             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且公司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则本备忘录自动终止。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

                                                                  3-3-2-215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并上市申请未取得深交所审议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或公司主动撤销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申请材料,则本备忘录恢复生效。
                                        第一条 股份回购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现金方式回购甲方此次投资形成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1、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境内上市或被并购(以下简称“上市或并购目标”);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或实质性违反本备忘录的相关条款,导致公司无法继续
                                        经营或已确定无法实现上市或并购目标。


                                        第二条 其他条款约定
                                        主要系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第五条 备忘录中止、终止与恢复
                                        双方一致同意,如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决定申报境内上市,则本备忘录自公司正式申报境内上
                  袁金钰、余华
                                        市资料之日起自动中止履行。如公司的境内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否决或公司主动撤
                  均
                                        销申请材料,则自动恢复执行本备忘录,恢复执行后本备忘录的效力可溯及至本备忘录中止期间。未
                                        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如公司的境内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并成功在深
                                        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备忘录自动终止。


                                        (备注:根据上述主体分别与严华于 2020 年 6 月签订的《备忘录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对《备忘录》
                                        第五条进行了调整)
                                        《备忘录之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备忘录》第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材料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自动中止履行。如公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项被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且公司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则本备忘录自动终止。如公司的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未取得深交所审议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或公司主动撤销首次公开

                                                             3-3-2-216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则本备忘录恢复生效。

                                         第五条 优先购买权
                                         5.1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至标的公司上市前,如甲方拟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
                                         份,应提前十五(15)天通知乙方,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为了对标的公司
                                         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而转让标的公司部分股份除外。如乙方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 日内行使优先购买
                                         权,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并同意甲方之股份转让行为。


                                         第六条 随售权
                                         6.1 在标的公司在 A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前,如甲方拟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部分或全部股份,应提前十五(15)天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
2018 年 7                                件与甲方同时向受让方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且甲方应保证受让方按同等价格优先受让乙方拟
月 第 三    《股份转                     出让的股份,只有在乙方拟出售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后,甲方才可根据受让方拟受让的股份总数减
次 签 署    让 协 议             永 诚   去乙方出售的股份数,再向受让方转让其剩余的相应股份。如乙方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 日内行使
                       严华
含 有 特    书》及补             叁号    随售权,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随售的权利,并同意甲方之股份转让行为。
殊 条 款    充协议
的协议                                   第七条 回购权
                                         7.1 若标的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在 A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权利的中止与终止
                                         乙方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影响公司 IPO 的特殊权利,自公司向证监会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和合格上市
                                         材料之日起中止,自证监会审核通过公司的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如证监会经审议否决公司的上市申
                                         请,或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材料,则乙方依据本协议书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恢复生效。


                                         (备注:根据永诚叁号与严华于 2020 年 6 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对《股份转让协议书》第
                                                             3-3-2-217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八条进行了调整)
                                             《补充协议》调整后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五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书所享有的影响公司 IPO 的特殊权利,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材料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自动中止。自深交所审核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且中
                                             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之日起自动终止。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未取得深交所审议
                                             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或公司主动撤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则乙方依据
                                             本协议书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恢复生效。
                                             第一条 股份回购
                                             若法本信息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在 A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或被并购,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收购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第二条 甲方的股份转让及限制
                                             主要系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
2018 年 7              哈思鼎、黄汉
            《股权转
月 第 四               湘、蒋兵、李          第五条 备忘录中止、终止与恢复
            让事宜之
次 签 署               秀敏、卢宏            双方一致同意,如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决定申报境内上市,则本备忘录自公司正式申报境内上
            备忘录》                  严华
还 有 特               飞、唐凯、王          市资料之日起自动中止履行。如公司的境内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否决或公司主动撤
            及补充协
殊 条 款               奉君及徐纯            销申请材料,则自动恢复执行本备忘录,恢复执行后本备忘录的效力可溯及本备忘录中止期间。未尽
            议
的协议                 印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如公司的境内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并成功在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备忘录自动终止。


                                             (备注:根据上述主体分别与严华于 2020 年 6 月签订的《备忘录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对《备忘录》
                                             第五条进行了调整)
                                             《备忘录之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备忘录》第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材料之日(即 2019 年 12

                                                                  3-3-2-218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月 5 日)起自动中止。如公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项被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
                                           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且公司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则本备忘录自动终止。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申请未取得深交所审议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或公司主动撤销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申请材料,则本备忘录恢复生效。
                                           一、业绩保障:
                                           1.1 控股股东承诺,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 9,000
                                           万元;….
                                           1.3 若标的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低于 8,100 万元(即
                                           9,000 万元的 90%),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则公司应以实际完成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税后净
                                           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基础,重新调整公司初始投资估值,并以控股股东现金补偿方式退还
                                           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现金补偿基于以下估值调整和计算方式:
                                           控股股东应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补偿= [(8,100 万元-2019 年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税后净
2019 年 6
                                           利润)/8,100 万元]* 甲方的投资金额 4,000 万元
月 第 五
            《增资协                       1.4 若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税后净利润低于 9,000 万元的一半(即 4,500 万元),投
次 签 署               海通旭初及
            议之备忘                严华   资方除了可以选择行使上述要求现金补偿的权利外,还有权选择要求由控股股东回购其对公司的投
含 有 特               海通创新
            录》                           资,回购价格不低于投资方投资本金 4,000 万元外加 10%的单利年资金报酬。
殊 条 款
的
                                           二、股权回购
                                           2.1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
                                           2.1.1 由于标的公司自身的原因(已向投资方披露的事由除外),致使其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
                                           正式提交上市申报材料或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
                                           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控股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2.1.2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控股股东或标的公司明示放弃本备忘录项下的标的公司
                                           上市安排(或工作)或投资方可以向标的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标的公司已无法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
                                                              3-3-2-219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票并上市;
                                2.1.3 标的公司业绩出现亏损,或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本备忘录第 1.1 条所要求实现净利润的 50%(即
                                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税后净利润少于 4,500 万);
                                2.1.4 控股股东实质性违反《增资协议》及其附件或本备忘录的相关条款,或公司控股股东涉嫌重大
                                违法或犯罪,或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成本与费用核算失真,包
                                括但不限于体外循环等模式/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之间通过账内和账外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员工的社保缴纳和工资费用不符合上市标准等情形),或公司擅自对外借款,或控股股东出现重大
                                个人诚信问题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控股股
                                东或其他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等情形),且在投资方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2.1.5 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未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2.1.6 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发挥重大作用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第三方行使抵押
                                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该等资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标的公司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
                                (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1.7 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因第三方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
                                在此种潜在风险,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致使 IPO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1.8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能按照《增资协议》第 5.5 条的约定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经投资方催告
                                后仍不改正的;
                                2.1.9 控股股东已经连续 1 个月无法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发生第 2.1.4 至第 2.1.9 条的情形下,投资方在行使回购权之前,应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在指定期限
                                内予以改正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控股股东或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有效措
                                施,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投资方有权继续行使回购权。……


                                三、上市前的股权转让
                                3.1 本次投资完成后至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除已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股权激励或
                                向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方转让外,未经投资方的书面同意,控股股东不得向任何其他方转让其所持
                                                   3-3-2-220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或进行股权质押等任何其它就其所持公司股权设定第三方权利的行为。但
                                公司为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并向管理层进行股权转让除外,且投资方应当放弃优先购
                                买权。
                                3.2 本备忘录第 3.1 条约定的转让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仅以协议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转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或控制权转移。
                                3.3 控股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本备忘录 3.1 条约定的其他方转让其股权时,投资方享有下列选择
                                权:
                                3.3.1 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控股股东拟出售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3.3.2 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控股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投资
                                方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控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给同一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应保证受让
                                方优先购买投资方的股权。
                                控股股东经投资方同意向本备忘录 3.1 条约定的其他方转让其股权的,控股股东应保证股权受让方签
                                署接受本备忘录条款并确认股权受让方在签署股权转让相关文件的同时一并签署本备忘录。
                                3.4 投资方享有参与公司未来权益证券(或购买可转换或交换该等权益证券的证券的权利,)发行的
                                权利,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维持其在公司经 IPO 完全摊薄后的股权比例。但这一权
                                利不适用于公司批准的员工认购权计划/股票购买计划,或类似的福利计划而做的证券发行,也不适
                                用于作为公司购买或合并其它企业的对价而发行证券的情形。
                                3.5 自标的公司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上市申请”)之日起至上市成功之日
                                止(目标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情形除外),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如甲方
                                违反上述约定,对标的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并上市构成不利影响的,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将其在持股期间自标的公司获得的所有分红返还给标的公司。


                                四、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4.1 双方同意,本备忘录签署后,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员工股权激励除外),应确保
                                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方的本次投资价格。……
                                                  3-3-2-221
届次   协议名称   甲方   乙方                                          具体内容
                                4.3 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投资方的本次投资价格或者
                                成本,则投资方享有如下选择权:
                                (1)要求控股股东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给投资方,直至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实
                                际最终获得股份的每股价格)相同;
                                (2)要求控股股东退还相应投资款,直至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相同。


                                八、附则
                                8.5 条 本备忘录所约定之甲方特殊权利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正式申
                                报材料时自动失效,并在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被撤回、失效、否决时自动恢复,自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当投资方在本备忘录项下的某项权利因公司的首
                                次公开发行申请被撤回、失效、否决而自动恢复时,应该视为该等权利自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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