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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2-0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零年八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落实函》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 4
一、问题 1 ....................................................................................................................................... 4
二、问题 2 ..................................................................................................................................... 10
三、问题 7 ..................................................................................................................................... 18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2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2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2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4
四.          发起人和股东 ................................................................................................................. 28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0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九.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8
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2
附件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考核的具体情况 ............................................................ 43




                                                                     3-3-1-1
                                       释    义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释义”部分已明确的含义之外,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阿里巴巴             指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OPPO 公司            指   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平安保险集团         指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平安寿险             指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险           指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科技             指   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万科公司             指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顺丰公司             指   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中国联通公司         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广发证券公司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腾讯公司             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法律意见书》       指   2020-050-1-1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1-2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落实函》           指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
                           函》(审核函[2020]010177 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0〕
 《审阅报告》         指
                           3-412 号”的《审阅报告》(未经审计)
                           本所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2-1”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核查期间         指
                           出具日期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
入造成的。




                                        3-3-1-2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2-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申
报”)。

    根据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下发的《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落实函》
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以及就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
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补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以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1-3
                  第一部分     关于《落实函》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一、问题 1


    发行人与关联企业深圳法本电子、上海法本电子、法本电子(香港)存在共用“法
本”商号的情形。发行人不拥有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共用商号的原因、背
景、合理性;(2)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商标、商号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是否与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商号混同使用,是否侵犯其他主体的相关权利,是否存在商标和
商号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专利获取数量、应用领域等情
况,披露发行人开展软件技术外包服务未获取专利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深圳法本电子、上海法本电子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全套
工商登记资料及最新公司章程;
    2、本所律师查阅了法本电子(香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注册文件及报告期内的
周年申报表;
    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商标注册登记证及目前的专利申请文件、受理通
知书等;
    4、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及中国版权保护中
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等网站及“中版”微信公众号检索发行人的注册商标、
在审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或登记信息;
    5、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数量、法律状态、是否存
在纠纷等事宜访谈发行人商标管理专员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专员;
    6、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就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共用商号事宜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并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
    7、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8 、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及 披 露 易



                                           3-3-1-4
(https://www.hkexnews.hk/index_c.htm)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同行业可以比上市公司的公
开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并通过登录企查查
(https://www.qcc.com/)等网站适当搜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专利相关信息作为参考;
    9、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企业签署的《关于商号使用
之谅解备忘录》;
    10、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签署的书面说明;
    12、本所律师取得了上海法本电子、深圳法本电子及法本电子(香港)出具的承诺
函;
    13、本所律师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广东法院诉讼服
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深圳市国际仲裁院(http://www.sccietac.org/)、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商号使用的涉诉信息。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共用商号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严华于 2003 年创立上海法本电子时即开始使用“法本”商号,
且经过数年的持续运营,“法本”这个商号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严华于 2010
年通过企业名称变更的方式将发行人的名称从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后,严华又以“法本”为商号设立关联方深圳法本电子和
法本电子(香港)(深圳法本电子、上海法本电子及法本电子(香港)以下合称“共用
商号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更名时适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不
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
资关系的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上海法本电子、法本电子(香港)分属于
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且发行人与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分属于不同行业,因此发行人
使用“法本”作为商号符合其更名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发行人使用“法本”字样的企业
名称已依法获得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有权使用“法本”作为商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共用商号的事实发生在实际控制人创
业前期,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该事实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3-3-1-5
    (二)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商标、商号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是否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构成商号混同使用,是否侵犯其他主体的相关权利,是否存在商标和商号相关
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共用商号的问题


    经核查,除了上文已披露的发行人与深圳法本电子、上海法本电子及法本电子(香
港)共用“法本”作为商号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关联方使用相同或近似商号
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等
方面均相互独立,并未造成上述层面的混同。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共用商号关联
企业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在报告期内,共用商号的关联企业独立开展业务并自主进行经
营决策,其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未曾刻意宣传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亦未利用
商号相同的特点误导交易对手、谋取不当利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相关各方公司的股东未曾就共用商号的合理性提出
任何质疑;发行人及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彼此之间未曾因共用商号问题发生任何法律纠纷;
发行人或共用商号的关联方未曾因另一方滥用商号的原因遭受任何损失或被认为侵害
任何第三方权利。


    为了进一步避免共用商号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与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共同签
署了《关于商号使用之谅解备忘录》,确认共用商号的关联方仅有权以“法本”字样作
为企业名称在现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严华及共用商号的关联方不得再以“法本”作为
商号设立新的关联方,也不得许可任何其他第三方将“法本”作为商号使用,无论该主
体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该主体是否注册在中国境内。同时,发行人及共用
商号的关联方均承诺将采取各种措施维护“法本”商号的市场声誉,不实施任何可能降
低商号价值或声誉受损的行为;如因任一方的使用不当导致另一方产生损失的,违约方
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使用近似商标的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情况



                                   3-3-1-6
如下:


                                                                            注册有效
序号     注册证号       商标图形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期
                                     第 9 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
                                     品电子标签;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电
                                     子信号发射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
                                     程序;计步器;无线电设备;导航仪
                                     器;电子监控装置;全息图。
                                     第 42 类: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   2016.7.21
  1      17009082                    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           -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        2026.7.20
                                     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软件运营服务(SaaS);网络服务器
                                     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
                                     技术咨询。
                                     第 9 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
                                     品电子标签;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电
                                     子信号发射器;半导体;集成电路;
                                     电子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计算
                                     机硬件; 网络通讯设备。
                                     第 42 类: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   2016.7.21
  2      17009062                    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           -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       2026.7.20
                                     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软件运营服务(SaaS);网络服务器
                                     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
                                     技术咨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用商号的关联方未拥有任何注

册商标,但在其日常经营过程中一直将             图形作为标识使用。本所律师注意到,
上述图形与发行人目前使用的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关联方不
存在与发行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问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彼此之间并未因商


                                     3-3-1-7
标使用问题而发生任何法律纠纷;发行人亦未因共用商号的关联方滥用商标遭受任何损
失,或被认为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为了进一步合理划分各方的权益,发行人与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商
号使用之谅解备忘录》,确认严华及共用商号的关联方不得再注册或受让带有“法本”
或“Farben”字样的注册商标,不得未经许可使用发行人已注册商标。但考虑到上海法
本电子在先使用商号的事实,发行人同意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在现有的业务范围及商标所

属类别内继续将            作为其标识使用,但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在未经发行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再许可任何其他第三方将                  作为商标使用,无论该主体是否从事
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该主体是否注册在中国境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企业虽存在共用商号的情形,但该等混同
使用情况系因历史原因形成,发行人及共用商号的关联方均未因此受到损害或侵害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不存在因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虽然发行人已注册的商标
与个别关联企业使用的标识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各方已就未来的商标使用事宜做出合
理、有效、可行的商业安排,彼此之间不存在因商标权属或不当使用而发生争议、纠纷
或潜在纠纷。


    (三)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专利获取数量、应用领域等情况,披露发行人开展软件
技术外包服务未获取专利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同行业可比公司专利获取数量及应用领域


    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国家知识产权
局(http://www.sipo.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网站适当搜索,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在其上市前、上市后已获授权的专利的数量、应用领域情况如下:


                                                                                   单位:个
                                上市时持有的专利类型
                       上市                              截至 2019 年末的
  可比上市公司名称                     实用       外观                           应用领域
                       时间     发明                     专利数量(见注 2)
                                       新型       设计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                                     300 多项计算机软
                       2003.6          见注 1                                 软件工程等领域
有限公司                                                 件著作权及专利



                                        3-3-1-8
                                                                           计算机技术及数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6.6                                733
                                                                           据处理等领域
                                                                           网络技术及数据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1     0      0        0          12
                                                                           处理技术等领域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                                                       软件技术及数据
                          2012.7     0      0        0          12
公司                                                                       处理技术领域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                                                       智能终端及通信
                          2017.1     8      6        5          42
有限公司                                                                   技术等领域
                                                                           信息框架、信息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
                          2017.8     2      2        0         见注 3      传递及加密技术
有限公司
                                                                           等领域
       【注 1】根据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披露易等网站检索,尚未查询到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文件,该等文件中未披露其上市时点取得
的专利情况。
       【注 2】本列所列示的数据系本所律师依据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或披露易网站公
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统计而来。
       【注 3】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广州
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披露其持有的专利情况。


       2、发行人开展软件技术外包服务未获取专利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经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拥有任何被
授权的专利的具体原因为:一方面,专利权申请授权的审核时间较长,且申请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人申请专利时需要以技术
方案的表现形式进行公开,为了在更长期限内拥有行业竞争优势,发行人前期未主动将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多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


    经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或授权专利信息,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的部分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时候也未获取专利权,该等公司在上
市后不断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逐步取得专利权。


       自 2017 年以来,发行人已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积极申请相应
的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发行人共获取 166 项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的登记,并拥有 9 项在审专利,其中 3 项已进入公布阶段,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时间   权利状态         应用领域




                                           3-3-1-9
      一种大数据的医疗信息展示系统及其展
 1                                           2017.6    专利公布          医疗显示领域
      示方法
      降雨量的地图渲染实现方法、服务器及
 2                                           2018.8    专利公布          雨量检测领域
      系统
 3    一种业务流程自动采集方法及智能终端     2019.11   专利公布     业务流程分析领域
 4    数据库的表数据文件的迁移方法和系统     2020.6    已受理            数据处理领域
 5    一种大容量低延迟联合告警系统及方法     2020.6    已受理            监控告警系统
      异构 RPA 机器人的管理方法、系统及代
 6                                           2020.6    已受理        机器人管理领域
      理设备
      跨境电商自动报关方法及自动报关机器
 7                                           2020.6    已受理        办公自动化领域
      人
                                                                  城市巡检活动中的场景
      一种用于识别场景的深度学习方法及自
 8                                           2020.7    已受理     智能识别和自动巡逻的
      动学习巡检方法
                                                                  方法
 9    一种基于视觉算法的井盖自动巡检方法     2020.7    已受理      场景识别与巡检方法


     根据《审计报告》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净利润逐
年增长,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并未因无授权专利而受到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务部门负责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涉及因侵犯专利权而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虽然未拥有已授权的专利,但该事实符合行
业惯例,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并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发行
人除已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权外,同时也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登记,未获取专利授权并未影响发行人的业务开展。


二、问题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各年度离职人数分别为 1,679 人、2,617 人、4,192 人。多名
员工因劳动纠纷向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年度新进员工人数、员工离职率、离职员工职级及薪酬区
间分布情况、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展的影响情况;(2)结合同行业可
比公司情况,披露员工大幅离职的背景、原因、员工流动性高是否符合行业状况、是否
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潜在纠纷;(3)报告期内劳动用人是否合法合规、



                                        3-3-1-10
员工离职对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4)与员工离职相关的费用具体内容、费用
确认是否充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5)发行人是否存在员工流动性高、人员构
成不稳定的情形,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4)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入职及离职人员名单、发薪名
单;
    2、本所律师按比例抽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入职人员的劳动合同、离职人员的离职申
请、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劳动诉讼/仲裁文件、离职补偿或赔偿金入账凭证及银行流水;
    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报告期内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
凭证;
    4、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财
务部门负责人及招聘主管人员,了解了发行人员工离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处理流
程;
    5、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公司出现的劳动
纠纷情况;
    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7、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8、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查阅同行业
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业绩快报等);
    9、本所律师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广东法院诉讼服
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深圳市国际仲裁院(http://www.sccietac.org/)、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劳动诉讼、仲裁纠纷情况。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报告期内各年度新进员工人数、员工离职率、离职员工职级及薪酬区间分布
情况


                                         3-3-1-11
    1、发行人报告期内离职率计算公式的说明


    (1)计算公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职率为年度累计离职人数占年度累计
在册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年度离职率=年度累计离职人数/(年度累计离职人数+
期末在册人数)*100%=年度累计离职人数/(年初在册人数+年度累计入职人数)*100%。


    (2)与主要客户要求的比较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 14 家客户(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涉及主体)对供应商离职
率的考核要求,除了其中 2 家客户未明确约定离职率外,本所律师将发行人离职率计算
公式与剩余 12 家客户对供应商离职率的计算公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中,8 家客户对供
应商离职率的计算方式与发行人的计算方式保持一致,另外 4 家客户对供应商离职率的
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离职率计算公式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各年度新进员工、员工离职率、离职员工职级及薪酬区间
分布情况如下:

                                                                             薪酬区间
                    期初数   新进员工数       离职数   期末数   离职率
   年度     职级                                                         (元/人月)
                    (人)      (人)        (人)   (人)   见注 1
                                                                              见注 2
            高级      353         431         245      539     31.25%   18,000 以上
2019 年度   中级     3,658       4,298       2,672   5,284     33.58%   8,500-28,000
            初级     1,348       2,044       1,275   2,117     37.59%   3,000-12,000
        小计         5,359       6,773       4,192   7,940     34.55%        —
              高级    124         347         118      353     25.05%   18,000 以上
2018 年度     中级   1,763       3,510       1,615   3,658     30.63%   8,500-28,000
              初级   1,323        909         884    1,348     39.60%   3,000-12,000
        小计         3,210       4,766       2,617   5,359     32.81%        —
              高级     48         132         56       124     31.11%   18,000 以上
2017 年度     中级   1,122       1,555        914    1,763     34.14%   8,500-28,000
              初级    972        1,060        709    1,323     34.89%   3,000-12,000
        小计         2,142       2,747       1,679   3,210     34.34%        —
【注 1】:离职率=本年度离职人数/(本年度离职人数+本年度期末人数)*100%。
【注 2】:薪酬区间指发行人所有类别(含技术实施开发类)在该职级的薪酬区间。




                                          3-3-1-12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发行人的离职率分别为 34.34%、32.81%和 34.55%,
不存在大幅度波动,且与行业离职率经验值 30%~40%基本匹配。各级别员工离职率差
异较小,与员工职级和薪酬区间关联性相对较低。同时,经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
期内前十大客户对供应商离职率的考核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离职情况基本能够满
足该等客户的考核要求。


    3、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展的影响情况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展不存在重大影响,理由
如下:


    (1)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文件,并会同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行访谈,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实施过大规模裁员或变相裁员,
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2)根据发行人新进员工人数和离职员工人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初、中、高
三个层级的新进人员均显著大于离职人员,发行人的员工人数不断增加,且报告期的营
业收入、净利润逐年增长,因此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人数上升并未对业务构成形成重大
影响。


    (3)离职员工的可替代性较强。从发行人离职员工在发行人任职的工龄(以下简
称“司龄”)分布情形来看,70%左右的离职员工在发行人的司龄不足一年,可替代性
强。


    (4)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离职管理流程,确保离职员工对业务的影响在可受
控范围内。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制定了《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质量、IT 服务、信
息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手册》等相关制度,完善了离职管理、转岗管理等流程,
通过运用标准的方法、处理预案和流程化分工,确保离职员工的处理高效且合规,将其
对业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5)发行人招聘交付能力强,能够快速做离职补充。发行人在离职流程启动的同
时,会根据客户需求的情形启动招聘流程,及时组织招聘专组,从公司人才资源池或外
部人力资源市场迅速筛选人才,以客户需求为基础快速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员工,以确
保离职员工能够妥善交接相应的工作安排,不因员工离职情况而耽误交付时间。



                                     3-3-1-13
     (6)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离职率总体上在客户满意的范围以内,没有造成较
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
展并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员工大幅离职的背景、原因、员工流动性高
是否符合行业状况、是否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潜在纠纷


     1、员工大幅离职的背景、原因、员工流动性高是否符合行业状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职情况符合所属行业发展特性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通过与同行业的沟通及对所属行业离职情况的多年观察
与分析,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离职率经验值在 30%~40%范围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未在公开可查询渠道 1查询到与同行业离
职相关的数据。同时,经本所律师经过查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对发行人离职率考核的要
求,其中对员工月离职率这项指标的标准一般在 3%~6%之间,与发行人了解的行业年
度离职率 30%~40%范围基本相符。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职情况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离职情况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自愿离职      4,108       98.00%        2,561     97.86%        1,562      93.03%
非自愿离职(见
                  84         2.00%          56       2.14%         117        6.97%
    注)
    总计        4,192        100%         2,617      100%         1,679       100%
    【注】:非自愿离职包括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离职或未协商一致通过劳动诉讼/仲裁方式离职。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离职主要系自愿离职,非自愿离职的比例占比

1 本所律师主要查询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官网(http://www.mohrss.gov.cn/)、工业与信息化部官网
(http://www.miit.gov.cn/)及中国软件行业协会(http://www.csia.org.cn/)披露的报告、数据统计及通过巨潮资讯网查
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



                                                   3-3-1-14
较低。


    (3)离职员工的司龄分析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离职员工司龄分布情况如下:

                                        3 个月以上至 1       1 年以上至 2 年内
        年度        3 个月内离职占比                                              2 年以上离职占比
                                         年内离职占比            离职占比
  2019 年度                28.91%           40.05%                 23.43%              7.61%
  2018 年度                30.00%           39.28%                 21.17%              9.55%
  2017 年度                26.92%           39.25%                 24.24%              9.59%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离职人员主要集中在司龄低于 1 年内的,该
等人员占各年度离职总人数比例约为 70%。其中,司龄在 3 个月内员工离职占各年度离
职总人数比例约 30%,该类人员处于试用期阶段,该阶段的员工离职较高主要系其自身
稳定性不足、与公司磨合度不高导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的离职情况与所属行业的行业属性密切相关。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离职人员主要系自愿离职人员,该等人员的离职与其司龄存在相关
性。


    2、发行人不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劳动诉讼、仲裁而支付的工资、赔偿金情况如下:

                                        纠纷人     纠纷人                诉请金    支付金   支付金
                   当年离 期末总                               诉请金
          纠纷人                        数占离     数占期                额占净        额   额占净
 年度                职人     人数                             额(万
          数(人)                      职员工     末总员                利润比      (万   利润比
                   数(人) (人)                               元)
                                          比例     工比例                  例        元)     例
 2019
               7     4,192      7,940   0.17%       0.09%       26.83    0.28%      13.49   0.14%
 年度
 2018
               3     2,617      5,359   0.11%       0.06%       25.58    0.39%      18.28   0.28%
 年度
 2017
               7     1,679      3,210   0.42%       0.22%       67.27    2.11%      22.71   0.71%
 年度
 合计          17      -            -     -              -      119.68      -       54.48      -


    根据上述表格,在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离职员工中共有 17 人因为劳动纠纷提
起诉讼或仲裁并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该等员工向发行人申请的赔偿或补偿



                                              3-3-1-15
总金额为 119.68 万元,占各年度的净利润比例较低。而且,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作
出的有效判决、裁决和调解协议,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劳动争议累计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等费用总额为 54.48 万元,金额较小,分别占各年度净利润比例较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离职而产生劳动纠纷并导致诉讼、仲裁的情形较
少,不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也不存在其他重大潜在纠纷。


    (三)报告期内劳动用人是否合法合规、员工离职对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1)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在册员工均及时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及时为该
等员工购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劳动用工情况本所律师已
经于《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发行人的劳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进行披露、发行人
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一、发行人员工情况”进行披露。


    (2)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文件。


    (3)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各地劳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
索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劳动主管部门处罚的
情形。


    (4)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离职而产生劳动纠纷并导致诉讼、仲裁的情形较少。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用工合法合规。


    2、员工离职对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在报告期内,员工离职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分析请
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问题 2 之“(一)报告期内各年度新进员工人数、
员工离职率、离职员工职级及薪酬区间分布情况/3、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
开展的影响情况”。




                                    3-3-1-1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虽然存在员工离职的情况,但该等离职
主要系正常流动所致,并不存在任何群体性、集体性事件的发生,也不存在重大异常情
况,公司也未曾实施过大规模裁员行为。同时,公司已为员工离职及人员补充制定了相
应的积极举措,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四)与员工离职相关的费用具体内容、费用确认是否充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
分


     根据《审计报告》及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员工离职、违约支付情
况列表如下:


                 年份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小计
离职人数(人)                     4,192              2,617       1,679     8,488
其中:非自愿离职人数(人)          84                 56         117        257
违约支付金额(万元)              168.53             108.99      165.31     442.83
其中: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94.12              34.46      111.35     239.93
       计入管理费用(万元)        31.17              59.51       38.96     129.64
       计入销售费用(万元)        43.24              2.50        15.00     60.74
       计入研发费用(万元)          -                12.52         -       12.52


     公司员工离职包含自愿离职和非自愿离职两种情形,其中非自愿离职包含根据用工
双方协商一致和未协商一致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两种情形。对于自愿离职员工,
公司根据离职当月的服务天数进行结算工资,公司在员工提出辞职的当月进行计提相应
的员工薪酬,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对于非自愿离职的员工,公司与员工协商或者通过
劳动仲裁或通过诉讼确定赔偿金额。公司按照人员归属部门及工作职能将相应的赔偿金
额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离职相关的费用具体内容、费用确认充分,
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
公司员工变化情况”中进行了披露。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员工流动性高、人员构成不稳定的情形,如是,请充分揭示
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客观上存在员工流动性高的情形。报告期内,发


                                         3-3-1-17
行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管理层员工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其离职率总体平稳可控,并
在其主要客户的满意范围之内。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情况对生产经营及业务开
展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客观上存在员工流动性高”的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之“一、经营风险”之“(六)员工流动性高”中进行了风险揭示。


三、问题 7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服务费扣减的原因主要包括部分员工学历不真实、违反客
户规定及项目交付考核不达标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对员工学历及其他信息的
筛选、核验情况,出现员工学历不真实并多次因此触发服务费扣减情形的原因,发行人
就相关事项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2)以工作量交付的软件技术外包的服务项
目交付考核的具体情况、考核不达标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及其有
效性;(3)上述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是否存在
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服务费扣减对应的客户服务合同/协议;
    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服务费扣减依据及对账明细;
    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招聘管理及考核办法(包括《外派员工招聘管理流程》、
《外派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细则》、《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人力外包交付质量管理
制度 V3.0》、《质量、IT 服务、信息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手册》等);
    4、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招聘流程、简历筛选核验及客户服务交付考核
情况事宜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招聘主管人员、交付主管人员及商务部负责人;
    5、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6、本所律师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广东法院诉讼服
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深圳市国际仲裁院(http://www.sccietac.org/)、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3-3-1-18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诉讼纠纷情况。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报告期内扣减服务费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因部分员工学历不真实、违反客户规定及项目交付考
核不达标等导致服务费扣减,具体情况如下:

                                                    扣减金额(万元)
           扣减原因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员工学历不真实(见注 1)            7.17              164.51              61.52
 项目交付考核不达标(见注 2)          15.73              4.79                 -
  员工违反客户规定(见注 3)           32.40                -                  -
             合计                      55.30             169.30              61.52
【注 1】 2019 年度:阿里巴巴、平安寿险因发行人外派员工学历不真实扣减发行人当期服务费;
        2017、2018 年度:平安科技因发行人外派员工学历不真实扣减发行人当期服务费。
【注 2】 2018 年度:平安健康险、中国联通公司因项目交付质量考核不达标扣减发行人当期服务费;
        2019 年度:平安寿险、平安健康险、深圳市腾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项目交付质量考核不
达标扣减发行人当期服务费。
【注 3】 2019 年度:OPPO 公司、阿里巴巴、广州万达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安信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因员工违反客户管理规定扣减发行人当期服务费。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服务费扣减总金额占当年
度主营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依次为 0.14%、0.22%和 0.04%,占比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正
常业务经营。


    (二)对员工学历及其他信息的筛选、核验情况,出现员工学历不真实并多次因此
触发服务费扣减情形的原因,发行人就相关事项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1、对员工学历及其他信息的筛选、核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外派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细则》,形成了规范的
招聘和录用的管理流程。根据该等管理流程,发行人在招聘的多个阶段设置了学历及其
他信息的筛选和核验工作,具体如下:




                                         3-3-1-19
    阶段         筛选及验证对象          责任人                          验证方式
                                                          招聘专员根据当期客户下达的岗位标准筛选
简历筛选阶段                          招聘专员
                                                          简历
电话及现场面                          招聘专员、招        公司安排招聘专员及技术面试官与候选人本
试阶段                                聘主管              人面对面确认简历信息及技能信息
                (1)候 选 人 基 础                       通过要求候选人提供毕业证的编码,招聘专员
                信息:姓名、学历、                        将在学信网进行学历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验
 客户面试前                           交付人员
                毕业院校、毕业时                          证。但在客户下达紧急需求时,该验证方式可
                间、专业、年龄等;                        能会滞后至候选人入职后阶段进行。
                (2)候 选 人 技 能   人力资源部审
                                                          针对高级及管理层岗位候选人,公司通过与专
                信息:技能、项目      核人、资料终
发放 offer 前                                             业的背景调查公司合作,对候选人做相应的背
                经验及工作经验        审人、资料上
                                                          景调查
                                      传人
                                      招聘专员、招        通过定期摸排(至少每年一次)的方式,对重
   入职后                             聘主管、交付        点岗位、重点客户员工进行简历信息的验证,
                                      人员                尽可能实现全员排查


    2、因员工学历不真实而触发服务费扣减情形的原因


    经核查该等服务费扣减依据,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招聘主管人员及交付主管人
员,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因员工学历不真实被扣减服务费的情况,主要原因为:一方面,
发行人主要招聘渠道系通过与前程无忧、智联招聘等网站合作导出相关人员的简历信息,
该等网站的简历信息主要依赖于求职者本身的诚信,故在简历筛选阶段,除简历信息自
身信息存在明显的矛盾和疑义外,招聘专员发现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
面,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客户紧急发布需求并要求快速入职的情况下,发行人采用
抽查方式或事后查验方式对候选人简历信息也会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候选人提供的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3、发行人就相关事项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针对上述情形,为避免发行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发行人采取了如下内部控制措施:


    (1)发行人完善了招聘流程的搭建及《外派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细则》的制定,
实行招聘流程精细化管理,就候选人信息的核验采取多层审核机制(招聘专员初审-招
聘主管复审-人力资源部审核岗审核-资料终审员终审)。




                                               3-3-1-20
    (2)为保证上述流程及制度的有效执行,发行人对上述审核人员实施连带责任制
度。就候选人简历信息情况在审核或者录用过程中发现不真实的,公司将对审核责任人
按照发行人的《问责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候选人本身,公司一经发现其提
供虚假简历信息的,公司将根据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之约
定辞退该等员工。


    (3)发行人已将学历及其他信息的核验纳入公司质量管理的范畴,并作为公司质
量内部审核的重点内容,除常规检查外,每年度成立复核小组进行抽样复查。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
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然存在因员工学历不真实导致服务费
扣减的情况,但该等情形发生频率较低,且产生的扣减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较低。
同时,发行人已积极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措施及奖惩规则,一定程度上减少该等
情况的发生,且未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以工作量交付的软件技术外包的服务项目交付考核的具体情况、考核不达标
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1、以工作量交付的软件技术外包的服务项目交付考核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考核情况,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
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考核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2、考核不达标的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考核具体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因交付的
项目考核不达标被扣减服务费的情况,其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虽有较为完备的质量管理体
系,但因发行人的客户数量较多,且考核指标和标准差异较大,存在发行人与部分客户
在考核要求上不完全匹配的现象,导致发行人没有及时响应客户要求的情形。报告期内,
发行人发生考核不达标的情形较少,也未发生因考核不达标而结束业务合作之情形,同
时,扣减费用金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业务开展不存在重大影响。



                                    3-3-1-21
    3、发行人制定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针对上述发行人因交付的项目考核不达标被扣减服务费的情况,发行人特制定如下
内控措施:


    (1)发行人制定了《人力外包交付质量管理制度 V3.0》、《质量、IT 服务、信息
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手册》等相关制度,从销售、招聘、交付、部门协调、客
户反馈等方面实施交付质量管理与监测,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从文件记录、安全、信息
采集、信息反馈等方面规范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规范、有效运行。


    (2)发行人设立了交付与服务管理中心、质量运营中心,负责发行人客户考核标
准及结果的统计、监测,确保各项各客户考核的过程数据得到及时统计和监控。


    (3)发行人将交付现场的服务质量纳入了其质量体系的内审范围,按年进行定期
专项审核,确保客户的各项考核规则在公司有效执行。同时,发行人将质量意识、信息
安全意识等内容作为员工入职培训阶段的必修内容,以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信息安全
意识。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
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然存在因考核不达标导致服务费扣减
的情况,但发行人已积极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措施及奖惩规则,已一定程度上减
少该等情况的发生,且未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上述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风
险,如是,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情况,且
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客户进行访谈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曾因服务费扣减、员
工简历信息不真实或考核不达标事项与客户产生纠纷,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业务合
作良好,不存在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已积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
制度,并搭建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相关的风险已在《招



                                      3-3-1-22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七)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
风险”中揭示。




                                  3-3-1-23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新的
        批准与授权,亦未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唯待取
        得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核准及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的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
        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3.1.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有关决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调整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本次发行上市为同一种类股票,均为境内人民


                                       3-3-1-24
        币普通股。据此,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2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
        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盈
        利状况如下(除非特指均以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单位:元

             期间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796,307,781.21    1,306,692,344.30   782,391,108.77   431,566,376.52
        利润总额           55,817,310.54    104,288,197.06     69,936,657.12    34,957,666.87
        净利润             47,078,412.93     95,954,354.98     65,165,938.33    31,850,893.47
        归属于母公司所
                           47,078,412.93     95,954,354.98     65,165,938.33    31,850,893.47
        有者的净利润



        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3.2.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2.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3-1-25
3.3     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3.2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
        条之规定。



3.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3.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在最近二年内,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始终为严华,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


                                      3-3-1-26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6   根据发行人最新有效《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3.3.7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3.8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和公开信息渠道进行
        的适当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3.4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3.4.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第 3.3 条所述,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3-3-1-27
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9,710.0098 万元;本次拟
        向社会公众发行 3,237 万股,达到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本次发
        行完毕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据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3.4.3   根据《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发行人最近最近二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
        及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
        质条件。




四.     发起人和股东


4.1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0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的机构股东海通创新的注册
        资本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发行人机构股东海通创新的注册资本已由“ 410,000.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530,000.00 万元人民币”。



4.2     除上述变更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
        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及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现有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1-28
5.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5.1.1   发行人的控股、参股企业



        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的实缴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
        如下: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法本信息的实缴资本
        已由“254,237 美元”变更为“452,784 美元”。



5.1.2   关联自然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之一由曾小明
        变更为胡振超,其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九.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5.1.3   关联自然人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企业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发行人以外的企业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发生变化。新任独立董



                                       3-3-1-29
        事胡振超的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在兼职单位担任的职务
             1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3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4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的企业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胡振超投资
        或控股的企业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投资比例             在关联方的任职
        宁波猛麟投资合伙 胡振超实际控制并担任
                                                    胡振超持股 60%
        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胡振超担任执行
                                                    胡振超直接持股 20%,并通
        上海猛麟投资管理 胡振超控制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过宁波猛麟投资合伙企业
        事务所(有限合伙)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有限合伙)持股 20%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1     发行人拥有或租赁房产



6.1.1   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均为租赁而来,截至 2020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新增或续签的
        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租金            是否



                                               3-3-1-30
号                                                                                   备案

     深圳科
     兴生物   深圳市南山区科                    2020/7/1    2020/7/1-2022/6/30 租
     工程有   技园中区科苑路       2,109.22                 金为 316,383 元/月;
1                                                   -                                否
     限公司   15 号科兴科学园        ㎡                     2022/7/1-2023/9/30 租
     科技园   B 栋 3 单元 17 楼                 2023/9/30   金为 332,202 元/月
     分公司

     北京梦
     想加信
              西安市高新区唐                    2020/7/8
     息技术                        22 个工                                           正在
              延路 51 号中国人
2    有限公                        位(合计         -       共计 22,120.56 元/月     办理
              寿综合楼北塔 12
     司西安                        166 ㎡)     2021/1/7                             中
              层
     第二分
      公司

              武汉市东湖高新
     武汉保                                                 2021/1/15-2022/7/14 租
              区关山大道 332 号                 2020/7/15
     利金谷                                                 金为 100 元/平方米/      正在
              保利时代 K19 地
3    房地产                        192.7 ㎡         -       月;                     办理
              块 6 区保利天悦中
     开发有                                     2022/9/14   2022/7/15-2022/9/14 租   中
              心第 25 层 02 号房
     限公司                                                 金为 105 元/平方米/月
              即第 22 层 01 号房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产中第 1 项无法办理相应的房屋租赁备案
登记手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二条:“城市
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
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能面临被政府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被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


                                     3-3-1-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因房屋租赁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且上述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事宜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1)     截至 2020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总面积为 19,656.6576 平方米,上述未
        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总面积为 2,522.66 平方米,占发行人
        所承租的房屋总面积 12.83%,占比较小;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相应期间的
        租赁费用,该等房屋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     上述物业所在区域较为成熟,即使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或使用该处物业,发行人
        亦可迅速在市场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替代场所;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房
        屋租赁登记未备案情况的通知或处罚通知;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书面承诺,如因该等租赁事项致使发行人
        遭致额外成本支出的,将以现金的方式对发行人进行补足,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
        遭致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上述未租赁备案事宜受到处罚的风险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



6.2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6.2.1   软件著作权



                                        3-3-1-3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融资租赁事项
      将其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结算分析系统项目软件 V1.1”的所有权通过转让
      附带回购的方式转让给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
      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提前偿还前述贷款,并办理完
      毕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回购手续,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结算分析系统                                受让取得
       1     法本信息                   2020SR0785519   2020/7/16                全部权利
                        项目软件 V1.1                               (见注)
      【注】2014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自行申请并原始取得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19 年 4 月,
      发行人为向远东租赁申请借款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通过转让(附带回购)的形式转让给远
      东租赁;2020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自远东租赁受让取得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除前述情形外,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发行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
      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限制。



6.3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五.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除此之外,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其
      他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
      径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不存在对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


                                          3-3-1-33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1     重大合同



7.1.1   采购合同



        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预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金额未
        达到 300 万元但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
        购合同如下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合同期限
                              深圳科兴生物                  2020/7/1-2022/6/30:316,383 元/  2020/7/1
               科兴科学园
         1                    工程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月;2022/7/1-2023/9/30:332,202     -
               租赁合同
                              科技园分公司                  元/月                          2023/9/30



7.1.2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大部分合同为框架性协议,协议中明确公
        司提供服务的单价(以人/时间计算),具体销售金额取决于客户的后续需求。截
        至 2020 年 7 月末,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2,500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2,500 万
        元但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或框
        架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技术服务人力外                         中汇信息技术(上海)
         1                        RL-SH-202001-422                            2020/2/25      2020/9/30
               包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
               技术服务合作框
         2                        RL-SZ-202006-983 司、维沃移动通信(深        2020/6/1      2021/5/31
               架协议
                                                      圳)有限公司




                                                 3-3-1-3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后认为,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均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不存在纠纷或
        风险。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1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2 次董事会会议,各会议
        的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8.1.1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内容
                 2020 年第二次临                             《关于选举胡振超为公司独立董事的
          1                            2020 年 7 月 19 日
                 时股东大会                                  议案》



8.1.2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内容
               第二届董事会第                           《关于提名胡振超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                         2020 年 7 月 3 日
               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关于批准本次审阅报告的议案》
         2                         2020 年 8 月 4 日
               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变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
        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重大
        决策行为及其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合法、合规且真实有效,未损害发行人或其股
        东的相关权益。



                                                 3-3-1-35
8.2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
        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议案
                                                                 《关于提名胡振超为公司独立董
            1   2020 年度第一次会议       2020 年 7 月 3 日
                                                                 事的议案》



8.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 1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编号           召开时间                         会议议案
                2020 年度第二次                         《关于批准本次审阅报告的议案》
        1                         2020 年 8 月 4 日
                     会议                               《关于选举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
        文件,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
        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



九.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9.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9.1.1   董事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曾小明因个人原因向发行
        人董事会申请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曾小明因
        2020 年初在其原工作单位调岗,工作重心转移至四川,精力有限,故申请辞任。




                                                 3-3-1-36
        为保证发行人内部治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19 日召开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振超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
        举胡振超先生成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其简历情况如下:



        胡振超先生,1972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会计学博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2001 年 1 月至 4 月任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投资经理;2001 年 5 月
        至 2007 年 3 月任深圳市科普特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兼财务部部长;
        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总监;2015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深圳麟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宁波猛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猛麟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兼任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讯自控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校外导师;2020 年 7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1.2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根据胡振超的书面确认,其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
        规定的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9.1.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最近二年内,发行人三名董事(含两名独立董事)发生了变
        动,但发行人的核心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该等董事人员离职并未对发行人的


                                        3-3-1-37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在最近二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过任何变化。故本所律师认为,在最近二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历次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
         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二年内的变动不会构成《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项中所述的“重大不利变化”。



9.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情形。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1 发行人的未决诉讼、仲裁



10.1.1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1)      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或其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被申
         请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告                        涉案
                         被告/被申请人                                案件进程
         号   /申请人                      金额
                                                   该劳动诉讼案件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开庭审理,
         1    王嘉宁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   13.06
                                                   尚未有明确结论。
                                                   已完结,发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等 0.81 万
         2    杨刚夫    发行人              1.31
                                                   元。
                                                   已完结,发行人广州分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赔
         3    陈林冲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   11.06
                                                   偿金、年终奖差额、工资等 9.22 万元。
         4     唐召     发行人              4.31   已完结,发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0.65 万元。

         5     彭鑫     发行人              2.60   已完结,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6    李伟伟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    2.50   已完结,发行人广州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 1.25



                                              3-3-1-38
         序     原告                              涉案
                                被告/被申请人                                   案件进程
         号    /申请人                            金额
                                                          万元。

                            合计                  34.84                                -



(2)      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告
         序                                                     涉案
               /申请                    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金额
                 人
                            2020 年 6 月,王鹏因劳动合同
                                                                        京昌劳人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
                            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
                                                                        仲字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
         1      王鹏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8.57
                                                                        [2020]第       未对本案进行仲裁审
                            裁,要求发行人支付相应的工
                                                                        3112 号        理。
                            资、补偿金等。
                            2020 年 7 月,周广兴因劳动合
                            同解除事宜向北京市海淀区劳                  京海劳人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申                  仲字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
         2     周广兴                                            3.49
                            请仲裁,要求发行人北京分公                  [2020]第       未对本案进行仲裁审
                            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赔偿金                  14545 号       理。
                            等。
              合计          -                                   12.06   -              -



10.1.2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



(1)      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被告                                                                                  涉案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金额




                                                     3-3-1-39
      序        被告                                                                      涉案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金额
                         前海航空未能按合同                   2020 年 7 月,深圳国际仲
           深圳前海航
                         约定支付服务费,发     (2020)      裁院作出《裁决书》,裁
           空航运交易
      1                  行人提起仲裁要求其     深国仲受      决前海航空支付发行人服      39.77
           中心有限公
                         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14 号         务费 39.77 万元及利息,
           司
                         金。                                 发行人尚未收到该款项。
                                                              2020 年 5 月 6 日,上海市
                                                              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易果电子未能按合同                   事调解书》,易果电子与
           上海易果电    约定支付服务费,发     (2020)      发行人达成调解协议如
      2    子商务有限    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其     沪 0105 民    下:易果电子向发行人支      124.57
           公司          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初 7786 号    付服务费、投标保证金、
                         金、保证金。                         律师费损失合计 124.57 万
                                                              元。该案件已收回 80.00
                                                              万元。
                                                              2020 年 6 月 5 日,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
                         喜泊客未能按合同约     (2020)
           上海喜泊客                                         《民事调解书》,喜泊客
                         定支付服务费,发行     沪 0115 民
      3    信息技术有                                         与发行人达成调解,喜泊       9.89
                         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支     初 19196
           限公司                                             客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
                         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号
                                                              逾期利息合计 9.89 万元。
                                                              该案件已全部收回。
            合计                    -                  -                  -               174.23

      【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举的其他案件进程未发生变化,该未发生变化案件的总涉案金
      额为 1,117.27 万元。



(2)   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被告                                                                      涉案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金额
                        中新金科未能按合同约
                                                立案编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通
           中新金科股   定支付服务费,发行人
      1                                         2020061010     知发行人符合立案条         156.66
           份有限公司   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服
                                                5440773        件。
                        务费及违约金。



                                            3-3-1-40
         序      被告                                                                 涉案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号   /被申请人                                                               金额
              宇龙计算机   宇龙计算机未能按合同
                                                  (2020)粤
              通信科技     约定支付服务费,发行                本案还处于诉前联调程
         2                                        0305 诉前                           120.75
              (深圳)有   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序阶段。
                                                  调 1474 号
              限公司       服务费及违约金。
               合计                 -                    -                -           277.41



10.1.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
         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7 月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未决诉讼、
         仲裁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算,截至 2020 年 7 月末,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尚未完结的诉讼案件涉案
         金额合计为 25.12 万元,占 2019 年度净利润比例为 0.26%。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
         人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为 1,559.02 万元,扣除已执行的 80.00 万
         元,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涉及总金额为 1,479.02 万元,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计提了 973.60 万元坏账准备。经合理测算,即使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无法收回,
         影响公司损益的金额为 505.42 万元,占 2019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 5.27%,相对较
         低,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净利
         润影响较小,对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10.2 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
         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并经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
         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0.3 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


                                              3-3-1-41
    (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因《注册办法》对创业板 IPO 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进行了调整,
    发行人股东海通旭初与海通创新分别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于 2020 年 6 月签订
    了《备忘录之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之备忘录》第 8.5 条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本备忘录所约定
    之甲方特殊权利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材料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自动中止,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
    请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之日起自动终止。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申请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议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或公
    司主动撤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则该等权利恢复生效,且该等权利应
    该视为自始存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3-1-42
附件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考核的具体情况


  客户名称           考核频率                 考核要素                 报告期内的考核情况          考核不达标的原因   具体扣款金额

                                                                  平安寿险:2019 年 5 月考核不达
                                      1、资源供给能力考核:包括   标,其他各次考核均达标;         平安寿险:离职人
                                                                                                                      平安寿险:12.77
                                      面试通过率、人员到岗率;    平安健康险:2018 年 11 月和      数超过限额;
               实际执行中系按月度考                                                                                   万元;
平安保险集团                          2、项目过程服务考核:人员   2019 年 3 月考核不达标,其他各   平安健康险:放弃
               核。                                                                                                   平安健康险:
                                      稳定度、交付满意度;        次考核均达标;                   面试人数及入职人
                                                                                                                      6.15 万元。
                                      3、合规性考核:合规性。     平安保险集团其余子公司报告       数扣分。
                                                                  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1、贡献度:招聘响应速度;
                                      2、资源提供:简历数量、到
               实际执行中:SLA 每月
                                      面率、通过率;
  阿里巴巴     考核,半年度综合考核;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3、人员稳定性:离职率;
               其余指标半年度考核。
                                      4、商务、财务和信息安全;
                                      5、SLA:客户满意度。
                                      1、简历数和面试通过率;
                                      2、人员到岗率;
深圳市腾佳管                          3、需求满足度;                                              需求满足率、端到
                                                                2019 年第四季度考核不达标,其
理咨询有限公         季度考核         4、现场 PM 能力;                                            端服务质量等评分      0.60 万元
                                                                他各次考核均达标。
    司                                5、主动离职率;                                              较低
                                      6、交付满意度;
                                      7、增值服务。




                                                            3-3-1-43
                                         1、面试通过率;
                                         2、人员到岗率;
                                         3、需求响应度;
 深圳证券
                     半年度考核          4、人员流失率;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交易所
                                         5、6 个月内离职人员比率;
                                         6、交付满意度;
                                         7、风险合规性。
                                         1、简历质量:资质通过率,
                                         面试通过率,到岗率,净增
                                         长率,需求满足率;
                                         2、人员稳定性:离职率,异
               2017 年-2019 年为双月考
                                         常离场人数;
 顺丰公司      核,2020 年开始为季度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3、合规性:面试过程,系统
               考核。
                                         操作,学历造假,信息安全
                                         宣导;
                                         4、日常沟通与配合:响应速
                                         度,应急能力。
                                         1、简历提供数量;
                                         2、人员录用率;
广发证券公司          年度考核           3、人员流失率;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4、工作效率;
                                         5、工作质量等。




                                                              3-3-1-44
                                      1、有效投入;
                                      2、需求满足度;
                                      3、人员质量;
                                      4、异动率;
南京苏宁软件                          5、三率转化(推送开始至到
               实际执行中系季度考核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技术有限公司                          岗);
                                      6、供应商和人员违规情况;
                                      7、信息安全(淘汰项);
                                      8、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涉及
                                      淘汰)。
                                      1、招聘能力:资质通过率、
                                      面试通过率;
                                      2、在场资源表现:D 级资源
                                      占比、优质资源占比;
 万科公司            季度考核         3、服务响应:及时到岗率、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需求满足率、离职率(月度
                                      3%,季度 8%,年度 25%);
                                      4、正向事件加分和负向事件
                                      扣分、红线事件。
                                      1、简历数和面试通过率;
                                      2、人员到岗率;
                                      3、需求满足度;
 腾讯公司            季度考核         4、现场 PM 能力;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5、主动离职率;
                                      6、交付满意度;
                                      7、增值服务。




                                                           3-3-1-45
                            1、与联通公司的配合度评
                            价;
                            2、业务响应及时性评价;
                            3、服务人员素质及工作态
                            度;
                            4、项目派驻人员技能评价;
                                                                                      在考核“建设进度、
                            5、项目派驻人员综合评价;
                                                                                      代码质量、响应及
                            6、简历推送及时性/简历命
                                                                                      时率、人员素质及
                            中率;                    2018 年 10 月考核不达标,报告
中国联通公司     月度考核                                                             工作态度”四个维     0.99 万元
                            7、到岗及时性/现场人员稳 期内,其他各次考核均达标。
                                                                                      度时,17 位员工总
                            定性;
                                                                                      平均考核分未达
                            8、工作计划性、工作任务分
                                                                                      标。
                            解能力;
                            9、沟通协调能力与工作积极
                            性;
                            10、管理创新性;
                            11、权益保障性;
                            12、常规管理评价。
                            1、常规岗位人员推荐及时
                            率;
上海复星高科
                            2、紧急需求人员推荐及时
技(集团)有限   季度考核                             报告期内,各次考核均达标。      无                      -
                            率;
    公司
                            3、人员推荐面试合格率;
                            4、人员需求职位匹配率。
    总计           -       -                          -                            -                   20.52 万元




                                                  3-3-1-4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朱奇慧



                                                   余雯菁




                                    3-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