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12-0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零年九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 2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32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 33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0
二十.        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3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43
第二部分 《落实函》主要问题补充核查 ................................................................................ 44
附件一 发行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53
附件二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 63




                                                                  3-3-1-2
                                         释   义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释义”部分已明确的含义之外,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0]3-511”《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3-512”《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指   [2020]3-515”《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
 的鉴证报告》
                             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香港地区陈林梁余律师行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
 《德国法律意见书》     指
                             意见书》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法律意见书》         指   2020-050-1-1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1-2 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落实函》             指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
                             函》(审核函[2020]010177 号)
                             本所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050-2-1”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指
 (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本所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050-3-1”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指
 (二)》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
                             本所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4-1”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重大变更事项的部分,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载明的核查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补充核查期间           指
                             期间;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未披露重大变更事项的部分,
                             自《法律意见书》载明的核查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
入造成的



                                          3-3-1-3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泽君[2020]证券字 2020-050-4-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由于本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且本所律师就补充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补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以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1-4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新的
      批准与授权,亦未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交所已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 2020 年第 22 次创业板
      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并取得
      深交所审议通过,唯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的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
      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3-3-1-5
3.1.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有关决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调整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本次发行上市为同一种类股票,均为境内人民
      币普通股。据此,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2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3.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
      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盈利状况如下(除非特指均以
      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单位:元

           期间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797,171,216.86   1,306,692,344.30   782,391,108.77   431,566,376.52
      利润总额          56,632,544.54    104,288,197.06     69,936,657.12    34,957,666.87
      净利润            47,771,361.82     95,954,354.98     65,165,938.33    31,850,893.47
      归属于母公司所
                        47,771,361.82     95,954,354.98     65,165,938.33    31,850,893.47
      有者的净利润



      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3.2.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2.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3-1-6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3   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条之规定。



3.3.2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
      条之规定。



3.3.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3.3.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在最近
      二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始
      终为严华,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3-1-7
3.3.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3.6 根据发行人最新有效《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3.3.7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3.3.8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和公开信息渠道进
      行的适当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3.4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3.4.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第 3.3 条所述,



                                       3-3-1-8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9,710.0098 万元;本次拟
      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3,237 万股,达到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据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3.4.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最近二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
      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
      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设立过程。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方式、资格及条件符合当
      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
      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六.   发起人和股东




                                        3-3-1-9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机构股东海通创新的工商信
      息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发行人机构股东海通创新的注册资本已由 “530,000.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830,000.00 万元人民币”。



      除上述变更外,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
      间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及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所述,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现有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
      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外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发生变更。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实际从事的上述业务无需取得其它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批准,其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3-3-1-10
8.2.1 香港法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即
     香港法本信息。根据香港地区陈林梁余律师行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
     法本信息系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在香港订立
     交易和开展业务所必要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必须的
     资质和条件,其已经适当获得了香港法律就合法开展其业务而要求的所有许可或
     准许,包括香港法本信息的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香港法本信息为开展业务,
     不需根据香港法律获得其他政府批准。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法本信息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成立起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
     产品质量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处罚记录(包括工
     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8.2.2 德国法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通过香港法本信息在德
     国设立了德国法本信息。根据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从事律师执业的众达律师事务
     出具的《德国法律意见书》,德国法本信息是根据德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法本信息拥有权力和能力拥有、使用、租赁和经营它的资
     产,进行交易。德国法本信息已在 Meerbusch 商业局进行了营业登记,在其公司
     章程中被描述为公司经营范围的商业活动不违反德国法律。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依据《董事声明》得出的结论,德国法本信息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立起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未涉及任何政府调查,民事(包括仲裁)、
     行政或刑事司法程序;未曾重大违法,未受过公共当局的处罚(包括工商、海关、
     外汇、税务、环保、劳动和产品责任)。




                                      3-3-1-11
8.3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主营
      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431,566,376.52 元、782,391,108.77 元、1,306,674,932.66 元及
      796,890,508.66 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99.99%及 99.9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4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
      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订立的有关合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变更情况如下:



9.1.1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变化



      经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独立董事胡振超已辞去深圳市
      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3-3-1-12
9.1.2 发行人监事对外投资及任职变化



      经发行人监事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监事潘明于补充核查期间内
      通过深圳市深服时尚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深圳时装周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经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情形变更外,发行
      人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9.2   关联交易



9.2.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1-6 月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3,352,494.41



(2) 关联担保情况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担保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的借款提供的
      担保及反担保,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 截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日,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担保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3-3-1-13
    序                                              总金额/授   借款期限/授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关联担保情况
    号                                               信金额          信期限
                                                                 2019/12/4
                        GB3803190001-2                                         严华、陈文慧提
   1                                                  1,800          -
         中国光大银行   GB3803190001-3                                         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12/3
         股份有限公司
                                                                 2020/4/16
         深圳分行       BZ38032003030-2                                        严华、陈文慧提
   2                                                  1,000          -
                        BZ38032003030-3                                        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4/15
                        755XY202000074001                                      严华、陈文慧提
   3     招商银行股份                                            2020/1/20
                        755XY202000074002                                      供连带责任担保
         有限公司深圳                                 4,000          -
                                                                               郭丹丹以其房屋
   4     分行           755XY202000074004                        2021/1/19
                                                                                 做抵押担保
         杭州银行股份                                            2020/2/18
                        2020SC0000000931                                       严华、陈文慧提
   5     有限公司深圳                                 4,000          -
                        2020SC0000000932                                       供连带责任担保
         分行                                                    2021/2/18
                        PSBCSZ01-YYT2020011
         中国邮政储蓄                                            2020/1/16
                        602                                                    严华、陈文慧提
   6     银行股份有限                                 500            -
                        PSBCSZ01-YYT2020011                                    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前海支行                                            2021/1/15
                        603
                        平银(深圳)贷字第
                        C333202001150001(保
         平安银行股份                                            2020/1/19
                        001)号                                                严华、陈文慧提
   7     有限公司深圳                                 2,000          -
                        平银(深圳)贷字第                                     供连带责任担保
         分行                                                    2021/1/18
                        C333202001150001(保
                        002)号
                                                                协议签订于
                                                                2020 年 3 月
         汇丰银行(中
                                                                17 日,银行 严华、陈文慧提
   8     国)有限公司             -                   5,500
                                                                至少每年审     供连带责任保证
         深圳分行
                                                                查一次该授
                                                                信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联方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提供的关联
   反担保情况如下:



   2019 年 10 月,发行人自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取得借款 10,000,000.00 元,借
   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两年。该笔借款由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3-1-14
    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严华和陈文慧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反担保。



    2020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自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借款
    10,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自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借款 8,000,000.00 元,借
    款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该两笔借款由关联方严华、陈
    文慧提供保证担保,第三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 10,000,000.00 元的
    授信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严华和陈文慧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提供保证反担保。



    2020 年 4 月,发行人自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借款 5,000,000.00 元,
    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该笔借款由关联方严华、陈文
    慧及第三方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严华和陈文慧
    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2020 年 4 月,发行人自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借款 10,0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该笔借款由关联方严华、
    陈文慧及第三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严华和陈文
    慧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2020 年 5 月,发行人自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取得借款 5,000,000.00 元,借款
    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一年。该笔借款由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同时严华和陈文慧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
    担保。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334,663.33




                                      3-3-1-15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2020 年 1-6 月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付账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7,880.49                    -
             小   计               ——                367,880.49                    -



9.2.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
      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关联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主
      营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交易的定
      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前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9.2.3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及发行人主要股东夏海燕已
      向发行人出具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
      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9.3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草案)、《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3-1-16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规定符
      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4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均严格履行
      承诺。



9.5   经审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
      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土地或土地使用权。



10.2 发行人拥有或租赁房产



10.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未拥有任何房屋所有权。


                                    3-3-1-17
10.2.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取得。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
    人新增或续签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是否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备案


          重庆网大众禾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                   2020/8/15                  正在
                                                                         9,020.55 元
    1     信息技术有限   新区玉马路 17 号 1     127.05 ㎡       -                      办理
                                                                         /月
          公司           单元 10 楼 1 号房                  2021/8/14                   中


          武汉光联创客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2020/9/1
                                                                         3,223.00 元
    2     星孵化器有限   高新技术开发区光       32.89 ㎡        -                       否
                                                                         /月
          公司           谷金融港 2 层 210                  2021/4/14

          北京梦想加信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       工位 19     2020/9/18                  正在
          息技术有限公   路 51 号中国人寿综     个,面积                 17,021.34
    3                                                           -                      办理
          司西安第二分   合楼北塔西安人寿       约 127.98                元/月
                                                            2020/11/17                  中
          公司           壹中心 1 栋 9 层 902        ㎡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产中第 2 项无法办理相应的房屋租赁备案登
    记手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二条:“城市
    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
    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能面临被政府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被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




                                         3-3-1-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因房屋租赁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且上述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事宜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总面积为 19,658.87 平方米,上
      述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总面积为 2,644.58 平方米,占发
      行人所承租的房屋总面积 13.45%,占比较小;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相应期间的
      租赁费用,经发行人确认,该等房屋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
      纠纷;



(3)   上述物业所在区域较为成熟,即使发行人无法继续租赁或使用该处物业,发行人
      亦可迅速在市场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替代场所;



(4)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关于
      责令限期改正房屋租赁登记未备案情况的通知或处罚通知;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书面承诺,如因该等租赁事项致使发行人
      遭致额外成本支出的,将以现金的方式对发行人进行补足,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
      遭致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上述未租赁备案事宜受到处罚的风险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



10.2.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到期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原约定   终止租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号                                                 租赁期限    赁原因


                                    3-3-1-19
       序                                                         原约定      终止租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号                                                        租赁期限     赁原因

                                                                 2019.9.25   双方协商,
              小高德(广州)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85    285.71
      1                                                              -       自愿提前终
              置业有限公司   号 2601 房之自编 05 单元    ㎡
                                                                             止租赁合同
                                                                 2022.9.30



10.3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0.3.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未持有任何已获授权的专利。



10.3.2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商标局网站商标查询系统
     (网页链接:http://sbj.saic.gov.cn/sbcx/)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10.3.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所拥有的有效软件著作权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10.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域名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3-3-1-20
10.5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广州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发生变更,具体为:广州分
        公司申请营业场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 901 室”,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取得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香港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换发商业登记证,有效期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



        除前述情况外,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其他变更。



10.6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为电子
        设备、运输工具等,账面价值总计为 15,568,801.25 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产权。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
        取得,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发
        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不存在对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1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大部分合同为框架性协议,协议中明确公
        司提供服务的单价(以人/时间计算),具体销售金额取决于客户的后续需求。截


                                          3-3-1-21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2,500 万元以上或金额不足
     2,500 万元但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
     同或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服务外包合作
                                                            OPPO 广东移动通
          1    框架协议】之补充      RL-SZ-201908-633                           2020/8/1   2020/9/30
                                                               信有限公司
               协议》
               《【服务外包合作
                                                            深圳市欢太科技有
          2    框架协议】之补充      RL-SZ-201908-631                           2020/8/1   2020/9/30
                                                                 限公司
               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协议后认为,上述重大协议均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向
     本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协议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11.1.2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 800 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借款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号                                      金额
              国家开发银                               2019/10/8
                         4430201901200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
      1       行深圳市分               1,000               -         4.80%
                         083791                                                保有限公司保证
              行                                       2021/10/7
              中国光大银
                                                        2020/1/3               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
              行 股 份 有 限 ZH3803191000
      2                                       1,000        -         5.44% 保有限公司、严华、陈文
              公 司 深 圳 分 1-1JK
                                                       2020/12/3           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行
              平 安 银 行 股 平银(深圳)贷            2020/1/19               1、严华、陈文慧提供连
      3       份 有 限 公 司 字第             2,000        -         5.66% 带责任担保;
              深圳分行      C33320200115               2021/1/18           2、发行人以其对深圳证



                                                 3-3-1-22
       序                                  借款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号                                  金额
                           0001 号                                          券信息有限公司等共计
                                                                                       1
                                                                            13 家企业 现有和将有的
                                                                            所有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担保
                                                                            1、严华、陈文慧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2、郭丹丹以其房屋做抵
                                                                            押担保;
            招商银行股                               2020/2/18              3、发行人以其对中国联
                       755HT2020018
      4     份有限公司              2,000                -          5.65%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上
                       417
            深圳分行                                 2021/2/18            海市分公司、OPPO 广东
                                                                            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沃尔
                                                                            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
                                                                            保
            中国光大银
                                                     2020/2/20              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
            行 股 份 有 限 ZH3803191000
      5                                     800          -          5.44% 保有限公司、严华、陈文
            公 司 深 圳 分 1-2JK
                                                     2020/12/3            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行
            中国光大银                                                      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
                                                     2020/4/16
            行 股 份 有 限 JK3803200303                                     保有限公司、严华、陈文
      6                                    1,000         -          5.25%
            公司深圳分 0                                                    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2021/4/15
            行                                                              保
                                                                            1、发行人提供应收账款
            汇丰银行(中                              2020/8/7
                                                                            质押担保;
      7     国)有限公司 -                 1,000         -          5.20%
                                                                            2、严华、陈文慧提供保
            深圳分行                                 2020/12/7
                                                                            证担保



11.1.3 担保合同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担保情况如下:

1
  具体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3-1-23
                                                                                        单位:万元

       序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
       号
                                                            发行人以其存在的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
            招商银行股                          2020/1/20 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OPPO 广东移动通
                       755XY2020
      1     份有限公司                  4,000       -     信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
                       00074003
            深圳分行                            2021/1/19 司的应收账款为该笔融资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发行人以其存在的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安
                         平银(深圳)
                                                          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
            平安银行股 贷     字   第           2020/1/19
                                                          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
      2     份有限公司 C333202001 2,000             -
                                                          安医疗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平
            深圳分行 150001(质                 2021/1/18
                                                          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
                         001)号
                                                            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应收账款为该笔融资向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汇丰(中国)                                    发行人以其存在的安吉智能物联技术有限
                                                至少每年
      3     有限公司深 -                5,500               公司等共计 89 家2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该笔
                                                审查一次
              圳分行                                        融资向汇丰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2
  具体为:安吉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辰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泛生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德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致星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合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品唯软件
有限公司、杭州橙鹰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端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银行、玖
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上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星数据系统(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均瑶科创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上海游族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TCL 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
光汇云油电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证券
通信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腾云悦智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星源合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印嘉商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采
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兴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万翼科技有限公司、微软
(中国)有限公司、深交所、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
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钉钉互联(北京)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
国)软件有限公司、传富(杭州)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3-1-24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因自身银行借款委托担保机构
      向银行提供担保,从而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如下:



      2020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自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借款
      10,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2020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自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借款 8,000,000.00 元,
      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该两笔借款由关联方严华、
      陈文慧提供保证担保,第三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 10,000,000.00 元
      的授信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严华和陈文慧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发行人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来 12 个月的因提供技术开发服
      务形成的已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未收回的对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
      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
      数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
      责任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小泊
      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穗能通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
      司和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提供质押反担保。



11.2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主管部门(质监、劳动、环保)合规证明文件及
      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交易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
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北京传富云宇科技有限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蚂蚁金服
(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蚂蚁蓉信(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蚂蚁上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3-1-25
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11.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为
        正常经营所产生,不存在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偿债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
        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12.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日,发行人未就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公
        司现行章程实施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1-26
14.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14.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14.3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议文件,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14.4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 1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上述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
        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
        独立董事胡振超辞任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一职。除前述情况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15.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



                                      3-3-1-27
        资格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16.1 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税务
        登记情况未发生变化。



16.2 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16.2.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适
        当核查,于 2020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发行人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16.2.2 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香港子公司
        香港法本信息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利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6.5%



16.2.3 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德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德国子公司


                                       3-3-1-28
     德国法本信息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公司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团结附加费               应纳所得税税额                   5.5%
            营业税                    营业收益                     15.75%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9%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上述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3 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



16.3.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未发生变更。



16.4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
     证明》(编号为:深税违证[2020]26508 号),显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16.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涉税情况证
     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225 号),显示上
     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
     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6.4.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北京分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3-3-1-29
16.4.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编号:穗天税电征信[2020]995 号),显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被发现广州分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16.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余杭区税务局余杭税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涉税违
     法行为审核证明》,显示杭州分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16.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
     (编号:320114202007131601),显示该局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南京
     分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违法违章情况发生。



16.4.7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认为香港法本信息没有违反香港税务法律法
     规,香港法本信息并无欠缴税款的情形,并不存在香港法本信息被香港税务处惩
     罚的风险。



16.4.8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基于《董事声明》的描述,德国法本信息在德国提交
     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义务方面合规。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
     纳税申报表和相关完税凭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6.5 发行人享受的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及补贴如下:

                                                                          单位:元



                                      3-3-1-30
         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
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     363,746.46 其他收益 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
岗补贴(第二批)                                 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
                                               号)
2020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
批资助-2019 年四季度     374,500.00 其他收益
及全年稳增长资助项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自主
(营利性服务业)
                                             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
2020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
                                             规〔2019〕2 号)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
批资助-2019 年进一步 1,000,000.00 其他收益
加大稳增长项目(营利
性服务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
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     255,200.00 其他收益 委员会《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
贴
                                             人社规〔2016〕14 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2018 年深圳市第二批专
                           2,000.00 其他收益 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
利申请资助
                                             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242,900.00 其他收益 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
                                             规〔2019〕6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 号)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     266,700.00 其他收益 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
目资助
                                             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深科技创新
                                             规〔2019〕2 号)
2019 年度深圳市企业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企业研究开
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   1,554,000.00 其他收益 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
资助                                         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
                                             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23 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
上海市失业保险 2019 年   336,554.00 其他收益 39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
度稳岗补贴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沪府规〔2019〕1 号)和《上海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
                                             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
                                             规〔2019〕34 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补助      18,407.40 其他收益 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
                                             〔2020〕4 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小规模
                                             纳 税 人 财政支 持 政 策实施 细 则 》 (宁 财 预



                                       3-3-1-31
                                                        〔2020〕45 号)
         小   计            4,414,007.86 -              -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及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02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等 27 家单位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载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全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深圳市生
        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
        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办公地点的
        实地走访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要从事软件技术服
        务外包,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未产生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及噪声,现有经
        营业务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受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7.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能够达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发行
        人于补充核查期间内无产品质量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32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8.1 发行人的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的用工情况如下:



                      时间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员工人数                           9,717             7,940            5,359           3,210

          其中:签署劳动合同人数             9,714             7,939            5,358           3,209

          签署劳务协议人数                    3                  1                1              1

        【注】:除上述员工外,发行人还向各高校提供了部分实习岗位,均与实习生签署了相应的实习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册员工均与发行人签署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劳
        务协议,不存在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形。



18.2 发行人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为其在册员工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未缴纳人数
                                                    当月       当月             当月提
                             员工总               15 日      15 日              请离职,
                                      缴纳                             原单
          时间       项目      人数                 前入       后入             但并未   自愿     劳务
                                      人数                             位缴
                               [注]               职,当     职,下             办理完   放弃     用工
                                                                       纳
                                                  月未及     月开始             毕离职
                                                  时缴纳       缴纳               手续
        2020         社会
                             9,717    9,238          1        453         9           9    4         3
        年6月        保险



                                                  3-3-1-33
                                                            未缴纳人数
                                          当月       当月          当月提
                       员工总           15 日      15 日           请离职,
                                缴纳                        原单
       时间    项目      人数             前入       后入          但并未   自愿   劳务
                                人数                        位缴
                         [注]           职,当     职,下          办理完   放弃   用工
                                                            纳
                                        月未及     月开始          毕离职
                                        时缴纳       缴纳            手续
      末       住房
               公积             9,213     1         453      9        9      29     3
                 金
               社会
                                7,650     5         268      9        1      6      1
      2019     保险
      年 12    住房    7,940
      月末     公积             7,627     5         268      8        1      30     1
                 金
               社会
                                5,172     4         172      5        0      5      1
      2018     保险
      年 12    住房    5,359
      月末     公积             5,160     3         172      8        0      15     1
                 金
               社会
                                3,085     1         111      7        1      4      1
      2017     保险
      年 12    住房    3,210
      月末     公积             3,082     1         110      12       1      3      1
                 金
      【注】:该员工总数不包含实习生,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还向各高校提供了部分实习岗位。



18.3 发行人应缴未缴的原因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为绝大部分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仍存在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主要原因如下:



(1)   每月 15 日前(包含 15 日)入职的员工,发行人于当月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每月 15 日后入职的员工,发行人均于下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除少量人员系未及时向发行人提供办理文件导致发行人未完成增员
      操作外,大部分未缴纳人员系 15 日后入职,公司在下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3-3-1-34
(2)   部分新入职的员工,当月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保,故发行人下月开始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3)   部分员工当月提请离职,发行人已暂停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缴纳,但该员工月末
      并未及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4)   部分员工由于已自行在户口所在地缴纳、异地购房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签署了相应的自愿放弃声明;



(5)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劳务用工形式共聘用了 3 名员工。其中,一名为保洁员工
      (女),年龄超过 50 周岁,且已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与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名员工已经办理退休;一名员工系已申请自行安排社保公
      积金缴纳事宜,故发行人未为上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18.4 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风险及相关应对方案



18.4.1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将以发行人各期最后一
      月人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基数进行测算(即各期欠缴总额=
      各期末未缴纳总人数*各期最后一月人均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
      *12 或 6),发行人报告期各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欠缴金额及对发行人财务
      指标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合计欠缴金额占
                            欠缴             欠缴         发行人
           时间                                                      比当年净利润比
                        社会保险金金额   住房公积金金额   净利润
                                                                           例
       2020 年 1-6 月
                            61.86            33.42        4,777.14       1.99%
         (见注)
         2019 年度          128.24           41.50        9,595.44       1.77%




                                          3-3-1-35
                                                                         合计欠缴金额占
                           欠缴                欠缴         发行人
           时间                                                          比当年净利润比
                       社会保险金金额      住房公积金金额   净利润
                                                                               例
         2018 年度          81.75              26.79        6,516.59          1.67%

         2017 年度          53.71              16.44        3,185.09          2.20%

      [注]因疫情原因,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于 2020 年 3 月 5 日下发《关
      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已办理参保缴费登
      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
      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免政策。”发行人已根据上述规定申请 2020
      年 2 月至 6 月社保费用的减免征收。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各年度末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金额
      占当期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0%、1.67%、1.77%及 1.99%,占比相对较小,
      对发行人财务指标影响较小。



18.4.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的欠缴情况不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1)   发行人的员工劳动保障制度已落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落实推进国家员工社会保障制度,规范
      了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除部分当月入职员工于次月缴纳社保
      等特殊原因外,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2)   发行人欠缴金额较少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各期净利
      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书面承诺承担补缴款项或因处罚
      造成的损失,上述欠缴事实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未受到过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3-3-1-36
      门的行政处罚。



(3)   根据目前有效的政策规定,发行人受到处罚的现实风险相对较小



      根据①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
      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
      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
      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②2018 年
      9 月 2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
      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 号),提出稳定社保
      费征收工作,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
      进行集中清缴。③2018 年 11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 号),要
      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
      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④2018 年 11
      月 3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
      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 号),明确要求规范执法检查,严禁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⑤2019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办
      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
      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⑥2020 年 2 月 2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进一
      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 号)明确要求规范执法检查,行
      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根据上述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发行人因上述欠缴行为被追缴和行政处罚的现实
      风险相对较小。



(4)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均已取得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出具的合规文件



         主体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3-3-1-37
   主体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 2019 年 11 月 7 日、2020 年 1 月 15 日、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具《证明》:发       2020 年 7 月 16 日出具《单位住房公
法本信息     行人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在 2011 年 5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月(开户时间)至 2020 年 6 月期间没
             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         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
             录。                                     况。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2020 年 1
             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单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证
                                                      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经北
             明信》:在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北京分公司                                            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截止本
             月期间在该区未发现北京分公司存在
                                                      证明出具日,北京分公司在 2017 年 6
             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月至 2020 年 6 月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
             行为而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和
                                                      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
             处理记录。
                                                      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别于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2019 年 7 月 23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2020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单位参加城 年 7 月 29 日分别出具《上海市单位住
上海分公司   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发行人上海 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上
             分公司于 2015 年 4 月参加社会保险登 海分公司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
             记,截至 2020 年 6 月缴费状态正常, 常缴存状态,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该
             无欠缴险种及金额。                       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
             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2 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1
             月 25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征 月 17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杭
杭州分公司
             信意见书》:发行人杭州分公司自 2019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缴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无严 存证明》:截至 2020 年 7 月杭州分公
             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司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分别于 2019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年 9 月 4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2020 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2020 年 1
             年 7 月 10 日出具《证明》:自 2019 月 16 日、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住
南京分公司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南 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截止出具日南
             京分公司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处 京分公司没有因违反公积金法律法规
             罚记录。                                 而受到行政处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
             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证明》,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
                                                      年 7 月 26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2020
             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守法
                                                      年 8 月 7 日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广州分公司   诚信证明》:广州分公司自 2019 年 3
                                                      况证明》:自 2019 年 5 月(账户开立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
                                                      时间)至 2020 年 6 月期间广州分公司
             收到过有关该公司的社保投诉事项和
                                                      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广州分公司因违
             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



                                      3-3-1-38
         主体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的记录。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证明》: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未发现广州分公司
                 有违反医疗保险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
                 记录。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欠缴事宜作出相应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出具的《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
      的承诺函》,确认并承诺如下:“1、如法本信息及其分子公司因其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前发生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违法违
      规事项,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补交有关费用款项(包
      括滞纳金)或遭受罚款处罚的,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费用款项和罚款,或向法本
      信息进行等额补偿。2、本人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等方式,保证和
      促使法本信息及其分子公司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8.5 就发行人存在欠缴社保、公积金事宜,发行人将作出如下处理措施:



(1)   完善公司新员工入职流程,积极督促新入职员工提交相关个人材料已配合及时办
      理当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增员缴纳手续;



(2)   建立健全新入职员工的培训机制,并向员工积极宣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积
      极意义;



(3)   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的办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满足不同区域的
      员工的缴纳需求;



(4)   落实公司员工的基本福利,根据员工需求制定多样化福利政策。


                                        3-3-1-3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落实推进了国家员工社会保障制度,规范了
        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除部分当月入职员工于次月缴纳社保等
        特殊原因外,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各期净
        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上述事实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同时,就发行
        人存在欠缴的情况,发行人已积极作出相应措施,在未来人员管理过程中将采取
        多种方式结合及时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公积金,并落实员工福利政策。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在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中所披露的事项未发生变
        化。



二十.     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1 发行人的未决诉讼、仲裁



21.1.1 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尚未了结
        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3-3-1-40
                                                                                 单位: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案号                案件进程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该劳动诉讼案件于 2020 年 7
                      发行人北                2019 京民初
      1    王嘉宁                 13.06                         月 3 日开庭审理,尚未有明确
                      京分公司                59549 号
                                                                结论。
                                              (2020)粤 0305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尚未
      2    覃学成      发行人      7.20
                                              民初 23060 号     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杭州跨越
          知识产权                            (2020)浙 0192   杭州互联网法院尚未对本案
      3                发行人      1.00
          代理有限                            民初 7193 号      进行开庭审理。
            公司
               合计               21.26               -                      -

     【注】序号 2、序号 3 案件为补充核查期间内新增的发行人或其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的诉讼案件。



21.1.2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进
     展情况详见附件二。



21.1.3 经核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合计涉案金额
     为 21.26 万元,占 2020 年 1-6 月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
     讼、仲裁的涉案总金额为 1,402.36 万元,其中,已执行完毕 80.00 万元,剩余未执
     行完毕的应收账款总金额为 1,322.36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计提了 1,120.53
     万元坏账准备。经合理测算,即使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无法收回,影响公司损益的
     金额为 201.83 万元,占 2019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 2.10%,相对较低,对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净利
     润影响较小,对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3-3-1-41
21.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
     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并经
     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外,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1.3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成立起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发
     行人的境外子公司香港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民事诉讼,也不是在香港的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以及劳资审裁处作出的针对香港法本信
     息的任何未履行的判决或未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包括税务事项)的对象,也不
     涉及在香港的任何仲裁程序、政府调查、控诉、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也
     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针对香港法本信息的处罚记录(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
     务、环保、劳动、产品质量事项)。



21.4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依据《董事声明》得出的结论,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
     立至 2020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德国法本信息未涉及任何政府调查、
     民事(包括仲裁)、行政或刑事司法程序,也未涉及重大违法,未受过公共当局
     的处罚(包括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环保、劳动和产品责任)。



21.5 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
     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并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住所地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发行人及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中国境内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1.6 经本所律师适当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
     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并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住所地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


                                     3-3-1-42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1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主承销商等中介机
     构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招股说
     明书》。



22.2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招
     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
     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
     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除尚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及深
     交所发行上市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注册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其他
     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1-43
                       第二部分   《落实函》主要问题补充核查



       问题 2: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各年度离职人数分别为 1,679 人、2,617 人、4,192
人。多名员工因劳动纠纷向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年度新进员工人数、员工离职率、离职员工职级
及薪酬区间分布情况、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展的影响情况;(2)结合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员工大幅离职的背景、原因、员工流动性高是否符合行业状
况、是否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潜在纠纷;(3)报告期内劳动用人是否合
法合规、员工离职对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4)与员工离职相关的费用具体内
容、费用确认是否充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5)发行人是否存在员工流动性高、
人员构成不稳定的情形,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4)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入职及离职人员名单、发薪名
单;
       2、本所律师按比例抽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入职人员的劳动合同、离职人员的离职申
请、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劳动诉讼/仲裁文件、离职补偿或赔偿金入账凭证及银行流水;
       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报告期内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
凭证;
       4、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财
务部门负责人及招聘主管人员,了解了发行人员工离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处理流
程;
       5、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公司出现的劳动
纠纷情况;
       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7、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8、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查阅同行业



                                       3-3-1-44
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业绩快报等);
     9、本所律师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广东法院诉讼服
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深圳市国际仲裁院(http://www.sccietac.org/)、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劳动诉讼、仲裁纠纷情况。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报告期内各年度新进员工人数、员工离职率、离职员工职级及薪酬区间分布
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离职率计算公式的说明


     (1)计算公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职率为年度累计离职人数占年度累计
在册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年度离职率=年度累计离职人数/(年度累计离职人数+
期末在册人数)*100%=年度累计离职人数/(年初在册人数+年度累计入职人数)*100%。


     (2)与主要客户要求的比较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 14 家客户(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前十大客户涉及主体)对供应
商离职率的考核要求,除了其中 2 家客户未明确约定离职率外,本所律师将发行人离职
率计算公式与剩余 12 家客户对供应商离职率的计算公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中,8 家客
户对供应商离职率的计算方式与发行人的计算方式保持一致,另外 4 家客户对供应商离
职率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离职率计算公式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2、根据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各年度新进员工、员工离职率、
离职员工职级及薪酬区间分布情况如下:

                                                                             薪酬区间
                        期初数   新进员工数      离职数   期末数   离职率
    年度         职级                                                       (元/人月)
                        (人)     (人)        (人)   (人)   见注 1
                                                                              见注 2
                 高级    539        246            149     636     31.91%   18,000 以上
2020 年 1-6 月   中级   5,284      2,768          1,759   6,293    35.86%   8,500-28,000
                 初级   2,117      1,312           641    2,788    31.50%   3,000-12,000


                                            3-3-1-45
                                                                              薪酬区间
                       期初数   新进员工数      离职数   期末数   离职率
   年度         职级                                                         (元/人月)
                       (人)     (人)        (人)   (人)   见注 1
                                                                               见注 2
         小计          7,940       4,326     2,549     9,717     34.41%       —
                高级    353         431        245       539     31.25%   18,000 以上
  2019 年度     中级   3,658       4,298     2,672     5,284     33.58% 8,500-28,000
                初级   1,348       2,044     1,275     2,117     37.59% 3,000-12,000
         小计          5,359       6,773     4,192     7,940     34.55%       —
              高级      124         347        118       353     25.05%   18,000 以上
  2018 年度   中级     1,763       3,510     1,615     3,658     30.63% 8,500-28,000
              初级     1,323        909        884     1,348     39.60% 3,000-12,000
         小计          3,210       4,766     2,617     5,359     32.81%       —
              高级       48         132         56       124     31.11%   18,000 以上
  2017 年度   中级     1,122       1,555       914     1,763     34.14% 8,500-28,000
              初级      972        1,060       709     1,323     34.89% 3,000-12,000
         小计          2,142       2,747     1,679     3,210     34.34%       —
【注 1】:年度离职率=本年度离职人数/(本年度离职人数+本年度期末人数)*100%。
          半年度离职率(年化)=(半年度离职人数*2)/(半年度离职人数*2+期末人数)*100%。
【注 2】:薪酬区间指发行人所有类别(含技术实施开发类)在该职级的薪酬区间。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的离职率分别为 34.34%、
32.81%、34.55%和 34.41%(年化),不存在大幅度波动,且与行业离职率经验值 30%~
40%基本匹配。各级别员工离职率差异较小,与员工职级和薪酬区间关联性相对较低。
同时,经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对供应商离职率的考核情况,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的离职情况基本能够满足该等客户的考核要求。


    3、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展的影响情况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展不存在重大影响,理由
如下:


    (1)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文件,并会同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行访谈,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实施过大规模裁员或变相裁员,
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2)根据发行人新进员工人数和离职员工人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初、中、高
三个层级的新进人员均显著大于离职人员,发行人的员工人数不断增加,且报告期的营
业收入、净利润逐年增长,因此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人数上升并未对业务构成形成重大



                                           3-3-1-46
影响。


       (3)离职员工的可替代性较强。从发行人离职员工在发行人任职的工龄(以下简
称“司龄”)分布情形来看,70%左右的离职员工在发行人的司龄不足一年,可替代性
强。


       (4)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离职管理流程,确保离职员工对业务的影响在可受
控范围内。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制定了《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质量、IT 服务、信
息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手册》等相关制度,完善了离职管理、转岗管理等流程,
通过运用标准的方法、处理预案和流程化分工,确保离职员工的处理高效且合规,将其
对业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5)发行人招聘交付能力强,能够快速做离职补充。发行人在离职流程启动的同
时,会根据客户需求的情形启动招聘流程,及时组织招聘专组,从公司人才资源池或外
部人力资源市场迅速筛选人才,以客户需求为基础快速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员工,以确
保离职员工能够妥善交接相应的工作安排,不因员工离职情况而耽误交付时间。


       (6)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离职率总体上在客户满意的范围以内,没有造成较
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开
展并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员工大幅离职的背景、原因、员工流动性高
是否符合行业状况、是否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潜在纠纷


       1、员工大幅离职的背景、原因、员工流动性高是否符合行业状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职情况符合所属行业发展特性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通过与同行业的沟通及对所属行业离职情况的多年观察
与分析,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离职率经验值在 30%~40%范围内。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最可比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该等文件中并未披露企
业员工离职率相关信息,但从更大范围查询,查询到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的上市公司


                                     3-3-1-47
“京北方(证券代码:00298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
披露了与离职率相关的信息。根据测算,京北方 2017 年度和 2018 年技术人员离职率3分
别为 39.52%和 43.22%。发行人的离职率与相近的提供信息技术外包的公司不存在重大
差异,发行人员工流动性高符合行业状况。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离职情况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离职情况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人数(人)       占比
自愿离职             2,384     93.53%      4,108      98.00%     2,561   97.86%     1,562      93.03%
非自愿离职
                     165        6.47%       84        2.00%       56      2.14%     117        6.97%
(见注)
总计                 2,549      100%       4,192      100%       2,617    100%      1,679       100%
       【注】:非自愿离职包括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离职或未协商一致通过劳动诉讼/仲裁方式离职。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离职主要系自愿离职,非自愿离职的比例占比
较低。


        (3)离职员工的司龄分析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离职员工司龄分布情况如下:

                                            3 个月以上至 1      1 年以上至 2 年内
        年度          3 个月内离职占比                                              2 年以上离职占比
                                            年内离职占比            离职占比
    2020 年 1-6 月           27.19%             38.21%                26.56%                8.04%
      2019 年度              28.91%             40.05%                23.43%                7.61%
      2018 年度              30.00%             39.28%                21.17%                9.55%
      2017 年度              26.92%             39.25%                24.24%                9.59%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离职人员主要集中在司龄低于 1 年内的,该
等人员占各年度离职总人数比例约为 70%。其中,司龄在 3 个月内员工离职占各年度离
职总人数比例约 30%,该类人员处于试用期阶段,该阶段的员工离职较高主要系其自身
稳定性不足、与公司磨合度不高导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的离职情况与所属行业的行业属性密切相关。


3
    离职率=技术人员本年度离职人数/(技术人员本年度离职人数+技术人员本年度期末人数)*100%


                                                   3-3-1-48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离职人员主要系自愿离职人员,该等人员的离职与其司龄存在相关
性。


       2、发行人不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劳动诉讼、仲裁而支付的工资、赔偿金情况如下:

                                     纠纷人     纠纷人             诉请金   支付金   支付金
          纠纷     当年离 期末总                          诉请金
                                     数占离     数占期             额占净     额     额占净
 年度     人数       职人     人数                        额(万
                                     职员工     末总员             利润比     (万   利润比
          (人)   数(人) (人)                          元)
                                       比例     工比例               例       元)     例
2020
年1月        4      2,549   9,717    0.16%       0.04%     9.24    0.19%     2.56    0.05%
-6 月
2019
             7      4,192   7,940    0.17%       0.09%    26.83    0.28%    13.49    0.14%
年度
2018
             3      2,617   5,359    0.11%       0.06%    25.58    0.39%    18.28    0.28%
年度
2017
             7      1,679   3,210    0.42%       0.22%    67.27    2.11%    22.71    0.71%
年度
合计        21        -       -        -              -   128.92     -      57.04      -


       根据上述表格,在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离职员工中共有 21 人因为劳动纠纷提
起诉讼或仲裁并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该等员工向发行人申请的赔偿或补偿
总金额为 128.92 万元,占各年度的净利润比例较低。而且,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作
出的有效判决、裁决和调解协议,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劳动争议累计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等费用总额为 57.04 万元,金额较小,分别占各年度净利润比例较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因离职而产生劳动纠纷并导致诉讼、仲裁的情形较
少,不存在集体纠纷、群体性事件,也不存在其他重大潜在纠纷。


       (三)报告期内劳动用人是否合法合规、员工离职对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1)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在册员工均及时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及时为该
等员工购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劳动用工情况本所律师已
经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第十八章“发行人的劳动社保
及住房公积金”进行披露、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一、


                                           3-3-1-49
发行人员工情况”进行披露。


     (2)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文件。


     (3)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各地劳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
索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劳动主管部门处罚的
情形。


     (4)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离职而产生劳动纠纷并导致诉讼、仲裁的情形较少。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用工合法合规。


     2、员工离职对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在报告期内,员工离职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分析请
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问题 2 之“(一)报告期内各年度新进员工人数、
员工离职率、离职员工职级及薪酬区间分布情况/3、离职员工对进行中业务及未来业务
开展的影响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虽然存在员工离职的情况,但该等离职
主要系正常流动所致,并不存在任何群体性、集体性事件的发生,也不存在重大异常情
况,公司也未曾实施过大规模裁员行为。同时,公司已为员工离职及人员补充制定了相
应的积极举措,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四)与员工离职相关的费用具体内容、费用确认是否充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
分


     根据《审计报告》及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员工离职、违约支付情
况列表如下:


            年份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小计
离职人数(人)                2,549          4,192       2,617       1,679     11,037



                                      3-3-1-50
其中:非自愿离职人数(人)     165                84    56       117        422
违约支付金额(万元)          177.19         168.53    108.99   165.31     620.02
其中: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万
                              133.70          94.12    34.46    111.35     373.63
元)
    计入管理费用(万元)      31.85           31.17    59.51    38.96      161.49
   计入销售费用(万元)        7.18           43.24     2.50    15.00       67.92
   计入研发费用(万元)        4.46               -    12.52      -         16.98


    公司员工离职包含自愿离职和非自愿离职两种情形,其中非自愿离职包含根据用工
双方协商一致和未协商一致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两种情形。对于自愿离职员工,
公司根据离职当月的服务天数进行结算工资,公司在员工提出辞职的当月进行计提相应
的员工薪酬,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对于非自愿离职的员工,公司与员工协商或者通过
劳动仲裁或通过诉讼确定赔偿金额。公司按照人员归属部门及工作职能将相应的赔偿金
额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离职相关的费用具体内容、费用确认充分,
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
公司员工变化情况”中进行了披露。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员工流动性高、人员构成不稳定的情形,如是,请充分揭示
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客观上存在员工流动性高的情形。报告期内,发
行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管理层员工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其离职率总体平稳可控,并
在其主要客户的满意范围之内。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员工离职情况对生产经营及业务开
展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客观上存在员工流动性高”的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之“一、经营风险”之“(六)员工流动性高”中进行了风险揭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3-1-5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朱奇慧



                                                   余雯菁




                                   3-3-1-52
附件一    发行人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OA 办公自动化系
 1       法本信息                        2014SR122986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1
 2       法本信息   物流管理系统 V1.1    2014SR122525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3       法本信息   在线考试系统 V1.1    2014SR122554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4       法本信息   销售管理系统 V1.1    2014SR122431   2014/8/19    原始取得     有效
                    法本信息股票信息
 5       法本信息                        2011SR059804   2011/8/23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操作软件 V1.1
                    金融业科技综合管
 6       法本信息                        2015SR054419   2015/3/26    原始取得     有效
                    理平台 V1.0
                    基于大数据下的精
 7       法本信息   准营销电子商务平     2015SR109419   2015/6/18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1
                    基于云计算和大数
 8       法本信息   据的智慧教育技术     2015SR094612    2015/6/1    原始取得     有效
                    服务创新平台 V2.1
 9       法本信息   图片管理系统 V1.1    2014SR136446   2014/9/11    原始取得     有效
                    表观基因芯片分析
 10      法本信息                        2014SR136016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1
                    微量 DNA 甲基化的
 11      法本信息                        2014SR135913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检测系统 V1.1
 12      法本信息   离线学习系统 V1.1    2014SR135523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基于 ChIP-seq 技术
 13      法本信息   的癌症分析系统       2014SR135507   2014/9/10    原始取得     有效
                    V1.1
                    法本信息云计算平
 14      法本信息                        2013SR136677   2013/12/2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2.1
                    法本信息研发管理
 15      法本信息   工作流核心平台       2013SR131155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V3.1
                    法本信息研发管理
 16      法本信息                        2013SR131100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PDM 系统 V3.1
                    法本信息研发管理
 17      法本信息                        2013SR131075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OA 系统 V2.1
                    法本信息研发管理
 18      法本信息                        2013SR131051   2013/11/22   原始取得     有效
                    RDM 系统 V3.1
                    法本信息产品生命
 19      法本信息                        2013SR080243    2013/8/5    原始取得     有效
                    周期管理系统 V3.0
                    法本信息 ERP 系统
 20      法本信息                        2013SR080258    2013/8/5    原始取得     有效
                    V6.5
                    灵光法律凭证项目
 21      法本信息                        2014SR169609   2014/11/5    原始取得     有效
                    软件 V1.1


                                          3-3-1-53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信息招聘管理
 22    法本信息                        2015SR169136   2015/8/3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病情诊断分析系统
 23    法本信息                        2015SR033009   2015/2/15   原始取得     有效
                  V1.3
                  经营分析系统项目
 24    法本信息                        2014SR130184   2014/8/29   原始取得     有效
                  软件 V1.2
                  客户营销系统项目
 25    法本信息                        2014SR130174   2014/8/29   原始取得     有效
                  软件 V2.2
                  产品精准营销系统
 26    法本信息                        2014SR129667   2014/8/29   原始取得     有效
                  项目软件 V1.2
                  ISPACE 项目软件
 27    法本信息                        2014SR128938   2014/8/28   原始取得     有效
                  V1.2
       法本信息、
                  测试领域海量数据
 28    王勇、阚亮                      2014SR074285   2014/6/9    原始取得     有效
                  挖掘项目软件 V1.1
           亮
                  电商用户行为分析
 29    法本信息                        2015SR136349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电商产品个性化推
 30    法本信息 荐系统项目软件         2015SR136465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电商经营分析系统
 31    法本信息                        2015SR136843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项目软件 V1.1
                  电信行业用户通话
                  趋势分析系统
 32    法本信息                        2015SR136539   2015/7/17   原始取得     有效
                  项目软件
                  V1.0
                  法本 IT 综合管理系
 33    法本信息                        2016SR036604   2016/2/24   原始取得     有效
                  统软件 V1.0
                  新一代 IT 资源综合
 34    法本信息                        2016SR057335   2016/3/18   原始取得     有效
                  服务平台 V3.0
                  法本进出口跨境贸
 35    法本信息 易管理服务平台         2016SR064443   2016/3/30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云化 PLM 服务
 36    法本信息                        2016SR065830   2016/3/31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4.0
                  法本供应链管理系
 37    法本信息                        2016SR139267   2016/6/13   原始取得     有效
                  统软件 V1.0
                  法本 HR 管理系统
 38    法本信息                        2016SR138381   2016/6/12   原始取得     有效
                  软件 V1.0
                  法本人力外包信息
 39    法本信息                        2016SR162945   2016/6/30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招聘管理系统
 40    法本信息                        2016SR152427   2016/6/22   原始取得     有效
                  APP 软件 V1.0
                  法本基于大数据下
 41    法本信息 的海量数据挖掘系       2016SR153916   2016/6/23   原始取得     有效
                  统软件 V2.1




                                        3-3-1-54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信息电商开发
 42    法本信息                         2016SR168179    2016/7/5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1.0
                  法本信息运营分析
 43    法本信息                         2016SR173033    2016/7/8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数据采集
 44    法本信息                         2016SR208868    2016/8/8    原始取得     有效
                  开发平台 V1.0
                  法本商业智能数据
 45    法本信息                         2016SR260093   2016/9/13    原始取得     有效
                  分析平台 V1.0
                  安源大数据管理系
 46    法本信息                         2016SR336299   2016/11/18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微招聘管理系
 47    法本信息                         2016SR336411   2016/11/18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家居电子商务
 48    法本信息                         2016SR372229   2016/12/14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基于大数据的
 49    法本信息   城市信息化服务平      2017SR018223   2017/1/19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0
                  法本信息客户
                  沟通管理 ios 版 APP
 50    法本信息                         2017SR050319   2017/2/2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 HR 薪资
 51    法本信息                         2017SR017712   2017/1/19    原始取得     有效
                  绩效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产权管理
 52    法本信息                         2017SR050313   2017/2/2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资
 53    法本信息                         2017SR061274   2017/2/28    原始取得     有效
                  源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开发测试
 54    法本信息                         2017SR093081   2017/3/27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公共需求
 55    法本信息                         2017SR113708   2017/4/13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项目
 56    法本信息                         2017SR113715   2017/4/13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客户沟通
 57    法本信息   管理 Android 版       2017SR110384   2017/4/11    原始取得     有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医
 58    法本信息   疗跟踪诊疗系统        2017SR259549   2017/6/1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报关管理
 59    法本信息                         2017SR296137   2017/6/2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仓储管理
 60    法本信息                         2017SR294584   2017/6/2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清关管理
 61    法本信息                         2017SR296241   2017/6/2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物流管理
 62    法本信息                         2017SR353088    2017/7/7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2.0


                                         3-3-1-55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信息基于大数
 63    法本信息   据的智能家电分析     2017SR472795   2017/8/28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销
 64    法本信息                        2017SR476010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售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采
 65    法本信息                        2017SR476015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购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订
 66    法本信息                        2017SR475252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单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库
 67    法本信息                        2017SR475361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存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供应链统
 68    法本信息   计分析管理系统       2017SR475370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供应链计
 69    法本信息                        2017SR475338   2017/8/29    原始取得     有效
                  划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资
 70    法本信息   源人事管理系统       2017SR530425   2017/9/20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资
 71    法本信息   源人事考勤管理系     2017SR529814   2017/9/20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金
 72    法本信息                        2017SR591847   2017/10/27   原始取得     有效
                  融服务系统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资
 73    法本信息   源人事薪酬管理系     2017SR589413   2017/10/26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 IT 人力资
                  源人工成本
 74    法本信息                        2017SR589394   2017/10/26   原始取得     有效
                  结算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车载语音
 75    法本信息                        2017SR681980   2017/12/12   原始取得     有效
                  智能识别系统 V1.0
                  法本信息 HR 管理
 76    法本信息                        2017SR681326   2017/12/12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软件 V2.0
                  法本信息 IT 人力资
 77    法本信息   源固定资产管理系     2017SR682710   2017/12/12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智慧城市
 78    法本信息                        2018SR746248   2018/9/14    原始取得     有效
                  医疗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产权管理
 79    法本信息                        2018SR813497   2018/10/12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2.0
                  法本信息智能营销
 80    法本信息                        2018SR871709   2018/10/31   原始取得     有效
                  管控系统 V1.0
                  法本信息进出口跨
 81    法本信息   境贸易管理系统       2018SR879686   2018/11/2    原始取得     有效
                  V2.0


                                        3-3-1-56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基于云计算和大数
 82    法本信息   据的智慧教育系统     2018SR879678    2018/11/2   原始取得     有效
                  V3.0
                  法本信息智能运输
 83    法本信息                        2019SR0094943   2019/1/25   原始取得     有效
                  调拨系统 V1.0
                  法本通 IOS 版 APP
 84    法本信息                        2019SR0097137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智能零售
 85    法本信息                        2019SR0096092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通信运维
 86    法本信息                        2019SR0097456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监控平台 V1.0
                  法本信息嵌入式
                  统一身份证
 87    法本信息                        2019SR0096084   2019/1/28   原始取得     有效
                  认证系统
                  V1.0
                  法本通 android 版
 88    法本信息                        2019SR0143429   2019/2/15   原始取得     有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物
 89    法本信息                        2019SR0149659   2019/2/18   原始取得     有效
                  流管理系统 V3.2
                  法本信息终端营销
 90    法本信息   管控 IOS 版 APP 系   2019SR0161420   2019/2/20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智
 91    法本信息   能云平台 Android     2019SR0163784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
                  智能云平台
 92    法本信息                        2019SR0163789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IOS 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水务科学
 93    法本信息                        2019SR0167795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调度指挥系统 V1.0
                  法本信息终端营销
 94    法本信息   管理 Android 版      2019SR0167784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APP 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云计算银
 95    法本信息   行信用卡业务平台     2019SR0163795   2019/2/21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企业诉讼
 96    法本信息                        2019SR0202613   2019/3/1    原始取得     有效
                  案件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 HOMS 系
 97    法本信息                        2019SR0205113   2019/3/4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2.0
                  法本信息大数据
                  远程综合诊疗一体
 98    法本信息                        2019SR0221665   2019/3/7    原始取得     有效
                  化平台
                  V1.0
                  物流大数据监控平
 99    法本信息                        2019SR0304147   2019/4/4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0



                                         3-3-1-57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智慧社区生态服务
100    法本信息                       2019SR0306316   2019/4/4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企业鉴权
101    法本信息                       2019SR0332473   2019/4/15   原始取得     有效
                  认证系统 V1.0
                  法本信息新一代智
102    法本信息                       2019SR0363761   2019/4/20   原始取得     有效
                  慧社区平台 V1.0
                  法本信息云金融综
103    法本信息   合业务服务平台      2019SR0365292   2019/4/22   原始取得     有效
                  V2.0
                  法本信息智能营销
104    法本信息                       2019SR0412662   2019/4/29   原始取得     有效
                  管控系统 V2.0
                  法本信息 HOMS 系
105    法本信息                       2019SR0416851   2019/4/30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3.0
                  法本信息云金融
                  综合业务服务
106    法本信息                       2019SR0438269   2019/5/8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1.0
                  法本信息水务科学
107    法本信息                       2019SR0499961   2019/5/22   原始取得     有效
                  调度指挥系统 v2.0
                  法本信息招标管理
108    法本信息                       2019SR0671069   2019/7/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销售报表
109    法本信息                       2019SR0671063   2019/7/1    原始取得     有效
                  分析系统 V1.0
                  法本信息银行智慧
110    法本信息                       2019SR0756813   2019/7/22   原始取得     有效
                  云按揭系统 V1.0
                  法本信息股票质押
111    法本信息                       2019SR0757337   2019/7/22   原始取得     有效
                  业务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离岸
112    法本信息                       2019SR0808189   2019/8/5    原始取得     有效
                  交易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业综
113    法本信息   合智慧平台办公管    2019SR0852261   2019/8/16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风控
114    法本信息                       2019SR0852281   2019/8/16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银行监管
115    法本信息   标准化数据管理系    2019SR0808902   2019/8/5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智
116    法本信息   慧城市管理系统      2019SR0901116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客
117    法本信息   户管理平台软件      2019SR0901010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集成云端
118    法本信息   工业大数据系统      2019SR0901366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3-3-1-58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信息物联网云
119    法本信息                      2019SR0900993   2019/8/29    原始取得     有效
                  服务系统 V1.0
                  法本信息电商云平
120    法本信息                      2019SR0946685   2019/9/11    原始取得     有效
                  台软件 V1.0
                  法本信息电商
121    法本信息   数据智慧平台软件   2019SR0950168   2019/9/12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财务机器
122    法本信息   人数据管理系统     2019SR0950191   2019/9/12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电商商品
123    法本信息   跟踪系统           2019SR0950184   2019/9/12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供应链金
124    法本信息                      2019SR1033283   2019/10/12   原始取得     有效
                  融平台 V1.0
                  法本物流运输车辆
125    法本信息   调度服务管理平台   2019SR1195423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自
126    法本信息   动运维管控系统     2019SR1195079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电
127    法本信息   商数据多维分析测   2019SR1194678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评系统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远
128    法本信息   程智慧管理服务系   2019SR1195308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统 V1.0
                  法本信息研发设备
129    法本信息   动态监测控制系统   2019SR1195317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云端人力
130    法本信息   资源需求预测评估   2019SR1194628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云计算分
131    法本信息   布式物流指挥运营   2019SR1195290   2019/11/23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信息软件流程
132    法本信息                      2019SR1266974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自动化系统 V1.0
                  法本信息智能大数
133    法本信息   据中台管理系统     2019SR1259633   2019/12/02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物联网大
134    法本信息                      2019SR1265996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智云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小
135    法本信息                      2019SR1266497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程序系统 V1.0
                  法本信息金融银行
136    法本信息                      2019SR1266307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大数据应用系统



                                       3-3-1-59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V1.0

                  法本信息一体化办
137    法本信息                        2019SR1265987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公系统 V1.0
                  法本信息工业物联
138    法本信息                        2019SR1266928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网运用系统 V1.0
                  法本信息异购云管
139    法本信息                        2019SR1259643   2019/12/02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人力大数
140    法本信息                        2019SR1266982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据系统 V1.0
                  法本信息软件研发
141    法本信息                        2019SR1266006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资源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互联网电
142    法本信息                        2019SR1266506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商运用系统 V1.0
                  法本 homs 管理系统
143    法本信息                        2019SR1266513   2019/12/03   原始取得     有效
                  软件 V1.0
                  法本信息 AI 智能机
144    法本信息   器人信息交互管理     2019SR1321995   2019/12/09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1.0
                  法本信息机器人用
145    法本信息   户信息多维智能分     2019SR1327894   2019/12/10   原始取得     有效
                  析管理软件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招
146    法本信息   聘与甄选应用信息     2019SR1316333   2019/12/09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软件 V1.0
                  互联网网约车管理
147    法本信息                        2019SR1403883   2019/12/20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城市洪涝监控平台
148    法本信息                        2019SR1414595   2019/12/23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移动 OA
149    法本信息   协同办公管理软件     2020SR0076563   2020/01/15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基于微信
150    法本信息   应用服务开发系统     2020SR0085326   2020/01/16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人工智能平台
151    法本信息                        2020SR0349598   2020/04/20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磐实基础研发平台
152    法本信息                        2020SR0513108   2020/05/26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磐实认证鉴权系统
153    法本信息                        2020SR0512264   2020/05/26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资产负债
154    法本信息                        2020SR0636564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消费金融
155    法本信息                        2020SR0635941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服务平台 V1.0
                  法本信息银行大数
156    法本信息                        2020SR0635958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据中台系统 V1.0



                                         3-3-1-60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法本信息外包业务
157    法本信息   数字化管理平台      2020SR0635999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跨境电商
158    法本信息                       2020SR0635990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公共服务平台 V1.0
                  法本信息智慧旅行
159    法本信息                       2020SR0639306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社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海关通关
160    法本信息                       2020SR0633997   2020/06/16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工程项目
161    法本信息                       2020SR0634133   2020/06/16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智慧校园
162    法本信息                       2020SR0634125   2020/06/16   原始取得     有效
                  安全系统 V1.0
                  法本信息客户风险
163    法本信息                       2020SR0636557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评级管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反洗钱管
164    法本信息                       2020SR0636634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理系统 V1.0
                  法本信息大数据风
165    法本信息                       2020SR0636718   2020/06/17   原始取得     有效
                  控平台 V1.0
                  结算分析系统项目
166    法本信息                       2020SR0785519   2020/07/16   受让取得     有效
                  软件 V1.1
                  法本数据管控系统
167    法本信息                       2020SR0888913   2020/08/06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数字化转
168    法本信息                       2020SR0959089   2020/08/20   原始取得     有效
                  型系统 V1.0
                  法本讲武堂培训平
169    法本信息                       2020SR0961907   2020/08/21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V1.0
                  法本信息运营管理
170    法本信息                       2020SR0961893   2020/08/21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法本讲武堂培训平
171    法本信息   台 Android 版 APP   2020SR0968624   2020/08/24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信息数据治理
172    法本信息                       2020SR0969404   2020/08/24   原始取得     有效
                  管控系统 V1.0
                  法本信息跨境电商
173    法本信息                       2020SR0971259   2020/08/24   原始取得     有效
                  管理系统
                  法本信息供应商评
174    法本信息                       2020SR0971267   2020/08/24   原始取得     有效
                  级系统 V1.0
                  法本信息测算设计
175    法本信息                       2020SR0977727   2020/08/25   原始取得     有效
                  系统 V1.0




                                        3-3-1-61
                   法本信息电商开发
176     法本信息                        2020SR0977711   2020/08/25   原始取得   有效
                        平台 V2.0
                   法本信息 RMS 系统
177     法本信息                        2020SR0977727   2020/08/25   原始取得   有效
                          V1.0
                   法本讲武堂培训平
178     法本信息                        2020SR0977261   2020/08/25   原始取得   有效
                   台 IOS 版 APP V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作品、著作权
(署名权除外)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相应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3-3-1-62
附件二      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面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已计提坏账金
号          /被申请人                                                                                            (万元)
                                                                                                                                    额
                                                                                                                                 (万元)
                        上海庞加来信息科技有限公
                                                   (2016)粤    2016 年 8 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主持
     上海庞加来信息科   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
1                                                  0305 民初     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加来同意向发            34.92           30.00
     技有限公司         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其
                                                   10097 号      行人支付服务费 349,208.34 元。
                        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乐视网信息技术     乐视网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2017)京    2017 年 11 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
2    (北京)股份有限   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要   仲裁字第      决书》,裁决乐视网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             137.00           137.00
     公司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1856 号       1,370,043.50 元及违约金 2,000,000 元。
                        轻松行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2019)粤    2019 年 10 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
     深圳市轻松行商旅
3                       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   0304 民初     《民事判决书》,轻松行需向发行人支付服            22.90           11.45
     网有限公司
                        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26701 号      务费 228,998.92 及违约金。
     象翌微链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象
     翌微链软件技术有   象翌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813.83(扣
                                                   (2019)南    2019 年 9 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
     限公司、上海象翌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                                                                除仲裁过程
4                                                  仲裁字 295    要求象翌集团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总计                                819.93
     微链结构技术有限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中已支付
                                                   号            8,138,301.36 元及违约金。
     公司及北京象翌微   金。                                                                                    29.17 万元)
     链计算机技术有限
     公司

                                                                3-3-1-63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面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已计提坏账金
号          /被申请人                                                                                         (万元)
                                                                                                                                额
                                                                                                                             (万元)
                        欧拓电子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19)粤    2019 年 9 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5                                                  0306 民初     事判决书》,判决欧拓电子向发行人支付服         66.05          54.72
     团有限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10823 号      务费 660,525.5 元及违约金。
                        金。
                        中仓仓单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19)粤
     中仓仓单服务有限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2020 年 4 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6                                                  0306 民初                                                     3.54           3.54
     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理,目前尚未得出判断性结论。
                                                   19811 号
                        金。
                        前海圆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深圳市前海圆舟网                              (2020)粤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2020 年 3 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7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0305 民初                                                    39.03          18.57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理,目前尚未得出判断性结论。
     司                                            683 号
                        金。
                        前海航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20 年 7 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书》
                                                   (2020)粤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仲裁                 (2020)深国仲受 14 号,裁决前海航空支
8                                                  03 执 5476                                                   39.77           7.01
     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付发行人服务费 39.77 万元及利息,发行人
                                                   号
                        金。                                     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 年 5 月 6 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
                        易果电子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2020)沪    出《民事调解书》,易果电子与发行人达成       124.57(已
     上海易果电子商务   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讼
9                                                  0105 民初     调解协议如下:易果电子向发行人支付服务       执行 80.00        6.02
     有限公司           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7786 号       费、投标保证金、律师费损失合计 124.57 万      万元)
                        金、保证金。
                                                                 元。该案件已收回 80.00 万元。


                                                                3-3-1-64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面
序         被告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                  案件号                  案件进程                              已计提坏账金
号       /被申请人                                                                                           (万元)
                                                                                                                             额
                                                                                                                          (万元)
                        宇龙计算机未能按合同约定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                                (2020)粤
                        支付服务费,发行人提起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市南山
10   技(深圳)有限公                                0305 民初                                                120.75        32.29
                        讼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及违约                    区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司                                              25135 号
                        金。
                                                   小计                                                      1,402.36      1,120.53




                                                                   3-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