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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12-0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号)、《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深证上[2020]484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
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


                                    1
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缴款、
中止发行及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
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
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
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
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
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
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
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
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T-3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4、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
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
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参与创业板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同一网下
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3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
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
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
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
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
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
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0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的46.4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
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
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初步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即
2020年12月7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
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
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6、网下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核查要求:参与本次法本信息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应在2020年12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浙商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
https://thdd.stocke.com.cn/kcb-web/)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如
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
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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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
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询价日前第
五个工作日(2020年12月7日,T-8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浙商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上传的资产规
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
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
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
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12月7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
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
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
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
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
分,剔除的拟申购数量总量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4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
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
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
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
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
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
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
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
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
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
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5
    10、市值要求:
    (1)网下投资者: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12月10
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
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
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
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
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2)网上投资者:网上投资者持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
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12月1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
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
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
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
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
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12月1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
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12月1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
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
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网上网下申购无需交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20年12月17日(T日)进行
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年12月1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12、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3、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
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12月17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
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


                                    6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0年12月21日(T+2日)
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
摇号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2月21日(T+2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
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
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5、中止发行情况: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如有),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
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中止发行情况”。
       16、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
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
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
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
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
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
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
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7、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7
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
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1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
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
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
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
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
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
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法本信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23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2933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法本信息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法本信息”,股票代码为“300925”,该代码同时用


                                    8
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为浙商证券。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3,237.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19%,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12,947.0098 万股。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
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61.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152.65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22.50 万股,占扣除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
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等,
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T-3 日)的 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12 月 11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
                                      9
初步询价安排”。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
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
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
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
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
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
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
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
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6、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于网上路
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12 月 15 日(T-2 日)刊登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路演公告》”)。
    7、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
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
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0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
位为 0.01 元。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
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12 月 16 日(T-1 日)刊登的
《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
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
情况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规
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0
    10、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12 月 9 日(T-6 日)登载于深交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tcn.com ; 证 券 日 报 网 , 网 址
www.zqrb.cn)的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法本信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23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2933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法本信息”,股票代码
为“30092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证券
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
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


                                        11
资者标准及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
的证券投资产品。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3,237.00 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为 3,23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19%,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2,947.0098 万股。
    2、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
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
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61.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
行。
    3、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152.65 万股,占扣除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22.50 万股,占扣
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
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
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12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部分,若发行价格达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跟投条件的,保荐
   机构浙商证券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意向书》
          T-6 日
                              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0 年 12 月 9 日(周三)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0 年 12 月 10 日(周四)   网下路演
           T-4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2020 年 12 月 11 日(周五)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初步询价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 日
                              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20 年 12 月 14 日(周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2020 年 12 月 15 日(周二)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 年 12 月 16 日(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 年 12 月 17 日(周四)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0 年 12 月 18 日(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2020 年 12 月 21 日(周一)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2020 年 12 月 22 日(周二)   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0 年 12 月 23 日(周三)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

                                               13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
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
不高于 10%的,在申购前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
10%且不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
出比例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
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缴款;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
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T-5 日),向符合
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
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
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
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12 月 16 日(T-1 日)进行网上
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
围内,具体信息参阅 2020 年 12 月 15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161.85 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
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0 年 12 月 1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
后确定。


                                          14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公布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依法设
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浙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将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0 年 12 月 1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
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
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浙商投资承诺,如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则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
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情形,浙商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15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
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一个工作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业务实施
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投资者管理细则》、《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
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
成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 年 12 月 10 日,T-5 日)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创业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
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
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
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T-4 日)
中午 12:00 前通过浙商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thdd.stocke.com.cn/kcb-web/)
在线完成相关备案申请。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应符合以下条件:


                                      16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
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
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
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
模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
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
值;
   (6)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还应当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
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
成备案。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17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
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证券投资金除外。
   9、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
   1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
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
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
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


                                    18
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
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
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20年12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浙商证券网下投资者
平台(https://thdd.stocke.com.cn/kcb-web/)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纸质
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
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
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
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
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
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浙商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thdd.stocke.com.cn/kcb-web/),并根
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
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20年12
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
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
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
在2020年12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法本信息—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
填报页面;


                                     19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
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浙商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
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在线签署《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
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
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3)《客户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
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客户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
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
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
视为无效;
    (5)《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公募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
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
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
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
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6)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


                                   20
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或
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7)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所有投资者均需向浙商证券提交2020年12
月7日(T-8日)的配售对象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
表》EXCEL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汇总表》EXCEL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
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
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
售对象的申购无效。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
等产品的,应提供截至2020年12月7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文件;配
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应提供截至2020年12月7日(T-8日)自营账户资金规
模说明。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
021-80105925、80108550。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
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
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
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
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
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


                                   21
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
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
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
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
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
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
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 https://eipo.szse.cn。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T-3 日)9:30-15:00。在上述时
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
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
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
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
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
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
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
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


                                       22
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特别提示: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
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
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
保持一致。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
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
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
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
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00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
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
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
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
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23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
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10)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证券业协会
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24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
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
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
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
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
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
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剔除的拟申购数
量总量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
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
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
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5
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
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12 月 16 日(T-1 日)公告
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
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申购日(T 日)将相应顺延,并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申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
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 10%且不高于 20%的,在申购
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 20%
的,在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且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 3 个
工作日完成缴款。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26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
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
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
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
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
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
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网下投资者在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
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
(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
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
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
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
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0 年 12 月 15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


                                      27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
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
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
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
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如发生上述回拨,则 2020 年 12 月 16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的
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三)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
不超过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8
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前述公开发行证券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不包括本次网下发行
比例限售部分)数量计算。
    (四)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五)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2020年12月18日(T+1日)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根
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
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
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
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 A 类投资
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B;
    (3)所有不属于 A 类、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C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为 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RC,调整原则:
    (1)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
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
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
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29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
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
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
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
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
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
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
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


                                    30
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应在 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16:00 前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
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
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12 月 23 日(T+4 日)刊登的《深圳市法
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
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
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
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
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12 月 2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
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31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并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发生上述情形,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推迟后的 T+4 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
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
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971.10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12月2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
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
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
值);


                                   32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
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如有),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
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
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
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
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
园 B 座 1 层-6 层
    联系人:黄照程
    电话:0755-26601132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80105925、80108550


                                   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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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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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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