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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0-12-2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
              顺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为 36%,次交
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9,470,098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30,699,92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价格 20.0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8.86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I65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63.44 倍(截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
(T-3 日)),低于 A 股可比上市公司扣非前平均静态市盈率 58.24 倍及扣非后
平均静态市盈率 61.44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
素: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人力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运营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等。报告期
内,公司人力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 96%以上,占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比例

在 84%和 56%以上。

     软件技术服务外包行业的成本主要是人员的工资薪酬,随着经济的发展、城
市生活成本的上升、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公司人力成本很可能将继续增加,
如果公司不能很好地将人力成本的提高向下游转移,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业务规模
和成本的稳定控制,从而将会给公司的盈利能力甚至持续经营能力带来重大影响。

     (二)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及市场营销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和资产规模持续扩大,并相继设立了香港子公司和
德国孙公司,公司也在过程中不断完善了自身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本次发行
后,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大幅提高,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将在资源整
合、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内部控制、员工管理以及各部门的工作协调性、连续
性等方面对公司管理层提出更高和更新的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若
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无法满足经营规模扩大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效
率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公司交付能力也将大幅提升,交付
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将给公司现行的招聘与交付、开发与实施、销售、研发等各个
环节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带来考验。另一方面,公司业务可
能面临拓展新客户的挑战,若公司营销能力不能同步提升,公司交付能力将出现
产能过剩的情况。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
净值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5.01%、61.86%、59.56%和 67.12%,占比相对较高。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分
别为 1,019.57 万元、1,820.94 万元、3,427.49 万元和 4,155.29 万元,占当期末应

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6.76%、6.89%、8.01%和 7.30%,公司已充分计提坏账准

备;尽管公司客户主要是金融、互联网、软件、通信等大型集团或领先企业,客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户信用良好,并且制定和采取相关制度措施以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但如果未
来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将引发应收账款坏
账风险。

       (四)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低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增长,由于应收账款存在一定账期,而公司需
要先期进行投入,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低、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存在差
异,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差异金额分别为-1,914.16

万元、-5,240.24 万元、-5,532.95 万元和-12,906.38 万元。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企

业,销售款的结算有一定的信用期。公司的成本主要为人员薪酬,需按月发放。
公司业务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收付款周期的不匹配将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的
不断增长。虽然公司通过加强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积极拓展外部融资渠道、科学
合理地调度资金等措施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
仍然会存在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低的风险。

       (五)所得税税收优惠变化风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局分别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2017 年 8 月 17 日向公司联合下发了证书编号
为 GR201444200696(有效期 3 年)和 GR201744201314(有效期 3 年)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发行人享
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已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发行人正在准备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证的复审中,考虑到公司持续的研发投入计划,公司预计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到期可正常延续,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市科创委提交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2020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按 15%计缴。报告期内,发行人
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1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92%、5.70%、6.87%和 11.87%。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
期后应重新进行认定取得资格,并自取得当年起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若上述税收优惠发生不利变动或发行人后续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


   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优惠=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5%-15%)=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认定,使得发行人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较少甚至归零,将增
加发行人的税收负担并对公司盈利构成不利影响。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
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
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7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法本信息”,股票代码
为“300925”,本次公开发行 32,370,000 股股票,其中 30,699,920 股将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
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法本信息
     (四)股票代码:30092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947.0098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237.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69.992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877.0178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
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
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70,080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比(%)

                         严华           45,263,335        34.96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夏海燕           8,280,000         6.40   2021 年 12 月 30 日

                        余华均           4,681,335         3.62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投控东海一期         3,976,668         3.07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木加林           3,600,000         2.78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嘉嘉通           3,600,000         2.78   2023 年 12 月 30 日

                        耕读邦           3,600,000         2.78   2023 年 12 月 30 日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2.46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海通旭初           3,034,378         2.34   2022 年 6 月 27 日

                      海通创新           3,034,378         2.34   2022 年 6 月 27 日

                        袁金钰           2,400,000         1.85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首次公开发行            明钢生           1,850,000         1.43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前已发行股份            黄照程           1,800,000         1.39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谢从义           1,590,669         1.23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李冬祥           1,200,000         0.93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永诚叁号           1,000,000         0.77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宋燕             900,000          0.70   2023 年 12 月 30 日

                        王奉君            770,000          0.59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唐凯             700,000          0.54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胡争怿            640,000          0.49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徐纯印            400,000          0.31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郑呈             300,000          0.23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哈思鼎            218,000          0.17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蒋兵             200,000          0.15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黄汉湘             200,000            0.15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刘芳              180,000            0.14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李伊健             150,000            0.12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孙也牧             150,000            0.12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李秀敏             100,000            0.08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卢宏飞             100,000            0.08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小计            97,100,098          75.00          ——

                   网下无限售股份        15,000,920          11.59   2020 年 12 月 30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限售股份          1,670,080           1.29   2021 年 6 月 30 日
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5,699,000          12.13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小计            32,370,000          25.00          ——

                合计                    129,470,098       100.00            ——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9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33 号
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2,947.0098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3,237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19%,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511 号),按照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
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9,710.0098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华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
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许
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基于对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客户的业务场景,为客
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不同需求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518067
     电话号码:0755-26601132
     传真号码:0755-26605103
     互联网网址:http://www.farben.com.cn/
     电子信箱:zqtz@farben.com.cn
     董事会秘书:黄照程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如下: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前总股   持有
序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本持股   债券
号                                                    (万     (万        (万
                                                                                      比例   情况
                                                      股)     股)        股)
                                                                                    (%)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21
                董事长、总
1      严华                    日/2018 年 1 月 1    4,526.33    744.90   5,271.23    54.30    无
                  经理
                              日至 2021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董事、财务    至 2020 年 12 月 21
2     黄照程    总监、董事     日/2018 年 1 月 1     180.00      45.00    225.00      2.32    无
                  会秘书      日至 2021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3 月 10 日
3      唐凯         董事      至 2020 年 12 月 21     70.00      ——      70.00      0.72    无
                                       日
                              2017 年 12 月 21 日
4     李冬祥        董事      至 2020 年 12 月 21    120.00      54.00    174.00      1.79    无
                                       日
                               2020 年 7 月 19 日
5     胡振超       独立董事   至 2020 年 12 月 21      ——      ——       ——      ——    无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6     汤彩霞       独立董事   至 2020 年 12 月 21      ——      ——       ——      ——    无
                                       日
                               2019 年 6 月 20 日
7      李宇        独立董事   至 2020 年 12 月 21      ——      ——       ——      ——    无
                                       日
                               2019 年 3 月 10 日
8     徐纯印    监事会主席    至 2020 年 12 月 21     40.00      ——      40.00      0.41    无
                                       日
                               2019 年 3 月 10 日
9      潘明         监事      至 2020 年 12 月 21      ——      ——       ——      ——    无
                                       日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0     王勇        职工监事   至 2020 年 12 月 21      ——      10.50     10.50      0.11    无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1    明钢生       副总经理                          185.00      60.00    245.00      2.52    无
                                2021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宋燕        副总经理                           90.00      30.00    120.00      1.24    无
                                2021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3     郑呈        副总经理                           30.00      24.00     54.00      0.56    无
                                2021 年 1 月 1 日
            合计                      ——          5,241.33    968.40   6,209.73    63.96   ——

     注:严华通过耕读邦间接持有 356.40 万股,通过木加林间接持有 258.90 万股,通过嘉嘉通
     间接持有 129.60 万股;黄照程通过嘉嘉通间接持有 45.00 万股;李冬祥通过嘉嘉通间接持有
     54.00 万股;王勇通过木加林间接持有 10.50 万股;明钢生通过嘉嘉通间接持有 60.00 万股;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郑呈通过木加林间接持有 24.00 万股;宋燕通过嘉嘉通间接持有 26.40 万股,通过木加林间
接持有 3.60 万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严华。本次发行前,严华直接持有公司
45,263,335 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46.62%。同时,严华以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身份分别持有耕读邦 99.00%、木加林 71.92%、嘉嘉通 36.00%的出资
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7.68%的股份),从而间接控制耕读邦持有公司的 360
万股股份、木加林持有公司的 360 万股股份、嘉嘉通持有公司的 360 万股股份,
间接控制公司股权比例合计为 11.13%。本次发行前,严华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股份的比例为 57.75%,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严华先生,197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身
份证号码为 420625197708******,主要工作经历为:2002 年至 2003 年任深圳市
凯荣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2003 年至今历任深圳法本电子及上海法本电子
执行董事、董事长。2006 年创办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与利益共享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采用员工持股平台方式进行了股权激励。
       1、木加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木加林持有发行人 360 万股的股份,其出资结构
 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任职情况             类别
                                                (%)
 1          严华             1,014,025.00         71.92    董事长、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2          郑呈                  94,000.00        6.67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3          刘裙                  58,750.00        4.17    事业四部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4          王勇                  41,125.00        2.92       职工监事         有限合伙人

 5         宋飞儿                 41,125.00        2.92   上海代表处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6         吴青华                 41,125.00        2.92    事业一部销售总监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任职情况             类别
                                                (%)
                                                           原深圳代表处销售总
 7        张艺增[注]              41,125.00         2.92                         有限合伙人
                                                             监(已离职)
 8          韦荣美                41,125.00         2.92   上海代表处招聘总监    有限合伙人

 9          李秀敏                23,500.00         1.67       财务经理          有限合伙人

 10          宋燕                 14,100.00         1.00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410,000.00         100.00         ——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张艺增所持木加林的份额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张艺增持
 有木加林 2.92%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 0.11%股份,比例较低。张艺增持有的木加林财产份
 额存在冻结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述构成实质性障碍。
       2、嘉嘉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嘉嘉通持有发行人 360 万股的股份,其出资结构
 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任职情况            类别
                                                (%)
  1             严华          507,600.00           36.00   董事长、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2         明钢生            235,000.00           16.67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3         李冬祥            211,500.00           15.00        董事            有限合伙人
                                                             董事、财务总
  4         黄照程            176,250.00           12.50                        有限合伙人
                                                           监、董事会秘书
  5         胡争怿            117,500.00            8.33   事业一部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6             宋燕          103,400.00            7.33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7             刘芳              58,750.00         4.17      财务经理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410,000.00          100.00        ——               ——

       3、耕读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耕读邦持有发行人 360 万股的股份,其出资结构
 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任职情况             类别
                                                (%)
 1              严华         1,395,900.00          99.00   董事长、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2        严永兰[注]              14,100.00         1.00    未在公司任职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410,000.00         100.00        ——               ——

       [注]:严永兰系严华的胞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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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权激励履行的程序
     2015 年 11 月和 2016 年 9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通过转让合
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以此方式向受激励对
象进行股权激励。2018 年 4 月,严华与各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
补充确认,并相应签订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之
重述协议》。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 2018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经补充确认的股权激励计划系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新三板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制定。

     5、员工持股平台木加林、嘉嘉通、耕读邦的锁定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
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企业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如法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前
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
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法本信息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法本信息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
    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
    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
    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9,710.0098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3,237.00 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19%。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
    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注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严华          45,263,335        46.62   45,263,335       34.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夏海燕          8,280,000         8.53    8,280,000        6.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余华均          4,681,335         4.82    4,681,335        3.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投控东海一期       3,976,668         4.10    3,976,668        3.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木加林          3,600,000         3.71    3,600,000        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嘉嘉通          3,600,000         3.71    3,600,000        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耕读邦          3,600,000         3.71    3,600,000        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3.28    3,181,335        2.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锁定
   海通旭初         3,034,378         3.12    3,034,378        2.34   36 个月以及自上市之日起锁     —
                                                                      定 12 个月
                                                                      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锁定
   海通创新         3,034,378         3.12    3,034,378        2.34   36 个月以及自上市之日起锁     —
                                                                      定 12 个月
    袁金钰          2,400,000         2.47    2,40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明钢生          1,850,000         1.91    1,850,000        1.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黄照程          1,800,000         1.85    1,800,000        1.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注
                     (股)     (%)          (股)     (%)
    谢从义          1,590,669        1.64     1,590,669        1.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李冬祥          1,200,000        1.24     1,200,000        0.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永诚叁号         1,000,000        1.03     1,000,000        0.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宋燕            900,000         0.93      900,000         0.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王奉君           770,000         0.79      770,000         0.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唐凯            700,000         0.72      700,000         0.5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胡争怿           640,000         0.66      640,000         0.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徐纯印           400,000         0.41      400,000         0.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郑呈            300,000         0.31      300,000         0.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哈思鼎           218,000         0.22      218,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蒋兵            200,000         0.21      200,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黄汉湘           200,000         0.21      200,000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刘芳            180,000         0.19      180,000         0.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李伊健           150,000         0.15      150,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孙也牧           150,000         0.15      150,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李秀敏           100,000         0.10      100,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卢宏飞           100,000         0.10      100,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
                        ——         ——     1,670,080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
      份
     小计          97,100,098    100.00      98,770,178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                                                                                     —
                        ——         ——    15,000,920       11.59   无
    股份
网上发行流通股          ——         ——    15,699,000       12.13   无                           —

                                                                                                   —
     小计               ——         ——    30,699,920       23.71   ——
                                                                                                   —
     合计          97,100,098    100.00     129,470,098   100.00      ——

        注 1: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7,383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严华                 45,263,335           34.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夏海燕                 8,280,000            6.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余华均                 4,681,335            3.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投控东海一期                3,976,668            3.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木加林                 3,600,000            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嘉嘉通                 3,600,000            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耕读邦                 3,600,000            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8      汇博红瑞三号                3,181,335            2.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锁定 36
 9        海通旭初                  3,034,378            2.34   个月以及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锁定 36
 10       海通创新                  3,034,378            2.34   个月以及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82,251,429           63.53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最终,公司本次发行
  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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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3,23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人民币 20.08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1、20.3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计算);
                         2、21.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3、27.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4、28.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49(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
发行方式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31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923.1658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
                         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647.40 万股)由网下回拨
                         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67.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 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69.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71496541%,有
认购情况
                         效申购倍数为 5,831.02140 倍。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5,670,852 股,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28,148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6,671,000 股,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形。
                         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28,148 股,包销金额为 565,211.84
                         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比例为 0.09%。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4,998.9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     额为 58,511.72 万元。
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
情况                     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
                         152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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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费用总额:6,487.24 万元(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4,575.40 万元(不含增值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1,01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     律师费用:40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成、每股发行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5.28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6.56 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2.0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             58,511.72 万元
                         8.07 元/股(按 2020 年 6 月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本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0.70 元/股(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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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了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511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了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3-540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
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同时,公司管理层对 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上述相关信息
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2020 年度的业绩预告信息”中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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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浙商证
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0 年 12 月 9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
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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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法人治理
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发行人作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突
出,盈利能力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材
料符合《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
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保荐代表人:孙小丽、汪建华
     联系人:孙小丽
     联系电话:0571-87902730
     传真:0571-8790197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人孙小丽、汪建华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孙小丽:2009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
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京华激光主板 IPO 项目、三祥新材主板 IPO 项目、春晖股
份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特电机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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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药业 2013 年度公开增发股票项目及多个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等。
     汪建华: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
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三祥新材主板可转债项目、华宝股份创业板 IPO 项目、三祥
新材主板 IPO 项目、盛洋科技主板 IPO 项目、日上集团中小板 IPO 项目和环旭
电子主板 IPO 项目的保荐或承销工作,及新湖中宝吸收合并新湖创业主板独立
财务顾问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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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如法本信息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前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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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
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
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
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股东宋燕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法本信息股份。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
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
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
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
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
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海通旭初和海通创新承诺
     (1)自2019年6月27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
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法本信息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
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
  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
  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
  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具体名单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或亲属关系                      持股方式

 1        严华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木加林、耕读邦间接持股
                     董事、财务总监、
 2       黄照程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间接持股
                       董事会秘书
 3       李冬祥             董事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间接持股

 4        唐凯              董事                           直接持股

 5       徐纯印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6        王勇              监事                      通过木加林间接持股

 7       明钢生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间接持股

 8        宋燕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嘉嘉通、木加林间接持股

 9        郑呈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以及通过木加林间接持股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法本信息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
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
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
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
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
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员工持股平台木加林、嘉嘉通、耕读邦承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
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企业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如法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前
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
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法本信息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法本信息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
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
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
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具体包括机构股东投控东海一期、汇博红瑞三号、永诚叁号,自然
人股东夏海燕、余华均、袁金钰、谢从义、王奉君、胡争怿、哈思鼎、蒋兵、黄
汉湘、刘芳、李伊健、孙也牧、李秀敏、卢宏飞。
     其他股东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的股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前述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
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
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
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
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严华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
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
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
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夏海燕承诺
     (1)本人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3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则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
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
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
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
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深圳市法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稳定股
价预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稳定股价预案和责任主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
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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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2)继续增持/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
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任职的有责
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
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
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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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
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
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
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②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
增持公司股份。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
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
     ②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
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
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
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
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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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公司回
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12
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四)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价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将遵守公
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自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
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相应承诺。
     若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
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
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
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控股股东严华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价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人将遵守发
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
施方案涉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本人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停止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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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本人也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同时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停止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同时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
时停止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
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
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
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
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招股说明书等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的损失。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若有)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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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
低于停牌前1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3)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
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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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评估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
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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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夏海燕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
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
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
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
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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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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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