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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
已届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拟提名下述
人选为本次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成员:
    (一)提名严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黄照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提名李冬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提名唐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提名刘志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三届董事就任前,第二届董事会的现有非独
立董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
职责。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
已届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拟提名下述
人选为本次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成员:
    (一)提名胡振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米旭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提名黄幼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三届董事就任前,第二届董事会的现有独立
董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
责。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使用
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4,000 万元。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在额度范
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实际发生银行及金融机构授信履行审批、各
项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
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 万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为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
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核相关资料,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了提高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8 亿元
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5.8 亿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
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
滚动使用,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最长
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
品、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
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
署相关文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和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
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
拟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具体方案如下
    (一)投保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投保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
定的数额为准);
    (四)保险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万/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
数据为准);
    (五)保险期限:12 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
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
职,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为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胡振超             汤彩霞              李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