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4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10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3,23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0.08 元,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998.9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511.7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0〕3-15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深圳
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平安银行深
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
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 募集资金专项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
序号 户名
户行名称 账户账号 (万元) 用途
深圳市法本 中国银行深圳龙
1 767974347604 13,037.51 超募资金
信息技术股 华支行
1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 软件研发资
中国工商银行深
2 信息技术股 4000027129201537854 3,114.42 源数字化管
圳龙华支行
份有限公司 理平台项目
产品技术研
深圳市法本
中国农业银行深 发中心建设
3 信息技术股 41003900040013227 11,981.66
圳市分行 项目、补充营
份有限公司
运资金
深圳市法本 软件开发交
平安银行深圳分
4 信息技术股 15196688668805 30,667.70 付中心扩建
行
份有限公司 项目
合计 58,801.29
注: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511.72 万元,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
资金专户的账面余额存有差异,差异部分系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
圳龙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2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5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