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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01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12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6,000,6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2537%。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1,313,7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6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686,93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201%。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6,637,3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65%。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子议案 1.01 选举严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250,0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86,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4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严华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2、子议案 1.02 选举黄照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250,0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86,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4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黄照程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

                                   2
非独立董事。
    3、子议案 1.03 选举李冬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250,0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86,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4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李冬祥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4、子议案 1.04 选举唐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250,0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86,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4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唐凯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5、子议案 1.05 选举刘志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250,0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86,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4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刘志坚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子议案 2.01 选举胡振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874,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4171%。
                                  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510,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89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胡振超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子议案 2.02 选举米旭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874,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4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510,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89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米旭明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3、子议案 2.03 选举黄幼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874,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4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510,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89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黄幼平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议案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子议案 3.01 选举徐纯印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3,654,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291,0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5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徐纯印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
                                  4
非职工代表监事。
       2、子议案 3.02 选举王奉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3,654,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291,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65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王奉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议案 4.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6,000,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636,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9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议案 5.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6,000,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5
    同意 6,636,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9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议案 6.00《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0,736,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636,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9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严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议案 7.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6,000,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636,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10%;
                                     6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9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议案 8.00《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
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6,000,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636,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9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议案 9.00《关于增加董事席位并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6,000,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636,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9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朱奇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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