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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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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设置了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设置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分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
2021-2023 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定比 2019 年的净利润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0%、100%;目标值是公司 2021-2023 年设定的较高经
营目标,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定比 2019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 50%、80%、130%。该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
响,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规划及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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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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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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