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01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 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2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 东出 席总 体情 况: 通过现 场和 网络 投票 的股 东 56 人,代 表股份
23,09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8344%。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7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
0.9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21,92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6.930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3 人,代表股份 13,64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354%。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2,924,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23%;
反对 165,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47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50%;
反对 16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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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22,924,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23%;
反对 165,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47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50%;
反对 16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2,924,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23%;
反对 165,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474,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50%;
反对 16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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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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