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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3
人调整为11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572.1万股。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572.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