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3-01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二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 室
Address: Suite 4002,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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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1]证券字 2021-006-2-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法本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法本信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
法本信息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
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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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法本信息如下保证:法本信息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
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法本信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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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4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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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
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1、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共 123 名。但由于前述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
激励对象离职,需就《激励计划》种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确定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最终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19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572.1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调整程序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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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出具了审
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26 日为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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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各激励对象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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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文华 张忆南
朱奇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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