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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
金 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股票 3,237.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08 元,共计募集资金
64,998.9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487.2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511.7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52 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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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
结构”)、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747.94 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超
募资金尚未使用。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
币 3,8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81%(不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
    针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公司承诺如下: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 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超募资金 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2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经营
管理及业务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未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相关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
资、未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在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保
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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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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