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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4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
“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
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
定的起始日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主要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1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
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
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
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
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
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
行财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20 年末可比数,只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财
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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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及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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