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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1-04-2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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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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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
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七)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第(四)、(五)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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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
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当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个
人信息后,结算公司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所持有及新
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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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明确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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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或卖出时间起计算。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定义
见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
至信息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二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账户买
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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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嫌违规交易行为,公司董
事会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
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