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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04-2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人数也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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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义务外,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发出
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
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一条     董事选举:将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
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二条     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数额乘以待选出股东 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十三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四条   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
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第十五条   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投票无效。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七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
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
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监事
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股东大
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
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
票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
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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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二)经股东大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监事的,致使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原任董
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
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
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
指定人员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
触,需立即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多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