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6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 东户数共 6,422 户,股份数量为 2,839,13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99%,限 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法 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37.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97,100,098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29,470,09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98,770,178 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76.28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30,699,920,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20%。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9,470,0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2,947,009.8 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7 股,合 计转增股本 90,629,068 股。截至目前,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21 1 年 6 月 15 日完成实施,公司总股本 220,099,16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为 167,909,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76.288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2,189,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12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 6 个月, 数量为 1,670,08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99%。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 毕后,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 2,839,13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 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839,13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99%, 限售期为 6 个月;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 6,422 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占总股本 剩余限售股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比例 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2,839,136 1.2899% 2,839,136 0 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 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2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增+/减-) 一、限售条件股份 167,909,302 76.2880% -2,839,136 165,070,166 74.9981%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65,070,166 74.9981% - 165,070,166 74.9981% 首发后限售股 2,839,136 1.2889% -2,839,136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2,189,864 23.7120% +2,839,136 55,029,000 25.0019% 三、总股本 220,099,166 100% - 220,099,166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法本信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 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法本信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 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法本信息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法本信息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 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