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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本信息2021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1-12-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法本信息(300925)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小丽                    联系电话:0571-87903380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建华                    联系电话:0571-87903380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汪建华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1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12 月 8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
                                                              √
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
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
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
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
                                                                 √
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
                                                              √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
                                                              √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
                                                              √
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
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
                                                              √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
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
                                                              √
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
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小丽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