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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1-06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
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征、经营情况、发展计划、现金流量情况、股东投资回报需求及外部环境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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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
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
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
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
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
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 10%以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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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 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
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七)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确保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额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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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
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八)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现金支出事项,
以适应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调整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利润分配具体政策规
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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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
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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