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浙商证券关于法本信息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3-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法本信息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关系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 2021 年度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实际发生金额
向关联人提供服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外包开发服务 1,201.85 万元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1,306,42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交易及机构、融资租赁等
实际控制人:无
主要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
2019 年 6 月,海通证券通过控制公司机构股东嘉兴海通旭初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6.24%的股份。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海通证券间接持
股比例降为 4.6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 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7.2.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7.2.3 条或
者第 7.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因此,海通证券在 2021 年度仍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公司与海通证券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海通证券已非公司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财务和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公司受海通证券委托,根据海通证券的需求定制开发软件产品。公司与海通
证券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司
客户报价指导文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系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以市场
价格为定价结算依据,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
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
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与海通证券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需要,遵守平等、自愿、公平的
市场原则,且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我们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学习,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对公
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公司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孙小丽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