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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3-18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
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子公司名义
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
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
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
义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
进社会福利。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原则上没有预算不
得进行对外捐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预算外对外捐赠,要根据相关要求
和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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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于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守信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十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类别: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
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事项提供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以外,公司及子公司处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
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的捐赠意愿,必
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得将捐
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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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与市场部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提出公司预算调整申请;
   (二)负责开展对外捐赠工作,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三)负责审核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事项预算及预算外事项;
   (四)提出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公司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
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2,0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
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

   第十八条 战略与市场部负责组织公司及子公司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
计划,统筹编制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提出年度捐赠预算调整申请。
战略与市场部编制和调整年度捐赠预算应按照财务相关制度履行相关预算审批
程序。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捐赠,均应当在履行相关预算审批程序后,按照本制度
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捐赠金额审批权限履行捐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捐赠需求部门向战略与市场部提
出申请,由捐赠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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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战略与市场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捐赠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解释,将核实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
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财务管理中
心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
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
有效的凭据,公司战略与市场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证券部、内审部备案。通过公益机构或组织实施的对外捐赠事项,应与该受赠机
构或组织订立捐赠协议,对资金去向、用途和管理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适时组织对外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如发现在对外
捐赠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战略与市场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对外捐
赠报告,报送公司证券部和内审部,报送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捐赠事项、捐赠
性质、捐赠金额、捐赠途径等内容,对外捐赠数据要与财务账面核对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
条任一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
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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