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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浙商证券关于法本信息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3-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法本信息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号)同意注册,2020年12
     月,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37万股,
     发行价 为20.08 元/股 。募 集资 金总 额为64,998.96万 元, 减除 发行费 用人 民币
     6,487.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511.7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5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
     目概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募集资金投向              总投资金额(万元)
                                                                     投入金额(万元)
 1      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                         30,667.70            30,667.70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募集资金投向                总投资金额(万元)
                                                                      投入金额(万元)
 2      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                     3,114.42             3,114.42

 3      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81.66             6,281.66

 4      补充营运资金                                       5,700.00             5,700.00

                       合计                               45,763.78            45,763.78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情况概述
         本次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深圳、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南京、
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       深圳、上海、杭州、北
                                              西安、成都、大连、福州、佛山、合肥、武汉、
      建项目               京、广州、南京
                                                  长沙、济南、宁波、郑州、上饶、重庆

         此外,由于总部扩建场地尚未购置完毕,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该
     项目总部所需场地暂时以租赁的方式实施。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及规划布局,鉴于市场需求增加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在西
     安、成都、大连、福州、佛山、合肥、武汉、长沙、济南、宁波、郑州、上饶、
     重庆进行当地分支机构或离岸开发中心的新扩建,作为完善公司服务体系的补充。
         (三)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
         募投项目“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实施地点的增加是基于公司实际生
     产经营需要以及客观环境限制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布局,不影响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已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在招股书中承诺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软件开发交付中心
扩建项目”,该项目具体包括拟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通过扩建深圳总部以及上
海、杭州、北京、广州和南京五个分公司,在深圳、杭州和南京建立离岸开发中
心,实现公司在相应区域软件开发交付中心的实施交付能力的提升与市场拓展。
    本次公司增加实施地点西安、成都、大连、福州、佛山、合肥、武汉、长沙、
济南、宁波、郑州、上饶、重庆,进行当地分支机构或离岸开发中心的新扩建,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同意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独立董事
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孙小丽                      汪建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