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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
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在招股书中承诺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软件开发交付中心
扩建项目”,该项目具体包括拟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通过扩建深圳总部以及上
海、杭州、北京、广州和南京五个分公司,在深圳、杭州和南京建立离岸开发中
心,实现公司在相应区域软件开发交付中心的实施交付能力的提升与市场拓展。
       本次公司增加实施地点西安、成都、大连、福州、佛山、合肥、武汉、长沙、
济南、宁波、郑州、上饶、重庆,进行当地分支机构或离岸开发中心的新扩建,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综上,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修订,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1 号)。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与海通证券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需要,遵守平等、自愿、公平的市
场原则,且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我们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学习,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