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27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拟回购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均含 本数)。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本数)。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拟回购数量: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35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 股份数量为 571,429 股至 1,142,857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20,099,166 股的比例 为 0.26%至 0.5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 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1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账户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关 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公司监事会主 席徐纯印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2022 年 1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70,000 股(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0.08%),截至目前徐纯印先生尚未实施减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非独立董事李冬祥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8 月 20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8%),截至目前李冬祥先生尚未实施减持。 徐纯印先生和李冬祥先生均已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 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 2 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了建立完善的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 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 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 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 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 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 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 3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35 元/股计算,预 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71,429 股至 1,142,85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为 0.26%至 0.5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 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 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 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5 元/股,且本次回购全 4 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571,42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若本 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 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种类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4,808,805 52.16% 115,380,234 52.4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5,290,361 47.84 104,718,932 47.58% 股份总数 220,099,166 100.00 220,099,16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本次回购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5 元/股,且本次回 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1,142,85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 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种类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4,808,805 52.16% 115,951,662 52.68%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5,290,361 47.84 104,147,504 47.32% 股份总数 220,099,166 100.00 220,099,16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本次回购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 坚定信心,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169,166.5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20,318.23 万元。按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 4,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 5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的 2.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32%。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上限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 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 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全体董事承诺, 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 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 计划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关 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公司监事会主 席徐纯印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2022 年 1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70,000 股(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0.08%),截至目前徐纯印先生尚未实施减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非独立董事李冬祥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8 月 20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8%),截至目前李冬祥先生尚未实施减持。 徐纯印先生和李冬祥先生均已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回购期间暂未有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 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 6 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充分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 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 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 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 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 相关的所有文件;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 回购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情况决定实施或者终止本回购方案; 6、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7 告编号:2022-020)。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 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 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 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3、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 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 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2 8 年 3 月 17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 量 及 比 例 情况 , 具 体内 容 详 见公 司 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 在 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 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将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如在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 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