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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2-04-2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
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和管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公
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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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等
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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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四)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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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上述(一)至(八)项所涉及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九)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要求填列),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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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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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同时以函件等形式
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内幕交易,必要时应当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
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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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
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
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