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2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416.8582 万
1
22,009.9166 万元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2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件。”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37,416.8582 万
3
22,009.91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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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1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7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
务: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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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股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不得退股;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2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其他义务。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司债权人的利益。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赔偿责任。 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9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保;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10 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形。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
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股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东大会在审议本条款第(五)项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
议案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
上同意方可通过。
过。
……
……
3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11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12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
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
13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四)会议召集人和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
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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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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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前
4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 公告并说明原因。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16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
17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
……
第八十一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份总数。
18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19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删除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20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第九十七条 …… 第九十七条 ……
21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5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限未满的;
…… ……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22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
23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
……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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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
……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及重大业务和事项外的其
…… 他职权。前述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25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
…… 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
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
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二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第一二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26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管理人员。
代发薪水。
6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新增“第一三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27 ——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 第一四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28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 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认意见。
第一五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第一五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29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六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第一六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30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七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第一七四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1 信息的报纸、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七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七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32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本章程第一七五条规定的报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
纸上公告。……
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七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第一七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33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本章程第一七五条规定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 的报纸上公告。
纸上公告。
7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八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本章程第一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七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八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八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八三条第(一)
八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八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一八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八三条第(一)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八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第一八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本章程第一七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其债权。 ……
……
第二○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第二○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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