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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6-10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二年六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l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6-21-1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 017-4-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本所已经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
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2〕02007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本
次发行的申报财务基准日调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17-2-1)(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审核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律师对
《审核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6-21-2
       一.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2 之补充核查:1. 具体说明现有微信公众号的信息传
播内容;2. 关于微信公众号 community 1 智慧物业及 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的进一步说
明。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通过公示系统、企查查(https://pro.qcc.com/welcome)网站查询了发行
人及其分子公司拥有的微信公众号信息;

     2.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拥有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信
息;

     3.      本所律师检索并查询了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及“FB 智慧物业社区
园区”的最新情况;

     4.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1.    具体说明现有微信公众号的信息传播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微
信公众号的信息传播内容如下:

序          所属
                          名称          业务内容及功能                   信息传播内容
号          企业
                                                                1. 公司事件类:新闻通稿、荣誉奖
                                                                 项、战略合作等;
                                                                2. 公司产品类:解决方案、研发产
                                   发行人关于中国科技服务的      品、技术认证等;
1      发行人      法本信息
                                   实时分享互动平台             3. 企业文化类:员工精神、企业文
                                                                 化推广等;
                                                                4. 热点借势:节日借势、增粉活动
                                                                 等
                   community1 智   发行人物业园区项目产品相
2      发行人      慧物业(已下    关功能的展示渠道和宣传媒     物业园区产品相关功能展示
                   架)            介,仅做展示使用,未实际运




                                               6-21-3
序    所属
                     名称           业务内容及功能                   信息传播内容
号    企业
              FB 智慧物业社    营
3    发行人   区园区(已下
              架)
                                                          1. 公司招聘相关信息:包括招聘岗
                                                           位、校园招聘、校园活动、校园
                                                           招聘求职技巧等;
4    发行人   法本信息招聘     发行人招聘资源宣传媒介
                                                          2. 行业相关信息;
                                                          3. 公司相关信息:包括公司重要新
                                                           闻、公司福利信息等
                                                          公司大事新闻,自 2022 年 1 月 1
                               用于发行人官方重要新闻宣
5    发行人   法本                                        日起已转移至“法本信息”公众号
                               传
                                                          进行传播
                               用于发行人针对外派员工福   年节祝福、员工福利、员工活动、
6    发行人   法本 SSC
                               利活动及相关信息宣传       公益活动、人事咨询
                               用于法本信息事业四部员工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7    发行人   法本信息 FSS
                               内部信息传播               员工福利、荣誉表彰、行业信息
                               用于成都分公司员工内部信   成都分公司员工活动、员工福利
8    发行人   法本信息 CD
                               息传播                     相关资讯
                               发行人 BPO 业务官方服务    1. BPO 业务知识普及;
9    发行人   法本信息 BPO     号,用于推送相关资讯与行   2. BPO 培训活动、内部提升活动宣
                               业动态                      发
              法本 HR 记录
                               用于发行人企业文化理念传
10   发行人   站(曾用名:法                              企业文化分享
                               播和建设,暂无内容更新
              本企业文化)
                               法本信息解决方案中心官方   公司最新解决方案产品分享;解
              法 本 信 息
11   发行人                    宣传渠道,分享法本信息最   决方案部门重大通知、重大事件
              solution
                               前沿的产品与解决方案       分享
     杭州分                    用于杭州分公司员工内部信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12            法本杭州
     公司                      息传播                     员工福利
     上海分   上海法本信息     用于上海分公司员工福利信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13
     公司     共享中心         息宣传及资源信息共享       员工福利、荣誉表彰、行业信息
                               用于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法本   每月考勤确认通知、内推岗位信
     上海分
14            上海法本信息     信息针对外派员工福利活动   息、年节祝福、员工活动、员工福
     公司
                               及相关信息宣传             利、优秀员工展示
     德国法                    德国法本信息服务号,2020
15            法本海外                                    海外业务普及推广
     本信息                    年已停止运营



                                          6-21-4
序        所属
                     名称         业务内容及功能                    信息传播内容
号        企业
                             用于广州分公司招聘信息及
      广州分                                             年节祝福、内推信息、员工活动、
16               第三猎人    相关资源宣传,2020 年已停
      公司                                               员工福利
                             止运营

     2.    关于微信公众号 community1 智慧物业及 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的进一步说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以
及“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信息的情形。发行人自
主开发的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以及“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系公司拟布局
的物业公司管理系统,相关公众号主要用途系向客户做产品的基础功能展示,未实际绑
定至任何现实中的物业系统,未实际运营维护。未来如有客户采购相关产品,发行人将
根据客户的需求对相关产品功能进一步的完善及特定化,并将产品代码包提供给客户及
部署于客户指定的服务器,由客户进行实际运营管理。出于功能模块展示的需要,前述
公众号曾经开放了注册功能,意向客户等外部人士可以登录公众号进行注册并对各功能
模块进行浏览评估。公众号“community1 智慧物业”及“FB 智慧物业社区园区”分别
于 2020 年 5 月及 2021 年 5 月上线,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关闭公开注册功能,不再对非
授权人员开放注册。前述公众号开放注册期间共注册用户 63 名,合计收集个人信息数
量为 63 人次,均为公司内部人员、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人员和意向客户等,发行
人不存在相关信息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获
利的情形。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将上述公众号正式下线。



     二.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3 之补充核查:1. 前次募投场地购置至今未完成的原
因,是否违背首发承诺;2. 发行人对本次拟购地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出租或出售事宜出
具承诺的情况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
性、必要性的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台账及前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建进度支持性文件;

     2.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场地的相关说明;



                                        6-21-5
   3.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拟购房产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
出租或出售事宜的承诺》;

   4.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1.   前次募投场地购置至今未完成的原因,是否违背首发承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规划建设期三年,
预计 2022 年 9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新增购置场地面积合计 1,490.00 平方米。发行人原
计划于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后于深圳地区购置办公场所。相较于租赁场所,发行人对于购
置场地的装修要求更高,耗费的费用及时间较长。发行人于前期已积极进行了多番搜寻
和实地考察,但基于改造费用、新冠疫情以及严格防疫要求影响,购置场所的选址计划
受到一定影响。为应对大量增长的业务和人员办公需要,发行人暂时扩大了现有办公租
赁地点,并根据需要不断调整租赁规模。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除深圳场地未完成购置外,其余募集资金已基本投入完毕。前
次募投项目目前仍在建设中,发行人原计划用于购置场地的募集资金除了部分进行现金
管理之外未用作其他用途。2022 年以来,经过前期对深圳地区办公场所的考察和深入考
虑,以及新冠疫情影响逐渐缓解,发行人为加快完成场地购置,已安排专人负责调研、
筛选和商谈等事宜。因此,发行人暂未完成前次募投项目的房屋购置,不构成违背首发
承诺的情形。

    2.   发行人对本次拟购地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出租或出售事宜出具承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拟在深圳市内购置房产用于实
施本次募投项目,计划购买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拟购房产情况及后续是否用于出租或
出售事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
经就本次发行所涉募投项目拟购房产情况及后续用途作出承诺,其内容如下:

    “1. 本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计划购买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 本公司本次发行涉及购置场地的募投项目为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
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及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拟购置场地系研发及办公
自用,无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的计划,不会变相投资于房地产。

    3. 本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不会将本次


                                     6-21-6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购置场地用于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相关业务的用途。”



    三.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4 之补充核查:补充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
产业务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企查查(https://pro.qcc.com/welcome)网站查询了发行
人的对外投资信息;

    2.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等公告
文件;

    3.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曾拥有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亦未拥有任何参股公司。



    四. 关于发行人原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唐凯取保候审事宜之补充核查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22 年 5 月 26 日,东
莞市公安局向唐凯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解保字[2022]313220 号),“我
局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


                                     6-21-7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21-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页)




                                   结    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云波   _________________             张忆南



                                                   苏   清



                                                   陈   靖




                                    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