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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5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未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 30%。公司承诺在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使用
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70,000 万元。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在额度范
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实际发生银行及金融机构授信履行审批、各
项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
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拟为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具体数额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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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
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关联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
公司提供反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为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
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0 亿元
的暂时闲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0 亿元的暂
时闲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0 亿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银行理
财产品、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内容和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
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
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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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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