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12-1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3-1-2-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投行”)接受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郁建、孙帅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
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郁建:
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本科
学历。曾供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
加入东方投行。参与或主持了纵横通信 IPO 项目、联得装备 IPO 项目、万润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洲明科技 IPO 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欧菲光 IPO
和公司债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孙帅鲲:
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阿德莱
德大学硕士学位。2015 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完成万胜智能 IPO 项目、甘李
药业 IPO 项目、顶点软件 IPO 项目、联得装备 IPO 项目、天成自控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恒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洲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纵横
通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季冰清:
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学士学
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15 年加入东方投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
迪贝电气主板 IPO 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郝智明、郑睿、周天宇、陈华明、钱舒云、王嘉乐。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3-1-2-3
公司名称: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Bojun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6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伍亚林
成立时间: 2011 年 3 月 29 日
住所: 昆山开发区龙江路 88 号
邮政编码: 215300
董事会秘书: 李晶
联系方式: 0512-3668 9825
传真: 0512-5513 3966
电子邮箱: ir@sh-bojun.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h-bojun.com/
经营范围: 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模具制造;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
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激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
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销售,并提
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
内容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
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
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类型: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确定
是否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从而可能持有发行人股份。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后
3-1-2-4
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不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核查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
公室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2、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
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办公室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
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
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
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办公室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
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
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3-1-2-5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
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博俊科技的发行申
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19 年 4 月 22 日,本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
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
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各项条件,同意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向中
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3-1-2-6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
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
关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
3-1-2-7
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博俊工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实施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 6 月,发行人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修
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19 年 3 月,发行人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前述议案。2020 年 6 月,发行人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前述议案。
1、发行人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
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
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发行人的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事项:(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定价方
3-1-2-8
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
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
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
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并于 2013
年 3 月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3 年 4 月 7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3205830004399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7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取得了苏州市工商行政管
3-1-2-9
理局换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5714293884 的《营业执照》,截至目前
仍依法存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财务制度、核算体系、账务明细及凭证,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容诚专字
[2020]4230Z211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的有效性,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三)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业务流程、内部制度、
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设置情况、资产权属证书、审计及财务报告、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财务报告、发行人相关陈述、
银行账户等资料,并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具体如下:
(1)发行人已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资产完整。公司已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场所和必要设备、设施,
同时具有与经营有关的品牌、商标、专有技术及技术服务系统、研发系统,具备
独立的采购和市场营销系统。公司设立和历次增资时,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款。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对股东及其他机构依赖的情况。截至发行
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支配公司资产、资金或者
3-1-2-10
越权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人员独立。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劳动、人事及薪酬
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独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均严格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干预
的情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公司员
工的工资发放、福利费支出与股东或股东单位严格分离;公司建立了员工聘用、
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上完全独立。
(4)财务独立。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一
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
控制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
财务人员。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的情形。公司在银行开设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
纳税义务。
(5)机构独立。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经营发
展的需要,建立了一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独立、完整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明
确了各机构的职能,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公司独立行使管理职
权,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的生
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关联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公司的机构
设置均独立于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
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6)业务独立。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是为汽车精密零部件
3-1-2-11
和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研发、采购、服
务和销售体系,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存在核心技术依赖于他方专利、专有技术的情
形,也不存在依赖他方核心设备进行业务经营的情形,具备独立从事业务的能力。
(7)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财务报告、产品销售合同、控股股东及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等,
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伍亚林,实际
控制人为伍亚林、伍阿凤,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①董事变动情况
2018 年初,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伍亚林、伍丹丹、李文信、金秀铭、钱大
治、朱西产、钱建伟。其中,钱大治、朱西产、钱建伟为独立董事。
钱建伟因个人原因辞职,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补选李秉成为公司独立董事。
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8 年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伍亚林、李文信、金秀铭、李晶。其中,
伍亚林为总经理,李文信、金秀铭为副总经理,李晶为财务负责人。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聘任李晶为董
事会秘书。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系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且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
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伍亚林、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9)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资
3-1-2-12
产权属证书等文件,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出资均
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
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0)经查验发行人的机器设备台账、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
书等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
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告、银行账户流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查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
业研究报告、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研究报告,
并经走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
重大变化,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颁布的产业政策文件,发行人主要从事汽车精密零
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业务,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并获取了发行人所在地
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提供资料进行合理查验,查询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并获取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1-2-13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
法性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在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出具的承诺事项
如下: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及承诺;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6、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相关承诺;
7、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书;
8、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9、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并重点关注了其中
的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合法、合
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的如下因素进行了核查: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3-1-2-14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
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虽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但这
些因素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文件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共计 5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为 2 名,非自然
人股东为 3 名,分别为上海富智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嘉恒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宁波马扎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相关非自然
人股东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上海富智投资有限公司、昆山
嘉恒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马扎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八、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
查意见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3-1-2-15
控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发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东方投行发表
意见如下:
1、博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东方投行建立了健全的
内控机制,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
方的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博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发行人在依法聘请了保
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为了
科学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的备案,发行人与上海拓正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签署了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其论证和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该等款项。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项目中,在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聘请上述机构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完
成项目的备案,且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该等款项,该项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
程序合法合规。
九、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主要经营状况,包括经营模式、销售收
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优惠政策等,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查阅了发行人
销 售 合 同 、 采 购 合 同 以 及 容 诚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 审 阅 报 告 》( 容 诚 专 字
[2020]230Z2335 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之
间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3-1-2-16
(一)宏观经济波动和经济增速放缓致使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的风险
汽车生产和销售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波动的相关性明
显,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
响。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产业迅速发展,汽车消费活跃;反之当宏
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汽车产业发展放缓,汽车消费增长缓慢。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汽车产销量有所下滑。2020 年初的新型
冠状病毒疫情对汽车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而后随着政府刺激政策和厂商促销
活动的陆续出台,前期被抑制的需求正在逐步释放,汽车消费市场有望在 2020
年保持持续改善的态势。但是如果未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致使汽车产销量
回暖趋势不尽如预期,甚至出现进一步下滑的情形,将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存
货积压、货款回收困难等风险。
(二)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24%、51.66%、
53.48%和 51.37%。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大型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集团,包括蒂
森克虏伯、麦格纳、福益、耐世特、凯毅德、德尔福、伟巴斯特等。公司与主要
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这些客户的经营环境发生改变或因其它
原因与本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钢材的供应情
况和价格波动情况会对公司的生产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公司采用“以销定
产”的模式,生产部门根据客户的销售预测制定详细的备货及生产计划,但当主
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快速上涨时,公司产品价格无法迅速调整,将会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为汽车精密零部件和精密模具,均为非标定制产品。一般而言,
客户会采用前高后低的定价策略,约定零部件产品的年降价率,即新产品开发时
3-1-2-17
定价较高,以后逐年降低。如公司不能及时提高新产品的开发能力,则将面临产
品售价下浮风险。
(五)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夫妇直接和间
接合计持有公司 94.20%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后,伍亚林、伍阿凤夫妇的
合计持股比例仍将达到 70.65%。如伍亚林、伍阿凤夫妇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
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者实施其他控制,从事有损
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会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分别为 19,837.95 万元、20,499.30 万元、26,345.99 万元和 20,674.96 万元。应
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6.74%、45.67%、43.54%和 41.01%,
所占比例较高;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报告期内对应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5.14%、43.06%、50.48%和 99.59%。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前五大客户应收账
款余额合计分别为 8,135.41 万元、7,309.21 万元、9,339.28 万元和 6,297.64 万元,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41.01%、35.66%、35.45%和 30.47%。虽然报
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在 1 年以内的比例不低于 90%,且主要客户均为信
誉良好的大型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但由于本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比较集中,
若行业发展趋势发生变化或欠款不能及时收回,本公司财务状况将受到较大影
响。
十一、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1、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潜在规模大,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根据欧美等成熟汽车市场经验,汽车行业整车与零部件规模比例约为 1:1.7。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整车与零部件规模比例与成熟汽车市场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汽
3-1-2-18
车零部件行业仍有较大的潜在市场空间。同时,随着我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
研发创新能力、海外市场开拓能力逐步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逐步提升,我国汽
车零部件产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期。
成熟的汽车零部件市场具有产业集中的特点。而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企
业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未来,汽车零部件行业将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
整合和扩展产业链,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2、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逐步实现结构优化和产品升级
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数量众多,除少数竞争力较强的大型零部件企业外,多
数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研发能力不足,在价格较低、利润有限的低端零部件市
场展开激烈的竞争。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成本优势日益削弱,国内
汽车零部件企业只有通过加强技术研发、完善产品结构,实现向系统开发、系统
配套、模块化供货方向发展,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
3、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对外扩张步伐加快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零部件企业带来向外发展的良机。由于欧美零
部件行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大量企业出现停产、减产甚至破产的现象。
而我国零部件企业得益于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回暖,短期内恢复正常经营,
国内零部件企业纷纷尝试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合作及兼并收购的机会,同时在国际
市场上大量吸纳优秀人才以扩充研发实力。随着内资零部件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
布局拓展和技术提升,我国零部件企业在出口整车配套市场上具有广阔的发展前
景。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和模具开发优势
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以国内外先进的冲压、焊接技术工艺、
注塑工艺为基础,结合自身的技术积累,通过自主研发设计,形成了公司自有的
冲压工艺、焊接工艺、嵌件注塑等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优势。
3-1-2-19
模具开发能力是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否具有独立开发或者同步
开发模具的能力是整车厂商、一级汽车零部件厂商选择供应商的重要评审标准。
公司拥有一批专业的模具开发和设计人才,形成了一套契合公司工艺、设备的模
具开发体系,具备较强的模具自主开发能力。
2、生产管理和成本控制优势
公司零部件产品具有种类多、批量大、应用标准各异等特点,生产管理难度
较大。公司多年来致力于精密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生产,积累了丰富的开
发、生产和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生产和管理效率。公司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
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不断精进生产管理系统和改善管理流程,提高生产
人员的工作效率、产品合格率,有效地控制生产成本,保证公司的成本优势,为
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生产线流畅和工序覆盖面广
公司具备冲压件生产能力的同时积极发展注塑技术,使得公司可以在一个组
织框架下结合多种工艺完成冲压、焊接、机加工、注塑和装配等工艺。不仅拓展
了生产线,还节约了成本,简化了客户对产品的管理流程。将冲压和注塑在一个
组织框架下二合一的生产模式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竞争力。
公司目前生产线流畅,工序覆盖面广。数控切割、冲压、激光焊接、嵌件注
塑、组装等多道关键工序的掌握为公司搭建了更为流畅的一体化生产线,客户对
产品的多种要求均可以在公司生产线上的某个工序环节得到实现,这为公司业务
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
4、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优势
公司通过了 IATF16949:2016 等国际质量体系的认证,是蒂森克虏伯、麦格
纳、福益、耐世特、凯毅德、德尔福、伟巴斯特等国际优秀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的供应商。公司严格实施以产品质量控制为导向、以过程质量控制为手段的质量
控制制度,在原材料采购、模具设计、产品制造、全检包装、出货等各个环节实
施相应的质量控制手段,最大程度地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格与稳定。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公司需要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模具等进行试验
3-1-2-20
或检测。公司的试验检测实验室拥有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技术能力较
强,为公司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5、市场开拓和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主要客户为蒂森克虏伯、麦格纳、福益、耐世特、凯毅德、德尔福、伟
巴斯特等国际优秀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具有很高的国内外知名度、产品开发实
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公司与上述客户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客户的全球采
购平台,为整车厂商各个车型配套。此外,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积累了丰
富的市场开拓经验。公司在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产品远销北美、
欧洲、南美、东南亚等地。
6、区位布局和快速响应优势
公司的生产基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位于六大汽车产业集群之一的长三角产
业集群内,能够实现与客户的近距离对接,积极快速地响应客户的需求,为客户
提供高效、优质的配套服务。此外,公司在重庆、成都筹建生产基地,配套西南
汽车产业集群。公司良好的区位布局和快速响应的优势,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
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具备冲压技术和注塑技术,注塑件客户在任何可能的环节发现问题可以
及时和公司沟通,公司相比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能够更快做出响应,找到问题来
源,积极处理和解决问题,帮助客户节约了时间成本,提高了问题解决的效率。
7、生产设计信息化、规范化、协同化优势
在冲压、模具设计、注塑等环节,公司精准运用 CAE、CAD、CAM 等计算
机辅助分析软件进行预先模拟分析,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并严格按照生产规范协
同多个部门进行高效高质的生产。
(三)发行人的竞争劣势
1、与跨国企业相比,公司规模、高性能产品研发投入不足
国际大型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产品覆盖面广、研发投入高、抗风险能力强。经
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初具经营规模,积累了较为稳定的客户资源,此外,公司
3-1-2-21
高度重视研发,已初步建成了具有一定设计研发能力的研发团队,但是与国际大
型汽车零部件厂商相比,公司在经营规模、高性能产品研发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
不足。
2、资金实力不足,融资渠道单一
汽车零部件行业是资金密集性行业,在设备投入、技术研发、日常运营、产
能扩大等方面需要大量资金。目前,公司的融资主要依赖银行借款,融资渠道单
一。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完全依靠内部积累和银行借款这一单一的融资渠
道已经不能满足公司日益扩张的经营需要,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公司进一步发展
的主要瓶颈。
(以下无正文)
3-1-2-22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季冰清: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郁 建: 年 月 日
孙帅鲲: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尹 璐: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崔洪军: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首席执行官: 马 骥: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金文忠: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郁建、孙帅鲲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要求,负责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马 骥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字):
金文忠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郁 建 孙帅鲲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