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俊科技”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指派黄艳律师、 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博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并已出具《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江苏 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0 年 6 月 19 日,本所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重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江苏博 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 1630017/CX/cj/cm/D23 现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要求,特就有 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发行人情况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容 诚 会 计 师 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出 具 了 容 诚 审 字 [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进行了审计。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等状况的相关 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准)分别为 58,589,784.69 元 、 60,245,706.13 元 、 60,492,835.17 元 及 18,858,254.53 元,均为正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1630017/CX/cj/cm/D24 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 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之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之无保留意 见的容诚专字[2020]230Z2116 号《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且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30017/CX/cj/cm/D24 3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准)分别为 60,245,706.13 元、 60,492,835.17 元及 18,858,254.53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5,000 万元,符合《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财务状 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股东昆山嘉恒的有限合伙人束挺因 离职将其持有之昆山嘉恒 0.76%的份额(对应 1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普通合伙 人伍亚林,前述转让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转让完成后,昆山嘉恒的合 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权益比例 1 伍亚林 普通合伙人 739.5 56.4504% 2 伍阿凤 有限合伙人 302.5 23.0916% 3 金秀铭 有限合伙人 28 2.1374% 4 李文信 有限合伙人 27 2.0611% 5 李晶 有限合伙人 22 1.6794% 6 伍春梅 有限合伙人 14 1.0687% 7 李文轩 有限合伙人 13 0.9924% 8 吴厚俊 有限合伙人 13 0.9924% 9 齐美文 有限合伙人 13 0.9924% 10 朱鹤 有限合伙人 12 0.916% 11 张立广 有限合伙人 10 0.7634% 1630017/CX/cj/cm/D24 4 12 侯琰春 有限合伙人 10 0.7634% 13 姚金阳 有限合伙人 8 0.6107% 14 张沙 有限合伙人 8 0.6107% 15 周后高 有限合伙人 7 0.5344% 16 蔡燕清 有限合伙人 7 0.5344% 17 赵雅雅 有限合伙人 6 0.458% 18 顾金锋 有限合伙人 6 0.458% 19 李锦章 有限合伙人 6 0.458% 20 宋国民 有限合伙人 6 0.458% 21 许昌发 有限合伙人 6 0.458% 22 杨佳峰 有限合伙人 6 0.458% 23 马行始 有限合伙人 6 0.458% 24 蒋昱 有限合伙人 5 0.3817% 25 张宇 有限合伙人 5 0.3817% 26 陈小静 有限合伙人 4 0.3053% 27 李兵 有限合伙人 4 0.3053% 28 唐杰 有限合伙人 4 0.3053% 29 杨培 有限合伙人 4 0.3053% 30 王吉宾 有限合伙人 4 0.3053% 31 刘电 有限合伙人 3 0.229% 32 朱仁久 有限合伙人 1 0.0763% 合计 1,310 100%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2020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630017/CX/cj/cm/D24 5 (一) 接受关联方担保 1. 经本所律师核查,伍亚林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签署有 2020 苏银最保字第 KS092 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伍亚林为发行人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期间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之间产生 之最高额为 9,6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经本所律师核查,伍阿凤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签署有 2020 苏银最保字第 KS093 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伍阿凤为发行人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期间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之间产生 之最高额为 9,6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伍亚林、伍阿凤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支行于 2020 年 5 月 8 日签署有 ZB8907202000000012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伍亚林、伍阿凤为发行人自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10,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4. 经本所律师核查,伍亚林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签署有 07500LK209L9621(补)《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合同,伍亚林为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之间于 07500LK209L9621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附属条款》项下所产生的 2,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 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 1630017/CX/cj/cm/D24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其他应 付款: 发行人存在对伍春梅 10,259.44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款项系发行人应付伍春梅的报销款。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博俊的实收资 本变更为 2,000 万元,发行人实缴出资 2,000 万元,持有成都博俊 100% 的股权。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353,120,670.69 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电 子设备等。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之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主 要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合同 (1)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 2020 1630017/CX/cj/cm/D24 7 年 5 月 19 日签署了编号为 89072020280378 的《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 按每笔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90BPS 计 算,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 前述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 编号为 ZB890720200000001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由成都博俊按照编号为 ZB8907202000000011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成都经开区拓展区 3 线以西、拓展区 4 线以北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 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 0088496 号)提供抵押担 保。 (2) 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编号为 07500LK209L9621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附属条款》。根据前述贷款合同,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2,000 万元贷 款,贷款年利率为 4.25%,贷款期限为 13 个月。前述合同 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伍亚林按照编号为 07500LK209L9621(补)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签署了 Z2001LN1560566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1LN15605668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43%,贷款期 1630017/CX/cj/cm/D24 8 限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前述合同项 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签署了 Z2001LN1560573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1LN15605738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43%,贷款期限 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前述合同项下 贷 款 的 担 保 方 式 为 : 由 发 行 人 按 照 编 号 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18 1630017/CX/cj/cm/D24 9 日签署了 Z2002LN1561848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2LN15618483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43%,贷款期 限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前述合同项 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签署了 Z2002LN1561876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2LN15618762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43%,贷款期 限自 2020 年 2 月 1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前述合同项 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1630017/CX/cj/cm/D24 10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签署了 Z2003LN1563189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3LN15631892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35%,贷款期 限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前述合同项 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签署了 Z2003LN1564747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3LN15647478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35%,贷款期 限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前述合同项下 贷 款 的 担 保 方 式 为 : 由 发 行 人 按 照 编 号 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1630017/CX/cj/cm/D24 11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签署了 Z2004LN1565272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4LN15652720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1325%,贷款 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前述合同项 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签署了 Z2004LN1566540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4LN15665403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1325%,贷款 1630017/CX/cj/cm/D24 12 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前述合同 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5 日签署了 Z2006LN1569204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Z2006LN1569204800001 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 书》。根据前述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 900 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 4.1325%,贷款期 限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4 日。前述合同项下 贷 款 的 担 保 方 式 为 : 由 发 行 人 按 照 编 号 为 C171120MG3913432 的《抵押合同》,以其拥有之位于昆山开 发区龙江路 8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 1-8 号 8 套房产(权 利证书编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0164699 号) 提供抵押担保;由伍亚林、伍阿凤按照编号为 C170411GR3919177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重庆博俊按照编号为 C180207GR3919946 的《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成 都 博 俊 按 照 编 号 为 C180207GR3919949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合同 1630017/CX/cj/cm/D24 13 (1) 成都博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 2020 年 5 月 8 日签署了编号为 ZB8907202000000011 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成都博俊以其拥有之位于成都经开 区拓展区 3 线以西、拓展区 4 线以北的土地使用权(权利 证书编号: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 0088496 号) 为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自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为 5,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 重庆博俊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20 苏银最保字第 KS090 号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由重庆博俊为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发生的最高额为 9,6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成都博俊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20 苏银最保字第 KS091 号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由成都博俊为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期 间发生的最高额为 9,6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承兑汇票合同 (1) 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签署了编号为 2020 苏银承字第 KS811208058433 号的《中 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1630017/CX/cj/cm/D24 14 汇票总金额为 18,019,834.41 元,发行人按票面金额的 30% 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存入保证金,手续费为 票面金额的 0.05%,出票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汇票到 期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 (2)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签署了编号为 Z2004BA15650160 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及编号为 Z2004BA1565016000001 的《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分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总金 额为 5,589,276.62 元,发行人按不低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金额的 30%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存入保 证金,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 0.5‰,出票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1 日,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 (3)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签署了编号为 Z2005BA15676459 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及编号为 Z2005BA15676459 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 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总金额为 11,493,743.45 元,发行人按不低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金额的 30%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存入保证金, 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 0.5‰,出票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14 日。 (4) 发行人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苏银银承字 320583001-2020 第 625028 号 《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约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 1630017/CX/cj/cm/D24 15 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总金额为 11,336,248.52 元,发行人按不低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金额的 30%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存入保证金, 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 0.1%,出票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5 日, 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25 日。 (5)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编号为 CD89072020880134 的《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支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 票总金额为 9,515,451.85 元,发行人按不低于申请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30%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支行存入保证金,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 0.5‰,出票日 期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 (6)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签署了编号为 CD89072020880130 的《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支行承兑以发行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 票总金额为 11,137,023.73 元,发行人按不低于申请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30%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山支行存入保证金,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 0.5‰,出票 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8 日,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4. 采购合同 (1) 重庆博俊与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模具制 1630017/CX/cj/cm/D24 16 作合同》,约定重庆博俊向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采 购外板件铸造模,合同总价为 823 万元(不含税)。 (2) 重庆博俊与重庆多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 同》,此合同为双方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了重庆博俊 向重庆多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生产性物料的一般性条 款。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以及 发行人的说明,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之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1)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对重 庆金康塞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 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1,10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 据重庆博俊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金康汽车项目申 请书》、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 S106 项目车身 模块化的商务公告确认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 系重庆博俊向重庆金康塞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 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2)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对西 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 元的其他应 收款。根据发行人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于 2020 年 2 月 23 日签署之《关于吉利零部件配套产业 园厂房租赁的备忘录》以及发行人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 1630017/CX/cj/cm/D24 17 人向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厂房租 赁保证金。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对苏 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8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与苏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 为 UTC-KBZ-SZ11805-014F 的《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 编号为 UTC-KBZ-SZ11805-014F-BC01 的《解除合同协议》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苏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应向发行人退还的服务费。 (4)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对武 小周 88,961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 项系发行人向员工武小周提供的工伤备付金。 (5)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对章 敏 82,902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 系发行人向员工章敏提供的工伤备付金。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余额为 1,399,290.98 元,其中应付利息 225,553.13 元,其他 1,173,737.85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中产生,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1630017/CX/cj/cm/D24 18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及 1 次监事会: (一)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 7 月 30 日 召开)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会议文 件的核查,前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 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 年 9 月 18 召开) 会议文件的核查,该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 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 容诚专字[2020]230Z2119 号《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 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公司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2017 年度 17%、11%、6% 2018 年度 17%、16%、11%、10% 发行人 15% 2019 年年度 16%、13%、10%、9% 2020 年 1-6 月 13%、9% 重庆博俊 25% 17%、16%、13% 成都博俊 25% 1630017/CX/cj/cm/D24 19 西安博俊 25% 13%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1.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出 具昆税(证)字[2020]1143 号《税务事项证明》:“江苏博俊工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属 我 局 管 辖 的 单 位 ( 税 号 : 913205005714293884),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纳税人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暂未 发现该纳税人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 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2.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长寿区税务局江南税务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 出具《证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局管辖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自 2017 年 1 月成立至今,我局暂未发现有违 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 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3.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就成都博 俊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税收违法违章情况出 1630017/CX/cj/cm/D24 20 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该纳税 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成都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 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西安博俊自 2020 年 5 月 设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 行为而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937 号《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取得之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 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市政府 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产用 工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20]18 号),发行人获得企业结构调 整奖补资金 56,937 元。 2.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第二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指标(技术改造综合奖补)的通知》(苏财工[2019]55 号),发行人获得 2019 年省级专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 210,000 元。 八.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情况 1630017/CX/cj/cm/D24 21 (一) 工商合规情况 1.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证明函》:“兹 证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 91320500571429388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 行为投诉举报记录;上述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重 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截至该报告出具之日,重庆博俊不 存在行政处罚信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3.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龙市监 证字[2020]68 号《证明》:“经金信系统查询,成都博俊科技有限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CRMXL8D)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登记注册至今,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成都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1630017/CX/cj/cm/D24 22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西安博俊自 2020 年 5 月 设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情况 1.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 截至2020年6月,发行人未受到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 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 的《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人力社保参保、行政处罚等事项 的情况说明》,重庆博俊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不存在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成都博俊、西安博俊自 设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未聘用员工,亦未缴纳社会保险,最近 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记录。 (三) 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情况 1630017/CX/cj/cm/D24 23 1.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编号为 20200056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于2011年11月3日在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于2011年10月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9001859971。发行人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 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 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国家《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5月起为职工 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2020年6月,目前缴存人数为183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成都博俊、西安博俊自 设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未聘用员工,亦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最 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 (四) 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1.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证明函》:“兹证明: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5005714293884),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 1630017/CX/cj/cm/D24 24 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上述时间 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 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重庆 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截至该报告出具之日,重庆博俊不存 在行政处罚信息。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成都博俊、西安博俊自 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生产活动,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1.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说明》:“兹证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500571429388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 日止,在昆山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我局系统中尚未 查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1630017/CX/cj/cm/D24 2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 故记录。 2.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 《证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为长寿经开区入驻企业,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公司能自觉按照安全生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存在因违反安全 生产相关规定而受到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 事故记录。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成都博俊、西安博俊自 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生产活动,最近三年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 土地合规情况 1. 根据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核查证 明》,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没有因 违反有关土地和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630017/CX/cj/cm/D24 26 2.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6日出具《证明》:“兹 证明,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 日,在长寿区范围内暂未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 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证明》: “兹证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成都博俊科技有限公 司【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088496号】宗地在我区范围 内未发现有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也未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成都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西安博俊名下无土地使用权,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 进出口合规情况 1630017/CX/cj/cm/D24 2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海关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证明》(昆关2020 年54号):“根据海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江苏 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223964217)于2020年1 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的情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涪陵海关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证明》:“重庆博 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有因违反 海关法律法规被我关处罚的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成都博俊、西安博俊自 设立以来未从事进出口业务,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海关法律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 环保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环境保护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 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 近三年无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1630017/CX/cj/cm/D24 28 2.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3日出具《证明》:“兹证明 重庆博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7日至今未发生突发环境 事故,未受到我局环境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结合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的合规证明, 重庆博俊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成都博俊、西安博俊自 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生产活动,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保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伍亚林、伍阿凤、昆山嘉恒、上海富智等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该等股东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伍亚林出具的说 明,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630017/CX/cj/cm/D24 29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发 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唐 方 律师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1630017/CX/cj/cm/D24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