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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俊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9  

                         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博俊
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6
号)同意注册,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533,4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10.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2,339,384.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457,072.51元。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12月3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322号”《验
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31日划至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开


                                    1/4
  立的专户,并于2021年1月4日分别划转至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的专户。

      截至2021年1月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模具
                         391064720013000100773                            19,527.48
      昆山分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及模具
                          8112001013300579528                              9,492.53
      苏州分行                                       生产基地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89070078801000002091       补充流动资金           6,328.35
  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合计                                       35,348.36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457,072.51元,与截至2021年1月4日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山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建、孙帅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2/4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
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
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
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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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验资
230Z032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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