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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俊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1-19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定, 以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

         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

         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

         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

         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

         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

         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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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设

         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 本公司将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

         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超募的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



第六条   本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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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 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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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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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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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 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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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 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开展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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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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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 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

             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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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 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 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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