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俊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博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698,662股,于2021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6,6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为142,133,4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3,698,66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092%,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 108,434,73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0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834,73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09%,该限售股份已于 2021年7月12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限 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 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户,股份的数量为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5%。 该部分限售股于2022年1月7日起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披露的《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 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宁波马扎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售 质押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数量 宁波马扎罗投资管 1 3,500,000 2.4625% 3,500,000 0 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日为 2022 年 1 月 6 日。上 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限售的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7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25%;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2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 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5、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宁波马扎罗投资管 1 3,500,000 3,500,000 3,500,000 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106,600,000 75% -3,500,000 103,100,000 72.54%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35,533,400 25% +3,500,000 39,033,400 27.46% 件股份 三、股份总额 142,133,400 100% - 142,133,400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郁 建 孙帅鲲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