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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俊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3-04-1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二零二三年四月



                 3-2-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接受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俊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博俊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

    东方投行及其指派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
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2-2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保荐机构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

    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内部的项
目审核流程如下:

(一)立项阶段审核

    项目组申请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发起,并向质量控制部提交申请材料。质
量控制部应当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并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
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或障碍等进行判断,形成项
目立项质量控制报告,提请立项委员会审核。

    保荐机构设立立项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业务的非常设专业决策机构,负责
履行对投资银行项目的立项审议决策职责。立项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合规总监、
分管业务的副总裁、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负责人,以及首席执行官提
名的其他财务专家、法律专家或其他专家组成。参会立项委员对项目立项材料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对项目风险收益进行总体衡量,为项目组在项目承做方
面的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项目,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不予批准向
监管部门申报、出具意见或者进行承销。

(二)质量控制核查

    质量控制部负责履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职责,对投资银行项目进行全
程质量监控,按规定的项目流程进行程序性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
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有效监控,监督落实公司关于项目管理的安排和决定。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
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
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在项目进程中的任何阶段,如果质量控制部、内核办公室发现项目本身或执


                                 3-2-3
行过程存在重大风险或难以对风险进行判断,可随时安排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
核查报告,由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和整改。

    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现场核查报
告并存档备查。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
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项目组应当全力配合质量
控制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和整改。

(三)内核阶段审核

    保荐机构设立内核办公室作为常设内核机构,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
核机构,共同履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其中,内核委员会是公司防范和化解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
专门机构,内核办公室是内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公司内核负责人的领导
下具体承担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内核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发起,经项目所在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由质量控
制部初审,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及问核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质量控制部对
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反馈,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公室进行现场核查
(如有)、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结合内核申请材料修改完善及相关问题整改
落实等情况,形成项目内核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
核会议讨论。

    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内
核质量控制报告等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参会内核
委员在查阅内核申请材料后,在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
讨论,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内核会议表决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当及时
对内核意见进行答复和落实,将书面答复及相关落实材料提交内核办公室审核,
经内核办公室审核同意且参会内核委员无异议后,方可对外申报。

(四)申报阶段审核

    项目对外申报或披露后,项目组应当对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尽
职调查,并定期向质量控制部、内核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期间若发生可能


                                   3-2-4
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或有事项,项目组应及时报告质量控制部、内核办
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内核程序。

    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报送或出具后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应当提交质量控制部
进行初审,并按规定提交内核办公室、内核委员会审核,履行内核程序后方可对
外出具或报送;未履行内核程序的,项目组不得擅自出具项目相关意见、修改项
目材料和文件。


二、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正式立项申请,并同时提交
了包括项目立项基本情况表、尽职调查报告等的立项申请文件。保荐机构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立项会议,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经过参会立项委员充分
讨论,同意该项目正式立项。参与本次立项会议的立项委员包括崔洪军、魏浣忠、
尹璐、张瀚、程家斌、叶瑛、郑先弘。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
暂缓票 0 票。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及进场工作时间

    本项目的项目执行成员包括陈华明、郑睿、王健、刘俊清、廖宇楷。项目组
成员自 2022 年 9 月开始陆续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申报材料制作等工作。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自 2022 年 9 月正式进场后,项目执行人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尽
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本次保荐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立项、申报材料制作与申报等各
阶段。

    1、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1)向发行人及关联方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收集相关文件



                                   3-2-5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0 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等相关规定制作,列出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
销商所需了解的问题,形成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下发给发行人及关联方,收集
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在后续尽职调查过程中,根据审阅前期尽职调查反馈的材料以及进一步了解
的企业情况,向发行人及关联方下发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2)审阅尽职调查搜集的文件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

    收集到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后,按照工作底稿目录对其进行整理和审阅,关注
其是否与尽职调查清单目录相一致,并形成相对应的工作底稿。审阅的文件主要
包括发行人历史沿革、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子公司历史沿革、发行人的对外股权
投资及其变化、发行人资质证书、发行人主要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发
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劳动关系及人力资源,法
人治理及内部控制、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财务与会计、税务、业务发展目标、
募集资金运用、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方面内容。

    审阅了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等文件。

    项目组对审阅的文件进行分析,发现并记录各类问题,初步确定下一步的核
查重点;针对重点问题,制定进一步的核查计划,并对其进行深入核查。

    (3)发行人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等的现场核查

    对发行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包括发行人的办公环境、人员情况、部
门设置、发行人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是否分离等情
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包括生产、研发、仓储、产品运用等方
面。

    (4)实际控制人、股东、管理层访谈

    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进行访谈,访



                                  3-2-6
谈内容包含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情况、关联交易、行业情况、主要业务开展情
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

    (5)外部核查

    对发行人子公司和外部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
主管机构进行了访谈或取得了其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或确认意见。

    (6)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

    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7)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和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

    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对尽职调查工作阶段性结果进行汇报和讨论,
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和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同发行人和相关中
介机构展开充分沟通与讨论,提出解决和整改方案。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1)改制与设立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改制相关资料,包括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
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
料。

    2)历史沿革调查

    查验了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年度财务报告等
资料,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历次股权
变动、历次增资等情况。

    保荐人查阅与发行人历次增资相关的三会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增资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核查发行人增资、股东变动的合法、
合规性,核查股东结构演变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3)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3-2-7
     查验了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
关资料,核查了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核查了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
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发行人的投
资、任职情况;核查了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核查了发起人股份转让
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注册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
录,并同发行人高管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谈话。核查了股东出资资产的产
权过户情况;核查了非现金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4)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政府批准文件、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

    5)主要股东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主营业务、股权
结构、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等情况。

    6)员工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资料,查询社
保部门网站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实地走访发行人员工的工作生活场所,
与发行人员工进行了谈话,核查了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
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和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
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7)独立性调查

    查验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资料、发行人组织结构资料、



                                 3-2-8
下属公司工商登记和财务资料等,实地考察发行人的产、供、销系统,计算发行
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核查了是
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

    查验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进行了实物资产监盘,核查了
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
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

    查验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发行人工资明细表等,并同发行人高管
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高管人员是否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是否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
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

    查验了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对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等,核查了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
系。

    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实地核
查发行人的办公和经营场地,并同发行人高管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机构
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
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

    8)商业信用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完税凭证、工商登记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
合同及供销合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等。

    (2)业务与技术调查

    1)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查验了发行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业杂志、行业
分析报告等。



                                 3-2-9
    2)采购情况

    查验了主要供应商的相关资料、长期供货合同、发行人产品成本计算单、存
货管理制度等,定量分析主要原材料、所需能源动力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
渠道变化等因素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计算报告期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
购金额、占发行人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和总采购金额比例,并于采购部门人员、
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采购模式、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
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
方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情况。

    3)生产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的生产流程、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发行人关
键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障协定、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明细资料、发行人许可
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境外拥有资产的详细资料、质量控制制度文件以
及外部监管机关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
率和剩余使用年限、设备抵押贷款情况、境外的生产规模、盈利状况、主要风险、
发行人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发行人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
关法规、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投入情况,并现场观察了发
行人三废的排放情况。

    4)销售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产品的注册商标、销售合同,抽查了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
品出库单、银行进账单等。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
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报告期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
及其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最近几年产品退货率、客户
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
销售、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主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的情况。

    5)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发行人


                                 3-2-10
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发行人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等。核查
了发行人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的
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核心技术的取
得方式及使用情况、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许可方式、允许使用期限及到期的处
理方法、发行人历年研发费用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
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等情况。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1)同业竞争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改制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核查
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
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

    2)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重要会议
记录、重要关联交易合同、相关账簿、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独立董事意见等。
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了访谈、咨询。核查了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
委派,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关联方
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等。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调查

    1)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章程、相关批
准或备案文件等,核查了相关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
格,聘任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高管人员相互
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3-2-11
    2)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

    查验了有关高管人员个人履历资料、查询高管人员是否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
高管及该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监管记录等,并与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
人与高管人员所签定的协议或承诺文件。

    3)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文件等,
并对发行人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商进行了
访谈,核查了发行人高管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
公司经营情况、每名高管人员尤其是每名董事投入发行人业务的时间等情况。

    4)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高管人员的薪酬方
案等,并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发行人员工、中介机构进行了访谈,核查了高管人
员在发行人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况、高管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
取收入的情况等。

    5)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

    查验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文件,并
对发行人高管人员、发行人员工进行了访谈,核查了报告期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推荐高管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
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等。

    6)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

    对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

    7)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它对外投资情况

    查验了高管人员的有关声明,核查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高管人员的其它对外投资情况、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
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


                                  3-2-12
    (5)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调查

    1)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查验了发行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关于
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等,并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了访谈,核查了
章程历次修改情况、修改原因、每次修改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进行了工商变
更登记、发行人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查验了内部组织结构、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等,并与主要股
东、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总部与子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部职能部门与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
实施和反馈的情况、发行人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情况等。

    3)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简历、董事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
所发表的意见等,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和独立董事是否
知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
实际发挥独立作用。

    4)内部控制环境

    查验了董事会及其他主要内部会议等会议记录、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等,
并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董事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是否
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发行人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高管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高管人员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
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高管人员是否促使发行人员工了解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5)业务控制

    查验了发行人关于各类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与发行人相关业务管理及运



                                    3-2-13
作部门进行沟通。核查了发行人已发现的由于风险控制不力所导致的损失事件及
补救措施、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
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等。

    6)信息系统控制

    查验了发行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制度、相关业
务规章制度等,并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评价信息沟通与
反馈是否有效等。

    7)会计管理控制

    查验了发行人会计管理的相关资料、会计制度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会计管理
是否涵盖所有业务环节,各级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了专业素质,是否建立了持续的
人员培训制度,有无控制风险的相关规定,会计岗位设置是否贯彻“责任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是否执行重要会计业务和电算化操作授权规定,是否按规定组
织对账等。

    8)内部控制的监督

    查验了发行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内部审计
报告、监事会报告、管理层对内控的自我评价等,对发行人已出现的风险事项进
行实证分析,并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核查了
内部审计是否涵盖了各项业务、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数据系统等各类别。

    (6)财务与会计调查

    1)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分部信息、重要子公司的财务资料等,
并与董事会、监事会、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重要的财务事项
等。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查验了发行人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进行了访
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内容、理由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的影响。


                                 3-2-14
    3)内控鉴证报告

    查验了发行人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并与发行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核查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4)财务比率分析

    计算发行人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资产负
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
款周转率等,并将上述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比较。

    5)销售收入

    查验了发行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科目,产品构成、地域构成
及其变动情况的详细资料,主要产品报告期价格和销量变动的资料等,并询问了
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
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
的情况和发行人销售模式等。

    6)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

    查验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成本核算方法和步骤、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
等,核查了发行人期末在产品余额,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

    7)期间费用

    查验了发行人营业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财务费用明细表等,核查
了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费用变动趋势是否与前者一致、是否存在异常的管
理费用项目、大额利息资本化的合理性等情况。

    8)非经常性损益

    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逐项
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查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取得依据和相关凭证以及
相关款项是否真实收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的合理
性和计价的公允性。

    9)货币资金




                                3-2-15
    查验了发行人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函证、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并
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核查了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金额重大的未达账项等。

    10)应收款项

    查验了发行人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主要债务人及主要逾期债务人
名单、收款政策、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现金流量情况等,抽查相应的单证和合同,
核查了对账龄较长的大额应收账款、大额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
以及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等。

    11)存货

    查验了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存货库存时间等,核查了存货计价、是否存在大
量积压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等。

    12)对外投资

    查验了发行人股权投资的相关资料,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告期的财务
报告或审计报告、投资协议,交易性投资相关资料,重大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及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重大项目的投资合同及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以及投
资减值准备计提和投资收益核算等。

    1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查验了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无形资产的有关协
议、资料等,实地观察了相关资产,核查了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在建工程的施
工进度,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无形资产的取
得方式、入账依据、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及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

    14)主要债务

    查验了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资料、应付款项明细表等,核查了发行人在主要
借款银行的借款合同、资信评级,是否存在逾期未偿还债项及其未按期偿还的原
因、预计还款期,应付票据是否真实支付,大额应付账款的账龄和逾期未付款原
因,大额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和业务背景,对关联方的负债,主



                                   3-2-16
要合同承诺的债务金额、期限、成本。

    15)现金流量

    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的财务资料等,并对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测算,核查了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其
变动情况。

    16)或有负债

    查验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制度建设相关资料等,以及发行人是否存
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

    17)合并报表的范围

    核查了发行人合并范围是否合规,合并报表范围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及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18)纳税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资料、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主管机关的证
明材料等,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基、税率是否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报告期是否依法纳税,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
是否符合财政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
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1)发展战略

    查验了发行人战略策划资料、董事会会议纪要、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独立
董事意见等,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发展战略,发展战
略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竞争对手的发展战略。

    2)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查验了发行人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的相关资料,并与发起人、高管人员及员
工、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
式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影响。



                                3-2-17
    3)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历年发展计划、年度报告等资料,核查了各年计划的执行和实
现情况和发行人高管人员制定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计划的能力。

    4)业务发展目标

    查验了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及其依据、未来行业
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并与高管人员及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
户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与发展战略一致、未来发展目标
和具体计划与现有业务之间的关系、未来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等。

    5)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

    查验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文件,并与高管人员和咨询行业专家进行了访谈,核查了
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发展战略、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及其对发行人未来的
经营的影响。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查验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
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环评文件、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环保要求,技术和市场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的确定性,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发
行人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
相匹配,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是否审慎预测项目效益,是
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盲目扩张,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未来经营模式发生重
大变化,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产
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新增固
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跨行业投资,
发行人是否在人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及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和问
题。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3-2-18
    1)风险因素

    查验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未来发展方向、行业研究报告、专业报
刊、既往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动或历次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并同发行人财务人
员、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分析了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主
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查验了相关账簿和询证函,并与发行
人高管人员、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等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分析了发行
人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

    核查了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
产品生命周期、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等情况,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
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
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或产品,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
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
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主要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或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
保或诉讼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情况,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
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的
情况,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
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因营业规模、营业范
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
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情况,分析
了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
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经


                                3-2-19
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分析了其
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2)重大合同

    查验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合同对方的函证等,核查了重大合同是否真实、
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是否超越权限决策等。

    3)诉讼和担保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及高管人员声明、对外担保合同等,并同高管人员、财务人员
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访谈,走访了有关监管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
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4)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与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人员、股东或股
东单位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已建立起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负责部门,并委任了相关负责人,向投资者提供了沟通渠道。

    5)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核查了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有被监管机
构处罚的记录、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诚信状况和执业水平。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等

    保荐机构指定陈华明、郑睿担任博俊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自 2022 年 9 月开始相继进场工作,全程参
与了尽职调查和申请材料的制作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和审阅尽职调查资料、与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提出整改
意见和建议,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高级管理



                                 3-2-20
人员情况、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信息、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风险因素等形成基本判断并提出整改意见。针对重点问题还进行了专题
研究和深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判断出具保荐意见。

(四)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王健主要参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风险因素、其他重要事项等部
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收集整理及申报文件相关内容撰写等工作;刘俊清主要
参与财务与会计、前次及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等部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收
集整理及申报文件相关内容撰写等工作;廖宇楷参与发行人基本情况、董监高人
员情况、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函证等部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底稿收集整理、申报文件相关内容撰写等工作。


四、内部核查部门的核查过程

    质量控制部为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的主要实施部门,内核办公室根据项目风
险等实际情况参与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底稿查验、电话讨论、当面沟
通、现场核查等。

    2022 年 12 月 11 日,项目组正式提出内核申请,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和
内核办公室随即指派孙晓青、奚诚成成立了内部核查小组,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内部核查工作。

    内部核查过程中,内部核查小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底稿查验、电话讨论、
当面沟通等方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内容主要
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工作底稿及项目组工作情况等。

    在内部核查结束后,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材料,内部核查小组就关注
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形成了项目核查意见,项目组对项目核查
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和整改。


五、内核小组的审核过程

    2022 年 12 月 11 日,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正式提出内核申请,质量控制部
经初审通过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了包括内核申请表等的内核材料。内核办公室


                                 3-2-21
已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将相关材料送达至各位参会内核委员,以保证其有足够的
时间了解和判断本次证券发行项目。

    2022 年 12 月 19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审核博俊科技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参加该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为崔洪军、魏浣
忠、尹璐、张瀚、程家斌、叶瑛、孙晓青。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
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
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
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同意将发行人本次发
行申请材料向深交所申报。内核会议对本次证券发行保荐项目的表决结果为:通
过 7 票,有条件通过 0 票,不通过 0 票。




                                   3-2-22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

    本项目经保荐机构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立项会议审议,同意立项。

    本机构立项审核小组提出的立项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
股东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意向,目前非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数量,确保
发行完成后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措施。

    项目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予以关注,对主要
问题分析、处理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
题以及对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与处理情况”。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主要问题的研究、
分析与处理情况

    项目组在对博俊科技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
题以及对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与处理情况如下:

    问题一:2021 年 2 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69,072.30 万元,
2022 年 9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9,729.99 万元。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在 IPO 招股说明书及非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
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回复:

    一、重庆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 IPO 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情况

    重庆项目已于 2019 年 6 月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2021 年 8 月 26 日,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汽车零部件、模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结余资金合计 6,306.86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账户结余,
具体结余金额可能受到最终结转时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影响,实施时将以账户实
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募投项目尚需支付的



                                  3-2-23
部分建设尾款将于公司结项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
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重庆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 IPO 招股说明书的信息
披露。

    二、成都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 IPO 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生产基地项目累计投入 10,412.62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8,806.07 万元,占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492.53 万元的比例为 92.77%。经核查,已签订尚未支付的采购合同可以完全
覆盖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计划建设期 24 个月,计划分 8 个
阶段实施完成,包括:项目考察、设计阶段;土建施工阶段;厂房装修阶段;设
备询价、购买阶段;人员招聘培训阶段;设备安装及调试;全线试生产阶段;竣
工验收、投产阶段。

    截至目前,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生产基地项目主要建筑物包括联合厂房、计量
楼等的主体工程主体结构已完成 100%,目前已开始设备询价、购买阶段,预计
将于 2024 年 4 月实现竣工投产。受施工手续办理流程较长、国内外环境、节假
日等因素影响,叠加国内外环境的不利影响,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生产基地项目相
关的建设工作受阻,对应的建设进度有所放缓,但不存在项目变更的情形。公司
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决定对其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4 年 4 月。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汽车零
部件及模具生产基地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目前,首发子项目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生产基地项目处于正常建设过程
中,预计达到完全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前,项目实施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亦不存在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3-2-24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经使用完毕,不存在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况。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的专项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0281 号)
以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
专字[2023] 230Z1549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定增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为:募集资金专户补充营运资金 19,731.79 万元,利息收入 1.84 万元、手续费
0.05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合计为 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定增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已经
使用完毕,不存在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综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发行人在 IPO 招股说明书及非公开
发行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三、公司内部核查部门及内核委员会会议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
情况

    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组申请内核的相关材料后,
通过对项目组提供材料的集中审阅,出具了项目核查报告,并提交内核委员会召
开内核会议讨论。主要问题及落实回复情况如下:

    问题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意向,本次可转债发
行及未来存续期中发行人对于维持上市地位所采取的措施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意向

    博俊科技作为国内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同
时经历 2021 年新能源市场的超预期发展后,汽车零部件产能的约束开始凸显,
公司所处行业景气度高,实际控制人看好公司的发展。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2-25
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伍亚林、伍阿凤、富智投资拟认购本次可转债中其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部分,嘉恒投资作为公司持股平台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及未来存续期中发行人对于维持上市地位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1 条第
(二十五)项之规定,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
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为确保发行人本次发
行完成后的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相关主体出具声明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伍亚林、伍阿凤、富智投资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将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且认购金额不超过本次原股
东优先配售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额度,并不低于本次优先配售中归属于本人/
本公司的额度的 60%。本人/本公司不参与认购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其他原股
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终认购取得的本次博俊科技可转债
在持有期间将不进行转股。”

    “本人/本公司通过认购方式取得博俊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后,若存在将取得的博俊科技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或可转债收益权,下同)
用于质押的情况,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博俊科技股权分布符合
上市条件:

    (1)将通过出售可转债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归还质押借款并解除质押,使
得借款到期时仍处于质押状态下的可转债对应的可转换为博俊科技的股份占博
俊科技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1%。

    (2)本人/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出售持有的可
转债,并将持续、高度关注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可转债的持有人名册,确保单次
出售的可转债对应的可转换为博俊科技的股份与任一单一社会公众投资者(含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将其所持有的博俊科技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



                                 3-2-26
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博俊科技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不超过博
俊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5%。”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嘉恒投资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且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伍亚林、伍阿凤、富智投资、嘉恒投资承诺如下:

    “①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将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审核进度,承诺将确保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可转债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正式发行时
间将不早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发行结束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股,本次可转债可以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时间将不早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②本次发行完成后,若:(i)博俊科技的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在博俊科
技非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高于 65%的情况下;或(ii)博俊科技的股本总额超
过 4 亿元,在博俊科技非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高于 85%的情况下,本人/本公
司将持续、高度关注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可转债的持有人名册,本人/本公司将
通过出售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等)等方式避免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风险。具体如下:

    单一社会公众投资者(含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拥有权益的股份(将其所持
有的博俊科技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
博俊科技的股份合并计算,下同)达到博俊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本人/本公
司将重点关注该单一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持股情况;若单一社会公众投资者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博俊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6%时,本人/本公司将公布可行的减持方案
并实施减持,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考虑单一社会公众投资者拥有权益的比例情况
以及非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后确定。

    ③本人/本公司将通过上述措施,确保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

    (2)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3-2-27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已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且不
会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人将及时履行对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告知义务,并定期对其进行询问、账户查询等必要监督措
施,确保其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与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最终取得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持有期间将
不进行转股。”

    (3)除伍亚林外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除伍亚林外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将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且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本人将及时履行对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告知义务,
并定期对其进行询问、账户查询等必要监督措施,确保其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参与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最终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人及本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持有期间将不进行转股。”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已向本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规定列示的全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告知了不得以任何方式认购或取得博俊科技的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且本人
全部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均已向博俊科技出具了相关声明及承诺函,该等声明及承
诺函的签署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3-2-28
    (5)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出具
承诺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主要密切的家庭成员已出具承诺
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诺不参与认购博俊科技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且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最
终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持有期间将不进行转股,且违规所得收益归属博俊
科技所有。”

    (6)发行人独立董事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出具承诺

    发行人独立董事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出具承诺如下:

    “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未持有博俊科技的股票。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诺不参与认购博俊科技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且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最终取
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持有期间将不进行转股,且违规所得收益归属博俊科技
所有。

    自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未经博俊科技同意,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
购买或取得博俊科技的股票。若因本人购买博俊科技的股票导致博俊科技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本人承诺在博俊科技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出售该
等股票,将股票收益上交给博俊科技,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博俊科技的损失。”




                                3-2-29
四、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审核要点》
相关审核关注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关注发行人是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披露所处行业情况、市场竞争格局、
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采购及销售、主要经营资产等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精密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报告
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公司所处行业的
基本情况”披露了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已发布的行业政策等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行业竞争格局、未来发展趋势、同行业其他公司情况、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在
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披露
了发行人主营业务、生产、采购及销售模式、主要产品的内容或用途、产能产量
及销量,原材料、能源的采购情况;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九、公司的核心技术水平与研发情况”及“十、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
资产”披露了生产经营所需的房屋的使用情况、成新率、业务经营资质、核心技
术来源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
必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注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已充分披露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披露了公司过往募投项
目的进展、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的匹配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
环境变化及影响情况、历次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等内容。保荐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变
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核查,会计师对前次募集
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等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已充分披露。

(三)关注募投项目是否与公司既有业务相关



                                   3-2-30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三、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既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
区别和联系”披露了募集资金与既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新增产
能消化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等内容,并在“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三、
其他风险”之“(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披露了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既有业务相关,本次募投项目
涉及新增产能,产能预计能够消化,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
同,不存在重复建设,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对募投项目
实施风险、产能消化风险和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可能影响公司利润的风险进行了风
险提示。

(四)关注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

    不适用。发行人主要从事汽车精密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
零部件、1000 套模具项目”、“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其中“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零部件、1000 套模具项
目”、“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相关,“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未用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拓展新业务、
新产品的情况。

(五)关注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规划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中披露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所需资
金测算假设、测算过程及测算合理性、募集资金预计使用进度、以及募集资金不
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已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划,各募投
项目投资测算合理、谨慎,投资具有必要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
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问题 13 中的相关
规定。



                                 3-2-31
(六)关注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并结合公司现有货
币资金、债务情况、现金流状况、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等,论证了本次补充流动资
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公司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为 50,000.00 万元,其
中涉及补充流动资金(包括项目预备费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0,000.00
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超过 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规模未超过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当前实际发展需要,具备合理性
及可行性,发行人已就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和规模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披露。本
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七)关注是否披露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情况

    发行人对募投项目中的“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零部件、
1000 套模具项目”、“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进行了效益测算,“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无需进行效益测算。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披露了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情况,
并结合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横纵向对比分
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结果符合现有业务发
展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开展的情况,其效益预测结果、计算方式、计算基
础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八)关注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披露了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


                                  3-2-32
备案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
零部件、1000 套模具项目”和“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
环评工作。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政府
部门的备案或批复。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法合规。

(九)关注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研发投入

    不适用。本次募集不涉及用于研发投入。

(十)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不适用。募投项目中的“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零部件、
1000 套模具项目”、“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博俊”),不属于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之情形。

(十一)关注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商誉

    不适用。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商誉。

(十二)关注是否充分披露主要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财务
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结构分析”披露了公司主要资产的减值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
建工程等主要资产相关减值准备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特征,发行人已
对相关资产计提了充足的减值准备。

(十三)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拆借资
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
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不适用。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
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十四)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3-2-33
    不适用。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十五)关注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涉及购买土地或房产

    不适用。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购买土地或房产。

(十六)关注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
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不适用。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主
营业务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
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或相关情形。

(十七)关注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是否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七、经营
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结构及趋势分析”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变动比例存在超过 30%的
情况,2021 年度、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较快,主要系子公司重庆博俊的
汽车零部件、模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于 2021 年 5 月正式达产,子公司重庆博俊车
身模块化等总成类零部件销量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

(十八)关注报告期内毛利率是否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七、经营
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变动符合市场情况,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异常。对毛利率具有不利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波动、行
业竞争加剧、产品结构变化等相关不利因素已于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
进行提示。

(十九)关注报告期内净利润是否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

    不适用。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729.85 万元、
8,422.58 万元和 14,790.87 万元,2021 年和 2022 年分别同比增长 25.15%和 75.61%,
不存在净利润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


                                   3-2-34
(二十)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外销收入

    不适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10.94%、9.86%和
6.74%,不存在外销收入金额较大的情况。

(二十一)关注发行人是否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本
次发行的影响”披露了本次发行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以及未来是否有足够的
现金流支付本息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所在行业特点,
能较好满足自身经营情况,未来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50,00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
的比例为 39.22%,未超过 50%,也非“略低于 50%”。

(二十二)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不适用。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主营
业务具体情况”之“(八)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及“第五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
后事项”之“(二)重大仲裁、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

    不适用。本次募投项目中“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零部
件、1000 套模具项目”、“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常州博俊,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二十四)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

    不适用。本次募投项目中“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零部
件、1000 套模具项目”、“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常州博俊,实施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二十五)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


                                 3-2-35
    不适用。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
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及重大差异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包括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的评级报告等。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
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的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回报,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
明确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分红决策机制及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等。同时,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3-2-36
行一次利润分配,且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最终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
红金额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

    3、公司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3-2-37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
以及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
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
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1,549.05     1,705.60       710.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790.87     8,422.58      6,729.85

现金分红额/当年净利润                              10.47%       20.25%       10.56%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                                                         3,965.32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9,981.1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
                                                                             39.73%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2-38
    注: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
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博俊工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落实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文
件要求,制定了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合规,已建立了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切实履行现金分红相关政策。


七、关于主营业务与募集资金投向的合规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精密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模具扩产及补充流动资金。

    汽车工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是汽车工业发展的基础,
是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提升国内汽车零部件生
产水平是我国由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到世界汽车制造强国的必由之路。同时,
对于我国优化产业结构、支撑国内汽车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
点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出台多项汽车产业政策,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进行
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以提高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参与国内、国际
市场竞争的能力。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化
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2016 年本)》(国发〔2016〕72 号)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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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工艺流程中均不包含铸造工艺,不属
于铸造项目,因此不适用《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无需经江苏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
门意见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常州博俊
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汽车零部件、1000 套模具项目”和“汽车零部件产
品扩建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公司现有汽车零部件业务的扩产和延伸,本次
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常州博俊科技有限公司
                                                                            补充流
         项目             年产 5000 万套汽车零部   汽车零部件产品扩建项目
                                                                            动资金
                            件、1000 套模具项目
                           是,项目旨在建设高端
                           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                             是,项目旨在进一步扩大
                           线,扩大主营产品产能
 (包括产品、服务、技术                            主营产品产能规模,满足     否
                           规模,并进一步提升和
    等,下同)的扩产                               不断增长的下游市场需求
                           完善汽车零部件的设
                               计、研发水平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
                                   否                       否                否
        的升级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
 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              否                       否                否
          展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
 下游的(横向/纵向)延             否                       否                否
           伸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否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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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
页)




项目协办人:
                               王   健

保荐代表人:
                               陈华明            郑   睿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郑   睿

内核负责人:
                               尹   璐

保荐业务负责人:
                               崔洪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崔洪军

董事长:
                               金文忠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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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
页)




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俊清




       孙帅鲲




       廖宇楷




       安笑含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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