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声明事项 ............................................................................................................... 4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6 二、签字律师简介................................................................................................ 6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6 释 义 ..................................................................................................................... 8 正 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9 八、发行人的业务.............................................................................................. 5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9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0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4 3-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10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6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6 二十四、结论意见............................................................................................ 110 3-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案号:01F20181599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通用电梯”)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 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交所、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 务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发轫于中国上海的锦天城,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 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 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英国伦敦开设分所, 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Bird LLP)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所致力于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在证券与资本市场、 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等众多领域拥有领先优势。 二、签字律师简介 顾海涛律师,本所合伙人,同济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与资本 市场、公司与并购。 张霞律师,本所合伙人,同济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与资本市 场、公司与并购。 虞中敏律师,本所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 与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 联系方式:021-20511000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8 年 4 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 3-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 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 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 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查验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编制了 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 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 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和规范 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法律事 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 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 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 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项目投入的工 作时间已累计超过 200 个工作日。 3-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梯 苏州市奥特斯电梯有限公司(2003.08.21-2007.09.11)/苏州通 通用有限、公司 指 用电梯有限公司(2007.09.12-2010.04.07)/通用电梯(中国) 有限公司(2010.04.08-2016.05.29) 苏州吉亿 指 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GENERAL ELEVATOR(USA)INC.,中文为“通用电梯(美国) 美国通用 指 有限公司”,FRANK TIEN HU.YUAN 持股 100%的公司 江苏中茂 指 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发乾和 指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中盛投资 指 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四川通用 指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宝德 指 安徽宝德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吴江海通 指 吴江市海通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曲靖智能 指 曲靖市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通用 指 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司 自由行电梯 指 湖北自由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速菱 指 苏州速菱电梯有限公司 中海三菱 指 中海三菱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怡安 指 苏州怡安家用电梯有限公司 FRANK 指 FRANK TIEN HU.YUAN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银行吴江分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 3-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 本次发行 指 过 6,00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 A股 指 明价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经发行人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按照《上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规定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 《股东大会议事规 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 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 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度》 《发起人协议》 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0NJA20003”《通用电梯股份有 《审计报告》 指 限公司 2019 年、2018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0NJA20007”《通用电梯股份有 指 告》 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0NJA20005”《通用电梯股份有 《主要税种纳税情 指 限公司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 况说明》 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0NJA20004”《通用电梯股份有 《非经常性损益说 指 限公司 2019 年、2018 年度、2017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 明》 专项说明》 3-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 83 《评估报告》 指 号”《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事宜所涉及其申报资产及负债对应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系统、新三板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元 指 人民币元(特指除外)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特指除外)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3-3-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 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 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9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发行数量:本次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6,004 万股。 (4) 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5)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已开立深交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6) 发行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 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电梯智能制造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 室建设及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 (9) 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内有效。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 3-3-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案》 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 宜,授权事项包括: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 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授权董事会根据情况确定本 次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等具体事宜。 (2) 如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 规定和政策,除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授 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 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 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4)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 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 协议、各种公告和股东通知等)。 (5) 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并根据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做出适当调整。 (6)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实 际情况,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 关条款,并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7) 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决定其服务费用,并签署聘用协议。 (8)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股票的初始登记、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流通、流通锁定事宜及其他相关事宜。 (9)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10) 本次授权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11) 在上述授权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 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 3-3-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享有。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 案》 本次发行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26,732.00 26,730.00 2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 4,069.00 4,060.00 3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 3,685.00 3,680.00 合计 34,486.00 34,470.00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 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所需资金, 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6、《关于制定<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公司章程(草案)》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 7、《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 议案》 9、《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 案》 11、《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 案》 12、《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 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 13、《关于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与规划的议案》 14、《关于确认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公司与苏州速菱电梯有限 公司交易公允性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办 3-3-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 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 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 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52742592D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徐志明 注册资本 18,010.6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械、环保 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软件开发;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 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 经营范围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通用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通用有限于 2003 年 8 月 21 日成立以来持续经 营,持续经营时间自通用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满三年。 3-3-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 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 件及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 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签署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保荐机构的资质证明,发行人已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并 已签订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 3-3-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 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文件及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 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 监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 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1)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3-3-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 事长,查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 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变化”。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 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合法合规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 3-3-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 (3)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前文所述,发行人满足《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18,010.6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人民币 18,010.6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6,004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 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选择 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080.72 万元、5,959.28 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10,240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的规定。 3-3-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前身通用有限的设立 发行人前身为通用有限,通用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用有限设立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设立程序 2015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国)名称变核外字 [2015]215 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4 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168 号”《审计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通用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46,754,768.64 元。 2016 年 5 月 25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 83 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通用有限净资产的评估 值为 17,463.37 万元。 2016 年 5 月 25 日,经通用有限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通用有限全体原股东作为发起人,按各自持股比例所对应的通用有限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合计 146,754,768.64 元进行出资,扣除安 全生产费专项储备 2,622,634.95 元后折合股份总额 10,080 万股,每股 1 元,共计 股本人民币 10,080 万元,大于股本部分 43,332,133.69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5 月 25 日,通用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用电梯(中国)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及《通用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 3-3-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5 月 29 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538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80 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2016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办理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取得苏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 15 名发起人,均具备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创立大会资料、实地走访发行人住所,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行人共有 15 名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2)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80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总 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创立大会资料,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的 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发起人协议》 2016 年 5 月 25 日,徐志明、牟玉芳、张建林等 15 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 协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 3-3-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徐志明 2,872.80 28.50 净资产 2 牟玉芳 1,612.80 16.00 净资产 3 徐斌 1,310.40 13.00 净资产 4 徐津 1,310.40 13.00 净资产 5 尹金根 403.20 4.00 净资产 6 徐宝元 201.60 2.00 净资产 7 孙海荣 201.60 2.00 净资产 8 张建林 201.60 2.00 净资产 9 孙峰 201.60 2.00 净资产 10 徐方奇 201.60 2.00 净资产 11 陆庆元 151.20 1.50 净资产 12 孙建平 151.20 1.50 净资产 13 顾月江 151.20 1.50 净资产 14 沈建荣 100.80 1.00 净资产 15 苏州吉亿 1,008.00 10.00 净资产 合计 10,08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为合法有效的法 律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1、审计事项 2016 年 5 月 24 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168 号”《审计报告》, 经审计,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通用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46,754,768.64 元。 2、评估事项 2016 年 5 月 25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 83 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通用有限净资产的评估 值为 17,463.37 万元。 3-3-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验资事项 2016 年 5 月 29 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538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净资产)146,754,768.64 元,扣除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 2,622,634.95 元后折 合股份总额 10,080 万股,每股 1 元,共计股本人民币 10,080 万元,大于股本部 分 43,332,133.69 元计入资本公积。 4、追溯调整事项 因发行人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2018 年 4 月 25 日,信永中 和出具“XYZH/2018NJA20043”《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 产调整为 114,648,591.20 元。 上述事项经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股转系统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4 月 30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9NJA20067”《通用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及 2017 年度非公开定向发行增资验资复核报 告》,经复核,通用电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认缴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了 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筹委会向各位发起人发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 会议。 2、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 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等 3-3-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查验主 要财产权属凭证等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支配发行人资产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 和客户,查验主要业务合同、业务资质等资料,发行人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 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查验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调查问卷等资料,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3-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验发行人开立的 银行账户清单、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发行人已设立独立 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 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 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查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图及公司治理制度等资料,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 和客户,查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业务合同等资料,发行人主要从事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及维保业务, 是一家集电梯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服务为一体的科技型生产企业。发行人 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 立,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就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涉及的文件。 3-3-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的工商资料、《证券持有人名册》。 3、非自然人股东最新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的身 份证复印件、全体股东调查问卷。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天眼查网站查 询的发行人及非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的查询记录。 5、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的非自 然人股东备案登记的查询记录。 6、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和徐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及《<一致行动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7、实际控制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天眼查网站查询的实际控制人、苏州吉亿的涉诉或行 政处罚记录。 9、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0、本所律师就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记录。 11、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声明。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由通用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共有 15 名发 起人,其中自然人发起人 14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 1 名。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 下: (1)自然人发起人 序 有无境外永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国籍 号 久居留权 1 徐志明 320525196412******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2 张建林 320525197307******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3 牟玉芳 32052519631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4 徐 斌 320525198807******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5 徐 津 32052519921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6 尹金根 330511196508******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中国 无 3-3-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 徐宝元 320525195106******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中国 无 8 孙海荣 32052519560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9 孙 峰 32052519800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10 徐方奇 320525197709******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中国 无 11 陆庆元 32052519670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 中国 无 12 孙建平 32052519701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13 顾月江 330501198011******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中国 无 14 沈建荣 320525197209******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2)非自然人发起人 ①苏州吉亿基本情况 名称 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MA1MGGWU9F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志明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办公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21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66 年 3 月 11 日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吉亿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徐志明 200.00 40.00 普通合伙人 2 徐 斌 15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3 徐 津 15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0.00 100.00 ③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吉亿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其经营范围 不含投资或投资管理,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 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3-3-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 15 名发起人以各自在通用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 出资认购发行人全部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起人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 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 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5、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相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39 名股东,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 行人的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徐志明 40,219,200 22.33 2 牟玉芳 22,579,200 12.54 3 徐 斌 18,345,600 10.19 4 徐 津 18,345,600 10.19 5 苏州吉亿 13,612,000 7.56 6 尹金根 5,644,800 3.13 7 江苏中茂 4,450,000 2.47 8 广发乾和 3,600,000 2.00 9 中盛投资 3,400,000 1.89 10 孙 峰 2,822,400 1.57 11 张建林 2,822,400 1.57 3-3-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 徐方奇 2,822,400 1.57 13 徐宝元 2,822,400 1.57 14 孙海荣 2,822,400 1.57 15 四川通用 2,800,000 1.55 16 安徽宝德 2,800,000 1.55 17 吴江海通 2,786,000 1.55 18 宋 琦 2,650,000 1.47 19 邹卫华 2,550,000 1.42 20 陆庆元 2,116,800 1.18 21 孙建平 2,116,800 1.18 22 顾月江 2,116,800 1.18 23 陆兴才 1,600,000 0.89 24 叶小亚 1,600,000 0.89 25 沈建荣 1,411,200 0.78 26 曲靖智能 1,400,000 0.78 27 陆云蛟 1,200,000 0.67 28 顾惠芳 1,100,000 0.61 29 孙卫林 1,000,000 0.56 30 杨忠华 1,000,000 0.56 31 俞校忠 1,000,000 0.56 32 刘瑞林 900,000 0.50 33 金 峰 800,000 0.44 34 张 敏 700,000 0.39 35 宋正权 700,000 0.39 36 沈国荣 550,000 0.31 37 李 彪 500,000 0.28 38 湖南通用 200,000 0.11 39 自由行电梯 200,000 0.11 合计 180,106,000 100.00 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 3-3-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际控制人/(一)发起人”,其余非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非发起人) 序 有无境外永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国籍 号 久居留权 1 宋 琦 32052519890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2 邹卫华 32052519890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3 陆兴才 32052519600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4 叶小亚 320525196305******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中国 无 5 陆云蛟 320525198812******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中国 无 6 顾惠芳 32052519690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7 孙卫林 32052519630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8 杨忠华 32052519791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9 俞校忠 32052519740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10 刘瑞林 342125196509******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11 金 峰 32052519771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12 张 敏 32052519851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中国 无 13 宋正权 320404197712******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14 沈国荣 32052519790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中国 无 15 李 彪 142327198503******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中国 无 2、非自然人股东(非发起人) (1)江苏中茂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030208289XP 住所 扬州市邗上南街(邗江党校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中茂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徐涛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成长性企业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 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为 经营范围 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 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3-3-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3 日 合伙期限 2014 年 6 月 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 日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苏中茂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江苏中茂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2.16 普通合伙人 扬州扬金节能环保产业投资中心 2 14,002.30 30.28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3 北京润信鼎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21.62 有限合伙人 4 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10.81 有限合伙人 5 扬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 9.73 有限合伙人 6 深证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6.49 有限合伙人 7 扬州市邗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500.00 5.41 有限合伙人 8 山南润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3.27 0.53 有限合伙人 9 林耀冰 1,000.00 2.16 有限合伙人 10 张觉清 1,000.00 2.16 有限合伙人 11 汪大志 1,000.00 2.16 有限合伙人 12 巫厚贵 1,000.00 2.16 有限合伙人 13 包训凯 1,000.00 2.16 有限合伙人 14 王 波 1,000.00 2.1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6,245.57 100.00 ③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中茂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证券公 司直投基金备案,具体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产品编码 S32102 直投子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3 日 备案日期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基金类型 创业投资基金 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3-3-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托管 是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2)广发乾和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6062543M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206 室 法定代表人 罗斌华 注册资本 360,3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经营范围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发乾和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0,350.00 100.00 上市公司 合计 310,350.00 100.00 ③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发乾和系上市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系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 (3)中盛投资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9X6R6P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3-3-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股权 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 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 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 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均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投资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 日 3+1+1 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运作,延期不超过 2 次, 合伙期限 每次不得超过 1 年)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盛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 2.50 普通合伙人 2 胥乐生 300.00 18.75 有限合伙人 3 蔡 炜 210.00 13.13 有限合伙人 4 梁杰玉 200.00 12.50 有限合伙人 5 李锦红 200.00 12.50 有限合伙人 6 钱 伟 150.00 9.38 有限合伙人 7 成 怡 100.00 6.25 有限合伙人 8 郝 飞 100.00 6.25 有限合伙人 9 刘 虹 100.00 6.25 有限合伙人 10 许卫星 100.00 6.25 有限合伙人 11 邓红梅 100.00 6.2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600.00 100.00 ③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盛投资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具体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W8218 成立时间 2017 年 8 月 18 日 3-3-2-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备案时间 2017 年 8 月 30 日 基金类型 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23369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四川通用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0521796716 住所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1 号 5 栋 1 层 4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微波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电梯安装工程;特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特种设备改造; 特种设备修理;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会务服务;商品批发、零售;特种设 经营范围 备销售;电梯配件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建筑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及上门安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注:四川通用系发行人的经销商。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四川通用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1 许微波 2,700.00 90.00 自然人 2 杨 琨 300.00 10.00 自然人 合计 3,000.00 100.00 (5)安徽宝德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安徽宝德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3-3-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25957232825 住所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国安路西、霞光光伏科技北 法定代表人 崔海根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铜包铝线生产、销售;铜包钢、铜包铝排销售;铜包铝线电磁线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铜线电磁线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5 月 9 日至 2022 年 5 月 8 日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宝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1 崔振荣 1,000.00 66.67 自然人 2 崔海根 400.00 26.67 自然人 3 陈海妹 100.00 6.67 自然人 合计 1,500.00 100.00 (6)吴江海通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吴江市海通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28733274Y 住所 吴江市七都镇金属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 沈林海 注册资本 1,6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仓储;铜米加工;铜丝、电线电缆(6 千伏及 经营范围 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除外)生产、销售;塑料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6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6 月 12 日至 2051 年 6 月 11 日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吴江海通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3-3-2-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沈林海 1,630.00 98.80 自然人 2 赵元霞 20.00 1.20 自然人 合计 1,650.00 100.00 (7)曲靖智能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曲靖市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27972478945 住所 曲靖市珠江源古镇西河坊 9-4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行春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电梯、自动扶梯及零配件销售及安装、维修、售后服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3 月 9 日至 2027 年 3 月 9 日 注:曲靖智能系发行人的经销商。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曲靖智能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1 张行春 480.00 80.00 自然人 2 苟友华 60.00 10.00 自然人 3 陈亚平 60.00 10.00 自然人 合计 600.00 100.00 (8)湖南通用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0068032944XB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 989 号丽发新城二期 33 栋 604 住所 房 法定代表人 吴春红 注册资本 58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3-3-2-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电梯、自动扶梯及其配件的销售;电器设备及元器件、普通机械设备、 家用电器、电脑、中央空调、建筑材料、楼宇监控系统的销售;凭资 经营范围 质证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8 年 10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58 年 10 月 28 日 注:湖南通用系发行人的经销商。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南通用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1 吴春红 580.00 100.00 自然人 合计 580.00 100.00 (9)自由行电梯 ①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湖北自由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585457312R 住所 襄阳市樊城区物流大道产业二路新合作食品商贸物流城 21 幢 14 号 法定代表人 刘雪峰 注册资本 66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电梯及零部件、安防产品、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 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制作;电梯安装、维修、维护(有效期以审批 经营范围 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为准)及咨询服务;钢构配套设施加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0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注:自由行电梯系发行人的经销商。 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自由行电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1 刘雪峰 660.00 100.00 自然人 合计 660.00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有自然人股东均为依照中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现有的非自然人股东均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 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 3-3-2-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散的情形;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三)私募基金股东备案情况 1、江苏中茂已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直 投基金公示系统进行备案,备案编码为 S32102,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机构名称为江苏中茂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中盛投资已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 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W8218,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纳斯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依 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23369。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中茂及中盛投资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广发乾和系上市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吉亿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仅持 有发行人股份;四川通用、曲靖智能、湖南通用、自由行电梯均系发行人的经销 商,其经营范围均不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其股东均为自然人;安徽宝德、 吴江海通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其股东均为自然人。除江苏 中茂及中盛投资外的 8 名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 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备案或登记手续。 (四)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 关系如下: 1、徐志明和牟玉芳系夫妻,徐津和徐斌系徐志明和牟玉芳之子,徐斌系徐 津之胞兄; 2、孙海荣系徐志明之胞姐配偶,孙峰系孙海荣之子; 3、徐宝元系徐志明之胞兄,徐方奇系徐宝元之女之配偶; 3-3-2-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尹金根系徐志明之胞妹配偶; 5、苏州吉亿系徐志明、徐斌、徐津合计持有 100%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徐 志明担任苏州吉亿之普通合伙人。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徐志明直接持有发行人 22.33%股份,由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苏州吉亿持有发行人 7.56%股份,徐志明直接控制发行人 29.89%表决 权,徐志明系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 经查验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徐志明系发行人的主要创始人,自 发行人前身通用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志明一直担任公司的董 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重 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人事任免及薪酬、企业发展方向等具有决定性影响力。 徐志明的配偶牟玉芳现任公司职员,长子徐斌现任公司销售经理,次子徐津现任 公司采购经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志明直接持有 4,021.92 万股(持股比例为 22.33%)、通过苏州吉亿间接持有 544.48 万股(持股比例为 3.02%),牟玉芳直 接持有 2,257.92 万股(持股比例为 12.54%),徐斌直接持有 1,834.56 万股(持股 比例为 10.19%)、通过苏州吉亿间接持有 408.36 万股(持股比例为 2.27%),徐 津直接持有 1,834.56 万股(持股比例为 10.19%)、通过苏州吉亿间接持有 408.36 万股(持股比例为 2.27%),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合计为 62.80%。2016 年 6 月 30 日,徐志明与牟玉芳、徐斌、徐津签订《一致 行动协议书》,确认在作为通用电梯股东期间以及作为苏州吉亿合伙人间接持有 通用电梯股份期间,各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均保持一致意见,系一致行动人。2018 年 8 月 1 日,四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确认各方成为通用 电梯股东之日即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始终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经查验发行人的历次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徐志明与牟玉芳、徐斌、徐津均保持一致行动。 最近两年,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一直在 51% 以上,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3-3-2-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涉及的文件。 2、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出资凭证、历 次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及税款缴纳凭证、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资料。 3、本所律师访谈历史上股权转让相关当事人的访谈记录或相关当事人出具 的声明。 4、股转公司就发行人挂牌、发行股票、摘牌出具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在股 转系统发布的公告。 5、发行人所在地市监局出具的证明。 6、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权清晰的声明。 (一)通用有限的设立 2003 年 8 月 4 日,苏州工商局出具“(6009)名称预核[2003]第 08040065 号”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苏 州市奥特斯电梯有限公司”。 2003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通过公司章程。 2003 年 8 月 21 日,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信所验[2003] 字第 63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3 年 8 月 21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出资 300.00 万元,张建林出资 200.00 万 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2003 年 8 月 21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苏州市 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300.00 300.00 60.00 货币 3-3-2-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张建林 200.00 200.00 40.00 货币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用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通用有限的股权变动 1、2007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07 年 7 月 1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0 万元增 加至 1,50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新增出资 900.00 万元,张建林新增出资 100.00 万元。 2007 年 7 月 2 日,苏州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瑞验内字[2007]405 号” 《验资报告(增资)》,经审验,截至 2007 年 7 月 2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出资 900.00 万元,张建林出资 100.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2007 年 7 月 3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1,200.00 1,200.00 80.00 货币 2 张建林 300.00 300.00 20.00 货币 合计 1,500.00 1,500.00 100.00 2、2010 年 3 月,第二次增资第一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0 年 1 月 20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0.00 万元 增加至 5,000.00 万元,美国通用新增出资 3,500.00 万元。 2010 年 1 月 22 日,江苏省商务厅出具“苏商资审字[2010]第 17007 号”《关 于同意股权并购设立合资经营苏州通用电梯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美国通用并 购公司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 2010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苏府资字 [2010]8540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 年 3 月 25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0]第 0074 3-3-2-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3 月 25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美元新增出资 1,049,852.00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7,167,203.69 元。 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 22,167,203.69 元,占注册资本的 44.33%。 201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1,200.00 1,200.00 24.00 货币 2 张建林 300.00 300.00 6.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3,500.00 716.72 70.00 货币 合计 5,000.00 2,216.72 100.00 注:美国通用系代徐志明持有通用电梯股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通用有限历史上的股权代持”。 3、2010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第二、三、四期增加实收资本 (1)第二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0 年 8 月 19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0]第 020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美元出资 799,990.00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5,428,077.08 元。公司累 计实收资本为 27,595,280.77 元,占注册资本的 55.19%。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1,200.00 1,200.00 24.00 货币 2 张建林 300.00 300.00 6.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3,500.00 1,259.52 70.00 货币 合计 5,000.00 2,759.52 100.00 (2)第三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0 年 8 月 27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0]第 020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美元出资 1,699,980.00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11,534,672.28 元。公司 3-3-2-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累计实收资本为 39,129,953.05 元,占注册资本的 78.26%。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1,200.00 1,200.00 24.00 货币 2 张建林 300.00 300.00 6.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3,500.00 2,412.99 70.00 货币 合计 5,000.00 3,912.99 100.00 (3)第四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0 年 9 月 8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0]第 021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9 月 7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美元出资 1,602,679.72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10,870,046.95 元。公司 累计实收资本为 5,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1,200.00 1,200.00 24.00 货币 2 张建林 300.00 300.00 6.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3,500.00 3,500.00 70.00 货币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2010 年 9 月 9 日,通用有限办理完成第二次增资的第二、三、四期增加实 收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4、2011 年 3 月,第三次增资第一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1 年 3 月 1 日,经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00 万 元增加至 10,08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新增出资 2,832.00 万元,张建林新增出资 607.20 万元,美国通用新增出资 1,640.80 万元。 2011 年 3 月 8 日,吴江市商务局出具“吴商资字[2011]215 号”《关于同意通 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资并重新修订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 201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3-3-2-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1 年 3 月 25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1]第 007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 3,439.20 万元,其中徐志明出资 2,832.00 万元,张建林出资 607.20 万 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 8,439.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3.72%。 2011 年 3 月 28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4,032.00 4,032.00 40.00 货币 2 张建林 907.20 907.20 9.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5,140.80 3,500.00 51.00 货币 合计 10,080.00 8,439.20 100.00 5、2011 年 7 月,第三次增资第二、三期增加实收资本 (1)第二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1 年 6 月 1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1]第 011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美元出资 999,948.00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6,543,734.05 元。公司累 计实收资本为 90,935,734.05 元,占注册资本的 90.21%。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4,032.00 4,032.00 40.00 货币 2 张建林 907.20 907.20 9.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5,140.80 4,154.37 51.00 货币 合计 10,080.00 9,093.57 100.00 (3)第三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1 年 6 月 23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1]第 012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3-3-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美元出资 1,516,334.96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9,864,265.95 元。公司 累计实收资本为 10,0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4,032.00 4,032.00 40.00 货币 2 张建林 907.20 907.20 9.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5,140.80 5,140.80 51.00 货币 合计 10,080.00 10,080.00 10,080.00 201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办理完成第三次增资的第二、三期增加实收资本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13 年 3 月,第四次增资第一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3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80.00 万元增加至 15,08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新增出资 2,000.00 万元,张建林新增出 资 450.00 万元,美国通用新增出资 2,550.00 万元。 2013 年 3 月 13 日,苏州市商务局出具“商外资吴江[2013]52 号”《关于同 意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201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3 年 3 月 20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3]第 05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3 月 19 日,通用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 2,45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出资 2,000.00 万元,张建林出资 450.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 12,530.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83.09%。 201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6,032.00 6,032.00 40.00 货币 2 张建林 1,357.20 1,357.20 9.00 货币 3-3-2-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美国通用 7,690.80 5,140.80 51.00 货币 合计 15,080.00 12,530.00 100.00 7、2013 年 9 月,第四次增资第二、三期增加实收资本 (1)第二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3 年 6 月 20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3]第 09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美元出资 2,099,907.00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12,946,136.64 元。公司 累计实收资本为 138,246,136.64 元,占注册资本的 91.68%。 201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办理完成第四次增资的第二期增加实收资本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6,032.00 6,032.00 40.00 货币 2 张建林 1,357.20 1,357.20 9.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7,690.80 6,435.41 51.00 货币 合计 15,080.00 13,824.61 100.00 (2)第三期增加实收资本 2014 年 7 月 24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4]第 07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美国通用以现汇 美元出资 2,039,746.10 美元,按银行系统折算出资人民币 12,553,863.36 元。公司 累计实收资本为 150,800,0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6,032.00 6,032.00 40.00 货币 2 张建林 1,357.20 1,357.20 9.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7,690.80 7,690.80 51.00 货币 合计 15,080.00 15,080.00 100.00 注: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公司法》不再要求登记实收资本,故本次实 收资本变更无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3-3-2-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2014 年 10 月,第五次增资 2014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80.00 万 元增加至 20,08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新增出资 2,000.00 万元,张建林新增出资 450.00 万元,美国通用新增出资 2,550.00 万元。 2014 年 8 月 6 日,苏州市商务局出具“商外资吴江[2014]105 号”《关于同 意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2014 年 8 月 6 日,公司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吴江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8,032.00 6,032.00 40.00 货币 2 张建林 1,807.20 1,357.20 9.00 货币 3 美国通用 10,240.80 7,690.80 51.00 货币 合计 20,080.00 15,080.00 100.00 9、2015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17 日,经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同意美国通用将其持有的 51.00%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10,240.80 万元,实缴出资额 7,690.80 万元)以 7,690.80 万 元价格全部转让给徐志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徐志明与美国通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徐志明、张 建林与美国通用三方签订《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终止原合同章程协议》。 2015 年 12 月 1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江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 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和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确认,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出具“吴商资字[2015]300 号”《关于同意通用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苏州市吴江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18,272.80 13,722.80 91.00 货币 2 张建林 1,807.20 1,357.20 9.00 货币 合计 20,080.00 15,080.00 100.00 10、2016 年 2 月,公司减资 2015 年 12 月 21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80.00 万 元(认缴出资额 20,080.00 万元,实缴出资额 15,080.00 万元)减少至 10,080.00 万元,徐志明减资 9,100.00 万元,张建林减资 90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根据公司 出具的《债务清偿及提供担保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公司于减 资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至 2016 年 2 月 7 日,无债权人因 本次减资向公司申报债权,减资前未清偿的债务公司承诺将继续负责清偿。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吴江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016 年 5 月 18 日,苏州中达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苏中验字[2016]第 06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实缴出资 5,000.00 万元,未实缴出资 5,000.00 万元),其中徐志明减资 9,100.00 万元(实缴出资 4,550.00 万元,未实缴出资 4,550.00 万元),张建林减 资 900.00 万元(实缴出资 450.00 万元,未实缴出资 450.00 万元)。 本次减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9,172.80 9,172.80 91.00 货币 2 张建林 907.20 907.20 9.00 货币 合计 10,080.00 10,080.00 100.00 11、2016 年 3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徐志明、张建林转让其所持有 的部分公司股权。 2016 年 3 月 28 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 让情况如下: 3-3-2-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受让价格 受让股数 受让比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元/股) (万股) (%) 1 牟玉芳 1.00 1,612.80 16.00 2 徐 斌 1.00 1,310.40 13.00 3 徐 津 1.00 1,310.40 13.00 4 尹金根 1.80 403.20 4.00 5 徐志明 徐宝元 1.80 201.60 2.00 6 徐方奇 1.80 201.60 2.00 7 顾月江 1.80 151.20 1.50 8 沈建荣 1.80 100.80 1.00 9 苏州吉亿 1.00 1,008.00 10.00 10 孙海荣 1.80 201.60 2.00 11 孙 峰 1.80 201.60 2.00 张建林 12 陆庆元 1.80 151.20 1.50 13 孙建平 1.80 151.20 1.50 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 得苏州市吴江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万元) (%) 方式 1 徐志明 2,872.80 2,872.80 28.50 货币 2 牟玉芳 1,612.80 1,612.80 16.00 货币 3 徐 斌 1,310.40 1,310.40 13.00 货币 4 徐 津 1,310.40 1,310.40 13.00 货币 5 尹金根 403.20 403.20 4.00 货币 6 徐宝元 201.60 201.60 2.00 货币 7 孙海荣 201.60 201.60 2.00 货币 8 张建林 201.60 201.60 2.00 货币 9 孙 峰 201.60 201.60 2.00 货币 10 徐方奇 201.60 201.60 2.00 货币 11 陆庆元 151.20 151.20 1.50 货币 3-3-2-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 孙建平 151.20 151.20 1.50 货币 13 顾月江 151.20 151.20 1.50 货币 14 沈建荣 100.80 100.80 1.00 货币 15 苏州吉亿 1,008.00 1,008.00 10.00 货币 合计 10,080.00 10,08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通用有限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均已依 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权变动 1、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2、2017 年 4 月,第六次增资(第一次股票发行) 2017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同 意向不超过 10 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700 万股(含 700 万股)股票,预计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40.00 万元(含 2,240.00 万元)。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公司与投资者签署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认购合同》,各投资者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人 认购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四川通用 200 640.00 2 安徽宝德 200 640.00 3 吴江海通 199 636.80 4 曲靖智能 100 320.00 合计 699 2,236.80 2017 年 3 月 16 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743 号”《验资报 告》,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已定向发行股份 69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3.2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2,236.8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 资本 699.00 万元,各股东均为货币出资。本次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3-2-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779.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10,779.00 万元。 2017 年 4 月 12 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7]2033 号”《关于通用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已经 股转公司审查。 2017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股份 登记确认书》,确认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完成公司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登 记的总量为 6,990,000 股。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徐志明 28,728,000 26.65 2 牟玉芳 16,128,000 14.96 3 徐 斌 13,104,000 12.16 4 徐 津 13,104,000 12.16 5 苏州吉亿 10,080,000 9.35 6 尹金根 4,032,000 3.74 7 孙 峰 2,016,000 1.87 8 张建林 2,016,000 1.87 9 徐方奇 2,016,000 1.87 10 徐宝元 2,016,000 1.87 11 孙海荣 2,016,000 1.87 12 四川通用 2,000,000 1.86 13 安徽宝德 2,000,000 1.86 14 吴江海通 1,990,000 1.85 15 陆庆元 1,512,000 1.40 16 孙建平 1,512,000 1.40 17 顾月江 1,512,000 1.40 18 沈建荣 1,008,000 0.94 3-3-2-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9 曲靖智能 1,000,000 0.93 合计 107,790,000 100.00 3、2017 年 6 月,第七次增资(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通 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现有股 本(107,79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股本 32,337,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送红股 1 股,共计转增股本 10,779,000 股(每股面 值 1 元)。本次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5,090.6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15,090.60 万元。 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徐志明 40,219,200 26.65 2 牟玉芳 22,579,200 14.96 3 徐 斌 18,345,600 12.16 4 徐 津 18,345,600 12.16 5 苏州吉亿 14,112,000 9.35 6 尹金根 5,644,800 3.74 7 孙 峰 2,822,400 1.87 8 孙建林 2,822,400 1.87 9 徐方奇 2,822,400 1.87 10 徐宝元 2,822,400 1.87 11 孙海荣 2,822,400 1.87 3-3-2-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 四川通用 2,800,000 1.86 13 安徽宝德 2,800,000 1.86 14 吴江海通 2,786,000 1.85 15 陆庆元 2,116,800 1.40 16 孙建平 2,116,800 1.40 17 顾月江 2,116,800 1.40 18 沈建荣 1,411,200 0.94 19 曲靖智能 1,400,000 0.93 合计 150,906,000 100.00 4、2017 年 9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9 月 11 日,苏州吉亿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通用电 梯流通股 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彪以 4.50 元/股价格购入上述股份。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就上述事宜披露《通用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公告》。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徐志明 40,219,200 26.65 2 牟玉芳 22,579,200 14.96 3 徐 斌 18,345,600 12.16 4 徐 津 18,345,600 12.16 5 苏州吉亿 13,612,000 9.02 6 尹金根 5,644,800 3.74 7 孙 峰 2,822,400 1.87 8 孙建林 2,822,400 1.87 9 徐方奇 2,822,400 1.87 10 徐宝元 2,822,400 1.87 11 孙海荣 2,822,400 1.87 12 四川通用 2,800,000 1.86 13 安徽宝德 2,800,000 1.86 3-3-2-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 吴江海通 2,786,000 1.85 15 陆庆元 2,116,800 1.40 16 孙建平 2,116,800 1.40 17 顾月江 2,116,800 1.40 18 沈建荣 1,411,200 0.94 19 曲靖智能 1,400,000 0.93 20 李 彪 500,000 0.33 合计 150,906,000 100.00 5、2017 年 12 月,第八次增资(第二次股票发行)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同 意向不超过 35 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含 3,000 万)股份,预计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500.00 万元(含 13,500.00 万元)。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公司与投资者签署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认购合同》,各投资者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人 认购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江苏中茂 445 2,002.50 2 广发乾和 360 1,620.00 3 中盛投资 340 1,530.00 4 宋 琦 265 1,192.50 5 邹卫华 255 1,147.50 6 陆兴才 160 720.00 7 叶小亚 160 720.00 8 陆云蛟 120 540.00 9 顾惠芳 110 495.00 10 孙卫林 100 450.00 11 杨忠华 100 450.00 3-3-2-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 俞校忠 100 450.00 13 刘瑞林 90 405.00 14 金 峰 80 360.00 15 宋正权 70 315.00 16 张 敏 70 315.00 17 沈国荣 55 247.50 18 自由行电梯 20 90.00 19 湖南通用 20 90.00 合计 2,920 13,140.00 2017 年 9 月 15 日,信永中和出具了“XYZH/2017NJA20210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定向发行股份 29,2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4.5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4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股本)为 2,92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 10,220.00 元,各股东均为货币出 资。本次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8,010.6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18,010.6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6 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7]6754 号”《关于通用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已经 股转公司审查。 2017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股 份登记确认书》,确认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完成公司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 登记的总量为 29,200,000 股。 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苏 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徐志明 40,219,200 22.33 2 牟玉芳 22,579,200 12.54 3 徐 斌 18,345,600 10.19 4 徐 津 18,345,600 10.19 3-3-2-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苏州吉亿 13,612,000 7.56 6 尹金根 5,644,800 3.13 7 江苏中茂 4,450,000 2.47 8 广发乾和 3,600,000 2.00 9 中盛投资 3,400,000 1.89 10 孙 峰 2,822,400 1.57 11 张建林 2,822,400 1.57 12 徐方奇 2,822,400 1.57 13 徐宝元 2,822,400 1.57 14 孙海荣 2,822,400 1.57 15 四川通用 2,800,000 1.55 16 安徽宝德 2,800,000 1.55 17 吴江海通 2,786,000 1.55 18 宋 琦 2,650,000 1.47 19 邹卫华 2,550,000 1.42 20 陆庆元 2,116,800 1.18 21 孙建平 2,116,800 1.18 22 顾月江 2,116,800 1.18 23 陆兴才 1,600,000 0.89 24 叶小亚 1,600,000 0.89 25 沈建荣 1,411,200 0.78 26 曲靖智能 1,400,000 0.78 27 陆云蛟 1,200,000 0.67 28 顾惠芳 1,100,000 0.61 29 孙卫林 1,000,000 0.56 30 杨忠华 1,000,000 0.56 31 俞校忠 1,000,000 0.56 32 刘瑞林 900,000 0.50 33 金 峰 800,000 0.44 3-3-2-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4 张 敏 700,000 0.39 35 宋正权 700,000 0.39 36 沈国荣 550,000 0.31 37 李 彪 500,000 0.28 38 湖南通用 200,000 0.11 39 自由行电梯 200,000 0.11 合计 180,106,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结构的变 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1、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情况 2016 年 10 月 27 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7800 号”《关于同 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通 用电梯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股 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简称为通用电梯,证券代码为 839803。 2019 年 8 月 7 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9〕3840 号”《关于同意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 通用电梯股票自 2019 年 8 月 13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 2、《招股说明书》披露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情况 (1)实际控制人认定 发行人在申请挂牌时提交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 为徐志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 针对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股转系统披露了《通 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暨补充认定实际控 制人的公告》,补充认定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2)股权代持及解除事宜 3-3-2-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在申请挂牌时提交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存在历史沿革中的 股权代持及解除事宜未充分披露的情形。 针对股权代持事宜,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在股转系统披露了《通用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存在股东代持股权情况的补充公告》, 对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事宜进行了补充披露。 (3)财务数据披露差异 因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本次申报材料与发行人在申请挂牌 时提交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 2017 年年报等文件中的部分财务数据存在差异。 针对财务数据披露差异事宜,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披露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公告》和《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 的专项说明》。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对定期报告部分内容进行更正的公告》,对 2016 年度现金流量表及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因统计口径等原因造成差错的部分予以更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补充披露和更正公告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信息与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3、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受到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 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等相关机构处罚的情形。 (五)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用电梯第二次发行股票期间,徐志明与江苏中茂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签订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了“回购、反稀释、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条款”。2017 年 8 月 18 日,徐志明与江苏中茂签订了《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终止,任何一方不再因此享有任何权利或 履行任何义务。 在广发乾和、中盛投资分别与通用电梯签订《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 购协议》时,徐志明与广发乾和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签订了《股东协议》,徐志 3-3-2-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明与中盛投资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签订了《股东协议》,上述《股东协议》均约 定了“股份回售”条款,并约定“协议自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提交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日起自动终止。如根据上市要求,届时需就终止本协议另 行签署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均应配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徐志明与广发乾和、中盛投资签订的《股东协议》中发行 人未作为协议当事人,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亦不与市 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 形。另根据上述《股东协议》的约定,上述协议已在 2019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之日终止。徐志明与江苏中 茂签订的对赌协议已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终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股东之 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六)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的工商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证书。 3、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 4、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6、发行人的声明及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的访 谈记录。 7、实地走访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及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走访记录。 3-3-2-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梯、 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械、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 制造;软件开发;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 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①通用电梯安徽分公司 企业名称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953189956 住所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948 号中辰创富大厦北座 1108 室 负责人 张玉林 企业类型 分公司 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械、环保 经营范围 设备的研究开发;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安装、维修和保养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合肥市工商局 ②通用电梯宁夏分公司 企业名称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4DDU1P 住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 737 号伊特大厦商业办公楼 1501 号房 负责人 徐方奇 企业类型 分公司 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械、环保 设备的销售,并提供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③通用电梯嘉兴分公司 企业名称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MA2CX7U28C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国贸中心 9 幢 147 室 负责人 徐斌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总公司自产电梯及配件的销售,并提供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 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嘉兴市秀洲区市监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从事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行政许 可、备案情况如下: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编号:TS2310588-2021),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获准从事下列电梯的制造: 级别 类别 品种 备注 限曳引式客梯:V≤8.0m/s A级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 限无机房客梯:V≤2.0m/s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梯 限观光电梯:V≤4.0m/s B级 限病床电梯:V≤4.0m/s 3-3-2-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限曳引式货梯:Q≤5000kg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限无机房货梯:Q≤3000kg 限汽车电梯:Q≤5000kg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 自动扶梯 H≤18.0m 行道 自动人行道 L≤80.46m C级 杂物电梯 Q≤250kg 其他类型电梯 A级 消防员电梯 限消防电梯:V≤4.0m/s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 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编号:TS3310364-2021),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获准从事下列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类型 施工类别 级别 备注 曳引驱动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 A - 液压驱动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 A -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安装、改造、维修 A - 其他类型电梯:杂物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 A - 其他类型电梯:消防员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 A -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编号: 苏 AQBJXⅡ201936045),发行人被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机械),有 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现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编号:01804826)。 (5)《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江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 位注册登记证书》(编号:3225930741),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0 年 5 月 10 日,有 效期为长期。 (6)《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3-3-2-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现持有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表》(备案号码:3203601540)。 (7)《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苏吴城排字第 20180292 号),排水户类型为生活污水, 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等证书,不存在违规经营或者超出行政许可范围 生产经营的情形,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备案等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 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和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查验主 要业务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工商资料、主要业务合同,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 售、安装、改造及维保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5,600.20 47,906.58 38,998.02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45,557.89 47,850.55 38,968.57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91 99.88 99.9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主营业 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 3-3-2-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相关风险因素。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或注销证明。 2、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问卷。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销售、关联担保及关联方资金拆借等 关联交易相关的财务凭证、协议。 4、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 制度。 6、发行人的声明。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系徐 志明、牟玉芳、徐斌和徐津,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徐志明 40,219,200 22.33 2 牟玉芳 22,579,200 12.54 3 徐斌 18,345,600 10.19 4 徐津 18,345,600 10.19 5 苏州吉亿 13,612,000 7.56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3-2-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徐志明、张建林、尹金根、顾月江、孙建平、孙峰、 董事 俞雪华(独立董事)、周喻(独立董事)、赵芳(独立董事) 监事 沈建、张建国、孙正权(职工代表监事) 总经理:徐志明 副总经理:张建林、尹金根、李彪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张建林 董事会秘书:李彪 除上述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 4、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设立及拟设 立的子公司。 5、关联法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万元) 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办公 实际控制人徐志明、徐斌、 1 苏州吉亿 500.00 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 徐津合计出资 100%的企业 电梯、扶梯生产、安装、销 实际控制人徐津配偶之父 2 苏州速菱 10,080.00 售;电梯配件、金属材料销 孙国林持股 60%并担任执 售 行董事的公司 家用电梯、自动扶梯生产、 实际控制人徐津配偶之父 3 苏州怡安 2,188.00 销售;电梯配件、五金生产 孙国林持股 50%并担任执 销售;电梯维修服务 行董事的公司 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 实际控制人徐津配偶之父 道的生产、改造、安装、维 孙国林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4 中海三菱 10,800.00 修、销售;机械设备生产、 理,孙国林控股的苏州速菱 销售 持股 50%的公司 苏州中邦表 生产销售:真石(砂)漆; 董事张建林配偶之兄孙斌 5 面技术新材 1,000.00 销售:内外墙水性涂料及防 持股 100%的公司 料有限公司 水材料 苏州米拓企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赵芳曾 业管理合伙 询;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 6 280.00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 企业(有限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业 合伙) 技术服务 3-3-2-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米拓财 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投资 独立董事赵芳担任执行事 税咨询事务 7 100.00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 务合伙人且持有 50%出资 所(有限合 信息咨询(不含诉讼代理) 份额的企业 伙) 苏州工业园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 独立董事赵芳担任法定代 区迨吉文化 业形象策划、舞台艺术造型 8 100.00 表人且持有 50%股权的公 传播有限责 策划、会务服务、礼仪服务、 司 任公司 健身服务 发电设备、输配电、牵引动 固德电材系 力系统、新能源等装备的电 独立董事周喻现任董事的 9 统(苏州)股 4,960.68 气绝缘系统、改性环氧树脂 新三板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 江苏震宇震 独立董事周喻担任副主任 10 - - 律师事务所 的律所 注:2018 年 6 月 6 日,股东徐津与孙文洁登记结婚,孙文洁之父孙国林控 制的苏州速菱、中海三菱、苏州怡安三家公司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6、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1)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曾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自然人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任职期间 1 徐方奇 曾任公司董事 2016.05.26-2017.10.13 2 陆庆元 曾任公司董事 2016.05.26-2017.10.13 3 沈建荣 曾任公司董事 2016.05.26-2017.10.13 除上述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报告期内曾经的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2)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法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曾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法人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万元) 吴江苏通 生产、销售通信电缆、光 实际控制人牟玉芳持股 70% 1 线缆有限 1,158.67 缆;铝带、扎带、护套料、 并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公 司 公司 绝缘料、聚脂带 (2016.03.07 注销) 吴江市升 公司董事孙峰配偶的哥哥丁 2 通电梯配 40.00 电梯配件生产、销售 国 强 曾 持 股 100% 的 企 业 件厂 (2017.12.26 注销) 销售电梯部件、电子产品、 曾任公司董事的徐方奇独资 上海百甚 3 - 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及配 设立的企业 贸易中心 件、五金配件、五金交电、 (2017.05.02 注销) 3-3-2-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金属材料、电线电缆、建 筑材料、塑料制品 吴江亿锦 针纺织品、化纤原料、服 曾任公司董事的徐方奇的姐 4 纺织贸易 50.00 装销售 夫陈根明持股 100%的公司 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吴江市升通电梯配件厂 采购材料 - - 956,042.34 占发行人当年度采购总额 - 0.00 0.00 0.49 比例(%) 吴江市升通电梯配件厂系发行人董事孙峰配偶之兄丁国强曾持股 100%的企 业,该企业主要从事电梯配件的生产销售,生产规模较小,已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从该企业采购了少量对重铁(块)等辅助电梯配 件,占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当年度采购总额比例极低,分别 为 0.49%、0.00%、0.00%。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采购价格公允。 2、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1)向关联方拆借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 (2)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息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关联方资金占用费 - - 744.81 发行人与部分关联方在 2015 年及 2016 年期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发行人 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主要系相互资金支持而发生的短期内的资金拆入拆出,资金 拆入拆出的期限短、次数多,未商定计息条款,故实际占用当时未计提利息。上 述拆借资金资金已在发行人股改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收回。 为完善公司规范治理并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参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 3-3-2-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各关联方补充计算并收取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占用资金本金归还日的资金占 用利息 744.81 万元。针对上述事宜,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7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对 2015 年、2016 年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行补充计息并收取 利息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财务负责人,查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报告期前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行为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独立性不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现已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与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杜绝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 3、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起始日 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万元) 徐志明、牟玉芳 通用电梯 1,000.00 2019.07.10 2020.07.09 否 徐志明、牟玉芳 通用电梯 1,000.00 2018.07.18 2019.07.17 是 徐志明、牟玉芳 通用电梯 1,000.00 2017.08.18 2018.08.17 是 徐志明、牟玉芳 通用电梯 1,000.00 2016.08.31 2017.08.30 是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各期末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其他应付款 尹北京 - - 55.70 注:尹北京系董事尹金根之胞兄。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89.75 296.46 353.97 薪酬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 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3-3-2-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2018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明之子徐津与孙文洁登记结婚, 孙文洁之父孙国林控制的苏州速菱自此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在苏州速菱成为发行人关联方之前,发行人从苏州速菱采购少量 扶梯、人行道整机组件及配件,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背景及原因,必要性和完整性 孙国林系浙江湖州市南浔镇人,南浔镇与毗邻的苏州吴江区是国内电梯制造 聚集地,区域内形成了规模化的电梯制造产业集群。苏州速菱主营业务系扶梯加 工及配件销售,系发行人的上游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周边区域众多 电梯整机制造企业提供扶梯加工及配件销售服务。苏州速菱与通用电梯于 2014 年开始合作,徐津与孙国林之女孙文洁当时尚未相识,发行人基于运输成本及响 应速度考虑就近选择供应商,毗邻的地理区位与上下游产业关联性使发行人与苏 州速菱的交易具备可能性和合理性。 (2)交易具体内容 发行人向苏州速菱采购的产品可以分为扶梯整梯组件、自动人行道整梯组件 及配件,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2019 年采购金额 2018 年采购金额 2017 年采购金额 扶梯整机组件 - 28.51 221.28 人行道整机组件 - - 119.41 配件 - 42.72 8.80 合计 - 71.23 349.48 占当年度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 0.00% 0.34% 1.78% 占当年度苏州速菱营业收入的比例 0.00% 1.87% 5.42%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苏州速菱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78%、0.34%、0.00%;苏州速菱向发行人的销售额占其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也 相对较小并逐年下滑,分别为 5.42%、1.87%、0.0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苏州 速菱采购金额及采购比例均较小,且在苏州速菱成为发行人关联方之后不再向其 采购,没有再发生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与苏州速菱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3-3-2-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预付账款 苏州速菱 - - 6.89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速菱相互之间业务独立,不存在依赖关系,上述采 购业务的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采购价格公允。 (3)交易趋势 根据发行人与苏州速菱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18 年 4 月之后,发行 人与苏州速菱之间不存在交易,未来将避免发生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已出具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避免资金占用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不存在以委托 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 的情形。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 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 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本人/本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 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 权益。 3、违反承诺的措施 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 3-3-2-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徐志明、徐斌、徐津作为苏 州吉亿的出资人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控制 其他企业的情况。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徐津系控股股东徐志明之子,徐津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与孙文洁登记结婚,孙文洁之父孙国林持股的苏州速菱、中海三菱及苏州怡安 自此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徐志明、徐津、孙国林、孙文洁,查验孙国林 控制的电梯企业的工商资料、财务报表、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名单、董监高名单等 资料,徐津之配偶孙文洁未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或领取薪酬,亦 未在孙国林控制的电梯企业任职或领取薪酬。孙国林控制的电梯企业不存在与发 行人起源于同一主体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孙国林控制的电梯 企业从未享有任何权益,亦未担任或曾经担任该等电梯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孙国林控制的电梯企业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资金往来、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苏州速菱、中海三菱及 苏州怡安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及利益冲突,不属于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3-2-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六)同业竞争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 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未在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 下属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 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 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 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以上承诺在本人/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持续有 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 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 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出具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 或重大隐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2-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发行人部分 房屋和土地。 2、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实地查看部分租赁房产。 3、商标注册证书,登陆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进行查询的记录, 在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查询的注册商标档案文件,登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 品牌数据库网站(https://www.wipo.int/branddb/en/)进行查询的记录。 4、专利权证书,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http://cpquery.sipo.gov. cn/)进行查询的记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查询的专利档案文 件。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 right.com.cn/)进行查询的记录。 6、域名证书,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www.miitbeian.gov.cn)进行查询的记录。 7、主要经营设备清单,实地查看发行人重大设备及其运行情况。 (一)不动产权 1、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0 处不动 产,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宗地面积/ 序 使用 权利 存在 证件编号 坐落 房屋建筑面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权人 性质 他项 积(㎡) 权利 苏(2017) 吴江区不动 通用 七都镇安口路北 33,315.50/ 有效期至 出让/ 1 工业 抵押 产权第 电梯 侧 28,285.95 2053.09.16 其他 9016480 号 鲁(2018) 槐荫区经十路 济南市不动 通用 28988 号乐梦公寓 21,655.40/ 商务 2013.03.11 出让/ 2 无 产权第 电梯 1 号楼、2 号楼 77.33 办公 -2053.03.10 商品房 0220026 号 2-1314 鲁(2018) 槐荫区经十路 济南市不动 通用 28988 号乐梦公寓 21,655.40/ 商务 2013.03.11 出让/ 3 无 产权第 电梯 1 号楼、2 号楼 58.58 办公 -2053.03.10 商品房 0220022 号 2-1315 鲁(2018) 通用 槐荫区经十路 21,655.40/ 商务 2013.03.11 出让/ 4 无 济南市不动 电梯 28988 号乐梦公寓 57.74 办公 -2053.03.10 商品房 3-3-2-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 宗地面积/ 序 使用 权利 存在 证件编号 坐落 房屋建筑面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权人 性质 他项 积(㎡) 权利 产权第 1 号楼、2 号楼 0220032 号 2-1316 鲁(2018) 槐荫区经十路 济南市不动 通用 28988 号乐梦公寓 21,655.40/ 商务 2013.03.11 出让/ 5 无 产权第 电梯 1 号楼、2 号楼 58.02 办公 -2053.03.10 商品房 0220014 号 2-1317 苏(2019) 苏州市吴江 松陵镇开平路 出让/ 通用 有效期至 6 区不动产权 3333 号德博商务 317.65 办公 市场化 无 电梯 2052.08.11 第 9040882 大厦 A#2501 商品房 号 苏(2019) 出让/ 苏州市吴江 通用 七都镇七都大道 工业 2018.05.31 国有建 7 区不动产权 42,801.00 无 电梯 北侧 用地 -2068.05.30 设用地 第 9034602 使用权 号 辽宁省营口市鲅 鱼圈区华誉金地 通用 出让/ 8 - 福苑二期(金御蓝 261.12 住宅 - 无 电梯 商品房 湾)第 A24 幢 3 号门市 安徽省池州市青 通用 出让/ 9 - 阳县蓉城镇风格 91.15 商住 - 无 电梯 商品房 城事三幢 601 室 安徽省池州市青 通用 出让/ 10 - 阳县蓉城镇风格 142.87 商住 - 无 电梯 商品房 城事六幢 501 室 注 1:通用电梯将“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 9016480 号”不动产抵押 给工商银行吴江分行,并办理了“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 9018924 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 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3、授信与借款合同/(3)担保合同”。 注 2:第 8-10 项不动产,发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正在办理中。 (二)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租赁的房屋合 计 27 项,具体如下: 序 面积 出租方 地址 租赁金额 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号 (㎡) 3-3-2-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吴江宇通 七都镇人民东路吴江 60 万元/ 2020.05.10- 1 铜带有限 3,168.00 车间 宇通铜带内南侧车间 年 2021.05. 09 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 高建/刘慧 8,900.00 2019.12.08- 安徽分公 2 路中辰创富大厦北座 196.00 敏 元/月 2022.12.08 司 1108 室 缤 纷 世 纪公 寓 A 座 2,800.00 2019.11.01 广东营销 3 庞嫡嫡 57.27 204 室 元/月 -2020.10.31 服务中心 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 5,600.00 2018.09.10 甘肃营销 4 张鹏程 568 号第一单元 17 层 154.71 元/月 -2021.09.09 服务中心 1704 室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 4,166.00 2018.09.01 新疆营销 5 张旭东 州东街 68 号金邦公寓 135.42 元/月 -2021.08.30 服务中心 1706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 3,700.00 2019.09.01 贵州营销 6 郑学良 M 区 6 栋 1 单元 28 层 129.42 元/月 -2020.08.31 服务中心 6号 蚌埠市固镇现场北岸 10,000.00 2020.04.18 安徽蚌埠 7 赵建平 87.66 华府小区 30 栋 402 室 元/年 -2021.04.18 维保点 汉川新河开发区红星 10,500.00 2020.03.26 湖北汉川 8 胡利民 92.74 盈泰街 905 号 元/年 -2022.03.26 维保点 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 6,500.00 2020.03.01 湖北营销 9 吴星贝 际居住区-樱海园 6 栋 165.04 元/月 -2020.08.30 服务中心 2 单元 3 层 2 室 沈阳市浑南新区三义 5,600.00 2019.11.01 辽宁营销 10 刘莹 街 2-6 号 1 单元 7 楼 3 154.40 元/月 -2020.10.31 服务中心 室 辽宁营口 营口市宋屯新区 G 区 7,000.00 2019.12.02 11 闫广梅 77 鲅鱼圈维 3 号楼 2 单元 1203 元/年 -2020.12.01 保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与高 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4,800.00 2019.10.20 江西营销 12 欧阳国平 135.26 尚东大道 13 栋 1 单元 元/月 -2020.10.19 服务中心 801 室 西安市高新区数字空 4,300.00 2018.12.01 陕西营销 13 臧乐丹 150.81 间小区 1 栋 10614 号 元/月 -2020.11.30 服务中心 郑州市商都路黄河南 路交叉口西南角财信- 4,350.00 2020.03.01 河南营销 14 宋杰 109.22 圣堤亚娜 9 号楼 1 单 元/月 -2020.08.31 服务中心 元 1004 及车位 济南市槐荫区卢浮公 4,200.00 2020.05.05 山东营销 15 刘振华 124.00 馆 13-1-2804 元/月 -2020.11.05 服务中心 昆山市巴城镇新城花 1,750.00 2019.08.01 昆山维保 16 林福良 117.96 园 39#201 室 元/月 -2020.07.30 点 安徽六安 陶然北岸小区 47 号 3 12000 元/ 2019.08.05 17 许磊磊 93.44 叶集区维 单元 201 年 -2020.08.05 保点 蚌埠市新新尚层 5 号 2,300.00 2019.07.23 安徽蚌埠 18 吴金娣 136.93 楼 2 单元 201 室 元/月 -2020.07.22 维保点 3-3-2-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蚌埠市淮上区陶然北 1,500.00 2019.07.01 安徽蚌埠 19 单飞 123.00 岸 31 栋 1503 室 元/月 -2020.06.30 维保点 石家庄市剑桥春雨 5,000.00 2018.10.10 河北营销 20 程鹏 213.00 21-2-1001 元/月 -2020.10.09 服务中心 万科金域华府一期 12 3,200.00 2019.11.01 湖南营销 21 邬建媛 125 栋 1 单元 16 层 1603 元/月 -2020.10.31 服务中心 孝感市汉北星城 1 栋 16,800 元/ 2019. 01.01 湖北汉川 22 马汉银 118.00 902 室 年 -2020.12.31 维保点 泰州市姜堰区紫星城 16,250.00 2020.04.01 泰州姜堰 23 高萍 67.00 9#602 元/年 -2021.04.01 维保点 泰州市海陵区恒景国 3,800.00 2019.07.01 江苏营销 24 王薇 204.00 际 B12 楼 307 室 元/月 -2020.06.30 服务中心 陆建武/ 32,000.00 2019.07.15 嘉兴维保 25 洪国路 217 号 18.86 陆建兵 元/年 -2020.07.14 点 洪合镇国贸中心 9 幢 53,000 元/ 2019. 09.20 嘉兴分公 26 戚广青 92.06 147 室 年 -2020.09.20 司 淮安市樱花小区 B 组 4,000 元/ 2020.06.01 江苏营销 27 姜荣 团 8-806、807 幢 806 250.71 月 -2021.05.31 服务中心 室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正在承租的上述 27 处租赁物 业,都已经取得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发行人租赁房屋均系参照市场价格 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金,租金确定依据公允;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在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 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 效条件,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另根 据发行人的声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未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租赁的房屋存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 不影响房屋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项境内注册 商标,1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3-3-2-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 核定 取得 是否存在他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间 号 地 类别 方式 项权利 2010.03.28 原始 1 6609885 中国 第7类 - 否 2030.03.27 取得 2017.08.14 原始 2 20415522 中国 第 37 类 - 否 2027.08.13 取得 2018.12.07 原始 3 28589103 中国 第 37 类 - 否 2028.12.06 取得 2018.12.07 原始 4 28600372 中国 第7类 - 否 2028.12.06 取得 印度 IDM000 2015.10.13- 原始 5 尼西 第7类 否 603090 2025.10.13 取得 亚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70 项专利, 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67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是否存在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型 期限 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电梯轿厢门 原始 1 2011.10.11 发明 ZL201110306359.8 20 年 否 装置 取得 一种伸缩式护脚 原始 2 2016.08.17 发明 ZL201610674713.5 20 年 否 板 取得 一种自动扶梯防 原始 3 2017.09.14 发明 ZL201710829374.8 踏空的踏板安装 20 年 否 取得 结构 实用 原始 4 2010.08.16 ZL201020293084.X 一种电梯轿厢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 2010.08.16 ZL201020293081.6 一种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 2010.08.17 ZL201020293874.8 电梯箱体支撑座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自带减震装 原始 7 2012.08.02 ZL201220380617.7 10 年 否 新型 置的电梯轿厢 取得 实用 原始 8 2012.08.02 ZL201220380538.6 一种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9 2012.08.02 ZL201220380309.4 一种电梯门机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10 2012.08.02 实用 ZL201220380571.9 一种电梯曳引机 10 年 原始 否 3-3-2-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通风结构电 原始 11 2012.08.02 ZL201220380331.9 10 年 否 新型 梯 取得 实用 一种带有转换器 原始 12 2012.10.30 ZL201220562514.2 10 年 否 新型 的电梯轿厢 取得 实用 原始 13 2012.10.30 ZL201220562501.5 一种电梯轿厢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曳引绳 原始 14 2012.10.30 ZL201220562334.4 10 年 否 新型 杆 取得 实用 一种观光电梯轿 原始 15 2012.10.31 ZL201220566010.8 10 年 否 新型 厢 取得 实用 一种具有缓冲防 原始 16 2012.10.31 ZL201220565166.4 10 年 否 新型 护板的电梯轿厢 取得 实用 一种带有水冷装 原始 17 2013.08.08 ZL201320482956.0 10 年 否 新型 置的智能电梯 取得 实用 一种多功能智能 原始 18 2013.08.08 ZL201320483054.9 10 年 否 新型 电梯 取得 实用 一种高强度防振 原始 19 2013.08.08 ZL201320483079.9 10 年 否 新型 电梯 取得 实用 一种带有安全缓 原始 20 2013.10.11 ZL201320625533.X 10 年 否 新型 冲装置的电梯 取得 实用 一种旋转风机电 原始 21 2013.10.11 ZL201320625290.X 10 年 否 新型 梯 取得 实用 原始 22 2014.08.29 ZL201420493823.8 一种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3 2014.08.29 ZL201420493822.3 一种电梯门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4 2014.08.29 ZL201420493821.9 一种防火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5 2014.08.29 ZL201420494071.7 一种防振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高安全性能 原始 26 2014.08.29 ZL201420493898.6 10 年 否 新型 的电梯门 取得 实用 一种循环通风的 原始 27 2014.08.29 ZL201420494133.4 10 年 否 新型 电梯 取得 实用 原始 28 2014.08.29 ZL201420494132.X 一种医用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9 2014.12.30 ZL201420858388.4 一种电梯轿顶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轿厢吊 原始 30 2014.12.30 ZL201420857068.7 10 年 否 新型 顶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用的曳 原始 31 2014.12.30 ZL201420857364.7 10 年 否 新型 引带 取得 实用 一种设于电梯底 原始 32 2014.12.30 ZL201420858825.2 10 年 否 新型 坑的支撑钢墩 取得 实用 一种伸缩式轿顶 原始 33 2014.12.30 ZL201420858450.X 10 年 否 新型 护栏 取得 实用 原始 34 2014.12.30 ZL201420857067.2 一种自动扶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3-3-2-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一种电梯的机械 原始 35 2015.09.07 ZL201520684060.X 10 年 否 新型 阻止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曳引绳 原始 36 2015.09.07 ZL201520682605.3 10 年 否 新型 头的固定装置 取得 实用 原始 37 2015.09.07 ZL201520683295.7 一种自动人行道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对重后置的 原始 38 2015.11.30 ZL201520971834.7 10 年 否 新型 无机房电梯 取得 实用 原始 39 2015.11.30 ZL201520971190.1 一种高速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0 2015.11.30 ZL201520970179.3 一种家用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对重安 原始 41 2015.12.18 ZL201521065708.1 10 年 否 新型 全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伸缩式护脚 原始 42 2016.08.17 ZL201620888606.8 10 年 否 新型 板 取得 实用 一种自动扶梯踏 原始 43 2017.03.08 ZL201720223733.0 10 年 否 新型 板保护开关 取得 实用 一种高速电梯的 原始 44 2017.03.16 ZL201720258932.5 10 年 否 新型 导流机构 取得 实用 一种家用电梯安 原始 45 2017.03.27 ZL201720306618.X 10 年 否 新型 装保护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高速电梯自 原始 46 2017.03.28 ZL201720312997.3 10 年 否 新型 动补偿装置 取得 实用 原始 47 2017.03.28 ZL201720313121.0 一种无机房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门板撞 原始 48 2017.03.28 ZL201720313122.5 10 年 否 新型 击实验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称重装 原始 49 2017.09.14 ZL201721179896.X 10 年 否 新型 置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滑动导 原始 50 2017.09.14 ZL201721179898.9 10 年 否 新型 靴 取得 实用 原始 51 2017.09.14 ZL201721179900.2 一种电梯门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用滚动 原始 52 2017.09.14 ZL201721179966.1 10 年 否 新型 轴承 取得 一种自动扶梯防 实用 原始 53 2017.09.14 ZL201721179968.0 踏空的踏板安装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结构 一种自动扶梯踏 实用 原始 54 2017.09.14 ZL201721179932.2 板防踩空保护装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置 实用 一种自动调节扶 原始 55 2017.09.14 ZL201721179967.6 10 年 否 新型 手带的自动扶梯 取得 实用 一种轿式电梯导 原始 56 2018.05.08 ZL201820680517.3 10 年 否 新型 轨固定结构 取得 实用 原始 57 2018.05.08 ZL201820680475.3 一种轿式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58 2018.09.19 实用 ZL201821538570.6 一种中高速电梯 10 年 原始 否 3-3-2-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新型 的补偿绳张紧装 取得 置 实用 一种 T 型导轨钻 原始 59 2018.09.19 ZL201821536303.5 10 年 否 新型 孔定位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新型轿厢架 原始 60 2018.09.19 ZL201821538207.4 10 年 否 新型 系统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曳引钢 原始 61 2018.09.19 ZL201821535744.3 10 年 否 新型 带端部固定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消音结构的 原始 62 2018.09.19 ZL201821535742.4 10 年 否 新型 电梯轿壁 取得 实用 原始 63 2018.09.19 ZL201821530812.7 浅底坑用爬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4 2019.07.05 ZL201921047996.6 无机房货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三开门电梯 原始 65 2019.07.05 ZL201921040224.X 10 年 否 新型 轿厢 取得 实用 原始 66 2019.07.05 ZL201921040221.6 钢带式电梯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舒适型中高 原始 67 2019.07.05 ZL201921040182.X 10 年 否 新型 速乘客电梯 取得 实用 一种电梯控制柜 原始 68 2019.07.05 ZL201921040125.1 10 年 否 新型 安装结构 取得 实用 原始 69 2019.07.05 ZL201921040222.0 防撞电梯门 10 年 否 新型 取得 实用 一种自动扶梯的 原始 70 2019.07.05 ZL201921038655.2 10 年 否 新型 踏板安装结构 取得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 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 序 首次发 取得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权利期限 在他项 号 表日期 方式 权利 通用电梯物联 保护期至首 网应用平台 次发表后第 原始 1 2017SR654973 [简称:通用电 2017.11.29 未发表 否 50 年的 12 取得 梯物联网平 月 31 日 台]V2.3.13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并办理备案的 网站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 序 主办 网站 取得 网站名称 网站首页网址 权利期限 在他项 号 单位 备案号 方式 权利 2017.12.07 1 通用 苏 ICP 备 通用电梯 www.ge-lift.com 注册 否 -2028.12.07 3-3-2-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电梯 09046656 股份有限 www.ge-lift.cn 2017.12.07 注册 否 号-1 公司二级 -2028.12.07 域名 2007.11.07 www.sge-elevator.com 注册 否 -2028.11.07 苏 ICP 备 通用电梯 通用 2013.11.03 2 09046656 股份有限 www.tydt.cn 注册 否 电梯 -2020.11.03 号-2 公司 (四)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 的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 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 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其他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 合同、借款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 2、发行人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凭证。 3、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声明。 (一)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 1、主要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前五大客户 销售 占营业收 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 方式 入比重 新增 电梯、扶梯及 1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经销 8,161.27 17.90 否 自动人行道 3-3-2-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度前五大客户 销售 占营业收 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 方式 入比重 新增 湖北自由行电梯工程有限公 电梯、扶梯及 2 经销 1,781.49 3.91 否 司 自动人行道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 3 直销 电梯 1,047.11 2.30 是 建设有限公司 ZHI XIN INVESTMENT 电梯、扶梯及 直销 753.77 1.65 是 CO.,LTD. 自动人行道 PRINCE REAL ESTATE (CAMBODIA)GROUP 直销 电梯 275.09 0.60 否 4 CO.,LTD. ZHI XU INVESTMENT 直销 电梯 15.00 0.03 否 CO.,LTD. 小计 1,043.86 2.29 - 电梯、扶梯及 5 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司 经销 1,018.94 2.23 否 自动人行道 合计 - - 13,052.66 28.62 - 2018 年度前五大客户 销售 占营业收 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 方式 入比重 新增 电梯、扶梯及 1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经销 4,432.40 9.25 否 自动人行道 电梯、扶梯及 2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直销 2,585.68 5.40 否 自动人行道 3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销 电梯 2,436.92 5.09 否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 4 直销 电梯 1,651.50 3.45 是 限公司 5 比如县人民政府 直销 电梯 1,356.22 2.83 否 合计 - - 12,462.72 26.02 - 2017 年度前五大客户 销售 占营业收 是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金额 方式 入比重 新增 电梯、扶梯及 1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经销 4,693.75 12.04 否 自动人行道 连云港市新海医院投资管理 电梯、扶梯及 2 直销 2,045.56 5.25 是 有限公司 自动人行道 电梯、扶梯及 3 曲靖市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经销 1,898.26 4.87 否 自动人行道 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 4 直销 电梯 1,276.88 3.27 是 公司 5 比如县人民政府 直销 电梯 1,118.62 2.87 是 合计 - - 11,033.07 28.3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均处于正常存续 3-3-2-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状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期材料 是否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的比例 新增 1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 2,035.16 8.50 否 2 宁波欧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1,817.76 7.59 否 3 苏州金菱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1,634.09 6.82 否 2019 年 4 湖州欧利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1,609.11 6.72 否 5 无锡龙仁物资有限公司 1,576.09 6.58 否 合计 8,672.21 36.20 - 1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 1,850.02 8.86 否 2 苏州金菱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1,537.32 7.36 否 3 无锡龙仁物资有限公司 1,393.06 6.67 否 2018 年 4 宁波欧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1,241.48 5.95 否 5 湖州欧利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1,154.09 5.53 否 合计 7,175.97 34.36 - 1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 1,613.71 8.22 否 2 无锡龙仁物资有限公司 1,318.97 6.72 否 3 苏州金菱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1,313.01 6.69 否 2017 年 4 湖州欧利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1,064.89 5.43 否 5 马拉兹(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 909.45 4.63 否 合计 6,220.03 31.70 -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均处于正常存 续状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供应商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重大合同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3-3-2-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与成都阳光大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成都阳光大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发行人为电梯的 2019-2020 年战略直采单位,协议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与正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正黄集团 2019-2021 年度电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在电梯供应及安装领域达成战略合作伙 伴关系,合作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供应及 安装战略框架协议》,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指定发行人为电梯供应及安装的 2019-2021 年战略直采单位,协议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当代节 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电梯供应及安装工程战略合作协议》,当代 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发行人为 2019-2020 年度电梯设备战略采购合作供应 商之一,期限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2、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签订方 项目名称 签订时间 (万元) 吴忠市 2014 年城市、工矿棚户区 吴忠市住房和城 1 改造项目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2015.10.21 4,700.00 乡建设局 电梯采购及安装 定陶天诚置业有 限公司、菏泽天勤 城市建设投资有 菏泽市定陶区棚改安置房项目 2 2018.09.13 4,418.34 限公司、菏泽市定 —电梯采购及安装 陶区城镇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建三局集团有 新疆高铁项目 3 2015.07.25 3,906.38 限公司 —电梯采购及安装 连云港天乾房地 同科汇丰小镇玉兰园、桂花园、 4 2018.06.28 3,186.60 产开发有限公司 玫瑰园—电梯采购及安装 西藏比如县 5 比如县人民政府 2016.07.22 2,979.70 —电梯采购及安装 中国有色金属工 盘县 2015、2016 年(团山安置点) 6 业第六冶金建设 城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9.01.12 1,905.70 有限公司 电梯采购及安装 克拉玛依市昱辰 克拉玛依医学基地(中心医院改 7 项目管理有限责 造迁建工程)一期工程 2018.11.09 1,726.66 任公司 —电梯采购及安装 8 四川通用电梯有 南充友豪国际家居博览中心 2015.01.28 1,496.67 3-3-2-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 —电梯采购 凤台县中州置业 凤台县凤凰国际城项目电梯工程 9 2019.08.23 1,265.00 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与安装 凌海建安地产有 御景天地项目 10 2018.09.05 1,061.30 限公司 —电梯采购及安装 沿河县思州新区花园城、思州广 铜仁惠得置业有 场、崔家村棚改、城市综合体、 11 2017.04.28 1,042.05 限公司 商务大楼项目 —电梯采购及安装 汉川市城镇建设 汉川市七里还建小区 12 2015.12.15 1,006.70 综合开发总公司 —电梯采购及安装 3、采购合同 公司与供应商主要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合同,再通过具体订单的方式向供应商 采购,并在每次提交的订单中确定产品、数量、金额等具体交易条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年度采 购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标的 合同期限 1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 电梯外购件 2020.01.01-长期 2 苏州金菱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电梯外购件 2020.01.01-2020.12.31 3 无锡龙仁物资有限公司 钢材 2020.01.01-2020.12.31 4 宁波欧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电梯外购件 2020.01.01-2020.12.31 5 湖州欧利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电梯外购件 2020.01.01-2020.12.31 6 无锡嘉仁信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钢材 2019.12.01-2020.12.31 7 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线缆 2020.01.01-2020.12.31 8 马拉兹(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 电梯外购件 2020.01.01-2020.12.31 4、授信与借款合同 (1)授信协议 通用电梯与招行苏州分行签订“512XY2019016716”《授信协议》,招行苏州 分行为通用电梯提供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9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徐志明、牟玉芳为上述《授信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9 年 9 月 12 日,通用电梯与招行苏州分行签订“512XY201901671603”《担保合作 协议》,约定通用电梯申请保函时,无须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逐笔另签担保协议。 (2)担保合同 2017 年 6 月 14 日,通用电梯与工商银行吴江分行签订“0110200016-2017 3-3-2-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吴江(抵)字 011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通用电梯将“苏(2017)吴江区 不动产权第 9016480 号”不动产抵押给工商银行吴江分行,担保通用电梯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与工商银行吴江分行发生的主债权,前述主 债权以人民币 5,886.00 万元为限。 5、其他重大合同 (1)发行人与东兴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发行人聘请东兴证券作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2)发行人与东兴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就承销本次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事宜进行了具体的约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合同的签 订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销售合同正常履行,采购合同系发行人与供应商签 订的年度框架协议,发行人暂无银行借款,银行授信额度尚未使用,不存在重大 法律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三)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 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内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 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内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 3-3-2-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名称 金额(万元) 款项性质 菏泽市定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00.00 保证金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80.00 保证金 凤台县中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30.00 保证金 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00 保证金 阿图什市人民医院 28.34 保证金 合计 468.34 2、其他应付款 款项性质 金额(万元) 保证金 85.99 其他往来款 7.85 合计 93.8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 在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其他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文件: 1、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记录。 2、发行人的声明。 3、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及“十、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查验的相关文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及股权变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3-3-2-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无 合并、分立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的工商资料中备案的历年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拟定的《公司章程(草案)》。 (一)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工商局 序号 备案形式 审议流程 变更内容 备案时间 第一次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1 2016.05.30 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审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注册资本、 2 2017.05.16 章程修正案 全体出席股东审议通过 变更经营范围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17.08.16 章程修正案 增加注册资本 全体出席股东审议通过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18.03.14 章程修正案 增加注册资本 全体出席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 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2019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自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3-2-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查 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2、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3、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 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 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设 董事长 1 名。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2017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3-3-2-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新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各议事 规则分别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以及会议召集、召开 的程序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1、发行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规定行使职权。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共召开了 18 次股东大 会,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发行人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依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行使职权。自股份公司设立 以来,公司共召开 24 次董事会,历次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 决议及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依法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发行人监事会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共召开 15 次监事会,公司历次监事会均按照《公 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其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 决、决议及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依法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 重大决策行为,均已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3-3-2-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更换的 内部决议,发行人工商资料中相关人员的备案资料、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 告。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简历、调查问卷、个人征信报告、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学历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证。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 4、在中国证监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被处罚、被谴责情形的查询记录。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 责人 1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徐志明 董事长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张建林 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尹金根 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顾月江 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孙建平 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孙 峰 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3-3-2-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俞雪华 独立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周 喻 独立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赵 芳 独立董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沈 建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张建国 监事 2019 年 3 月 25 日,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孙正权 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3 月 6 日,2019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徐志明 总经理 2019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副总经理 张建林 2019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财务负责人 尹金根 副总经理 2019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副总经理 李 彪 2019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董事会秘书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如下: 1、董事的变化 (1)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徐志明、张建 林、尹金根、顾月江、孙建平、沈建荣、徐方奇、陆庆元、孙峰共 9 人组成发行 人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2)2017 年 10 月 13 日,沈建荣、徐方奇、陆庆元自愿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辞职原因系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 (3)2017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俞 雪华、周喻、赵芳为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一致。 (4)2019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徐 志明、张建林、尹金根、顾月江、孙建平、孙峰、俞雪华(独立董事)、周喻(独 立董事)、赵芳(独立董事)共 9 人组成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2、监事的变化 3-3-2-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孙正权为发行人 职工代表监事。 (2)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沈 建、张建国为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孙正权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 事会,任期三年。 (3)2019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孙 正权为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4)2019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沈 建、张建国为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孙正权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 事会,任期三年。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 徐志明为总经理,张建林、尹金根为副总经理,孙峰为财务负责人,张建林为董 事会秘书。 (2)2017 年 10 月 13 日,张建林自愿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原因系为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 (3)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聘任 李彪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2019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 徐志明为总经理,张建林、尹金根、李彪为副总经理,张建林为财务负责人,李 彪为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 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为俞雪华、周喻、赵芳, 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俞雪华、赵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会计专业人士。 3-3-2-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 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更换 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聘任、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提供的关于税种、税率的说明。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的纳税申报材料及税款缴纳凭证。 3、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收优惠备案文 件。 4、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5、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文件及收款凭证。 6、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守法情况的证明。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 种和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额后 17%、16%、13%、11%、10%、9%、 增值税 余额 6%、3%、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根据“财税〔2018〕3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公司电梯销售业务增值税从 17%税率调整为 16% 税率,电梯安装业务增值税从 11%税率或 3%征收率调整为 10%税率或 3%征收 3-3-2-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电梯销售业务增值税率从 16%调整为 13%,电梯安装业务增值 税率原适用 10%税率的调整为 9%;电梯维保业务、资金利息收入增值税适用 6% 税率;外销收入增值税税率为零,按照“免、抵、退”办法核算应收出口退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核认定,获得证书编号为“GR201732000752”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享受 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司 2017 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根据“财 税〔2018〕99 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公司 2018、 2019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75%加计扣 除。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而且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 收优惠政策为我国长期实施的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而非短期性或地方 性的优惠规定,在该等法律规定或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享受上述税收 优惠具有可持续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 1 万元以上 的财政补贴如下: 3-3-2-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 市级两化融 1 150,000.00 发的“吴财企字[2017]7 号”《关于下达 2016 合试点企业 年度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核发的“吴财企字 新三板企业 2 300,000.00 [2017]25 号”《关于对新增 9 家挂牌新三板企 补贴 业实施财政补助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吴财企字[2017]26 号”《关于下达 2016 年 3 100,000.00 商标奖励 度实施商标战略和企业诚信建设及质量强区 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核发的“吴 高新技术产 2017 4 20,000.00 科[2016]106 号”《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一、二 品奖励经费 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经费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核发的“吴 高新技术产 5 20,000.00 科[2016]118 号”《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三批江 品奖励经费 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经费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 发的“吴财企字[2017]36 号”《关于下达 2016 6 1,048,500.00 “机器换人” 年度吴江区工业专项升级基金扶持中“机器换 人”项目(第二批)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 7 47,020.18 稳岗补贴 “吴人社就[2017]2 号”《关于开展 2016 年度 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核发的“吴 高新技术产 1 40,000.00 科[2017]130 号”《关于下达 2017 年 1-3 批江 品奖励经费 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经费的通知》 50,000.00 孟加拉达卡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商务局核发的“吴财企 (实付 2 万) 电梯展 2 [2017]59 号”《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开放型经 10,000.00 电子商务奖 济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的通知》 (实付 4 千) 励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3 44,700.00 再融资奖励 室核发的“吴财企字[2017]33 号”《关于下达 通用电梯等 2 家公司再融资奖励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4 260,000.00 再融资奖励 金融工作办公室“吴财企[2018]23 号”《关于 2018 下达通用电梯再融资奖励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 省级技术中 5 300,000.00 发的“吴财企[2018]11 号”《关于下达 2017 心 年度吴江区工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吴 职业卫生基 安监[2018]73 号”《关于申请标准化奖励、视 6 30,000.00 础建设示范 频监控补贴和烟花爆竹零售点退出补偿金的 企业 报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 7 41,190.30 稳岗补贴 “吴人社就[2018]12 号”《关于开展 2017 年 度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55,900.00 商务发展奖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商务局核发的“吴财企 8 (实付2.23万) 励 字[2018]27 号”《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吴江区 3-3-2-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A 股上市奖 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吴财企字〔2019〕11 1 800,000.00 励 号”《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关于下达 2018 年度 资本运作奖励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A 股上市奖 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吴财工字〔2019〕2 2 1200,000.00 励资金 号”《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关于下达通用电梯 A 股上市奖励资金的通知》 2019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 2018 年度名 管理局印发的“吴财企字〔2019〕15 号”《苏 3 100,000.00 牌战略、企业 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 诚信奖励 理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实施商标战略及质量 强区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家 2019 单位联合印发的“吴人社就〔2019〕27 号”《关 4 49,721.20 稳岗补贴 于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相关政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2019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七都税务 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通用电梯依法纳税,执行 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未发现偷税、漏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 到税务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七都税务分局出具《证 明》,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通用电梯依法纳税,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未发现偷税、漏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税务 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最近三年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2-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文件: 1、登陆当地环保官方网站查询的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处罚情况的查询记录。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 审核意见。 3、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证明、缴纳凭证。 4、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局、市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江分院的走访 记录。 5、发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局、市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 明文件。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 C34。根据《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 测[2017]86 号)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污染重点监管行业。根据《2019 年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公司不属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 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境保护办公室、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登陆相关环保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中不存在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 有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运用”。 3-3-2-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苏州市吴江区市监 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江分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相关产品 不存在因质量或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影响安全使用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报告期内员工数量变动情况,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及“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如下: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员工人数 369 351 341 退休返聘人数 14 15 17 社保缴纳人数 354 327 328 社保未缴纳人数 1 9 0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353 328 315 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人数 2 8 9 为规范公司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自 2017 年起公司要求所有新入职 员工必须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因部分未缴纳员工主动离职。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始,公司已为绝大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员 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主要系少数 新入职、离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差,具体原因为:①员工月 底入职,已超过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操作时间,当月无法缴存,次月予以补 缴;②员工月底入职,原单位已缴存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因无法重复缴存,发行 人当月不再缴存;③员工申请离职,在离职办理过程中,因员工未出勤,停缴住 房公积金。 2、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经发 行人按发行人目前缴费基数测算,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对报告 期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报告期内未缴纳金额及对公司利润总额 3-3-2-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影响如下: (1)社保缴纳情况及对发行人利润总额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实际缴纳金额 150.49 302.63 248.83 应缴纳金额 150.49 302.63 257.08 欠缴金额 - - 8.25 利润总额 1,613.78 7,246.77 6,189.11 欠缴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 - 0.13%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及对发行人利润总额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实际缴纳金额 93.27 78.95 61.63 应缴纳金额 93.32 82.33 69.40 欠缴金额 0.05 3.38 7.77 利润总额 7,153.31 7,246.77 6,189.11 欠缴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0.00% 0.05% 0.13%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走访 核查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缴纳资料,发行人已按规定 全员参保、已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和社会 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受到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行政处 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发行人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进 行补缴或处以罚款,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补缴并支付罚款 和相关费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3-3-2-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3、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等文件。 5、发行人的声明。 (一)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期 (万元) (万元) 1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26,732.00 26,730.00 3年 2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 4,069.00 4,060.00 4年 3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 3,685.00 3,680.00 4年 合计 34,486.00 34,47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 总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 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案 2019 年 1 月 3 日,苏州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吴江发改备[2019]6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对通用电梯“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项目予以 备案。 2019 年 1 月 3 日,苏州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吴江发改备[2019]7 3-3-2-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对通用电梯“电梯智能制造项目”予以备案。 2019 年 1 月 3 日,苏州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吴江发改备[2019]8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对通用电梯“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不用 于生产)”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等 法律法规,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必要的备案。 (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文件 环评批文号/备案号 1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吴环建[2019]137 号 2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 环境影响登记表 201932058400000564 3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 环境影响登记表 201932058400000936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已履行备 案手续或取得环境部门的审核批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项目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 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发行人关于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 2、发行人的业务合同。 3、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 4、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3-3-2-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文件。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为: (一)公司整体发展目标 通用电梯秉持“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坚持“创新发展、协同 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 的电梯供应商和服务商。 公司近年来一直以稳步增长的态势成为国内电梯品牌的中坚力量,面对不断 增长的电梯市场需求和国内外电梯制造企业的激烈竞争,公司在未来三年将加大 投入,逐步实现电梯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并完善营销服务网络,全面提升智能制造 能力和营销服务能力。公司将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智能制造生产基地、企 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营销维保服务网络等促进公司发展的关键项目,为客 户提供电梯全生命周期的系统解决方案,为股东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 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目标。 (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目标 1、产品与业务发展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实施智能制造战略,进一步加大在智能装备方面的投入,建 设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装配线、物流线、包装线,扩大电梯产能,增强电梯关 键部件制造能力及智能制造水平,提升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能力,进而推动公司 电梯产品走向高端市场。通过智能制造战略的实施,公司生产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为实现成为国际领先的电梯供应商和服务商奠定基础。 2、技术创新规划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技术创新、设备改进和工艺创新,并将其视为公 司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根据电梯未来的技术发展趋势,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公司 将继续加大在研发及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及开发设计软硬 件、扩大技术研发人才队伍,加强产学研合作,建成国家认可实验室,以缩小与 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的技术差距;公司将在既有产品的基础上,不断开发各类新型 电梯、扶梯及部件,并针对电梯运行物联网监控、电梯信息化管理等业内前瞻性 3-3-2-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课题进行研发攻关,以实现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公司竞争力。 3、人才战略规划 人才是公司发展的重要财富、是管理智慧的源泉、是创新创造的核心。随着 公司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将不断健全薪酬体系,借助资本市场完善分配激 励机制,留住现有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电梯行 业的发展趋势,加大高素质人才引进力度,针对性地引进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所 需的人力,并通过加强对教育培训体系、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的建设,为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保障。 4、营销维保服务发展规划 随着我国电梯保有量的大幅增长及老旧电梯数量的逐年增大,以改造、维修 为特征的电梯后市场已经成为电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各大电梯制造企业 积极推进服务产业化,纷纷建立以营销维保服务为主导的服务网络,网络建设由 原来的大中型城市向中小城市延伸。公司拟在现有营销网络基础上通过新建扩建 分公司及营销服务中心,引进营销人才,壮大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建立起适应 公司未来发展和满足客户日益增长需求的营销维保服务体系。通过 “互联网+ 营销服务”的前市场竞争模式和“物联网+维保服务”的后市场服务模式,实现 前后市场并举的营销维保服务模式,扩大电梯销售量和维修保养量,进而提高公 司市场占有率及综合盈利能力。 在海外营销服务方面,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努力拓展海 外业务经销商及合作伙伴,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 5、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市场发展规划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 系建设规划》,预计到 2020 年全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 2.55 亿人左右, 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 17.8%左右。解决好老年人出行困难问题将是民生工程的头 等大事。我国未加装电梯的既有建筑众多,预估大约有 5,000 万户住宅符合加装 条件,加装市场总量预计在 250 万台以上,需求空间巨大。随着国家对既有建筑 加装电梯的大力支持,各地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各地纷纷对 加装电梯提供财政补贴,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以提高加装电梯效率,将使加装电 梯市场获得迅速发展。 公司将积极响应市场需求,组织设立既有建筑加装电梯事业部,提高对加装 3-3-2-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电梯市场的响应速度和服务能力。同时公司将增强在既有建筑加装电梯方面的人 才储备,提高加装电梯的设计、研发、制造能力,并在布局营销维保服务网络的 同时加强对加装电梯市场重点客户的服务能力布局,确保在加装电梯市场发挥应 有的积极作用,认真服务广大老年人,帮助大家解决困扰出行的“最后二十米”。 6、收购整合及扩张规划 公司地处的长三角地区系我国电梯产业集聚区之一,各类电梯整机制造企业 及零配件生产配套厂家众多。公司将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本着 稳健、可控、谨慎的原则,在时机成熟时,以收购、兼并及合资等方式,整合与 公司业务相关联的优质企业,实现技术共享、优势互补、规模化生产等目标,有 效扩大公司规模并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推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 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能够说明案件日期、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的诉状、答辩状、 立案通知、开庭通知等诉讼、仲裁文件。 2、能够说明案件处理情况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相关通知书、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和声明。 4、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 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权政府部门的公示网站查 询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涉诉或行政处罚记录。 6、发行人所在地的市监局、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3-2-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 况如下: 2018 年 6 月 27 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出具“苏江公(消)行 罚决字(2018)057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通用电梯车间与车间之间搭建 顶棚,占用防火间距行为处以 5,000 元罚款。 2018 年 6 月 27 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出具“苏江公(消)行 罚决字(2018)058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通用电梯消防车通道堆放货物 行为,占用消防车通道处以 5,000 元罚款。 根据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出具的《证明》,通用电梯已积极完成 整改,相关隐患已消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亦不属于 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不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告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 3-3-2-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 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 于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并 特别对其中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审阅,《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通用有限历史上的股权代持 就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的工商资料。 2、美国通用的注册资料及 Howard&Howard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美国通用解 散备忘录。 3、本所律师访谈美国通用控制人 FRANK、徐志明及与股权代持相关的个 人的访谈记录或确认函。 4、股权代持期间出资及股权代持还原的资金流水凭证。 5、徐志明与美国通用签署的解除代持的《协议书》。 6、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苏州市吴江区商务 局、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苏 州市吴江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通用电梯历史 沿革问题合规性的确认函。 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1、委托出资 经本所律师访谈 FRANK、徐志明并经查验相关资料,鉴于当时外资制造企 3-3-2-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业在国内的良好市场形象考虑,当地政府支持和鼓励引进外资,徐志明于 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委托 FRANK 通过美国通用代其向通用有限进行出资, 合计 7,690.8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外管 序号 出资时间 实缴出资额 商务批复 验资报告 回函 1,049,852.00 美元,折合人 苏中验字[2010]第 1 2010.03.25 已回 民币 7,167,203.69 元 0074 号 799,990.00 美元,折合人民 苏中验字[2010]第 2 2010.08.19 苏商资审 已回 币 5,428,077.08 元 0203 号 字[2010]第 1,699,980.00 美元,折合人 苏中验字[2010]第 3 2010.08.26 17007 号 已回 民币 11,534,672.28 元 0206 号 16,02,679.72 美元,折合人 苏中验字[2010]第 4 2010.09.07 已回 民币 10,870,046.95 元 0211 号 999,948.00 美元,折合人民 苏中验字[2011]第 5 2011.06.01 吴商资字 已回 币 6,543,734.05 元 0118 号 [2011]215 1,516,334.96 美元,折合人 苏中验字[2011]第 6 2011.06.23 号 已回 民币 9,864,265.95 元 0124 号 2,099,907.00 美元,折合人 苏中验字[2013]第 7 2013.06.20 商外资吴 已回 民币 12,946,136.64 元 094 号 江[2013] 2,039,746.10 美元,折合人 苏中验字[2014]第 8 2014.07.24 52 号 已回 民币 12,553,863.36 元 070 号 合计 7,690.80 万元 2014 年 8 月,通用电梯注册资本由 15,080.00 万元增加至 20,080.00 万元, 其中,徐志明认缴的 2,000.00 万元,张建林认缴的 450.00 万元、美国通用认缴 的 2,550.00 万元注册资本均未实缴出资。 根据对 FRANK、徐志明的访谈,美国通用对通用有限的出资均为代徐志明 进行出资,上述出资均为真实出资,徐志明已将上述出资款全部结清。 2、代持还原 根据徐志明与美国通用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签署的《协议书》,美国通用将 其代徐志明持有的通用有限 51%的股权通过转让方式予以还原,徐志明无需实际 支付股权转让款。 经本所律师访谈 FRANK、徐志明并查验相关资料,随着通用电梯的发展及 品牌的建立,徐志明认为美国通用的代持已并无实际意义,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 式还原代持并将通用有限企业性质纠正为内资企业。上述转让行为取得了苏州市 吴江区商务局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吴商资字[2015]300 号”《关于同意通 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转为 内资企业。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2-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取得苏州市吴江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通用电梯代持期间除徐志明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确认,该等股东对上述代 持及还原事宜不存在异议,并确认该事宜在代持期间对增资文件、章程等法律文 件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代持期间的变更登记和年检均合法、有效,其不会对通用 电梯及徐志明主张违约或侵权诉讼和索要赔偿、补偿。 3、相关确认 针对上述代持事宜,通用电梯及徐志明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取得以 下确认: 2018 年 3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关 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会议纪要》,会议认为(1)通用电梯(美 国)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市支局登记,且通用有限的企 业性质已变更为内资企业;(2)徐志明及通用电梯(自通用有限设立以来)未受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行政处罚。 2018 年 4 月,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出具《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 沿革问题合规性的确认函》,确认(1)美国通用向通用有限进行出资的行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公司取得“吴商资字[2015]300 号”《关于同意通用电梯 (中国)有限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公司相关股权转让及企业性质变更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对通用电梯及其前身进行处罚。 2018 年 4 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通用电梯历史沿革 问题合规性的确认》,确认(1)美国通用向通用有限出资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2)2015 年徐志明与美国通用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通用有限设 立、出资及股权转让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通用电梯的设立和有效存续不受该 等问题行为的影响,我局不会对徐志明及通用电梯进行处罚。 2018 年 4 月,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苏州市吴江区地方 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分别出具《关于通用电梯历史沿革问题合规性的确认》,确 认通用电梯自 2010 年至今从未享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特定享有的相关税收优 惠,并不会对徐志明及通用电梯进行处罚。 2018 年 4 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历 史沿革合规性的确认函》,确认(1)通用电梯未享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特定的税 收优惠,徐志明及通用电梯不存在损害国家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形;(2)通用电梯 3-3-2-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委托 FRANK 在美国设立的美国通用代其向通用有限进行出资,后通过股权转 让,通用电梯企业性质已变更为内资,相关出资及变更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通用电梯历史沿革中外方的出资行为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的 批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019 年 10 月,本所律师就访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相关负责人并取 得如下回复,“1)FRANK 设立的美国通用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美国通用 从 2010 年 1 月起对通用电梯进行出资的行为,均不属于‘返程投资’,不需要补 办外汇登记手续;2)徐志明的行为未造成国家外汇的流失,其本人也无逃汇、 骗汇、套汇、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观故意,徐志明或通用电梯不存在违反外汇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处罚的记录,亦不会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受到处罚。美国通 用对通用电梯历次出资的资金入境符合外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自通用电梯设立至今,徐志明、通用电梯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美国 通用所持通用有限股权系代徐志明持有,徐志明与美国通用已于 2015 年 12 月 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志明与 FRANK、美国通 用不存在股权代持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未因股权代持 事宜对通用电梯及徐志明进行处罚,徐志明及通用电梯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相关 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该等股权代持事宜不影响发行人的设立及合法存续,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创业板注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发行人聘请 的中介机构外,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方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全体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2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持股董事、持股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关于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5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6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8 承诺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 发行人、 10 申报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11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股票 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利润分配政策、持股及减持意向、信息披 露、自愿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 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 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2-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海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张 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虞中敏 年 月 日 3-3-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