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01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1-008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1 年 3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通用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5 人,代表股份 141,304,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141,1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59 人,代表股份 184,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计 64 人 , 代 表 股 份
12,179,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1,99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5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9 人,代表股份 184,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6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
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297,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0%;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72,4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297,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0%;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72,4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 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297,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0%;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72,4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虞中敏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