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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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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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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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吴江区迎宾大道 518 号苏州湾艾美酒店
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0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09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05,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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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3,275,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50,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3,275,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50,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3,275,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50,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3,275,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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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50,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269,5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44,7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269,5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44,7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44,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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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尹金根、张建林、孙峰、孙建平、顾月江、李彪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
避表决股份数 129,124,800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44,7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275,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50,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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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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