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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用电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
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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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通用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4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13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323,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8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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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徐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1.02 选举尹金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1.03 选举张建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1.04 选举孙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1.05 选举孙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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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1.06 选举顾月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利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1,898,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73,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940%。
    2.02 选举周喻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2.03 选举赵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杨秋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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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3.02 选举孙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0,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5,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7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5%;反对 7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9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2%;反对 77,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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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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