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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用电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8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
于独立判断,对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内容符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
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
在保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设定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促进和约束机制,能够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利芳                    周 喻                赵 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