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2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是
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并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顺
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
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利芳 周 喻 赵 芳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