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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用电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2-1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和调整公司投资者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信
息披露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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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和
介绍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或不实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和误解。
     第六条     公司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注意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
信息,防止和避免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的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未经过明确授权或许可,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布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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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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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许可,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的行为涉及或可能涉及公司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须事前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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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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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