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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用电梯: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02-1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通用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
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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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提交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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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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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
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