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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联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2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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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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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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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021 年 2 月 23 日下午,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

心二路 27 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68,918,350.00 股,所持股份

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58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 人,

所持股份总数 4,269,08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82%,具体

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64,649,37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4,268,98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81%。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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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8,918,3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69,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8,918,3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69,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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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8,918,3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69,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8,918,3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69,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8,918,3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69,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8,918,3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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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69,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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